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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伴我行(汇编20篇)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以下是开学吧小编为2024年高考考生精选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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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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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说实话,作为小学生的我也真不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隐隐约约感觉法律好像就在我身边。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法律的认识也有了不同的变化。

记得我还在牙牙学语时,首先学会叫“爸爸”和“妈妈”,后来,妈妈教导我见了年龄大的要先打招呼,还要叫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而不能直呼其名,说是对人的尊敬,还夸我为懂礼貌的好孩子,。

上学后,我们学习了《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两部关于我们小学生的“法律”。《守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小学生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好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日常生活中,我最喜欢看的电视不是动画片,而是“今日说法”和“道德观察” ,这两档节目通过许多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前一段时间震惊全国的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凶杀案,好多花季少年因此丧命,让多少幸福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触犯法律者最终也受到了严惩,真是罪有应得,活该!。?还有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最近,一位六岁的山西男孩竟然被人挖去了双眼,这个孩子从此失去了光明,罪犯是多么的残忍啊!我想问问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呢?难道你们没有孩子吗?典型的法盲啊!看来现在有许多人需要学习法律。

在我的家庭中,爸爸是一位因公受伤的英雄,他身残志坚为妈妈和我撑起一片蓝天。而妈妈也是恩爱着我们,用她瘦弱的身躯担负起照顾着全家的重担。面对艰难困苦他们不落泪。不低头,勇面人生。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坚强勇敢,关爱他人,同时也学会了知道感恩。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可能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做武器,今后的人生应该是光辉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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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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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普法工作多年,结识了不少优秀的普法工作者,戴姐是其中一位。

戴姐,名叫戴爱珍,是翔安区检察院未检室(未成年人案件监察室)负责人,以她为原型的“听戴姐姐说法”是翔安区青少年普法的特色品牌。2012年,她还被评为“福建好人”。虽然早就听闻了不少戴姐的先进事迹,但与她正式接触,是源于防性侵普法活动的合作。

2014年5月的一天,戴姐主动联系我,提议几个部门联合开展防性侵普法教育专题活动。她详细地阐述了策划该项活动的缘由与初衷:在办理了几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后,她深切地体会到,只有把宣传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她起草了一份详尽的宣传方案,提出了“四个一”(即一堂课、一套书、一封信、一张问卷)宣传举措。很快,在戴姐的积极倡导下,由翔安区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妇联与团区委联合开展的“抵御侵害,守护花季”防性侵普法活动在翔安区正式启动。

从此,我与戴姐的接触渐渐频繁,也常常被她勤勉敬业、不懈努力的精神所感染。在工作中,她总是追求做得更好些。在第一场防性侵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始前夕,戴姐兴高采烈地对我说,她联系上了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专业组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组。原来,戴姐在备课时,不满足于她的办案经验,还从书籍、网络上查阅大量理论资料,而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她了解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下设有“女童保护”项目组,这个项目组是2013年6月由一群有爱心的记者发起设立的。在开展活动的目的方面,我们与其不谋而合。通过深入了解,戴姐欣喜地发现该组织拥有专业的团队,设计了专业的教案、教材。此时,戴姐意识到,面对青少年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剖析一些性侵案例是不妥当的。于是,戴姐立即与“女童保护”项目组取得联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将我们的活动纳入其中。这样,我们的活动就有了专业组织的专业指导。2015年1月,在戴姐的倡议下,我们还邀请了“女童保护”项目组的讲师来到翔安区,对翔安区“女童保护”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从活动启动至今,翔安区共开展“女童保护”活动35场次,发放《女童保护》书籍3万册。

其实,作为检察院未检室的负责人,戴姐平日的办案任务并不少,但是,正如她自己所讲的,要做一件事情,就要竭尽全力做好它。所以,只要没有办案任务,她就会亲自去授课。据统计,“女童保护”三分之一的讲座,都是她讲授的。最近,她又与我商讨策划将防性侵课程纳入全区中小学必修课程中。她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开这项活动的覆盖面。在她的影响下,我们所有“女童保护”活动的志愿者都认为,防性侵普法教育活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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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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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一: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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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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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原来竟如此的脆弱,生命原来竟不允许反悔。

是的,人的一生中能有几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呢?哥没有了这样一个机会,法律的严肃剥夺了你生存的机会。只是这一次机会的剥夺,你的归宿就局限在了一只狭小的盒子。我无论如何都难以想象出,在这么一个小小的盒子里,你是如何的蜷缩,怎样的伸展。

在这个物质的世界里,一个鲜活的生命在顷刻间灰飞烟灭,物质实现了转换。虽只改变了存在的状态,但这么一个转变过程却得到法律的襄助。平凡的人可以有权利选择死,但没有权利选择死的时间,没有权利选择死的方式。我终于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学家为废除极刑而疲于奔命。的确,我们痛恨的是残忍的犯罪事实,恶心的犯罪行为,可耻的犯罪动机。我们痛心的是犯罪者,你曾经善良过,曾经有过梦想,你知道死亡意味着什么,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去承受自己能够预知死亡结果而且要真切的感受那份痛苦。我宁愿你是白痴,你不明白死亡的痛苦,就没有了畏惧,在不经意中失去了生命。那样对于关心他的人也可以把这一切归于天命,而不用在此深深自责。但现实的法律却是相反,白痴不用去死,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你,必须承受分离,选择死亡。

32岁的你,人生的历程就此提前结束。写下这个文章不为纪念你,真的,你的的确确错了。只为一种亲情,一种近似溺爱的惋惜。如果,如果,如果我可以把你影响,我想你做和我一样的循规蹈矩的凡人。但是,我没有办法影响你,我心虚地把这归咎与我们道不同,我无法为你谋划人生。我为自己的不开心感到些许释然,感觉那样我也为你做了什么,哪怕除了难过,我几乎从没有为你付出过什么。

哥,我想你是不会记怪我吧,象我这样的人宁愿在你去了之后每年的年饭摆上你的一副筷,却不愿在你错误之前和你相处一天,哪怕只是一天。我们将关心停留在心里。在某个良心发现后的反省自责和深深懊悔中,我们执着地坚持中国人情感的含蓄习惯,在你的错误中保持缄默。或是抽身转去,把自身置于安全地带。是中国人的意识让我没有了选择,除了选择难过。

对于你,哥,你应该高兴,你成了我们全家关注的焦点,这是你最大的愿望和以往从未得到过的。我们都为你难过,我们都为你担心。当我们拿出了决心,真诚地想为你做点什么的时候,你去了哪里?你为什么沉默?

看着你居住的小盒子,我哭着告诉别人,关心家人吧!我家已经受到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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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有关法律的中外名言

全文共 1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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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小编收集了有关法律的中外名言,欢迎阅读。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梁启超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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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的经典名言精选

全文共 1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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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小编收集了法律的经典名言,欢迎阅读。

1.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浩然正气,展示红盾风采。

2.习惯没有法律那样明智,可它们往往更盛行。 狄斯累利

3.用法律更新人们的思想,在各地建立新的政权机构。消除封建残余,保证人的尊严,促进经济繁荣,以稳定联邦形式统一欧洲。 拿破伦

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西塞罗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7.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8.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10.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11.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2.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貌。 德.歌德

1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4.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15.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6.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7.好的习惯比法律还正确。 欧里庇得斯

18.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9.法治国家,权力屈从法律;专制国家,法律屈从权力。

20.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22.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W

23.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4.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26.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27.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28.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29.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30.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1.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3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36.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37.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8.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39.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4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41.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42.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43.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44.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6.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47.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48.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49.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50.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51.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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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在我身边作文200字

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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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常听说。但是,在重要的时候,法律可我们的保护神。

就在2014年11月份的时候,“砰”的一声打破了小区的寂静。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撞上小区后面的围墙,小区居民急忙赶过来,打120的,通知物业的,警察......事后,我问清楚大人们“车主由于是受害人,减轻了他的处罚”。而物业?还好,这次事故没造成重大伤亡。物业将承担车主的医药费等等,后面有人种的一点点农作物呢,车主赔500元就行了。

还是那天下午,一化工厂由于建在靠近居民区不远的地方,排放烟的时候给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空气不新鲜,呼吸困难等等。小区居民叫来警察,警察摇摇头说:“这事我们管不着,你们去找别人吧。”警车响着警笛开走了。大家东找西找,终于找到了法院,大家一起到法院把这家化工厂告了,结果是法院处罚了化工厂10万元的罚金,负责小区居民所有的损失。

你们看,法律有用吧!

[法律在我身边作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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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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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每个人都要遵法、守法。“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在一个平等、和谐的社会中生活。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应该从小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现在我们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有很多,在学校有老师向我们宣传,电视、网络上也总在播放有关法律的教育片。使我们深深懂得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安全法,作为一名刚上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懂得“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可有些人却偏偏为了抢点时间,少走点路就抢红灯或横穿马路,致自己的安危于不顾。前几天我在上学的路上就看到一个大姐姐一边低头玩手机一边走路,到了十字路口也不看是不是红灯低着头就走,还好车速不快,一辆车在她身边来个急刹车,把她吓了一跳,赶紧跑了。这是没出什么大事,要是受伤了可怎么办,后悔也没用。还有现在正在严查的酒驾,这是关系自己和他人的安危。交通安全意识不能总靠别人监督,要在自己心里做好安全意识才行。电视上的红绿灯节目每天都会播放许多起交通安全事故,全国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就有许多人。这些出事故的人都心存侥幸,但世上没有后悔药,我们还是要把交通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从小老师父母就教育我们的,是自己的东西可以动,不是自己的再好的再喜欢的也不可以动。那天在楼下看到警察贴的警情提示,说某小区有入室盗窃发生,要提高警惕。现在家家都装上防盗窗,可安全还是没有保障。年轻力壮,有手有脚的做点什么工作不行,凭自己的力气吃饭,吃的踏实。

法律是神圣的、公平的,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不论你是老人,还是小孩,不论你是多大的官,还是平民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就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不仅要懂法,还要学会如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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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征文600字

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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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简简单单的谚语告诉了大家规矩的重要性。自古以来,规矩就无时无刻不在人们身边。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

自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推广法家韩非子的思想时,法律渐渐了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让秦国兴盛起来,一统天下。经过改朝换代,法律也是在发生着脱胎换骨的变化。现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法律,简单地说,就是立法机关制订的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一种载体。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交通法;九年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惩罚恶人靠刑法等等都是法律的例子。

法律约束着每一个人,法律让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让生活更加美好。但还是有不少人以各种理由,触犯法律,甚至还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占便宜。对于这样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

最小的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最常见的要属于闯红灯了。随时随地都能见到闯红灯的人。“红灯停,绿灯行。”是三岁小孩都清楚的规矩,然而能有几个人遵守呢?法律是严格的,记得前不久北京罚了两万闯红灯的行人,每人10元。曾记得去惠州时每一处斑马线都有“行人闯红灯罚十元”的标志。想起平时自己为了节省一点时间,闯了不知多少次红灯,真是倍感羞愧啊!

如今人们生活提高了,但依然存在小偷小摸的、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无论他们的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每个时代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他们的下场只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管有多大的权利,不管有多大的胆量,终究要被绳之以法。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要遵纪守法,做个正直的人。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排除非法行为出现的可能,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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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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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听完这个故事,大家明白了吧!有什么事一定要相信法律,不要自己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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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全文共 1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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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小编收集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欢迎阅读。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代理事宜。

2、制作规范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3、主题突出

在文书的表述上,要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4、注意技术细节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起诉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5、避免常见错误

比如,起诉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起诉。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北京××公司”被写成“北京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二、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起诉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起诉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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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做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作文400字

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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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两个字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和平的保护使了。但是,又会有多少人会尊重并且遵守呢?而我便是一个不遵守法律的小公民

以前,有时候节假日,我出去玩,总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拿简单的红绿灯来说吧,在我眼里,它好像坏了似的。无论是多亮的红灯,就好像没有一样,不管三七二十一,冲——,因此有好几次差点命丧车轮。

可是,有一次,我出去玩,正在像往常一样闯红灯时,突然一辆小汽车飞快地向我驶来,我又往后一退,又一辆小汽车奔了过来,我不知所措,心想:哎呀,完了,我的生命要结束了,我还没长大呢。幸好,一位交警发现了我,立刻把我拉向一边,并严厉地教训了我一顿,告诉我,闯红灯是多么危险的事情,于是,我惭愧地低下了头,当时心里很不是滋味。回家后,我便在网上查阅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图片,看得我目瞪口呆,心想,还好我今天还没出事,要不然就完了。

如今,我不仅成为了一个遵守交通法的好公民,还懂得了许多法规。同学们,行动起来吧,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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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

全文共 2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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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小编收集了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欢迎阅读。

1、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4、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5、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6、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8、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9、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10、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1、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2、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3、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15、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16、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7、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8、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9、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20、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21、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22、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23、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4、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25、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26、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7、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28、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9、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30、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1、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32、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3、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34、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35、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6、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7、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38、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9、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0、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41、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2、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43、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44、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5、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46、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4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48、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49、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5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51、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2、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53、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54、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55、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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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于欢提起上诉,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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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消息是,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于欢代理律师为殷清利。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了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和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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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在我心中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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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对于我来说,是一个神圣却又模糊的词。我曾思考过,我不过是一名小学生,法律这么深奥的东西跟我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个疑问,我向身边的人请教。

老师对我说:“法律就是一缕缕明媚的阳光。它所照耀到的地方,都会被蒙上一层保护套。你若不去触犯它,它便是一只温顺的小马驹,你若触犯了它,它便是一只暴躁的战马,随时都有可能大声地嘶吼,向你奔去。它照耀的范围很广,校园、社会、森林、湿地、平原、河流野生动物……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大自然也更加和谐。”

妈妈对我说:“法律是一件保护我们的铠甲,人们从出生起就被法律保护着。在我们小的时候,它就为我们规划好了一生,幼儿的教育、婚姻、生命财产、消费者保障、社会医疗保障……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又幸福地生活。”

爸爸对我说:“法律是一条规矩。比如我们张开嘴时不能骂人,伸出手时不能打人,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在社会上,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的合同上就标好了合作时的条约。这样一来,每签一张合同,就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条约。这不仅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也让参与这张合同的人有了保障。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有序地运行,和谐地发展。”

听完了他们说的话之后,我发现,法律离我们并不远,甚至可以说它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就像氧气与水,我们永远离不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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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不该二次伤害

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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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完全忽略了人的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是警察的离开,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吴学占以超过国家合法利率十倍的高利贷放贷,恶化整个县域经济,并用黑社会方式组织逼债,地方政府竟然不闻不问。一个在逃犯,用极端侮辱人的方式刺激于欢,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都是有错在先。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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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的自述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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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就是正直的法律。我是地球上每一个人的保护神。我像一把光明的剑,把犯罪斩断。不管什么人都逃不出我旳眼睛。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知道法律,可是就有明知犯法,还要去做的人:2016年9月8日下午。在北京市的一个偏僻的地方,上三年级的小光向家中走去。宊然,有一个上初中的学生冲来一把抓住小光的衣服。把小光拉到草丛后。拿着一把水果刀威胁小光说:“快把钱交出来,不然就杀了你。”原来这名上初中的学生叫小明。他沉迷于网络,今天因没钱去打游戏,所以拿了一把水果刀想吓吓路人,抢一点钱去打游戏。小光带了20元钱,可那是小光存了几个月的零花钱,再加上小光不服输的精神,小光硬生硬气地说:“不给,你能把我怎么样。”上初中的学生一气之下拿水果刀捅进小光的肚子。警察赶到后,发现小光已经没气了。后来,少年因犯了“故意杀人罪”被拘留了10年。

我正义的法律当然也帮助过人:住在湖南省的张奶奶今年86岁了。她辛苦地把四个子女养大。她的四个子女成家后竟然每个月一点钱也不给母亲。张奶奶得了风湿病,不能下地干活,每年只能靠政府的补帖生活,经常吃不饱,睡不喛。有一次,张奶奶给儿女打电话说:“儿子啊!你给我一点钱吧。”结果儿子却说:“钱钱钱,你就只知道钱,你不是有政府的补帖吗?”张奶奶再也忍不了了,马上到警察局中去告发儿女。后来,法官判决让张奶奶的儿女每月给张奶奶400元钱。

“野蛮人的武器是拳头,文明人的武器是法律。”这句话说得一点也没错,只要大家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律就会成为大家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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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

全文共 2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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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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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课的启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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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xxx。以前我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并且对它一无所知。仅仅了解一些皮毛。自从升了六年级之后,学校开展了教授法律的课程。从此,我更加的深入的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今天,就让我跟大家来介绍介绍吧。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学校,家庭,社区,个人,无论哪里,遵守法律都是我们的职责。可能很多同学都没听说过法律,法律从我们出生直至死亡将一直伴随着我们,约束着我们,规范我们的行为,维护着我么们与他人的关系。要记住,同学们来上学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到了指定年龄就必须上学,要不然还会违法的哦。

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如何做人。法律保护着我们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律监督我们积极承担起对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法律如同一柄秤,时刻警示着我们行为的对与错。合法的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在我们的权利受到危害时,我们要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它们会做出公平公正的选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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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谚语集锦

全文共 1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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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10、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1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2、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13、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14、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5、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6、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7、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18、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19、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0、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22、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23、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24、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25、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27、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2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0、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3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3、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34、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5、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6、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3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38、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9、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2、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43、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44、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45、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6、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7、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4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9、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50、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51、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52、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53、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5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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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全文共 2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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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

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因此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反而是在愿望的道德之前的。

同时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对比,即义务的道德相当于经济上的交换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而边际效用经济学,即如何让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功效,则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有很紧密的联系。

进行了上面的铺垫之后,富勒先生开始对与“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进行论述。他的内在逻辑结构是这样的。首先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项权威的投射”,而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永远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169)。“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人们都能看到使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明确控制的需要。当他们开始从事确保这种服从的事业之时,他们就会逐渐看到这样一项事业包含着某种内在逻辑,也就是说,如果它的目标要得到实现,它就必须加强某些必须被满足的要求”(175)。 “因此,正是因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它才呈现出法律理论家们能够发现并且将其视为给定事实情境中的已知因素的结构恒定性”(175)。

为什么法律是一项事业,它的目的何在?富勒先生认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或者实质性自然法应该是:“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在这个事项上,愿望的道德所提供的决不只是善意的忠告和追求卓越的挑战。在这里,它是用我们习惯于义务的道德那里听到的那种命令式的语气在说话。而且,如果人们愿意倾听,便会发现这种声音不同于义务道德所发出的声音,它可以穿越界限并跨过现在将人们彼此分割开来的障碍。”(215)

这一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相左,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并不包含任何道德性,法律只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富勒指出法律不可能只是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基本上是一项为公民彼此之间的交往行动提供一套健全而稳定的框架的事物,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只是作为一个维护这套系统之完整性的卫士”(243)。在这里,富勒最终指出两者的分歧的所在“制定法本身也有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统治权为自己必须承诺在进行统治时会遵守自己确立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实证主义者认为是自上而下(垂直性地)设置的法律中也包含着一项平面性的因素”(269)。我认为这也是新自然法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这里,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垂直结构的,而更多的是一种平面结构,即一种契约性质,维持一套法律体系的运转取决于互相交织在一起的责任的旅行——既包括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也包括公民对政府的责任。这是一种互动式的契约关系,而不是投射关系,其中包含着统治权力对与公民的“承诺”。

因此,在这样一种平面结构中,既然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威,那么法律内在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道德性来衡量契约的合法性问题。这并不是一种“功效”问题,这个词“暗示着一位头脑敏锐并看重结果的观察者,他不会轻易被模糊的目的概念所蒙蔽”(236)。但是“功效”一词意味着一个主动的主体与被动的客体,从主体的目的性出发考察一种手段能否完成本身的目的的含义,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思维,即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在互动领域,在不存在明显的权威的领域,大家都尊重的规则则为“道德”,“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237)。

具体谈到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就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而言,虽然它们涉及同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但却不仅仅要求自我克制;正像我们的一个不甚严格的说法所表明的那样,它们是肯定性的:使法律为众人所知,使其内部的逻辑已知并且清晰明了,确保你作为一位官员所做出的决策符合他的要求,等等。要满足这些要求,人的能量必须被投入到特定类型的成就上去,而不仅仅是在警告之下不做某些有害的行为”(51)。

因此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程序的道德,并不确保一种确定的实体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arl version of natural law);虽然,为了避免误会,‘程序’这个词应当被赋予一种特殊的以及扩展的意义,以便使它包括像官方行动与公布的法律之间的实质性一致这样的含义。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的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总结来说,逻辑的开始是确定法律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契约,在这种契约中不包含绝对权威的单项投射,而是一种互动关系,因此法律首先就是要保护这样一种互动的、开放的关系,其次就是在这种平面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应当确保一些道德,而不是功效,是一种首先确立的标准,而法律因为是这种互动的实践努力,因此法律最终确定的位置是在八项规则确立的标准左右,而不是一种完美状态。同时,法律正因为是在实体上确保这种开放,因此其内在道德就是一种“程序的”而不是“实体的”。

以上就是富勒的论证法律存在道德性的部分,至于法律具体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可以参见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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