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评审

评审作文专题栏目,提供与评审相关内容的作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评审问题。

分享

浏览

271

作文

5

2024南京大屠杀档案申遗评审

全文共 1922 字

+ 加入清单

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第12次会议4日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开幕,与会成员将在3天内评审全球各国约90项关于世界记忆遗产的提名,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南京大屠杀和日军强征慰安妇相关资料。

这一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机构,此次会议旨在审议各国申报项目,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建议。在得到后者认可后,相关项目将正式列入《世界记忆名录》。

记者5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上看到,中国申报的两个项目分别为《南京大屠杀档案》和《“慰安妇”——日军性奴隶档案》,申报时间都为2014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简要介绍中称,《南京大屠杀档案》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大屠杀事件(1937年至1938年);第二部分关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法庭在战后调查和审判战犯的文件(1945年至1947年);第三部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机构的文件(1952年至1956年)。《“慰安妇”——日军性奴隶档案》主要包括1931年至1949年关于“慰安妇”的档案,记录了“慰安妇”的情况和痛苦遭遇。

【档案真实可信】

世界记忆工程又称世界记忆遗产或世界档案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启动的一个文献保护项目。其目的是对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通过国际合作与使用最佳技术手段进行抢救,从而使人类的记忆更加完整。目前,中国已有《清代大金榜》《纳西东巴古籍》《本草纲目》《黄帝内经》等9个项目成功入选。

2014年3月,中国国家档案局以世界记忆工程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遗产秘书处递交了《南京大屠杀档案》和《“慰安妇”——日军性奴隶档案》提名表,相关档案名录共11组。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朱成山曾在2014年6月表示,在《南京大屠杀档案》中,包括身处国际安全区的金陵女子文理学院舍监程瑞芳日记;美国牧师约翰·马吉16毫米摄影机及其胶片母片;南京市民罗瑾冒死保存下来16张侵华日军自拍的屠杀平民及调戏、强奸妇女的照片;中国人吴旋向南京临时参议会呈送的日军暴行照片;南京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谷寿夫判决书的正本;美国人贝德士在南京军事法庭上的证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陆李秀英证词;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南京军事法庭调查罪证;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外国人日记:“占领南京——目击人记述”。

朱成山认为,这批档案历史线索清晰、记录真实可信,档案资料互补互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不同角度真实地记录了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和平民百姓的大肆杀戮、抢掠财物、奸污妇女的大量罪行,对于研究中国抗战史、日军暴行史,有力回应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的日本右翼等,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日本暗藏心机】

针对中国将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相关文献资料申请“世界记忆遗产”的正常举动,日本官方却一直持反对态度。

早在2014年6月,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居然宣称,要向中方提出抗议,并要求中方撤回申遗。本月2日,菅义伟又在记者会上宣称:“在日中两国努力改善关系的时期,中国想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政治利用,令人极为遗憾。”

共同社4日援引日本官员的话报道,日方质疑中国有关南京大屠杀和“慰安妇”档案的真实性,要求中国撤回申报,但遭到拒绝。

事实上,南京大屠杀和“慰安妇”的惨痛记忆和深刻教训,不只是中国人民的历史记忆,也是属于世界的历史记忆,中国相关申遗举动完全合情合理。2014年6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将有关南京大屠杀和日军强征慰安妇的一些珍贵历史档案进行申报,目的是牢记历史,珍惜和平,捍卫人类尊严。此外,除中国外,韩国也在考虑将关于“慰安妇”和日本二战期间强征朝鲜半岛劳工的档案申报世界记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对中国正常申遗举动的同时,日本近年来在申遗过程中却屡次夹带私货,暗藏粉饰和篡改侵略历史的企图。比如,日本曾把反映二战期间日军自杀攻击记录的“特攻遗书”作为申遗候选对象。再如,日本“明治工业革命遗址”今年7月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其中一些遗址在二战期间存在强征劳工的历史,但日本申报过程中却有意淡化和回避,遭到韩国和中国方面的强烈反对。

今年,日本共有两个项目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分别是“东寺百合文书”和“流放西伯利亚日本战俘归国记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后者的介绍中称,日本在二战战败后,估计有60万至80万日本军事人员和平民被拘留在苏联劳改营,“舞鹤遣返纪念博物馆”保存了1945年至1956年有关拘留和遣返人员的详细记录。

有观点认为,日本此次特意拿出这些记录申遗,旨在讲述日本战俘在战后的悲惨遭遇,借此突出本国作为战争受害者,淡化其战争发动者和侵略者身份。

展开阅读全文

评审及待遇

全文共 432 字

+ 加入清单

1、由资深专家和书画名家组成评委会,所有评委会成员将本着“艺术第一”的宗旨对所有应征稿件进行评选。

2、大赛组委会预设金、银、铜奖100名,优秀奖100名,(截稿后按照参赛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略作调整)获得金、银、铜奖者颁发水晶奖杯和荣誉证书;优秀奖颁发荣誉证书,免费寄发。获铜奖以上作者将获得加入全国名人书画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艺术学会的资格。

3、凡是经过评委会严格评审,最终获得本次“溪口杯”全国书画印创作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100名艺术家,将由大赛组委会在2016年3月下旬发出专函邀请,邀请获奖的百名艺术家老师来美丽港城——宁波参加隆重的颁奖典礼和蒋氏故里奉化溪口旅游采风写生创作活动,(邀请参会的艺术家,除来回程机票、车票自理外,在宁波期间的吃住行全部费用由大赛组委会承担);颁奖典礼现场将同时展出艺术家100幅获奖作品。

4、作品组委会将选择部分获得金、银、铜奖的优秀作品在艺术报刊、艺术网站上刊发,并将正式出版《2016“溪口杯”全国书画印创作大赛精品集》。

展开阅读全文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全文共 1627 字

+ 加入清单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国际评审委员会会议

全文共 271 字

+ 加入清单

19. 各成员国备好的录像资料将提交给评委。此刻评委也收到了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报告。收到这些文件和资料,评委们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交一份推荐入选项目清单,一份落选项目清单和一份推迟至两年后有可能再行审议的项目清单。被推迟至下届评审的项目申报书,届时将以新申报项目资格一起重新评估。在国际评委讨论得出结果的次日,总干事在该评委会推荐的基础上,举办一个特别仪式,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入选名单。

20. 成员国代表不参加评审会议;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得介入,对申报项目表态支持,只能就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评委会的评审标准

全文共 2450 字

+ 加入清单

21.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首先考虑下述准则: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须就下述2点证明其具有特殊价值:

a. 或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b. 或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看,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

22. 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条例》中列举的六条评审标准。因此,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证实该项目:

a. 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

b. 根植于相应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

c. 在该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

d. 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

e. 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

f. 或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变革过速、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23. 根据第一批宣布代表作的经验,按照《宣布代表作条例》第4条b款,评审委员会制定了下述详细评选标准:

a. 适于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特别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代表作条例》第1条b款已重点强调);

b. 该项目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基本标准1) :

i.为证明该项目具有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提供坚实而明确的论据,以证明:

·该项目就同一文化或同一文化群体的其它表现形式、与相近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普遍意义而言,对相关群体和对保持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该项目是拥有其技能的某一民族或群体的一种古老的实践,并深深根植其中;

·该项目是与特定文化空间或特定文化表现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特定创作,而不仅是一种大范围内的创作领域。如:与某一流行乐器相联系而创作的乐曲总汇;不带地域差别标志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流传的民歌或民间舞蹈总汇;与某一语言相联系的文化现象,而某一广大群体使用此语言并已有保持此语言存在的手段。

ii. 为便于宣布,把“代表作”一词的定义为:“鉴于任何文化都可能有代表作,又考虑到要超然于某一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无常规可循,无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体现出一个民族的表达自由和创造天才”。

iii.按照《指南》第6条的定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阔,而下列领域应包括其中,即:与语言紧密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及与物质文化形式紧密联系的工艺技术,但不应局限于这些领域。

iv. 语言就其本身形态而言,不宜作为申报主体。而与语言密切相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其申报书必须满足下述

四个条件:

·申报项目涉及一种口头创作(在有文字记录之前,最初为口头形式);

· 该文化现象至今保留着口传特性,而且该特性仍是其主导方面;

·申报项目在该口传遗产中构成一个显著部位;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应以保护其口头性(口头和非物质层面)为目标。

v. 提交的申报书如介绍一个口头文献(口头文学),则应附有一盘录像带,以介绍该文献的朗诵、朗诵人和朗诵环境。这样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台演出的艺术特征。这些特征包括表达方式、声音技巧、手势、动作和音乐伴奏等,届时均成为该口头文献的基本组成部分,故应明确表现出来。

c. 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基本标准2);

d. 该项目在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基本标准3):必须考虑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e. 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基本标准4);

f. 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基本标准5):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

g. 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基本标准6):应注意的是:对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曲解过程,也是使其消亡的过程。

24. 评委会还强调,他们特别重视拥有该遗产的群体参与项目申报书的编纂,并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a. 关于申报书的编纂:

i. 必须提供相关群体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

ii. 申报书中必须含有“相关群体和或政府中的机构名称,这些机构负责确保申报书中所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保持不变”(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及下述24条b款iii项);

iii. 这些机构必须是授权机构,并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证行动计划正常实施;

iv. 如果这些机构不直接代表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那么这些机构就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支持并协助申报工作。

b. 行动计划的实施:

i. 行动计划应尽可能的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即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积极参与其中并起重要作用,以制定和实施拯救和保护所申报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战略和机制,以及支持申报项目的开发利用;

ii. 如与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有关,行动计划必须加以反映拥有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和或有关创演人员的要求、关注和价值。

iii.“今后保持不变”( 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是指该代表作必须与6个基本标准保持一致。实现这一点,需保持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赖以发展的环境和状况,充分发挥其潜力。此项要求又不得阻碍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然和自发性演变。

五、援助和后续行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