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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巢老人的现状【推荐五篇】

当长辈生日的时候,你会说些什么给他们的祝寿贺词呢,今天,开学吧小编为您提供的我国空巢老人的现状,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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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外刊资源建设的现状与发展研究议论文

全文共 5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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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加入WTO后,外刊工作面临困境,迫切需要通过协调来建立全国外刊资源保障体系。文章阐述了我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所取得的成就,并对推进全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提出了建议。

【摘要题】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外文期刊/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我国加入WTO后,外刊工作面临两大难题,一方面,外刊价格持续上涨,而各馆经费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外刊价格的增长,各馆所订外刊种数急剧消减,而另一方面,国际交流扩大,外刊需求增加,目前从整个外刊资源现状来看,其馆藏不足以满足需求。因此,我国外刊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任重而道远,应积极总结经验,加大协调力度,以共建我国外刊资源保障体系。

1 外刊资源建设面临的困境

外文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呈直线上升趋势,据统计,平均每年上涨幅度超过20%。致使国外文献订购严重滑坡。1996年全国外文书刊的订购量比1986年平均下降80%。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外文期刊从5050种下降到900种,减少82%;北京大学图书馆减少74%;北京图书馆减少45%。加入WTO后,外汇并轨,外刊价格进一步上涨、虽然近年来大多数图书馆和情报机构都已增加了外刊订购经费的投入,但外刊购置经费的增加远远赶不上其价格的增长,订购外刊的品种和数量依然在减少,我国外刊资源总量不足,与世界一些文献信息资源收藏的服务机构相比,我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科技期刊只占世界期刊出版量(种)的5%左右。目前我国外刊入藏总量约为2.5万种,国家图书馆2002年订购外刊9274种,不到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外刊入藏量的一半,北京大学是我国高校图书馆中订购外刊最多的,2002年订购2122种,加上中文期刊最多不超过1万种,美国收藏文献信息最多的10个大学图书馆期刊收藏数量均在3万种以上,其中哈佛大学收藏数量最多,达10万种。而2003年绝大多数图书馆和科研机构所订外文期刊数量继续下降,我国国内普通高校图书馆外刊资源状况更加不容乐观,我馆是河北省高校中藏书最多的图书馆,2003年外刊只订购了160种,比2002年减少140种。据笔者调查,大多数省级公共图书馆2003年订购的外刊只在百余种左右。目前世界上外刊约20万种,其中有价值的约为5万种,发达国家一般以5万种为引进目标。由此可见我国与国际公认外刊收藏种数仍有较大距离。

文献保障率进一步减弱。据调查,在266个学科和主题领域中。一次文献提供率基本满足要求的学科和主题只占30%左右。同时,由于文献信息资源分属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客观造成了条块分割、机构重复、缺乏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协调采购力度不够,重复采购依然非常严重。据对国家直属或非直属的74所高校图书馆的调查,1996年引进外刊的复本量为2.02,重复订购2122种,占外刊订购总数的40.5%。因此我国未能充分协调外刊文献信息资源的整体化建设。

2 我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1 国家对外刊资源的共建共享非常重视,我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早在1957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国家科委成立了图书小组,协调外文书刊采购、联合编目和建立全国、地区中心图书馆委员会等项工作,我国外文科技期刊保障体系初步形成。80年代后期,为遏制外文书刊进口锐减,国务院采取了三大战略措施,建立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中国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1999年我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及其它文献信息机构共124个单位,联合发起《全国文献信息共建共享倡议书》,提出要协调外文文献的订购,每年定期召开全国或地区性的外文书刊文献订购会,开展代订、补充订购、文献委托、国际交换等业务,实现外文文献多品种、少复本,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建立科学合理的文献保障体系的目标。此举掀起全国外刊共建共享的高潮。

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国三大系统在外刊的协调采购、特色数据库建立、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2002年5月在中国科技大学召开的全国高校外刊订购协调会议上已做出决定,高校系统与国家图书馆、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海图书馆合作编制2003年度外刊预订联合目标。该目录对于掌握全国的外刊资源情况,合理布局、协调采购、馆际互借等,均有极大的意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三大系统外刊协调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是我国加入WTO后首次召开的全国性高校外刊会议,此次会议对于开展全国性跨系统的外刊资源共建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公共图书馆系统,高校图书馆系统,科研图书馆系统,农业系统,医药系统及各省市纷纷成立协调机构,使全国的外刊协调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2.2 外刊收藏单位协调意识增强,系统、区域间协调成效显著

系统与区域间的协调是我国多年来外刊协调的主要模式,协调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国际互联网上我国系统、地区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不断开通,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福建、安徽等省以及全国化工系统、电子系统、医药系统等都建立了网上外刊联合目录检索系统,提供借阅、复制、传递等服务。

尤其是以国家图书馆为中心的北京地区、以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所为中心的上海地区,在外刊资源共建共享上取得明显成效,北京地区的图书馆情报单位每年召开外刊采购协调会,根据分工购藏的原则,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节约了大量资金,如国家图书馆与清华大学、上海大学交通大学等11所学术图书馆率先联合订购了荷兰Elsevier公司的1100余种电子期刊全文Web版数据库,在我国图书情报界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已有62个高校及科研单位订购了该数据库。上海文献资源协作网已从1994年的19个单位,扩大到目前的60多个单位,1999年就规定成员馆单位订购8000元以上的高价刊原则上不出现复份,协调节约经费100余万元,新增份数近千种。

我国高校系统的有志之士,多年致力于外刊的共建共享工作,全国高校图书馆工委期刊工作专业委员会代管外刊协调以来,已有百余所院校参与,节约经费2000万元。我国高校系统的文献资源协作网:“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LS)的文理中心近年引进的一批在国外有较大影响,且内容适合我国文理科重点学科建设的全文数据库、参考数据库以及电子期刊,通过各地区中心向CALLS成员馆的广大读者提供网上文献检索和全文传递服务,取得显著效果。2002年5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召开的2003年度全国高校图书馆外文期刊订购协调会议上,对新形势下高校外刊协调的内容、全国性跨系统的外刊协调、完善与扩充外刊预订目录和按重点学科分工保种、目次服务、文献快速传递等问题,达成共识,决定从2003年编制《全国性跨系统的外刊预订联合目录》,按重点学科分工收藏外刊资源,逐步建立高校外刊文献资源保障体系。

2.3 外刊协调机构工作规范化,协调内容深化,目标更加明确

大多数协调机构工作渐趋规范,制定协调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确立各种阶段性研究项目。同时从各个协调机构的工作目标来看,对协调的内容逐步深化,目标更加明确,以往的期刊订购协调一般是以节省书刊经费,在一定区域范围或学科范围内,多馆合作,减少复本,在馆际间进行资源共享为主要目的。而当前对订购协调工作的认识更为深刻,不仅仅满足于减少复本、增加品种,而是积极跟踪国际国内的研究进展及外刊出版动向,了解国内各馆的期刊订购现状,对各馆订购外文期刊复本较少的期刊,根据国内各高校的重点学科设置进行协调订购;对于国外新创办的期刊,向相应的图书馆进行推荐订购。以保证国外的重要期刊在国内不断订,国外新创办的重要期刊在国内有收藏,使我国外刊收藏体系更加科学,结构更加合理。

2.4 各图书馆外刊的采购操作更加成熟,更具科学性

各图书馆在外刊的选择上,同以前相比,减少了盲目性,注重调查研究,选择订购与重点学科以及重点研究项目有关的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优先采购国内已购买版权的外刊,协调采购电子版、网络版期刊,参加集团购买,分摊经费,共同享受建设成果,同时收集网上免费资源,加强国际交流,进行国际交换等拓宽外刊来源。

2.5 网络发展迅速,服务手段现代化、多样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文献资源服务的网络化环境逐渐形成,一般院校都建有各自的校园网,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实现了地方联网,形成了区域网络化,全国大中型图书馆对文献信息都

采用计算机管理,对文献资源的采选、分编、检索、统计等都在网络环境下运行,为外刊资源的共建共享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最近开通的“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期刊传送系统”对“上海市16所高校馆藏外文期刊数据库”及“国家科技中心馆藏11000种外文期刊”进行网上传递,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布局,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各图书馆针对以往外刊利用率偏低的问题,都更加注重外刊的开发与利用,大多数图书馆都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外刊联合目录数据库建设,如目前全国有499家图书情报机构的外刊文献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制作的《中西日俄文期刊目录数据库》收录,编制馆藏外刊目录,注重宣传,开展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如开展外刊信息定题服务,选择重点研究课题,经常提供对口的外刊信息和各种专题性文摘、综述、参考资料等服务。

3 推进全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建议

3.1 立足现实,开拓创新

随着21世纪世界科技竞争的加剧,国外信息资源对我国科技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在文献资源的建设中应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既不能思想僵化,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跟进,对项目的建设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确实的范围。在目前文献数量急剧增长、文献类型多样化、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建设适合我国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文献保障体系,更需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技术、创新管理,走出一条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之路。

3.2 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协调模式

外刊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全国图书馆界探讨的热点,在我国外刊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实践中也表现了多模式共存的状况。然而从大多数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从多年来我国外刊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实际成效来看,有两种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主要模式。一是建立全国系统内的外刊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模式;二是建立以省、大城市为中心的跨系统的外刊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这两种模式是构建我国外刊资源保障体系的切实可行的模式。当前应积极总结这两种模式的成功经验,探讨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确立新形势下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以推进全国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进程。

3.3 各地发展不均衡,应启动中小型图书馆共同参与

从全国范围来看,协调工作各地发展并不均衡,外刊资源共建共享发展较快的大都集中在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福建等,不少省市刚刚起步,尤其在中小城市,缺少协调机构,信息闭塞,一些中小型图书馆在外刊资源建设中仍然存在严重的“大而全”、“小而全”思想。有些单位至今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协调组织,各自为政,从而文献保障率越来越低,这必将形成恶性循环,迫切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3.4 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各级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费问题一直是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关键因素,也是图书情报界人士探讨的热点之一。由于缺少经费的支持,各地区、各系统的协调工作也是做做停停,目前协作机构多是按经费比例收取成员馆协调费用,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协调机构的工作没有保障,曾经参与外刊资源共享、协调订购的图书馆,也很难坚持下来,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有益于每一个参与的图书馆,同时也对整个周边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益,因此,在政府拨款的同时,还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以保障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3.5 加强立法,使共建共享走向法制轨道

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图书馆法》无法为全国文献共建共享提供法律保障,仅靠一些图书馆之间的倡议,本着“积极参与、平等协作、承担义务、互惠互利”的原则来进行还不够,很难维持协调工作局面,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制定文献分工购藏方针,规定各成员馆的责任、范围和服务方法以及自身的利益,奖惩方式等,没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缺乏约束机制,任何共建共享也只是建立在自发的松散的结构体系上,很难维持协调工作的局面。

3.6 深入开展对外刊资源共建共享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外刊建设出现了新的问题,同时信息环境的改变,又为外刊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有许多课题需要研究,这些问题主要包括:①对我国外刊资源整体化协调发展的保障机制的研究;②如何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新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效的、符合社会未来发展需要的、能对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文献保障体系;③对协调机构整体利益与成员馆个体利益的研究;④如何建立协调指标体系,将协调工作进行量化研究,通过科学评估,为调整协作系统各馆的期刊订购提供科学依据;⑤如何在共建共享机制下对各图书馆进行文献资源的评估;⑥目前电子期刊资源已经成为整体文献资源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电子期刊资源收藏和利用的调查研究,以进行科学的电子期刊成本与效益分析;⑦如何加强电子期刊的协调共享和网上文献传递工作;⑧由于新技术在期刊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电子期刊的大量出现,给期刊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现有期刊人员总体情况看,业务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参考文献】

1 刘俊英等.现代化进程中的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2,(2):25-27

2 叶继元.入世后我国外刊资源建设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图书情报工作,2002,(1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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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阳轻娥等.入世后外刊资源建设刍议.情报探索,2002,(3)

5 蔡丽萍.外刊工作研究综述.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4-66

6 王凌等.论建立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河南图书馆学刊,2000,(3):43-45

7 2003年度全国高校图书馆外文期刊订购协调会议纪要.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4):89

8 朱硕峰.国家图书馆在外文文献资源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国家图书馆学刊,2002,(3):21-25

9 国家科技部.关于“九五”期间文献资源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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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状: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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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单位参保,并且从单位办理退休的:男同志,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时间是相同的,都是60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

2、在个体窗口办理退休的:男同志是60岁退休;女同志进入个人窗口参保缴费超过3年的,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待遇,50岁退休。没有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55岁退休,工人50岁退休。

3、从来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直接进入个人窗口参保并且退休的:男同志60岁退休;女同志55岁退休。

劳动力:“十三五”劳动人口不会下降

人社部预测,“十三五”期间,每年需要在城镇安排就业的人数将维持在2500万人,其中约1000万人是登记失业人员;其余1500万人中,高校毕业生700多万;中职以及初高中毕业后不再升学的700多万;其余是军队转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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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合成毒品滥用现状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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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全国16个省(区、市)破获合成毒品案件总数上升超过20%,27个省(区、市)缴获合成毒品总量超过传统毒品。吸食合成毒品人群进一步扩大。据近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显示,自2005年以来,全国海洛因滥用比例持续下降,冰毒滥用比例持续增长,表明我国传统毒品滥用得到有效遏制,但合成毒品滥用情况突出。具体地看:

一是合成毒品的消费市场进一步扩大。近年来,每年新发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均在10万人以上。滥用合成毒品人数占吸毒人员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占16%,2008年占19%,2009年占23%。截至2010年底已占28%,平均年增长率为41.3%,在公安机关登记人数已达43.2万名。

二是涉及区域不断扩大。吸食合成毒品人员有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向周边经济欠发达的小城市和农村发展蔓延的趋势。

三是吸食冰毒人员明显增多。目前所占比例为64.9%,其次是吸食氯胺酮人员,占26.4%,吸食摇头丸的占5.7%。

四是东北地区滥用情况突出。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登记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已占全部吸毒人员的72%以上。

五是娱乐场所依然是合成毒品滥用的“主阵地”。但目前正由歌舞娱乐场所向酒吧、宾馆、洗浴中心等其他服务场所及出租屋、别墅等私密场所蔓延。

六是所滥用的合成毒品大多由同伴提供。据《2009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显示,2009年新发生合成毒品滥用者从同伴中获取毒品的比例高达65%。

当前合成毒品滥用现状令人担忧。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合成毒品危害的最主要人群是青少年。目前合成毒品滥用低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在新查获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平均年龄为29.8岁,比海洛因滥用人员低5.9岁,这一差距正在持续加大。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已近一半。以“90后”吸毒人员为例,2008年公安机关掌握的“90后”吸毒人员1.7万人,2009年迅速增至3.7万人,1年内增长115%,其中一半左右都有复吸查获记录,最频繁的曾在两年中被查获6次。他们中80%以上滥用的是冰毒和氯胺酮。广东部分地方查处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因吸毒诱发的高达80%。青少年吸食合成毒品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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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浅谈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制度构建

全文共 4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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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浅谈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制度构建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关键词 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 制度构建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

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违宪审查主体。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很明显,以上规定疏漏了对基本法律的审查;疏漏了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违宪行为的审查;疏漏了对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审查。

第四,没有违宪制裁措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但要怎么样追究,相应规定中却没有明确的表述。没有制裁措施,对违宪责任人没有威慑作用,就不能有效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要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尤其是要解决好违宪审查机构与全国人大的相容性问题,不能动摇全国人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第二,社会对改革力度的可接受程度,即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让人们从心理上到行为上都能接受。第三,注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四,司法中立原则。

从上文分析,立法机关自我审查,不仅有违自然公正原则,而且在我国也缺乏实效性,因而应当摒弃。

(一)普通法院审查不符合我国国情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起源于美国,这一模式对于维护美国宪法权威,实施宪政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这一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首先,这一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地位上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由处于从属地位的法院审查人大的立法,不合逻辑。显然这种审查体制不能解决审查机构与人大的相容性问题。

其次,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违背司法中立原则。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规范判断过程,有时也是一种政治判断过程,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有违司法中立、司法不干涉政治原则,因而并非最优。

(二)宪法委员会模式不是最佳选项

宪法委员会模式源于法国。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在我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任务。原因在于,这一模式符合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高度相容性。然而,这一模式可以借鉴,而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它自身存在缺陷:首先,宪法委员会只是实行预防式事先审查,而没有事后审查,只有抽象审查,没有具体审查;其次,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欠缺独立性,其政治性强于司法性,司法独立难以实现;最后,宪法委员会采取了一审终审制,容易使判决缺乏科学性,更容易受到法官的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三)宪法法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路径

宪法法院模式起源于奥地利,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宪法法院是一个兼具司法性和政治性的双重属性的机关,司法性更为明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宪审查权是宪法法院专属享有的。对合宪性问题的审查权力都集中于宪法法院。第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联邦宪法法院不仅受理法律审查案件与职权争议案件、公民的宪法控诉案件,还审理由联邦法院赋予它的其他案件。第三,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方式上看,德国宪法法院兼采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两种方式。第四,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必然以诉讼为要件。第五,从审查结果的效力上看,具有对世效力。为何说宪法法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呢?

首先,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被监督对象,否则就无法保障其公正性。其次,违宪审查机关还要具有司法性,即该机关的裁决具有司法强制力,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而宪法法院就具有以上两个特征。

其次,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容的。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另外,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对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非但没有危害,反而是强化和落实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地位的有效手段。全国人大的权威和最高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和宪法的制度设计,只有通过违宪审查,才能落实宪法制度,才能维护全国人大的最高性。

再次,我国设立宪法法院,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民间提到起诉,第一观念就是到法院“打官司”,而绝大多数人不会想到去找什么委员会。也就是说宪法法院符合我国人民的法律行为习惯。

最后,宪法法院的审查内容具有全面性,审查方式具有多样性。完全能够承担我国的违宪审查任务,弥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构建

(一)宪法法院的组成和地位

宪法法院由十八位大法官和若干助理法官、书记员组成。其中大法官在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中遴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无限制。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任期无限制,并不等同于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因为如果实行法官终身制,可能因为法官的政治倾向,造成对我国宪政的破坏;如果规定法官任期制,可能因为频繁更换法官造成对我国法治建设连续性的破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法官任期多久,必须保证他们的职务保障权,即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在法官任期内不得更换或者罢免。

宪法法院分为两庭,都由九人组成。一为备案审查庭,或者称作事先审查庭,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先审查;一为事后审查庭,或者称为宪法诉讼庭,负责对生效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后审查,并受理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

(二)审查范围

首先,立法的合宪性当然是其审查对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这一范畴内。另外,行政规章,行政决定、命令(红头文件)也应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

其次,执政党行为的合宪性理应是其审查对象。因为执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巨大的作用。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执政党滥用权力而不受监督,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伤害。比如,“文化大革命”、党章中直接写明“接班人”,这些都是严重的违宪事件。

再次,宪法诉讼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宪法诉讼,是指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该公民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当然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前提,必须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手段方可为之。如屡受程维高打击报复的郭光允,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完全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三)审议制度

第一,宪法法院既可以对立法进行事先审查,即备案审查,也可以进行事后审查。但是事后审查必须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二,宪法法院既可以对立法进行抽象审查,也可以进行附带式具体审查。但是附带式审查,只审查争议法律的合宪性,对于案件的具体问题裁决交由原审法院裁决。

(四)审查程序

对于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即可。对于抽象审查,提起主体可以援用立法法的规定,即主要国家机关可以提出,但是公民应当排除在外。因为普通公民可以通过附带审查的方式解决争议。对于抽象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必要时可以听证。对于附带式审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无论是哪一种审理,都必须完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起诉和受理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等。

(五)法律效力和制裁

对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实行一审终审制,裁决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对于基本法律的审查,实行二审制。即宪法法院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只有初步审查权,最终的合宪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本身。

对于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宣布其无效,不是一种制裁,对于立法部门也无从制裁。关键是对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要进行制裁。而制裁更应该体现其政治性,比如责令辞职、弹劾、罢免等。因为没有制裁,就不能体现宪法的权威。

四、结语

通过评述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考察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只有宪法法院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建立宪法法院,并构建相应的审查制度,审查程序,才能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落到实处,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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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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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现在,全国有中消协,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下属各地、市甚至县里都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有了自己的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申诉和讨公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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