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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规定每年热门12篇

2024年,蒙牛集团创始人牛根生参考洛克菲勒基金会,在中国创立老牛基金会。此后,他携家人将其持有的蒙牛股份悉数捐出,家庭成员也相继投身于公益慈善事业。今天小编就来分享名人故事:淡出商界,跨进慈善界的“牛人”——牛根生,希望读者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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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作文

12

篇1:修正案正式出台后南京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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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卫计委。相关部门回应表示,针对“二胎政策”,目前南京没有新的部署和计划,一切要等人大的修正案正式出台后,才能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实施

对于“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以后,南京之前施行的独生子女就学补贴、独生子女奖励等是否会废除,也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对此,南京卫计委相关部门回应称,首先,原本施行的独生子女上幼儿园的补贴,是由教育部门负责的,之前的做法是,对上幼儿园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定额度的“助学券”。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后,孩子上幼儿园是否还会有“补贴”?相关部门表示,截止目前该政策还在实施,但今后是否还会按之前的标准实施,目前还不能确定。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否会有调整,记者了解到,在“二胎政策”放开以前,南京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20-60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二胎放开之后,之前持证者再生育,还能否享受奖励金?对此,南京市卫计委相关部门回应称,要等到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政策具体施行。

1、2015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2、晚婚婚假规定2015【官方】

3、2016年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4、2016年晚婚晚育假期规定【最新】

5、晚婚晚育婚假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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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不动产登记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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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电今日起,北京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另外,原有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用更换。

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实施,长远意义大于短期意义,旨在理顺各种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也是后续住房长效机制建立的基础工作,将会为未来房地产税的铺开奠定基础,但对于房价的影响不大。

北京不动产登记今日起全面启动“老房本”依然有效

11月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5年11月9日起,北京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居民原有的“老房本”依然有效,《通知》规定,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通知》下发后,北京不动产登记的动作就铺展开来,已有居民领到了最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据《新京报》报道,昨日,北京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举行了揭牌仪式,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拿到了北京市首本不动产权证书,市民闫女士获得了第二本不动产权证书。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中新网房产频道,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是为了打压房价或者其他目的,而是理顺现在各类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将对明晰和保护产权、便利和保障交易产生重要作用,也是为后续住房长效机制的建立所进行的基本工作,长远的意义大于短期意义。

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启动不动产登记并未出现“抛房潮”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落地实施,已有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先于北京启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发出了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南京、大连、沈阳等城市也在积极推进中。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近日调研时也提到,各地应以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为重点,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两级职责机构整合。

中新网房产频道搜集相关报道发现,大部分城市的不动产登记进展顺利,对楼市的影响尚未显现,也未出现之前不少人预测的“抛房潮”现象。

对此,严跃进表示,不动产登记仍处在推进过程中,而令持有多套房业主担忧的房地产税也不会很快出台,因而市场反应平淡。可能会有部分资金来源不明的房主有抛售行为,但这也是少数,尤其是近来楼市处于回暖过程中,多个城市房价恢复上涨,预计居民不会为此出售房屋。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影响不大或为未来房地产税铺路

另外,有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登记可以摸清楼市“家底”,将为下一步的房地产税的征收铺平道路,但对于部分人寄予厚望的“降房价”的作用不大。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而房价则主要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

原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牛凤瑞在接受中新网房产频道采访时则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保护个人合法产权、规范社会市场交易等有重要作用,也是房地产税征收的前提,但预计此项政策对于降房价的作用不大。

严跃进也认为,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搞清房屋权属关系,摸清楼市的“家底”,对房地产税的征收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能够提供基础数据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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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公布北上广深规定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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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

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其中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也随之明确,房企的旧项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而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税负有所降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算算账

卖300万元房 营改增后少缴7100元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增值税的计算需要把含税部分剔除,而简易征收方式不需要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举例来说,房子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如果征营业税,那么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采用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300万元为含税价,需要剔除税收部分后再乘以征收率,即增值税=300万元÷(1+5%)×5%=14.29万元,即可以减少纳税7100元。

新政

房企土地成本能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从税率上看,房地产和建筑业将分别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原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此外,对于4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之前的旧项目,两个行业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等过渡期政策。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昨日表示,细则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额扣除部分,力度很大。“在一线城市,土地成本占了整个房地产项目成本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对于房地产的老项目来说,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增值税征收率为5%。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1%,但土地成本、建筑成本、装修成本可以抵扣。

梁因乐指出,选择何种计税方式,房企需要根据下游买家作出选择。若下游买家是个人,则可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相对好一点,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向个人转嫁增值税。若下游买家是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因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话,房企可以开出的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买家可用来抵扣,这对企业买家来说吸引力较大。

二手房交易税负降0.24%

细则还明确,个人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简易计增值税,税负为4.76%,这比现行5%的营业税税负还要低0.24%。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沿用,即: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个人销售写字楼等其他不动产,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此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与现行营业税相比,税负也有所降低。

卖房租房委托代征 无须多跑一个部门

以往二手房交易涉及到个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都属于地税征管的税种,只需到地税窗口缴纳即可,那营改增之后,是不是又要多跑一个国税局呢?答案是否定的。昨日的细则明确,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广州市国税部门表示,针对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发票开具等问题,正在探索国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新机制。广东国地税部门已成功完成营改增数据迁移工作,与地税部门协商扩大了征管数据共享权限,顺利完成了84.41万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接收。

分析

一手楼市或延续目前走势

部分二手买家或延后递件

“广州楼市一二手成交近期回升,南沙过去十多天一手房成交量几乎涨了一倍,楼价上升了一成左右,不过和2013年的最高峰时期相比,仍然有距离。”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昨日表示,广州楼市过去一段时间成交回升,营改增是一个因素。买家担心政策变化后税负成本转嫁到自己身上,所以加快了入市的步伐。

黄韬认为,昨日出台的政策和之前业界的预期没有太大差别,虽然有助交易,但一手楼市应该将会以延续目前的走势为主,维持量价齐涨的局面,而二手成交也会受到刺激。黄韬预期,“金九银十”前的六七月间,是楼市的传统淡季,而届时强劲的购买力也可能面临能否存续的问题,所以市场成交有可能出现回落。

“营改增政策落地之前,各种传闻对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政策越晚公布,二手市场选择在心理价位上下调的业主会更多。”满堂红链家市场部高级经理周峰透露,广州春节过后启动的二手楼市行情之中,部分业主担忧营改增落地后税率可能会增加,所以在叫价上都不算太强硬。特别是部分大面积物业,让价幅度会较中小面积物业大,不过,随着昨日政策出台,相信业主的态度会重新走强。

周峰分析,以广州为例,目前营业税的税率是5%(不含费),也是按144平方米作为分界线。而5月1日之后,增值税的征收率是5%,但税负为4.76%,也是按144平方米作为分界线。即同一套物业,在营改增之后,同样情况的房产税负有所减少,200万元的房源,若不够2年转售,客户缴纳增值税的费用,至少比缴纳营业税的费用节省几千元。

周峰预计,部分不足2年的物业在转售过程中,买卖双方会延迟到5月1日之后才办理递件及缴税的行为。可以肯定,对二手市场的成交会有促进作用。由于3月的火爆行情消化了太多客户,4月上半月不排除有调整,只要有效客户能得到补充,之后成交量还是会继续放大。

上海将出台新政

加强房地产调控力度

新华社上海3月24日电(记者姜微、叶锋)记者从24日举行的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获悉,上海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全国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按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特大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控力度。

当日举行的会议听取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汇报。记者了解到,上海近日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上海房地产市场起步早、发展快,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符合特大型城市市情的调控原则和政策。会议指出,要保持定力,坚持并完善市场和保障“两个体系”,市场体系要坚定不移坚持“三个为主”,即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保障体系要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多策并举、尽最大努力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上海市委还提出,房地产发展周期长,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要坚定目标方向,始终对标“三个为主”的原则,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相关政策。要善于从大局大势中把握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各部门要立足大局、各司其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要求,上海市、区两级政府要齐心协力,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意见》,依法依规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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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高法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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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该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杜万华说,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杜万华说。

据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杜万华说,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院长周强主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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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保基金条例正式公布可按规定投资股票推荐

全文共 2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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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向社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将于5月起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条例》明确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有资本划转 用于人口老龄化保障支出

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不断充实,加上投资收益,截至去年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

《条例》首次明确了国有资本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该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解读】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全国社保基金是个储备基金,主要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养老金如果收支出现缺口,基金可以用来弥补缺口。划拨国有资本不是简单的划拨资产,更多是一种国有企业应当负担的责任。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实施的,此前企业职工及用人单位均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是作为“视同缴费”来对待。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没有缴费但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群养老金发放带来了一个隐形债务,这个债务不应当由现有的社保基金或现有缴费来承担,而应该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来承担,即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很长一段时间,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都是一体化的,利润统一上缴,亏损财政弥补。这次划归国有资本弥补社保基金其实是弥补转制成本的一个需要,不能理解为划拨一笔钱给存起来了,这是不确切的。究竟有多少人需要缴费,要逐步储备起来,一旦出现缺口就用这个基金来弥补,这是符合逻辑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也表示,国有资本划给社保也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国有资本全民所有的特点。

股市并非单纯放开 监管依然严格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不得高于投资比例的40%。此次《条例》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条例》规定,全国社保基金要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将基金委托投资的,要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任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

【解读】

郭田勇表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对股票投资放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笔备用的养老钱、救命钱,并不是纯投资基金,更不是投机基金。作为一项战略储备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方面会有严格的考核,会基于安全性前提进行合理稳健的投资组合,否则会带来人心不稳。

财经评论员老艾认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股票以前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章制度,股票、股权类投资有一个投资上限,现在是合理配置资产,投资范围扩大,理论上来说增值空间也更大,实际操盘都是专业的机构和投资者来进行,并不会因为给予的经营空间增大就风险增大,投资范围增大总体上来说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有好处。国内市场配置方面,预计全国社保基金会以稳健的蓝筹股为主,但也不足以把股市推向牛市。最核心的一点,社保基金以稳健为主,不承担救市责任,会青睐固定收益类的资产。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社保基金管理办法对证券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社保基金是属于长期资本,长期资本进入股市对股票市场应该说是一个大的支持,能有效增加市场长期稳定的资金供应。一个强大的资本给证券市场带来长期资金,证券市场也给社保基金带来增值场所,有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 孙文文 J192

释疑

并非要入市的养老保险基金

条例一出,立即挑动了股民们兴奋的神经,认为千亿养老金入市对低迷的股市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但事实并非股民们所想象的那样,此《条例》针对的“社保基金”并非社会上泛指的社保基金,二者虽然名称相近,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与人们参加的社会保险不是一回事,养老金入市也跟这个“社保基金”没有什么关系。

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回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

而社会保险基金才是社会上泛指的社保基金。千亿养老金入市,进行投资运营,通常也是针对社保基金当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国务院也于2015年8月印发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链接

社会保障基金达15085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2000年8月,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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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全面两孩政策何时正式实施?

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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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两孩”的实施,需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除经全国人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需各地履行实施方案报批、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等环节,才能使全面两孩最终落地,“比照‘单独两孩’从决策披露到最终各地落地实施时间,生育二孩最快也要等到明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从单独两孩政策来看,自2013年11月明确至2014年7月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完成地方法规的修订,相隔9个月左右。而女性从怀孕至生育,一般需要9至10个月。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行之时,也就是“全面两孩”正式实施之日,在此之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应当是符合政策的。

孕妇产假

生二孩产假能休多久?

记者了解到,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这部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比如广东省规定,晚育产假可增加15天,独生子女可增加产假35天,一孩正常分娩产假能达14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23岁(或24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属于独生子女,相应增加的产假也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及独生子女不再奖励对于二孩产假的影响,多地企事业单位普遍反映“还需等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在此之前都得按现有规定执行”。

生养成本

家庭支出将增加多少?

一般来说,孩子的生养成本主要由分娩、养育、教育三大块组成。对于生养二孩的家庭来说,家庭支出无疑是要增加的,尤其对于城市家庭来说孩子的保姆费、教育费的增量将比较大。不过,在农村地区,二孩带来的家庭新增支出没有城市那么明显。

“有了二孩后,家庭支出几乎翻了一倍!”家住江西宜春的冯艳琴2014年刚生完“单独二孩”,她明显感觉到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家庭支出猛增。但生活在湖南长沙农村的周旦计划近期生二孩。“生两个和生一个家里花钱的区别应不会太大。”她说,孩子出生后就是自家人看着不用请保姆,孩子出生一年内都是母乳,一年后每月奶粉多花个八九百元,农村的幼儿园也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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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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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上述的内容可知,如果劳动者在本年度内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本站消息仅供参考,具体要以相关部门发放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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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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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金网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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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晋中、吉安市今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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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城市率先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了2.5天休假的具体实施时间表。今年3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布《吉安市周末弹性作息制度试行办法》,提出全市每年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制度,原则上每位工作人员一个月可享有两次周五下午调休安排。

山西省晋中市去年12月下发《推行全市周末弹性作息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每年从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原则上每位工作人员一个月可享有两次周五下午调休安排,每周五下午不少于一半工作人员在岗。

此外,贵州省黔南州明确,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周五的下午,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轮流休假。江西省上饶市提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与周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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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七条实施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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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市委规定及要求,齐信公司结合公司情况,清理了原规定文件,自已也严格执行了以下要求:

①加强公司廉政建设。商务接待用餐、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随意提高接待标准。

②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公司行政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执行商务用车相关规定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杜绝铺张浪费。

③密切联系群众。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员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不足的是:未做到时刻关心员工群众生产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

一、 “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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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正式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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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近日国务院出台了最新的管理条例,下面请继续阅读相关内容。

昨日,国务院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投资运营社保基金,并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支出

2000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不断充实,加上投资收益,截至去年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

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社保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条例》明确,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在2001年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曾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不得高于投资比例的40%。此次《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条例》对股市产生的利好将于近日会显现。

审计署每年至少对基金审计一次

基金如何投资?《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基金不同于养老保险等现期需要支付的基金,短期内不发生支出,更适合开展中长期投资。

该负责人介绍,在基金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强化对基金的审计,同时完善了基金公开制度。

《条例》明确提出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违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以及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焦点

1 划转国资是否会影响国企积极性?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国资将划转社保基金。如何划转?刘剑文表示,可以通过股权、现金,也可以通过实物等方式划转,最有可能的是将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划转股权。

为什么国资划转是划转到社会保障基金而不是直接划转给养老保险基金。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桂世勋解释,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就是为了提高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的。

“社保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以支定收的筹资模式,也不同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制模式。”桂世勋表示,划转国资进入社保基金本身就是为了在未来老龄化程度加重,缴费职工减少,退休人员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保证养老保险的支付安全。

那么,划转国资进入社会保障基金会不会打击国企的积极性?桂世勋解释,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实施的,此前企业职工及用人单位均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是作为“视同缴费”来对待。

“虽然从全国来看这些职工在1998年以前没有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也为企业发展作出过贡献,企业应该把一部分股权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履行这个责任。”桂世勋表示。

2 境外投资主要有什么项目?

《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境外投资会选择哪些投资项目?刘剑文表示,基金投资可以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亚投行这些稳妥的和有固定回报的项目中选择投资。

“同时,我们国家也有很多优势的行业,比如核电、高铁。”刘剑文表示,境外投资有多种形式,还可以到国外的公司里参股。不过,他也提出国外投资要坚持审慎态度,注意控制风险。

据悉,年均收益达到8.82%,超过通胀率6.47个百分点,再加上此次《条例》明确了投资范围,允许基金境外投资。刘剑文认为,未来整个基金的规模和投资结构都会发生变化。

“这会给社会一个信号,就是社保基金未来的投资是以目前稳健和有回报的投资作为基础的,过去的投资没有因为通胀而贬值,实现了保值增值,《条例》公布投资策略后,将再次给社会以积极的信息。”刘剑文说。

3 社保基金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条例》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控制风险方面,《条例》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提出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要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同时,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要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将基金委托投资的,要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任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

刘剑文表示,《条例》还提出社保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监和银监机构的职责,形成一个系统的安全保障,一旦出现投资有亏损倾向,有关部门可以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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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国首部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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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事业,有着自己悠久的传统,而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人大会议闭幕式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7个决议,通过了慈善法,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黄润秋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慈善法

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比压缩至10%

昨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自身管理费的比例占到多少合理?是10%,还是15%?本次两会,此系慈善法审议的讨论焦点之一。表决稿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管理费占比从15%下调到10%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对于上述管理费占比条款,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有关慈善法草案的讨论会上,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均认为,15%的管理费过高,应该下调。

可也有学者和行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删除对管理费占比15%的具体数额限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可以规定类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则,具体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规规定。

在争论中,表决稿调整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比例,明确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对于从15%降至10%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强调,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与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精神是相衔接的。

“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对比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表决稿中管理费占比条款还有一处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写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表决稿则写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管理成本”与“管理费用”有何区别?

现行法律中,对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确界定。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给“管理费用”下了定义。

依据《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诺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对比,表决稿还有两处重要变化,“诺而不捐”、“骗捐”,“一放一收”。

对于“诺而不捐”,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表决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此外,对于“骗捐”,表决稿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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