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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组合的解释【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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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笑不得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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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笑不得的意思是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处境尴尬。下面是哭笑不得词语解释,欢迎参考阅读!

【哭笑不得的拼音】: kū xiào bù dé

【哭笑不得的近义词】: 啼笑皆非、不尴不尬

【哭笑不得的反义词】: 落落大方、泰然处之

【哭笑不得出处】: 元 高安道《皮匠说谎》:“好一场,恶一场,哭不得,笑不得。”

【哭笑不得类似成语】:进退两难 首尾相应 轻重缓急 纵横交错 褒贬不一

【形容哭的句子】:

成语解释:形容抵声哭泣。

例  句:平儿听了,越发抽抽搭搭的哭了起来。(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0六回)

成语解释:椎心:捶胸脯;泣血:哭得眼中流血。捶拍胸膛,哭泣出血。形容非常悲痛。

成语出处:汉·李陵《答苏武书》:“何图志未立而怨已成,计未从而骨肉受刑。此陵所以仰天椎心而泣血也。”

例  句:百余年辛苦经营的圆明园,毁于一旦,更是令人椎心泣血的莫大恨事。(高阳《清宫外史》下册)

成语解释: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成语出处:晋·刘琨《答卢堪书》:“时复相与举觞对膝,破涕为笑。”

例  句:她很高兴地赞同这个计划,并且破涕为笑地说她有逃的办法。(巴金《家》二十八)

成语解释:丧明:眼睛失明。古代子夏死了儿子,哭瞎眼睛。后指丧子的悲伤。

成语出处:《礼记·檀弓上》:“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

例  句:同寅当中,一人传十,十人传百,已经有许多人知道他遭了“丧明之痛”。(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十七回)

成语解释:放声痛哭。形容非常伤心。

例  句:少奶奶掩面大哭道:“只是我的天唷!”说着大放悲声。(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十九回)

成语解释:形容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成语出处:元·无名氏《马陵道》第二折:“可怎生神嚎鬼哭,雾惨云昏,白日为幽。”

例  句:况且宝玉才好了些,连我们也不敢说话,你反打的人鬼哭狼嚎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八回)

成语解释:行:路;号:大声哭叫。道路上和大街小巷里的人都在哭泣。形容人们极度悲哀。

成语出处:晋·刘琨《劝进表》:“苟在食土之毛,含气之类,莫不叩心绝气,行号巷哭。”

成语解释:恸:极悲哀;大哭。看到眼前景物而引起内心悲伤。

成语出处:南朝·梁武帝《追赠张弘籍诏》:“朕少离苦辛,情地弥切,虽宅相克成,辂车靡赠,兴言永往,触目恸心。”

成语解释:号咷:也写作“嚎啕”,大声哭叫。形容放声大哭。

成语出处:《周易·同人》:“同人先号咷而后笑。”

成语解释:好象在哭泣,又象在诉说。形容声音悲切。

成语出处:宋·苏轼《前赤壁赋》:“其声呜呜然,如怨如慕,如泣如诉。”

例  句:风声如泣如诉,墓地凄然悲凉。(冯德英《迎春花》第十九章)

成语解释:提高嗓门又哭又叫。

成语解释:啼:哭;号:叫。因为饥饿寒冷而哭叫。形容挨饿受冻的悲惨生活。

成语出处:唐·韩愈《进学解》:“冬暖而儿号寒,年丰而妻啼饥。”

例  句:值岁凶,啼饥号寒。(清·王晫《今世说·贤媛》)

成语解释:睡在牛衣里,相对哭泣。形容夫妻共同过着穷困的生活。

成语出处:《汉书·王章传》:“初,章为渚生学长安,独与妻居。章疾病,无被,卧牛衣中;与妻决,涕泣。”

例  句:翁家乏食,借贷无门,典质已尽,搔首踟蹰,牛衣对泣而已。(清·宣鼎《夜雨秋灯录·义猫》)

成语解释:皱着眉头,哭丧着脸。形容愁苦的神色。

成语出处: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对人前巧语花言,背地里愁眉泪脸。”

例  句:成老爹气得愁眉苦脸,只得自己走出去回那几个乡里人去了。(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

成语解释:饮恨:强忍怨恨;吞声:哭泣而不敢出声。形容忍恨含悲,不敢表露。

成语出处:南朝梁·江淹《恨赋》:“自古皆有死,莫不饮恨而吞声。”

成语解释:象沾着雨点的梨花一样。原形容杨贵妃哭泣时的姿态。后用以形容女子的娇美。

成语出处:唐·白居易《长恨歌》:“玉容寂寞泪阑干,梨花一枝春带雨。”

例  句:纣王定睛观看,见妲己乌云叠鬓,杏脸桃腮,浅淡春山,娇柔柳腰,真似海棠醉日,梨花带雨。(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四回)

成语解释:相传战国时蜀王杜宇称帝,号望帝,为蜀治水有功,后禅位臣子,退隐西山,死后化为杜鹃鸟,啼声凄切。后常指悲哀凄惨的啼哭。

成语出处:元·关汉卿《窦娥冤》:“若没些儿灵圣与世人传,也不见得湛湛清天。我不要半星血红尘洒,都只在八尺旗枪素练悬。等他四下里皆瞧见,这就是咱苌弘化碧,望帝啼鹃。”

成语解释:哭得噎住了,出不来声音。形容非常伤心。

成语出处:《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尽夜哭泣,气不属声。”

例  句:弥留之际,日饮白汤升许,欲以洗涤肺腑,及食不下咽,泣不成声。(清·黄钧宰《金壶七墨·鸳鸯印传奇始末》)

成语解释:襟:衣服胸前的部分。泪水滚滚流下,沾湿衣服前襟。哭得非常悲伤。

成语出处:《尸子》卷下:“曾子每读《丧礼》,泣下沾襟。”

例  句:昔季流子向风而鼓琴,听之者泣下沾襟。(三国魏·阮籍《乐论》)

成语解释:因为饥饿寒冷而哭叫。形容挨饿受冻的悲惨生活。

成语出处:唐·韩愈《进学解》:“冬暖而儿号哭寒,年丰而凄啼饥。

成语解释:号啕:大哭声。放声大哭。

例  句:不能思想,只是号咷大哭。(叶圣陶《春光不是她的了》)

成语解释:号:哭。形容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成语解释:一边说一边哭。形容极其悲恸。

成语出处:《晋书·王彬传》:“因勃然数敦曰:‘兄抗旌犯顺,杀戮忠良,谋图不轨,祸及门户。’音辞慷慨,声泪俱下。”

例  句:他讲到激昂时,声泪俱下。(邹韬奋《经历·高等法院》)

成语解释:指因极度的疼痛或悲哀,晕过去,又醒过来。多形容被打得很惨,或哭得很厉害。

例  句:柳知府已经吓得死去活来。(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三回)

成语解释:形容哭哭啼啼。

成语解释: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例  句:刘久发啼笑皆非地站起来了。(沙汀《烦恼》)

成语解释:滂沱:雨下得很大。雨下得很大的样子。形容哭得很厉害,眼泪鼻涕象下雨一样。

成语出处:《诗经·陈风·泽陂》:“有美一人,伤如之何!寤寐无为,涕泗滂沱。”

例  句:月中再设净馔,每至展拜,涕泗滂沱,哀动左右。(《南史·梁本纪中》)

成语解释:歌唱在这里,哭泣在这里。指安居的家宅。

成语出处:《礼记·檀弓下》:“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歌于斯,哭于斯。’”

成语解释: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成语出处:元·高安得《皮匠说谎》:“好一场恶一场,哭不得笑不得。”

例  句:否则咬着了辣椒,哭笑不得的时候,我不能负责。(鲁迅《伪自由书·止哭文学》)

成语解释: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成语出处: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过江诸人,每至美日,辄相邀新亭,藉卉饮宴。周侯中坐而叹曰:‘风景不殊,正自有山河之异。’皆相视流泪。”

成语解释:向:对着;隅:墙角;泣:小声地哭。一个人面对墙脚哭泣。形容没有人理睬,非常孤立,只能绝望地哭泣。

成语出处:汉·刘向《说苑·贵德》:“今有满堂饭酒者,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泣,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

成语解释:眼泪只能往肚里流,不敢哭出声来。形容受压迫时,忍受痛苦,不敢公开表露。

成语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九十八回:“琼英知了这消息,如万箭攒心,日夜吞声饮泣,珠泪偷弹,思报父母之仇,时刻不忘。”

成语解释:长歌:长声歌咏,也指写诗;当:当作。用长声歌咏或写诗文来代替痛哭,借以抒发心中的悲愤。

成语出处:汉杂曲歌辞《悲歌》:“悲歌可以当泣,远望可以当归。”

例  句:感怀触绪,聊赋四章,匪曰无故呻吟,亦长歌当哭之意耳。(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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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八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3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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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成语是八个字大家能说出几个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八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于故俗,溺于旧闻:俗:习俗。溺:沉溺,陷入。拘守于老习惯,局限于旧见闻。形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

鞍不离马,甲不离身:甲:铠甲,古人打仗时穿的护身衣。马不卸鞍,人不解甲。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喻做事各有各的一套办法。也比喻各自拿出本领互相比赛。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佛家语,比喻道行、造诣虽深,仍需修炼提高。比喻虽已达到很高的境地,但不能满足,还要进一步努力。

百万买宅,千万买邻:比喻好邻居千金难买。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百足:虫名,又名马陆或马蚿,有十二环节,切断后仍能蠕动。比喻势家豪族,虽已衰败,但因势力大,基础厚,还不致完全破产。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赶不上前面的,却超过了后面的。这是满足现状,不努力进取的人安慰自己的话。有时也用来劝人要知足。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惰:松懈善于用兵之人,总是避开敌人初来时的气势,等敌人疲惫时再狠狠打击。

冰炭不言,冷热自明:比喻内心的诚意不用表白,必然表现在行动上。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喻不管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总有相应的对付方法。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指出兵之前,先准备好粮食和草料。比喻在做某件事情之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智:智慧,见识。不经历一件事情,就不能增长对那件事情的见识。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焉:怎么。不进老虎窝,怎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亲历险境就不能获得成功。

不塞下流,不止不行:指对佛教、道教如不阻塞,儒家学说就不能推行。现比喻不破除旧的、坏的东西,新的、好的东西就建立不起来。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担任这个职务,就不去过问这个职务范围内的事情。

不知有汉,何论魏晋:不知道有汉朝,三国魏及晋朝就更不知道了。形容因长期脱离现实,对社会状况特别是新鲜事物一无所知。也形容知识贫乏,学问浅薄。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

差以毫厘,失之千里: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蝉翼为重,千钧为轻:把蝉的翅膀看成是重的,三万斤的重量看成是亲轻的。喻指是非颠倒,真伪混淆。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指办不好事情,反而把事情弄糟。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成则为王,败则为贼:旧指成功了就是合法的,失败了就是非法的。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城门失火,大家都到护城河取水,水用完了,鱼也死了。比喻因受连累而遭到损失或祸害。

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兴:兴致,兴趣。趁着兴致来到,结果很扫兴的回去。

尺蚓穿堤,能漂一邑:蚯蚓虽小,但它把堤岸穿透了,就能把整个城市淹没。比喻不注意小的事故,就会引起大祸。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短:不足,长:有余。比喻各有长处,也各有短处,彼此都有可取之处。

重足而立,侧目而视:重足:双脚并拢;侧目:斜着眼睛。形容畏惧而愤恨的样子。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眼红:激怒的样子。仇敌碰在一起,彼此更加激怒。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比喻学好很难,学坏极容易。

单则易折,众则难摧:势孤力单,容易受人欺负;从多气壮,别人不敢欺侮。

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当局者:下棋的人;旁观者:看棋的人。当事人被碰到的事情搞糊涂了,旁观的人却看得很清楚。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原意是宗教家告诫修行的人要警惕外界的诱惑。后比喻取得一定成就以后往往面临新的更大的困难。

道高益安,势高益危:益:更加;势:权势。道德越高尚,为人处事好,就越安全;权势越大,更容易滥用权力,刚愎自用,就越危险。

道远知骥,世伪知贤:骥:良马。路途遥远才可以辨别良马,世间的虚伪狡诈才能鉴别贤才。比喻经过长久的磨练,才能看出人的优劣。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道义;寡:少。站在正义方面,会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帮助;违背正义,必陷于孤立。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东隅已逝,桑榆非晚:东隅:指日出处,表示早年。桑榆:指日落处,表示晚年。早年的时光消逝,如果珍惜时光,发愤图强,晚年并不晚。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原是一些店铺招揽生意的用语,向顾客表明他没分店,只能在他这一家店里买到某种商品。泛指某种事物只有他那儿有,别处都没有。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失节:原为封建礼教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耳闻是虚,眼观为实:亲自听到的还不足为信,只有亲眼看到的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虎相斗,必有一伤:两只凶恶的老虎争斗起来,其中必有一只受伤。比喻敌对双方实力都很强,激烈斗争的结果,必有一方吃亏。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形容人反复无常或惯于耍手段。

举如鸿毛,取如拾遗:举一根羽毛,拾一件东西。比喻事情容易做,不费气力。

涓涓不壅,终为江河:壅:堵塞。细小的水流如果不堵塞,终将汇合成为大江大河。比喻对细小或刚刚萌芽的问题不加注意或纠正,就会酿成大的问题。

君子一言,快马一鞭:比喻一言为定,决不翻诲。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比喻自己所在的地方有什么条件,就依靠什么条件生活。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比喻害人的东西,大家一致痛恨。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烈士:志向远大的英雄。已:停止,衰减。英雄到了晚年,壮志雄心并不衰减。

裂冠毁冕,拔本塞源:冕:古代王侯卿大夫所戴的礼帽;本:树根。原比喻诸侯背弃礼法,侵犯天子的直接领地。后用作臣下推翻国君,夺取王位的代称。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流动的水不会发臭,经常转动的门轴不会腐烂。比喻经常运动的东西不易受侵蚀。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路上遇见欺负人的事情,就挺身而出帮助受害的一方。旧时为人们所称道的一种侠义行为。

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比喻这一方面有情,那一方面无意(多指男女恋爱)。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比喻事物体积或规模虽小,具备的内容却很齐全。

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形容略一思考,猛然想出了一个主意。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靡:无;初:开始;鲜:少;克:能。事情都有个开头,但很少能到终了。多用以告诫人们为人做事要善始善终。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比喻公开的攻击容易躲避,暗地里的攻击难以防备。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比喻用一种假象迷惑对方,实际上却另有打算。

磨而不磷,涅而不缁:磨了以后不变薄,染了以后不变黑。比喻意志坚定的人不会受环境的影响。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旧谚。意思是自己已经尽力而为,至于能否达到目的,那就要看时运如何了。

宁为鸡口,不为牛后:牛后:牛的肛门。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做玉器被打碎,不做瓦器而保全。比喻宁愿为正义事业牺牲,不愿丧失气节,苟且偷生。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蓬昔日长在大麻田里,不用扶持,自然挺直。比喻生活在好的环境里,得到健康成长。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焉:哪儿;附:依附。皮都没有了,毛往哪里依附呢?比喻事物失去了借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

棋高一着,缚手缚脚:本指棋艺,后比喻技术高人一头,对方就无法施展本领。

千部一腔,千人一面:比喻都是老一套,没有变化(多指创作)。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小的蚂蚁洞,可以使千里长堤溃决。比喻小事不注意会造成大乱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走一千里路,是从迈第一步开始的。比喻事情的成功,是从小到大逐渐积累起来的。

前不巴村,后不巴店:指走远道处在无处落脚的境地。也比喻处境尴尬或生活无依靠。

前门拒虎,后门进狼:比喻赶走了一个敌人,又来了一个敌人。

前人失脚,后人把滑:比喻吸取人家失败的教训,小心谨慎,免得再失事。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比喻前人为后人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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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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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代人受过 受:承受,担待;过:过失,过错。替别人承担过错的责任。

代人捉刀 捉刀:代别人写文章。指代别人做事,多指写文章。

待人接物 物:人物,人们。指跟别人往来接触。

蹈人旧辙 辙:车迹,指道路。走别人走过的路。指因循旧说,无主见地人云亦云。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 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动人心魄 魄:迷信者指依附人形体而存在的精神。形容使人感动或令人震惊。

动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夺人所好 强夺别人所喜欢的人或物。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发人深思 深:无限,没有穷尽。启发人深入地思考。形容语言或文章有深刻的含意,耐人寻味。

发人深省 发:启发;省:醒悟。启发人深刻思考,有所醒悟。

逢人说项 项:指唐朝诗人项斯。遇人便赞扬项斯。比喻到处为某人某事吹嘘,说好话。

夫人裙带 指因妻子方面的关系使丈夫得到官职或其他好处。

妇人之仁 仕:仁慈。妇女的软心肠。旧指处事姑息优柔,不识大体。

感人肺腑 使人内心深深感动。

高人雅士 高人:志趣、行为高尚的人,多指隐士;雅:风雅,儒雅。志行高尚、风格儒雅的人。

高人一筹 高人:比一般人高;筹:筹码。比一般人高出一个筹码。指胜过别人。

高人一等 高过一般人。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贵人多忘事 高贵者往往善忘。原指高官态度傲慢,不念旧交,后用于讽刺人健忘。

贵人贱己 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表示谦虚。

骇人听闻 骇:震惊。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

坏人心术 使人意志消沉、萎靡不振的居心。

诲人不倦 诲:教导。教导人特别耐心,从不厌倦。

吉人天相 吉人:善人;相:帮助,保佑。迷信的人认为好人会得到天的帮助。多用作对别人的患病或遇到困难、不幸的安慰...

急人之难 热心主动帮助别人解决困难。

瘠人肥己 瘠:瘦,引申为悭吝;肥:胖,引申为贪婪。对待别人很吝啬,而自己却很贪婪。

寄人篱下 依附于他人篱笆下。比喻依附别人生活。

佳人才子 年轻貌美的女子和才华横溢的男子。泛指年貌相当,有婚姻或爱情关系的青年男女。

加人一等 加:超过。超过别人一等。比喻学问才能超过一般人。也指争强好胜。

假人假义 伪装仁慈善良。

解人难得 比喻知己难得。

金人之缄 比喻因有顾虑而闭口不说话。

尽人皆知 尽:全部,所有。人人都知道。

荆人涉澭 荆人:楚国人。澭:澭水。楚国人过澭水。后用以讽刺拘泥于成法,不知道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变通的行为。

拒人于千里之外 形容态度傲慢,坚决拒绝别人,或毫无商量余地。

看人眉眼 比喻看人脸色。

扣人心弦 把心比作琴,拨动了心中的琴弦。形容事物激动人心。

快人快语 直爽的人说直爽的话。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令人齿冷 齿冷:耻笑。比喻使人瞧不起。

令人发指 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令人莫测 形容情况复杂,使人无法推测。

令人喷饭 形容事情或说话十分可笑。

令人起敬 使人产生敬意。

令人神往 使人很向往。

令人作呕 比喻使人极端厌恶。

路人皆知 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掠人之美 掠:夺取。夺取别人的成绩、荣誉归自己所有。

盲人把烛 瞎子手擎烛火照亮。比喻不起任何作用。

盲人摸象 比喻对事物只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乱加猜测,想做出全面的判断。

盲人瞎马 盲人骑着瞎马。比喻盲目行动,后果十分危险。

美人迟暮 原意是有作为的人也将逐渐衰老。比喻因日趋衰落而感到悲伤怨恨。

美人香草 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迷人眼目 迷惑他人视线,使人分辨不清。指耍花招欺骗人。

明人不做暗事 心地光明的人不做鬼鬼祟祟的事。比喻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捣鬼。

木人石心 形容意志坚定,任何诱惑都不动心。

耐人寻味 耐:禁得起;寻味:探索体味。意味深长,值得人仔细体会琢磨。

欺人太甚 欺负人太过分了,令人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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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单三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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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外汉 指非局中之人,不属于某专业或不专于某门知识或艺术的人。

墙有耳 墙外有人偷听。指墙外有人偷听,秘密泄漏。

悄悄话 有关人员私下里低语或指耳语,私房话。

敲边鼓 比喻从旁帮腔、撺掇或助势。

敲门砖 敲门的砖石。比喻借以谋取名利的工具,目的一旦达到就被抛弃。

敲竹杠 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种口实为借口来索取财物。

翘辫子 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翘尾巴 翘:向上昂起。比喻骄傲或自鸣得意。

清道夫 旧时称城市的清洁工。现指扫除障碍的人。

清君侧 清除君主身旁的坏人。

清一色 麻将的一种花色组成。比喻全部由一种成分构成或全部一个样子。

擎天柱 古代传说昆仑山有八根柱子支撑着天。比喻担负重任的人。

请骸骨 请:求。古代官吏因年老请求退职。

穷措大 措大:醋大,指读书人。穷困的读书人。

穷光蛋 指贫苦人民。

穷折腾 翻来覆去地做某事,没有任何效果。

全家福 全家人的合影或指荤的杂烩。形容全部聚集。

群言堂 能发扬民主作风,让人讲话,倾听群众意见的场所。

群英会 借指英雄人物或先进人物的集会。

绕脖子 说话、做事绕弯子。形容言语、事情折费思索。

热门货 指好销的货。

热心肠 指对人热情、乐于替别人办事。

人生观 对人生价值和意义所持有的观点。

肉搏战 交战双方徒手或用短兵器格斗。指直接对抗。

肉中刺 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人。

孺子牛 孺子:儿童。儿童游戏时牵着走的由大人扮成的牛。比喻甘愿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人。

入幕宾 幕:帐幕;宾:客人。比喻关系亲近的人或参与机密的人。

软刀子 比喻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和腐蚀的手段。

软钉子 比喻委婉的回绝或批评。

软骨头 比喻意志薄弱、没有骨气的人,甚至丧失气节的人。

撒手锏 小说中搏斗时突然用锏投杀敌人的绝招,比喻在危急时拿出看家本领。

撒丫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撒鸭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塞狗洞 把银钱花在无用的地方。

三不知 指对开头、中间到结尾一无所知。也指什么都不知道。

三家村 泛指人烟稀少、偏僻的小村庄。

三脚猫 指稀奇的事情。比喻虚有其名而无真本事的人。

三只手 扒手,小偷。

丧门神 指专管死丧哭泣的凶神,比喻给人带来晦气的人。

丧门星 爱争吵的人。比喻带来灾祸或者晦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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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详细解释

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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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展 shūzhǎn

(1) [unfold;extend]∶伸展;不卷缩

山鸡和野雉在路旁的深草中扑噜扑噜地舒展翅膀。——姚雪垠《李自成》

(2) [comfortable]∶舒畅;舒适

这样气势最开阔,肢体最舒展。——《记一辆纺车》

(1).伸展;展开。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养牛马驴骡》:“十日一放,令其陆梁舒展,令马硬实也。” 唐 杜牧 《上河阳李尚书书》:“復使儒生舒展胸臆,得以诲导壮健不学之徒。” 闻捷 《海燕》:“将军的眉头舒展了,他微笑着说……”

(2).宽敞。 元 成廷珪 《寄谢高德进寄来杨友直书居竹轩三大字》诗:“三字封来墨未乾,堂轩舒展对琅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回:“多了几个钱,要住舒展些的房子,本来也是人情。”

(3).放松自然;舒适。《古今小说·陈御史巧勘金钗钿》:“三来自知假货,终是怀着个鬼胎,意气不甚舒展。” 曹禺 《雷雨》第二幕:“ 侍萍 和 四凤 见 鲁贵 走后,都舒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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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精选描写风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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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是由空气流动引起的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太阳辐射热引起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精选描写风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风潇雨晦】 (fēng xiāo yǔ huì) 形容风急雨骤,天色昏暗。也比喻形势险恶。 《诗•郑风•风雨》:“风雨潇潇,鸡鸣胶胶,既见君子,云胡不瘳。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挨风缉缝】 (āi fēng jī fèng) 比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找门路。

【八面威风】(bā miàn wēi fēng) 各个方面都很威风。形容神气足,声势盛。

【霸王风月】 (bà wáng fēng yuè) 比喻用粗暴的态度对待幽雅的事情。

【饱经风霜 】( bǎo jīng fēng shuāng) 形容经历过长期的艰难困苦的生活和斗争。

【暴风骤雨 】 (bào fēng zhòu yǔ) 暴、骤:急速,突然。又猛又急的大风雨。比喻声势浩大,发展急速而猛烈。

【北风之恋】 (běi fēng zhī liàn) 比喻对故土的怀念之情。

【弊绝风清】 (bì jué fēng qīng) 弊:坏事;清:洁净。贪污、舞弊的事情没有了。形容坏事绝迹,社会风气良好。

【抃风舞润】(biàn fēng wǔ rùn) 抃:鼓掌;润:雨水。如燕在风中飞翔,象商羊在雨中起舞。原指同类的事物相互感应。后比喻意气相合。

【别有风趣】(bié yǒu fēng qù) 形容事物(多指文艺作品)具有特殊的情调或趣味。

【别有风味】(bié yǒu fēng wèi) 风味:原指美好的口味,引伸为事物的特色。另有一种美好的口味。比喻事物所另外具有的特殊色彩或趣味。

【不正之风】(bù zhèng zhī fēng) 不正当的社会风气。

【餐风露宿】 (cān fēng lù sù) 风里吃饭,露天睡觉。形容旅途或野外工作的辛苦。

【餐风沐雨】 (cān fēng mù yǔ) 餐:吃;沐:洗。以风充饥,用雨水洗头。形容旅行或野外生活的艰辛。

【长风破浪 】 (cháng fēng pò làng) 比喻志向远大,不怕困难,奋勇前进。

【嘲风弄月】 (cháo fēng nòng yuè) 嘲:嘲笑;弄:玩赏;风、月:泛指各种自然景物。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嘲风咏月】 (cháo fēng yǒng yuè) 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叱咤风云 】 (chì zhà fēng yún) 叱咤:怒喝声。一声呼喊、怒喝,可以使风云翻腾起来。形容威力极大。

【春风得意】 (chūn fēng dé yì) 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春风和气】(chūn fēng hé qì)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化雨】(chūn fēng huà yǔ) 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满面】 (chūn fēng mǎn miàn) 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夏雨】 (chūn fēng xià yǔ) 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春风一度】 (chūn fēng yī dù)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沂水】 (chūn fēng yí shuǐ) 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踔厉风发】(chuō lì fēng fā) 踔厉:精神振奋,言论纵横;风发:象刮风一样迅猛。形容精神振作,意气奋发。

【大风大浪】 (dà fēng dà làng) 指巨大的风浪。比喻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也比喻尖锐、复杂、激烈、艰苦的斗争。

【大家风范】(dà jiā fēng fàn) 大家:旧指有声望地位的高门贵族。风范:风度、气派。出自高贵人家特有的气派。

【大煞风景】 (dà shā fēng jǐng) 损伤美好的景致。比喻败坏兴致。

【当耳边风】 (dāng ěr biān fēng) 比喻对听到的话毫不在意。

【当风秉烛 】(dāng fēng bǐng zhú) 秉:举着。迎着风举着蜡烛。比喻身陷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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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千载难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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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载难逢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载难逢

【汉语注音】:qiān zǎi nán féng

【成语出处】:唐.韩愈《韩昌黎全集.潮州刺史谢上表》:“宜定乐章,以告神明,东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显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当此之际,所谓千载一时不可逢之嘉会。”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分句;含褒义;主要强调机会难逢,极难碰到。

【千载难逢的意思】:载:年;逢:遇到、碰到。一千年也难得遇到这样的一次机会。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

【千载难逢的近义词】:千载一时、百年不遇、千载一遇;

【千载难逢的反义词】:唾手可得、司空见惯、俯拾皆是;

【千载难逢的故事】

唐朝时期,宪宗皇帝非常信佛,有一次他准备把一个寺院里的一块释迦牟尼的遗骨弄到宫里来。韩愈当时是刑部侍郎,他觉得唐宪宗这样做非常不好,于是他上了《谏迎佛骨表》的奏章表示反对。唐宪宗看了奏章后恼羞成怒气得想置韩愈于死地。幸好宰相极力说情最后韩愈被贬到潮州去当刺史。后来唐宪宗对前朝的一些不好的政策进行了改革,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时侯韩愈又写了奏章《潮州刺史谢上表》,恭维宪宗皇帝是个明主,还建议宪宗皇帝到泰山去做“封禅”大典,以此表明自已认为宪宗皇帝是位杰出帝王的态度。韩愈在表中还透露出自已很想参加这样千载难逢的“封禅”典礼的心理,失去这样的机会将会是遗憾终生。宪宗皇帝认为韩愈是个敢讲敢说的人,后来他又把韩愈调回了京城任吏部侍郎一职。

【千载难逢例句】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瘐杲之传》:“臣以凡庸,谬徼(侥)昌运,奖擢之厚,千载难逢。”

清.阿蒙《断袖篇.木工子》:“沉思良久,復偃卧其侧,周身玩视,慨然曰:‘如此佳儿,千载难遇。’”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十一回:“天下竟有如此奇事!怪不得叔叔说是我们闺中千载难逢际遇,真是旷古少有。”

萧乾《未带地图的旅人》第一十一:“眼看第战场就要开辟了,这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啊!”

【千载难逢造句】

在国际奢侈品刚进入中国的时侯,他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狠狠的赚了一把。

丈夫好不容易可以去巴黎出一次差,她赶紧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叫他买了好多国际品牌的奢侈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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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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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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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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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键词:看破,淡然,超然,名士

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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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归隐寒岩后,寒山再未想到过以诗博取声名,写诗,完全是兴之所至,他吟哦朗诵,他长啸大笑,他走到哪里,就把诗题到哪里,有时是墙壁上,有时是树上,有时是岩石上。“五言五百篇,七言七十九,三字二十一,都来六百首。一例书岩石,自夸云好手。若能会我诗,真是如来母。”最好的诗,就是和谐简练的大白话,清新浅显,一点不玄乎,难怪后人称他为“中国第一个白话诗人”。这就像禅,有人说禅是高深的,高僧却道,禅就是饿了吃饭累了睡觉。寒山曾经是痛苦的,在为功名焦心的日子里,他离昂扬、快乐很远,而当他真正看破世事参透世事,这个世界只剩下清寂和本真,他也恢复了逍遥快乐的天性。

翻译寒山诗作的美国诗人史耐德斯奈德就说,他心目中的寒山子便是“一个衣衫破烂,长发飞扬,在风里大笑的人,手里握着一个卷轴,立在一个山中的高岩上”。这也是我心目中的寒山形象,一个在风里大笑的男人,那般洒脱,那般放达,只有真正看透世事,才能从心底里发出那样的欢笑。与整日介把“看破放下”挂在嘴边,而一辈子皱着眉苦着心的行吟诗人相比,寒山这样的形象与其说是诗僧,更像是一名侠客。只不过,这样一个侠客,是一个剑走偏锋的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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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鬼斧神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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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鬼斧神工形容技艺极其精巧高超,巧夺天工的手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鬼斧神工

【汉语注音】:guǐ fǔ shén gōng

【成语出处】:战国.庄周《庄子.达生》:“梓庆削木为鐻,鐻成,见者惊忧鬼神。”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形容手艺精湛。

【鬼斧神工的意思】:鬼斧、神工:好像是鬼神制作而不是人工所能及的精巧技艺。形容技艺极其精巧高超,巧夺天工的手艺。

【鬼斧神工的近义词】:巧夺天工、精工细作、神工鬼斧;

【鬼斧神工的反义词】:碌碌无为、粗制滥造、一无所能;

【鬼斧神工的故事】

庆是鲁国大名鼎鼎的木匠,他做出来的木制品都十分精巧,大家看了都爱不释手。有一次他用木头雕了一个鐻(一种像钟一样的乐器),因为它工艺精细,看过的人都赞不绝口。鲁国国君看到这个鐻也不停地称赞,他好奇地问庆道:“这么细致的东西不像是人做的呀,难道你会法术吗?”庆笑着说:“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怎么会有法术呢?”鲁国君开诚布公地问他:“那你是怎么做出来的呢?”庆实事求是地回答:“我在设计的时侯就精神集中,再到树林里去找合适的木料;加工的时侯心里只想着怎么才能把鐻做好,我的精力和技艺都聚集在它的身上,因此我能够尽最大可能的把它做好。”鲁国君这时侯恍然大悟:一样东西通过纯手工制作如何才能做得像这样如鬼神出品的道理。这个故事中与“神鬼”相关的文字后来演变成了成语。

【鬼斧神工例句】

清.王韬《淞隐漫录.葛天民》:“(葛天民)曾画《诸天花雨图》,阅一年而后成,凡散花天女,几八百余人……栩栩欲活,悉现纸上,时姚君梅伯,任君渭长俱叹为鬼斧神工,得未曾有。”

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七十五回:“以鬼斧神工之技,成天造地设之文。”

【鬼斧神工造句】

源自意大利的经典奢侈品很多都是能工巧匠纯手工打造的,一些作品光彩夺目,堪称鬼斧神工。

泰坦尼克号上的那颗赫赫有名的钻石项链“海洋之星”成分天然,更有鬼斧神工的工艺,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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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键词3:端午节该赛龙舟吗?

全文共 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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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舸纵横湖水滨,彩丝角黍斗时新。年年此日人皆醉,能吊醒魂有几人?”——《端午》(宋)胡仲弓——胡仲弓虽然中过进士,但不是什么大官,虽然在富庶的江浙之地做过会稽令,但罢官后浪迹江湖以终。——更多请关注@最新作文素材 需要哪方面的素材请留言。

胡仲弓这首诗虽然没有太多典故,但直抒胸臆。“湖水边画舸纵横,挂满彩色的丝带,摆满香喷喷的粽子,年年到了这天,人们都喝得醉醺醺地,能在这天凭吊古人,惊醒人的灵魂的又有几人呢?”——朴素的语言却批判了风俗的弊端,端午本是祭奠古人,如今却成了大吃大喝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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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我的年度关键词坚持作文600字

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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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生活的某个阶段都可以用一个关键词来形容,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我的用来形容它的关键词就是坚持

在以前,英语是我学习的一个短板,长时间地在95-98分之间徘徊,几乎没有达到过一百分的时候。我和爸爸一起分析了我们的英语试卷,发现分数大部分都是扣在基础部分和阅读理解部分。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然后就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啦。我就和爸爸制定计划,决定把这两只拦路虎消灭掉!每天晚上爸爸和我一起做《美国小学生阅读精选》里的阅读理解,一起分析句子的语法,把复杂的句子拆成简单的主语、谓语、宾语,再难的句子也能迎刃而解。然后一起大声朗读,把文章读熟读透,这样不管多难得文章都被我消化掉啦!坚持在电脑上刷单词,每日刷30个单词,其中包括27个复习单词,和3个新单词,妈妈也出动帮我每天默写一个单元得知识点卷,错了的单词订正五遍。通过这样得方法,我的英语成绩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期末考试考了一百分,我看到了坚持的力量!

我不仅在英语方面坚持下功夫,语文、数学和其他副科方面也是花了许多精力和时间。有段时间我的语文有所松懈,默写成绩不太理想,妈妈发现我这个问题,每天晚上睡前帮我复习前一课词语,坚持了一段时间,很快我的默写本上就出现了连续十个100分了。

每个星期我都坚持打羽毛球,有时候甚至是一对一的魔鬼训练,实在太苦太累了,我有点抵触情绪,不想再继续下去了,但是在爸爸妈妈的开导下,我咬咬牙,坚持了下来。这样长期的体育锻炼,不仅让我的体质增强了,不怎么生病了,而且让我期末400米测评拿到了全班第一的好成绩。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坚持美术学习,坚持练习排笛,坚持认真记科学笔记……坚持做的每一件事情让我的生活变得充实,一点一滴提高了我各方面的素质,更是让我学会了这种精神——坚持,永不言弃!

俗话说:“坚持才能成功!”这句名言一直激励着我。每次遇到困难,想要放弃的时候,它就会督促着我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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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防微杜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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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防微杜渐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防微杜渐

【汉语注音】:fáng wēi dù jià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突出防止已经出现的问题扩大。

【防微杜渐的意思】:防:防止;微:微小的,指事物还在苗头阶段;杜:杜绝、堵塞;渐:事物的开端。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

【防微杜渐的近义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杜淅防萌;

【防微杜渐的反义词】:养虎为患、养痈遗患;

【防微杜渐的故事】

东汉时期,丁鸿的父亲在外打仗病故后,丁鸿按规定接任了父亲的官职。丁鸿是个忠臣,也是个直言不讳的人,当时汉和帝即位刘肇窦太后掌权后,窦家的权力越来越大,大臣们都不敢跟皇上上书说明。后来丁鸿在一个合适的机会下跟皇上说道:“陛下,任何事都是从小到大,从隐到显,只是人们在平时没有注意到而已,窦宪大将军独断专行,他借着太后干涉朝政,没有把陛下放在眼里,这样下去就会就成朝廷的一个隐患。陛下如果能够做到防微杜渐就可以把事情的危害变小,以保汉室的安定。”汉和帝刘肇启程的了以后觉得丁鸿说得不无道理,于是十天后窦宪的官职被免,印绶被缴,窦宪和他的兄弟们也自杀而死。

【防微杜渐例句】

南朝梁.沈约《宋书.吴喜传》:“耳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责之,令自为其所。”

晋.韦謏《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造句】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应该有较清晰的思路,遇到不良的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及时妥善的处理。

夫妻生活也应该要做到防微杜渐,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处理好也很容易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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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洛阳纸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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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洛阳纸贵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洛阳纸贵

【汉语注音】:luò yáng zhǐ guì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左思传》:“……于是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定语、补语;含褒义;形容著作流传很广。

【洛阳纸贵的意思】:文章写得好,连纸都涨价了。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

【洛阳纸贵的近义词】:风行一直、交口称誉、有口皆碑、有目共睹;

【洛阳纸贵的反义词】:无人问津、敬而远之;

【洛阳纸贵的故事】

西晋时期,赫赫有名的文学家左思家徒四壁,相貌丑陋,可是文章写得好。他写一篇《齐都赋》用了一年的时间,更有《三都赋》,前后花了十年。三都是指三国时期的蜀国京都成都、吴国京都建业和魏国京都邺。他到这三座都城去调查、游览,收集了丰富的资料,积累很多素材,为了便于写作和修改,他在门户、庭院,甚至厕所等地方都放上纸、笔,想到好的语句就记下来。经过反复修改推敲,《三都赋》终于写成。他的文章构思奇巧,气魄雄伟,语言优美绮丽,表现出三座都城的美丽,壮观,反映出中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能以及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三都赋》问世以后一传十,十传百,整个洛阳都轰动了。人们乐此不疲地争相传抄,竟使洛阳的纸价一下子贵了起来。

【洛阳纸贵例句】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十七回:“人说‘洛阳纸贵’,谁知今日闹到‘长安扇贵’。此时画的手也酸了,眼也花了。”

清.曾朴《孽海花》第二回:“上海虽繁华世界,究竟五方杂处,所住的无非江湖名士,即如写字的莫友芝,画画的汤壎伯,非不洛阳纸贵,名震一时,总嫌带着江湖气。”

【洛阳纸贵造句】

他喜欢写江湖轶闻、豪杰侠客,扑朔迷离的故事中穿插悬疑的案情,引人入胜,一时间洛阳纸贵。

中国中车的股票从当初的洛阳纸贵变得一文不值,连续跌停收盘,卖单高挂,股民们吓得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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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词语潸的解释

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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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潸”字在用到不同的词语里,它的意思就会随之变化。而这个潸字更是传递了中国汉字的魅力所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词语潸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信息

潸(澘)

总笔画:15 ;部外笔画:12

繁体部首:水;总笔画:16;部外笔画:12

五笔86&98:ISSE;仓颉:EJCB

笔顺编号:441123412342511

笔顺读写:点、点、提、横、竖、撇、点、横、竖、撇、捺、竖、横折钩、横、横

四角号码:34127

UniCode:CJK 统一汉字 U+6F78

基本字义

● 潸shān

形声。从水,散省声。本义:流泪的样子。同本义。

潸,涕流貌。——《说文》

流涕长潸。——《史记·扁仓传》

潸焉出涕。——《诗·小雅·大东》

潸泫(潸然,潸潸。泪流不止的样子)[1]

潸(湿皮肤遇冷风而)开裂(细口儿)。

例句:别哭了,再哭把脸都潸了。

◎ 形容流泪:~然。~~(流泪不止)。~泫(流泪的样子)。

〈动〉

流泪 [shed tears]

肠断离家泪暗潸。——清·湘灵子《轩亭冤·哭墓》

又如:潸慨(流泪感叹);潸泪(流泪)

〈名〉

泪水 [tear]

茵席留余潸。——陆游《楼上醉书》

又如:潸流(泪水流淌)

潸然

shān rán

[tearfully;in tears] 流泪的样子

不觉潸然泪下

潸潸

shān shān

[tearfully] 形容流泪不止

泪潸潸不住流

瞧他泪潸潸的样子

参考资料

1. 马思周、姜光辉编.东北方言词典: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2005年5月第1次印刷: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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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世界名人爱因斯坦解释相对论的故事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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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创立了相对论,其意义极为巨大,但却没有多少人弄得懂。他自认为当时真正了解相对论的只有12个人。

为了解释他的相对论,爱因斯坦曾作了许多有趣的解说。一位妇女曾问他:“你是否真的相信你的相对论是真的?”爱因斯坦回答道:“我当然相信,但要等我百年之后了。”妇人问:“那又会怎样呢?”他幽默地答道:“那时,如果我不错,德国人就会说我是德国人,法国人会说我是犹太人;如果我错了,德国人就会说我是犹太人,法国人就会说我是德国人。而这样一来,他们便在使用我的相对论了。”

有一次,一位中年男子请求爱因斯坦解释他那闻名于世的相对论。爱因斯坦很诚恳地用数学为这个人解释,但不幸这人不懂数学,于是爱因斯坦只好换一种方式,用极浅显的语言来说明相对论,但这人仍然不懂。最后,爱因斯坦问那人是不是有丈母娘,那人回答说:“有。”于是,这位天才科学家便很高兴的说:“那就成了。假使你刚度过两个星期的蜜月,到第三个星期你的丈母娘来了,在你那儿住了两个星期。这前后两个星期的时间虽然一样,而你的感觉却大不相同,这便是相对论。”

一位科学家去拜访爱因斯坦,当访客走进他的研究室时,爱因斯坦正匍匐于地,似乎正有所举动。这位科学家以为他正在检验相对论的原理,于是不惊动他,只留神地观看,那知爱因斯坦匍匐了一会儿,忽然向来客说道:“先生,你能帮助我吗?我的一张钞票丢了!”

爱因斯坦在普林斯顿大学讲课时,正值暑假放假前夕,一个学生问他最近有无新发现的学理,他被逼不过,只好说道:“我有一个发现,西点之间最短的距离是指暑假的开端到暑假的终点,请诸位善用暑假。”此话一出,全体同学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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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王孟

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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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孟浩然并称为“王孟”。 两人均为盛唐时期杰出的田园山水派诗人。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孟浩然唐代诗人。襄州襄阳人,世称孟襄阳。王维,字摩诘,盛唐时期的著名诗人,官至尚书右丞。

孟浩然的诗已摆脱了初唐应制,咏物的狭窄境界,更多地抒写了个人的怀抱,给开元诗坛带来了新鲜气息,并得到时人的倾慕。李白称颂他「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杜甫礼赞他「清诗句句尽堪传」。是唐代第一个大量写作山水田园诗的诗人。他的诗歌以山水诗居多,或写游历所见各地山水景色,或写家乡自然风光。其中往往在抒写孤高的情怀中夹杂着失意的情绪,在以景自娱中融入了旅愁乡思的情怀。如《宿建德江》、《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江上思归》等。他的田园诗主要是写隐居生活的高雅情怀和闲情逸致。如《过故人庄》、《游精思观回王白云在后》等。特点孟浩然的山水田园诗的风格大多是平和冲淡,清新自然,不尚雕饰,而又能超凡拔俗。语淡而味浓,,他的诗歌善于运用平淡的语言,融入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意蕴,创造出清远拔俗的艺术境界,蕴含了浓厚的诗歌情致韵味。

王维在诗歌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无论边塞、山水诗、律诗还是绝句等都有流传人口的佳篇。他确实在描写自然景物方面,有其独到的造诣。无论是名山大川的壮丽宏伟,或者是边疆关塞的壮阔荒寒,小桥流水的恬静,都能准确、精炼地塑造出完美无比的鲜活形象,着墨无多,意境高远,诗情与画意完全融合成为一个整体。如《渭川田家》、《山居秋暝》、《终南山》、《鸟鸣涧》、《鹿柴》、《竹里馆》、《辛夷坞》等,或写田园生活的恬静闲逸,或写自然景物的清幽秀美。特点:王维的山水田园诗是诗情与画意的高度统一。其中有些诗在幽邃、寂静、空灵的艺术境界中,直接透入了禅宗佛理的观照,是禅意、禅趣在诗境中的艺术体现。既有陶渊明诗歌的浑然天成的艺术境界,也有谢灵运诗歌的细致精工的刻写。语言清新明快,洁净洗凝练,是朴素平淡与典雅秀美的完美结合。而且语言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山水田园诗派是盛唐时期的两大诗派之一,这一诗派是陶渊明、谢灵运、谢朓的后继者,这一诗派的诗人以擅长描绘山水田园风光而著称,在艺术风格上也比较接近,通过描绘幽静的景色,借以反映其宁静的心境或隐逸的思想,因而被称为“山水田园诗派”。其主要作家是孟浩然、王维、常健、祖咏、裴迪等人,其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王维和孟浩然,也称为“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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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大材小用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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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材小用,指物质材料使用不当从而造成浪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大材小用

【汉语注音】:dà cái xiǎo yòng

【成语出处】:晋.石崇《许巢论》:“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定语;指人事安排不当。

【大材小用的意思】:材:木料;大材料只派上小用场,说明使用不当。比喻能力强的人屈就于低下的职位,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智慧,用人不当浪费人才。指因人事安排不当而使人才得不到施展。也指物质材料使用不当从而造成浪费。

【大材小用的近义词】:大器小用、明珠弹雀、牛鼎烹鸡;

【大材小用的反义词】:小材大用、人尽其材、物尽其用、知人善用;

【大材小用的故事】

辛弃疾是南宋时期赫赫有名的爱国诗人和爱国英雄。他因为坚决主张抗金,导致在担任湖北、江西等地的安抚使时受到朝廷沆瀣一气的奸臣们排挤,最终被免去职务,隐退闲居在江西上饶一带。几年后辛弃疾被朝廷重新起用,任命为浙东安抚使兼绍兴知府。当时著名的爱国诗人陆游在绍兴西郊叫三山的一处地方闲居。陆游当时快八十岁,比辛弃疾大十五岁,他的爱国精神早已为辛弃疾所景仰,因此辛弃疾到任不久就去拜访了这位前辈。两人一起乐此不疲地议论国家大事,都觉得相见恨晚,辛弃疾与陆游结成了莫逆之交。陆游听了辛弃疾对形势的分析和统一全国的设想,觉得他是一个才气无双的人,希望他在事业上取得成功。不久,宋宁宗赵扩召辛弃疾到京城临安,陆游听到这个消息,为辛弃疾能实现自己的抱负而感到很高兴,挥笔写了首长诗相送好朋友。诗中有一句是这样写的:“大材小用古所叹,管仲萧何实流亚。”意思是说,辛弃疾的治国才干在管仲、萧何之上,现在让他当个浙东安抚使实在是大材小用,实再是太可惜了。历史上有许多大材小用的例子。但是很多时候,有才能的人也需要从小事中日积月累,最后被人发现,发挥出自己真正的水平。因此年轻人要懂得在这期间厚积薄发。大材小用这个成语由此而来,原意是指大的材料用在小处,使用不当,浪费材料;后也用以比喻用人不当,浪费人才,也作大器小用。

【大材小用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边让传》:“此言大器之于小用,固有所不宜也。”

宋.陆游《送辛幼安殿撰造朝》:“大材小用古所叹,管仲、萧何实流亚。”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三五回:“一年来留你在部里,大材小用,的确委屈了你!但到京口后会知道,不义就有好消息来。”

【大材小用造句】

他们没有给我这份工作,他们实事求是地告诉我如果这样的话实在是大材小用了。

现在很多学富五车的人都只是单位的临时工,大材小用的现象在各个地方都大量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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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我家的“西游组合”作文

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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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可谓家喻户晓,我家“西游四人组”至今不为人知,特在此作一介绍。

妈妈是一家之主,“唐僧”的法号非她莫属。无论是“啰嗦大法”还是杀手锏“紧箍咒”,妈妈的哪点亚于唐僧!“哎,又把鞋子乱放!”“作业这么马虎,算术又错了好几题!”这不,又开始唠叨了。她的“紧箍咒”无人能敌,只要一动用,我真的头昏脑胀。

弟弟敏捷的身手,聪明的脑瓜,顽劣的性格,被封为“齐天大圣”,一点都不夸张。他一见播放武侠剧,立马操起棍棒,两眼瞪得溜圆,摆了个架势,就向我的布娃娃袭来,令人可气又可笑。

《西游记》中“猪八戒”,我的老爸决不逊色于那“天蓬元帅”瞧他扒饭、打呼噜真像老猪。这几天,他不在家,看不见那扒饭的动作、熟悉的鼾声,还真有点不习惯呢!

“西游四人组”里的老沙,却对我再适合不过。在家里,我名份最小,默默无闻的老实人。要是有好吃的,都得让弟弟先吃,至于洗碗、扫地板的活儿总是我的来。照妈妈的话说,谁叫你是姐姐呢!我和老沙可是同病相怜啊!

我家的“西游四人组”,是不是很有趣呀?

[我家的“西游组合”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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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描写智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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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历来智谋之士都会被重要,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智谋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殚精极虑】:犹殚思极虑。竭尽智谋与精力。

【殚谋戮力】:竭尽智谋和精力。

【多谋善断】:很有智谋,又善于判断。

【谋臣如雨】:形容智谋之士极多。

【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缺心少肺】:心:心眼。缺少智谋。

【力屈计穷】: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妙算神机】:形容智谋无穷,善于洞察形势,计策得当。

【囊底智】:囊:口袋。口袋底下的智谋。指所怀的智谋很多。

【一夫之勇】:犹言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勇而无谋】:谋:计谋。虽然勇敢,但没有智谋。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只可智取,不可力敌】:敌:抵挡。只能用智谋来取胜,不能凭实力硬拼。

【智勇兼备】:形容人既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勇兼全】: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勇双全】:又有智谋,又很勇敢。

【草船借箭】:运用智谋,凭借他人的人力或财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斗智斗力】: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力:气力。用智谋来争胜负,凭力气分胜负。

【斗智斗勇】: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勇:勇气。用智谋和勇气来争胜负。

【多谋善虑】:谋:谋划,策划;虑:思考。富于智谋,又善于思考。

【发短心长】:发短:指年老;心长:智谋深。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急中生智】:智:智谋。紧急的时候,猛然想出办法。

【经纶满腹】:经纶:整理丝缕,引申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九旋之渊】:九:多数;旋:旋窝;渊:深渊。旋窝多的深渊。比喻智谋深广。

【满腹经纶】:经纶:整理丝缕,引伸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挈瓶之智】:挈瓶:汲水用的容量小的瓶子。比喻浅薄的知识或智谋。亦作“智类挈瓶”、“挈瓶之知”。

【心长发短】: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智谋足以使人拒绝规劝,言辞足以使人拒绝过错。

【智足以饰非,辩足以行说】:智:智谋,指巧诈,诡辩。巧诈足够拒绝别人的规劝,言辞足够掩饰自己的过失。

【孙庞斗智】:孙:孙膑;庞:庞涓。孙膑、庞涓各以智谋争斗。比喻昔日友人今为仇敌,各逞计谋生死搏斗。也比喻双方用计较量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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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引证解释

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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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过分狂妄地夸大自己,以为自己了不起,轻视别人,实际并非如此。

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马援传》:“子阳井底蛙耳,而妄自尊大,不如专意东方。

2、元 关汉卿 《裴度还带》第二折:“近者有一等闾阎市井之徒暴发,为人妄自尊大,追富傲贫。”

3、《红楼梦》第十四回:“﹝ 北静王 ﹞ 水溶 在轿内欠身含笑答礼,仍以世交称呼接待,并不妄自尊大。”

4、《镜花缘》第十二回:“如此谦恭和蔼,可谓脱尽仕途习气。若令器小易盈,妄自尊大,那些骄傲俗吏看见,真要愧死!”

5、鲁迅 《且介亭杂文·买记》:“况且以这样的‘名儒’而做官,便不免以‘名臣’自居,妄自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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