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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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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学者:不应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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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学者房宁认为,不应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好比汽车大还是司机大。人治就是一个经验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治理。法治不是一个点,不是一个线,而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那么在这个空间中就是人治。

法治不是终点

……

在中国,和法治建设一样热闹的是关于法治的思想论争。这个论争主要在“要不要法治”和“要什么样的法治”两个层面上发生,但是在这两个层面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不论在官方还是在学界,或是在普通民众的理解中,这两个层面都还处于毛坯状态。

我的上述分析角度,是受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於兴中最近出版的《法治东西》一书所启发。这本书提出了被很多人忽略的关于法治的第三个层面的问题—“除了法治我们还应该要什么”。这本书有宏大的思想关怀,构建的是关于多维文明秩序的宏大理论,提出了一个超越法治的理想社会图景。

为什么除了法治我们还需要其他力量?於兴中在书中写道:“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

我在这里只用於兴中的理论来分析上述这件生活琐事。当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时,我们诉诸的终极因素是什么?除了计较功利得失的法治理性之外,还有讲究个人德行、素养、友爱等修为的心性,还有注重虔诚、悲悯和宽容等属于宗教领域的灵性。这些构成了每个人内心的秉性结构。我们在何时何地何事上愿意诉诸哪一种秉性,这对每个人能够获得怎样的人生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在很多问题上,我们面临着“法治或其他”的选择。按照我对《法治东西》的理解,只有在“人生必需”的意义上,我们才应该首先诉诸法治。这些必需包括构成人的生存和尊严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往往表述为人的各种基本权利,但对于不构成人生必需或是人生必需中属于无关紧要的内容,我们可以甚至应该从其他角度来考虑。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我在谈“法治或其他”之时,这种选择只限于普通个体。对公权力而言,除了选择法治别无旁路,因为在不受法治约束的公权力之下,没有人的“人生必需”是安全的。(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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