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身边(汇总20篇)
法律像一张铺天盖地的大网,笼罩着我们心,笼罩着我们家庭,笼罩着我们家园,笼罩着我们祖国!正是有法,才使中国人有着一片法的蔚蓝天空!现在小编给同学们收集整理了一些法律在我身边优秀作文,欢迎查阅,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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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作文
320全面二孩相关法律最快下月底修订
全文共 2563 字
+ 加入清单讯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昨日,国家卫计委表示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是该政策生效之时,并要求各地要抓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全国人大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在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话,只能“特事特办”采取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快下月底修订
昨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完成后,就意味着政策全面落地了。此前他曾表示,预计明年第一季度,全国多数省份都能够具体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昨日,全国人大一位工作人员对新京报记者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列入今年6月重新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至少要经过国家卫计委组织起草、部门之间初步征求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求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程序。
他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将在12月底召开,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在该次常委会上通过的话,只能“特事特办”采取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这也意味着,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要在法定的程序内加快法律修正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
他表示,如果依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即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没有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全面二孩政策也可以落地。
国家卫计委要求地方做好政策配套衔接
11月6日,部署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昨日,国家卫计委在其官网透露座谈会内容称,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讲话中要求,各地要抓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政策的配套衔接。
上述全国人大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条件是由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而根据立法法,只要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不抵触即可。
【焦点1】
为何不取消生育限制?
卫计委:人口众多是基本国情,人口压力将长期存在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数据,目前20-44岁的已婚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93个。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全面放开政策的话,有生育条件而且有生育意愿的人群也不会生育超过2个孩子,那么为何不能完全取消生育限制呢?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回应称,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存在。
他表示,2004-2006年我国组织了300多位专家,开展了两年多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确定了我国人口发展的一个目标。基于我国人口总量过大、人口众多的情况,确定了1.8左右生育率的发展目标。目前20-44岁的已婚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93个,很显然比1.8个高了。
王培安说,我国有80%的家庭希望儿女双全,这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要实现儿女双全,有儿有女的目标,生两个孩子是达不到的。按照德国一个很著名的人口学家发现的一个概率统计原理,就是要实现每一个家庭有男有女,平均生育子女数要3.02个才能实现。
他表示,人口众多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基本国情,目前我们的人口总量是13.68亿,到2020年将是14.3亿,到2030年将是14.5亿。就是到了峰值以后缓慢下降,到2050年还有13.8亿。
王培安称,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存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中有一个变化是过去长期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控制人口数量,而现在的目标是调控总量,劲儿要放在提升素质、优化结构合理分布上来。
【焦点2】
全面二孩会增加多少劳动力?
卫计委:2050年可增3000万劳动力,劳动力年龄结构有所改善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总量惯性增长的趋势明显减弱、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人口开始减少。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据预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50年可增加3000多万劳动力,劳动力年龄结构有所改善;到2050年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与不调整政策相比降低2个百分点,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
他认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短期看将直接带动住房、教育、健康、家政及日用品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刺激扩大相关领域投资,增加就业。长期看,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更为显著。虽然近期会略微推高人口抚养比,但是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将降低人口抚养比,使经济潜在增长率提高约0.5个百分点。
王培安透露,当前,多数群众希望能够生育两个孩子,据调查,20-44岁已婚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93个,农村是2.1个左右,城镇是1.8个左右。还有80%的人希望有儿有女。
此外,王培安表示,《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这样一个目标已经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预留了空间。因为政策落地以后,我们预测到2020年总人口是14.3亿,还不到14.5亿,所以说预留了空间。政策调整后,对资源环境压力略有增加,但不影响国家既定资源环境战略目标的实现。
【焦点3】
香港奶粉供给会否产生压力?
卫计委:国际国内市场均会增加投入,满足国内需求
昨日,有香港记者提问称,港澳地区比较担心的是国家放宽二孩政策对港澳的医护和奶粉造成的压力。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相信二孩政策未来不会对香港的市场或对香港老百姓在奶粉、尿片方面的供给构成威胁。
他表示,一方面在妇幼产品生产方面,这几年会按照国家“十三五”工作总的安排,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也会根据社会潜在的需求加大投入,国际市场也会有很多资源,根据中国新生人群的需要,提供一些母婴产品进入市场。
杨文庄称,政府会根据未来新增人口的需求,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资源,进一步加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开放发展就要把国际资源更好地利用起来,共享发展就是应当让有需求的群众和家庭获得他们需要的那些产品。
他表示,我相信未来不会对香港的市场或者对香港老百姓在奶粉、尿片方面的供给构成什么样的威胁。因为我们全面二孩的政策落地以后,生育率还要不断地释放出来,不会一天就爆发式增长,相信国际国内都会看到这个市场的潜力,加强这方面的投入,会很好地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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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身边的法律故事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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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说到法,我们人人都能谈论一番,各种法律条令多得数不胜数,但我们有谁知道何为法?打开新华字典,法的概念一目了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纵览四周 ,法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 。看,如今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问题 ,各种法律条令相继出炉 。再看 ,在学校老师打骂学生的行为极为少见 ,再看看,社会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日见减少,这一切可得归功于法律呀!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吧 ! 就拿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说起 ,一个品学兼优 ,在家孝敬父母 ,在学校尊敬老师的学生 , 一天他进了网吧 ,从此沉溺于游戏 ,暴力和色情等内容的网站 ,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 ,他偷钱抢钱 ,甚至为了钱而亲手杀了自己的奶奶, 而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前几天《今日说法》栏目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俗话说:”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 。” 就拿这个儿子娶了媳妇这个例子来说。一点儿不假。天天让老人做饭,洗碗,下地干活,总之一切能干的家务活老人全揽, 儿子媳妇有时还殴打老人,只因为心情不爽或做的菜咸了或没按时做饭 。“虎毒不食子”啊 !老人能忍的都忍过去了,继续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好心的村长知道后 ,拉起老人直奔法院, 一张诉状告到法院 ,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儿子儿媳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老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其实法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在学校里,在家庭里,在社会上 , 甚至遍布没一个角落 。 当老师体罚学生时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女儿不孝时 ,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 我们都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止这些行为,虽然社会上还经常出现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在社会上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尽管某些法律条令还需要完善 ,但我想只要我们每个人提高做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增强我们的维权意识 ,我们就一定可以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无处不在,关注身边 关注社会,关注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篇2:外国法律名言警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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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1.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 (alfreds tennyson, bitish writer)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
2.aws are generally found to be nets of such a texture, as the little creep through, the great break through, and the middle-sized are alone entangled in. (william shensto, british poet)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诗人 申斯通 )
3.law can nerver be enforced unless fear supports it. (sophocles, ancient greek dramatist)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4.law is the crystallizaton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 (woodrow wilson, american president)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5.law is order , and good law is good order. (aristole, ancient greek philosopher)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6.laws grind the poor, 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 (oliver goldsmith, british writer)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7.mankind censure injustice, fearing that they may be the victims of it and not because they shrink from commintting it. (plato, ancint grek philosopher)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8.no society can make a perpetual constitution, or even a perpetual law.(thomas jefferson, america president)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 杰斐逊 )
9.one of the most striking and salutary thing in ameican life is the widespread study of law. (alexis de tocqueville ,french judge)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10.punishment is justice for the unjust. (augustine british writer)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英国 奥古斯丁)
11.really, what we want now, is not laws, against crime, but a law a -gainst insaity. (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12.singularity is almost invariably a clue. the more featureless and commonplace a crime is, the more difficult is it to bring it home. (sir arthur conan doyle, british writer)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
13.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 can never go lax where every individual sees to it that it grows not lax in his own case, or in cases which fall under his eyes. (mark twain, arerican writer)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14.the law cannot make all men equal, but they are all equal before the law. (frederick pollck ,british jurist)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
15.the laws of nature, that is to say the laws of god, plainly made every human being a law unto himself, we must steadfastly refuse to obey those laws, and we must as steadfastly stand by the conventions which ignore them , since the statutes furnish us peace, fairly good government and stability, and therefore are better for us than the laws of god, which would soon plunge us into confusion and disorder and anarchy if we should adopt them. (mark twain, american writer)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16.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 (wendell phillips, american leader against slavery)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17.good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all things. (e.burke, btritish statesman)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18.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 (lawence durrell, british writer)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篇3: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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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从事普法工作多年,结识了不少优秀的普法工作者,戴姐是其中一位。
戴姐,名叫戴爱珍,是翔安区检察院未检室(未成年人案件监察室)负责人,以她为原型的“听戴姐姐说法”是翔安区青少年普法的特色品牌。2012年,她还被评为“福建好人”。虽然早就听闻了不少戴姐的先进事迹,但与她正式接触,是源于防性侵普法活动的合作。
2014年5月的一天,戴姐主动联系我,提议几个部门联合开展防性侵普法教育专题活动。她详细地阐述了策划该项活动的缘由与初衷:在办理了几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后,她深切地体会到,只有把宣传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她起草了一份详尽的宣传方案,提出了“四个一”(即一堂课、一套书、一封信、一张问卷)宣传举措。很快,在戴姐的积极倡导下,由翔安区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妇联与团区委联合开展的“抵御侵害,守护花季”防性侵普法活动在翔安区正式启动。
从此,我与戴姐的接触渐渐频繁,也常常被她勤勉敬业、不懈努力的精神所感染。在工作中,她总是追求做得更好些。在第一场防性侵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始前夕,戴姐兴高采烈地对我说,她联系上了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专业组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组。原来,戴姐在备课时,不满足于她的办案经验,还从书籍、网络上查阅大量理论资料,而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她了解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下设有“女童保护”项目组,这个项目组是2013年6月由一群有爱心的记者发起设立的。在开展活动的目的方面,我们与其不谋而合。通过深入了解,戴姐欣喜地发现该组织拥有专业的团队,设计了专业的教案、教材。此时,戴姐意识到,面对青少年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剖析一些性侵案例是不妥当的。于是,戴姐立即与“女童保护”项目组取得联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将我们的活动纳入其中。这样,我们的活动就有了专业组织的专业指导。2015年1月,在戴姐的倡议下,我们还邀请了“女童保护”项目组的讲师来到翔安区,对翔安区“女童保护”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从活动启动至今,翔安区共开展“女童保护”活动35场次,发放《女童保护》书籍3万册。
其实,作为检察院未检室的负责人,戴姐平日的办案任务并不少,但是,正如她自己所讲的,要做一件事情,就要竭尽全力做好它。所以,只要没有办案任务,她就会亲自去授课。据统计,“女童保护”三分之一的讲座,都是她讲授的。最近,她又与我商讨策划将防性侵课程纳入全区中小学必修课程中。她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开这项活动的覆盖面。在她的影响下,我们所有“女童保护”活动的志愿者都认为,防性侵普法教育活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篇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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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我国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傻乎乎处处都有法律的存在,如果没有了法律,也就变得肮脏混乱。记得有一次,我到超市里买东西是,听到超市里一片嘈杂声,我既感到惊吓又有点好奇心。这时,我发现一位脸色苍白,身体虚弱的女士在和超市人员争吵,心中的好奇让我在旁边围观。
好不容易,我才打听到了原因,女士在超市里买了些食物,没想到吃了之后却发生呕吐头晕的现象。现在到超市里弄清楚。超市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检查女士从超市买来的食物,也确定了食物的来源就是超市。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完事了,谁也没想到,超市人员居然反驳起来了,说:“为什么这么多人吃了都没事,就你一个才有问题呢?”在一旁的人开始起哄了,指责超市不负责任。事情也就随之变大。
工商局的人接到消息后,很快就赶过来了。经过一轮番的调查和审问,工商局也给女士讨回了公道,超市需要给女士赔偿并且防止更多人受害,立即下货问题食物。
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法律通过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篇5: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19 字
+ 加入清单法律就像是大自然的守护神,让森林中的雀儿、小鹿、小熊等动物有一个安全、温馨的避所;让海洋里的鱼儿、乌龟、鲸鱼等海洋生物有一滴纯净、清澈的海水;让陆地上的青草、鲜花、绿树有一口新鲜清新的空气……所以,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的身边,悄悄地保护着我们。
然而,犯罪却想一双罪恶的魔爪,面目狰狞,不断地诱惑着意志脆弱的人掉入万丈深渊。它犹如一支尖锐锋利的矛,无情地刺向善良的心中,幸亏有法律这一张无坚不摧的盾在默默地保护着我们。
犯罪催使着无知的人类使徒肆意地破坏着大森林、大草原,毁坏了动物们的住所,使它们流离失所,失去了家园的庇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着大自然中的小动物们的生活环境,使它们有一个温馨的小窝快快乐乐地生活。
但是,犯罪并没有那么简单,它还破坏了海洋资源、水资源等宝贵的资源。犯罪催促着那些无良的商家和工厂不断地向河流湖泊中排放污水,使原本透明、清澈的水流变得浑浊不堪,使原本再水中快活自在的鱼儿等水生动物悄然离去,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那么,这么恶劣的行为是不是没得到制止,任凭它四处污染呢?并不是那样的。国家很在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海洋生物提供了保障,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广阔而洁净的海洋,一条条汹涌澎湃的江河,并且按照不同的纬度位置,我国实施从6月1日起大约为期两个月的休渔制度,保障了海洋生物的繁殖,不易灭绝。
空气中弥漫着烟尘、有害气体等对动植物都具有非常坏的影响的物质,这也是犯罪的“杰作”,一种看似小事,实则大事的环境污染。汽车尾气、工厂废弃、燃烧秸秆放出的黑烟等都强行侵入空气中,使空气变得刺鼻难闻,导致了植物翠绿的叶子变得枯黄,熏得花儿都谢了。动物们也同样遭受灾难,有毒的空气导致了许多呼吸道疾病,甚至对天气造成了酸雨、臭氧层空洞等一系列问题。或许没有人能使空气变回清新了……不!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禁止工厂随意排放废气,限制购车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的程度和速度,为大自然的每一个生命提供了一份保障。
大自然遭受灾难,人类必定难逃一劫。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根据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与犯罪斗争到底,绝不退缩,学会保卫自己的家园。
我坚信——法律伴我成长,环境以我们而更加美好!
篇6:202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全文共 753 字
+ 加入清单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法律就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有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有序,更加和谐。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我做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下面,我给大家讲几个发生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一天晚上,由爸爸驾车,妈妈陪同,我们来到“民乐福”商场,买了许多我爱吃的东西,有饼干、蛋糕、牛肉干、鱿鱼丝,还买了一些饮料和水果。在回家的路上,正当我兴高采烈地跟妈妈讲学校里的事时,突然对面射来一道强光,射得我们眼睛都睁不开了。
原来是对面的一辆车开着远光灯。难道那位司机不知道,汽车相遇时开远光灯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吗?听妈妈说,最近市里的交警管得很严,很多司机都被处罚了,原因就是在夜晚行车时开远光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远光灯容易使对面车辆上的司机视线模糊,给司机的驾驶带来不便,严重时,后果不堪设想。
还有一天下午,我在回家的路上,看见路中间有段护栏被撞得严重变形,这一定是某位司机开车时不注意撞到的。虽然我没有看见事故发生时的情景,但从护栏“惨状”猜想,那一定不是一桩小的事故。也许正是司机小小的一时疏忽,却酿成了大大的事故!生命是如此的脆弱,我们怎能不小心地爱护!
最近在爸爸的办公室,我看到一本小册子《中小学生法律小顾问》,上面有一篇文章记载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2006年,全国共有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7万多起,造成8。9万人死亡,43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9亿元。其中,约20%涉及中小学生和儿童。我真想呼吁:请遵守法规,爱护生命!
其实,法律法规就在我们的身边。走路,我们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水,我们要遵守节约资源法;上网,我们要遵守网络管理法……只有人人守法,才能维护他人与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篇7:遵守法律的议论文
全文共 548 字
+ 加入清单法律,在我们学生眼里似乎遥之不及,实际上却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从小就得遵纪守法,做一个学生。
我们要懂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让自己不受侵害。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触犯法律。
这儿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品学兼优、善良可爱的小学生——小民,他经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表扬。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见几名同学聚在一起,过去才得知他们要去网吧。“网吧”这个家伙对小民来说,非常新鲜,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
。长期沉迷于书海的他还从未玩过网络游戏,一下子就着迷了。一开始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和早餐钱,上完课才去上网,紧接着上课也想着网络游戏,变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种种借口旷课,逃学,整天泡在虚拟世界里,夜晚也称在同学家整晚不归,最后他没钱了,就以大欺小,抢低年级同学的零花钱,结果在一次抢钱时,被警察当场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时时刻刻向他攻击的网瘾,撞墙自杀了。
像这样的`悲剧还少吗?悲剧的发生一半原因在于小学生不懂法律,不知道未成年人不可进网吧,一半原因在于老板一时贪钱,不去遵守法律,才酿成如此众多的悲剧。同学们,我们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不落入他们的后尘。
我想说一句,如果人人都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那世界上还会有如此众多的悲剧吗?
篇8: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 加入清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9: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全文共 1725 字
+ 加入清单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篇10:有关法律的格言
全文共 2045 字
+ 加入清单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小编收集了有关法律的格言,欢迎阅读。
1.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4.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5.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6.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7.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9.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1.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2.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3.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4.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25.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26.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27.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28.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29.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30.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31.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32.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3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34.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35.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36.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37.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38.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9.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40.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41.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42.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43.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44.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45.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6.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47.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8.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49.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50.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篇11:法律征文600字
全文共 931 字
+ 加入清单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规,例如《森林保护法》,它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它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森林保护法》。曾经有许多的人到森林里乱砍乱伐,使得森林逐渐消失。但是实行了这个法规,我们就不用担心树木被一些想赚钱的商人乱砍乱伐,导致泥土流失,沙尘暴不断了。《森林保护法》的第六章告诉了我们,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森林,我们不仅仅是不砍伐树木,还要保护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时的拨打火警,不让森林严重烧毁。
1994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这个法的保护。我们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权利多着呢:消费者可以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卖家卖个我们的东西不好或者是假货,我们是有权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陆续公众于世。最近,国家又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07年6月1日,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个法规约束了我们不去歌舞厅,网吧,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这个保护法也约束了我们不能喝酒、抽烟种种坏习惯。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篇12:法律在我身边作文
全文共 1643 字
+ 加入清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法律的确认,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在众多的公民权利中,有一类权利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形影不离,不管我们是否知道它的存在,不管我们是否采取了行动,它犹如空气般每时每刻都伴随着我们。这就是人身权。它包括人身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在这些权利中,生命健康权尤为重要,因为,生命健康是人活动的根本,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都必须有身体的健康做为根基。所以,我们要积极行使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案例一:16岁的小晗与小博是高一同班同学。小晗沉默寡言,爱好数学,心想做游戏软件工程师。小博活泼开朗,思维敏捷,善于言谈,立志当个律师。不过,一时的冲动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育课上,小晗和小博发生争吵,小晗先给小博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被老师和同学劝阻后,小博自感委屈,在楼道里找到小晗理论,再次发生争执。互欧中,小博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小晗的左肩、背部和腰部被扎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律审理认为,小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事后能主动自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小晗父母经济损失,法律为受害人小晗讨回公道,加害人小博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小博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当冷藏室的梦想成为泡影,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从事律师事业。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小晗一时冲动逞能,最终不仅仅失去了自己的梦想,更令人痛惜的是失去了正处青春年华的生命。而小博因为争一口气,而造成终身遗憾,既失去了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而且也给自己的人生点缀了一大污点,以及会对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严重影响。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高。”一时冲动造成终身遗憾,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也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不但是侵害了他人生命权及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损害了自己,行事者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案例二:2005年4月6日,王某从自家田里赶回了几头牛,将其圈了起来。由于忙季,也未及寻找失主。第二天下午,到村中几经打听,才得知,失主是以前同村的马某,现今,他们搬到了村外。于是托人通知了马某家,让他们去他家领牛。第三天,一大早,马某同几个亲属到王某家。一走进院中就大喊王某,王某赶紧跑出来。王某刚要说时,马某上前就是一拳。马某鼻孔出血,家人惊慌,大声叫喊起来,此时马某同几个青年小伙已将王某压倒在地,拳打脚踢。当邻里四舍赶来时,王某已经不能动弹了,赶紧送往医院。虽经医生努力抢救,但还是由于头部遭严重殴打而会留下后遗症,而且对今后王某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王某留院观察期间。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性命,致王某头部严重受伤,而且又对王某今后生活造成影响。得出以下判决: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赔偿王某一切医疗费及赔款给王某现金10万人民币。法律为受害人王某讨回了公道,加害人马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马某冲动迹象,无视法律的存在,故意伤其他人性命,不但造成他人人身健康严重受害,而且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让自己的人生也有了一大污点。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当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因为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权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准绳。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在生活中,法律是我们最有效的权利保障。身体的健康是人生活的根本,同样我们也享有生命健康权。若当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法律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法宝。有了法律,我们就有了维护的利剑。从某种意义来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生命之树常青,法律就是那普照的阳光。
篇13: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全文共 584 字
+ 加入清单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它像一位隐身的天使,你找到了它,学会了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如果你去违反它,它就会惩罚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的心里,因为法就在你、我、大家的身边。
我的妈妈就是一个法律迷。每天一有空,就看《法制在线》、《今日说法》、《晓华探案》……,很多关于法律的电视节目。以前,我常常和妈妈争电视,而妈妈总是不在意地说:“你也该看看,该懂些法律了”。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升国旗的时候和别人交头接耳,就触犯了《国旗法》;乱扔垃圾就触犯了《环境法》;当我们被别人威胁时,就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我看的法制电视节目中,就有一名叫小华的边远山区小女孩。一天放学后,小华刚出校门就被几个男同学拦住了,这群男同学平时打架斗殴,爱搞恶作剧。这次拦住了小华也是为了搞恶作剧。这时,一个男同学拿出了画笔,其他人抓住小华,他顺势在小华脸上画了一些图片,还讥笑地说:“丑陋,太难看了,再怎么画妆,也成不了凤凰”。小华的眼泪“唰”地流了下来,含着泪逃离了现场。小华回到家前思后想,为了讨回公道,于是,就将此事诉诸法律,挽回了那份至家无上的尊严。
法律是一盏明灯,可以照亮我们人生的道路;法律是一架天平,是来称量公平与正义;法律又像一把利剑,让邪恶无处容身。与法律交朋友吧,让我们一起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学法、守法的小学生吧!
篇1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全文共 1870 字
+ 加入清单《法律的道德性》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哈特与富勒的一场著名论战,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恶法是不是法”这两个代表着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核心分歧,而展开。哈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二者就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富勒指出法律自身具有道德性,法律秩序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为了更加全面的批驳哈特,1964年富勒出版了我们今天读的这本《法律的道德性》,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个概念。作为后人,我们应该知道哈特与富勒的这场论战对世界法学史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任何专家学者在讲西方法制史都会提到它,而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也直接产生于这场论战。
虽然富勒将道德做了两种区分,但我认为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最高要求,并不必须达到,人们实现了会有奖励,不对其进行追求也不会有所惩罚,;义务的道德是最低要求,是为了维系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人们所必须遵循的义务,当人们遵守它时不会受到奖赏,但违反它受到惩罚。因此愿望的道德应该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而是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义务的道德才对法律有直接意义,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它为法律规则的相关标准提供了尺度。
这种划分仅仅是富勒所建立的一个分析框架,他力图利用这一框架来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一对重要范畴: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法律外在道德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价值理念,即自由、平等、正义等外在于法律的价值体系,是法律的各种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定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它由一般性、公开性、稳定性等八个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违反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不符合法的实质,不是真正的法。富勒背离了自然法传统对法律的具体道德内容的要求,而提出了法律自身的道德性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与其他类似规则之间的存在于外部的关系,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因此,这本书的题目是法律的道德性,而不是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构成了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精髓。
富勒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即:一般性、公开性、未来性、清晰性、一致性、可实现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这八项原则相互作用构成法律内在道德的基本内涵。但是,经论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八个内涵不仅每一点自身存在张力,而且彼此之间可能不时的发生着冲突。
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自身内部的张力和矛盾,富勒所建立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分析框架就派上了用场,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包含着一种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他认为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某些独特品质作一番考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随后他认为,立法者有道德义务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清楚易懂,但这顶多只能算是劝告,除非我们准备界定他必须达到这样清晰度,否则便无法将这作为一项义务分派给他,而以量化制度来衡量清晰与否的设想显然是很难行得通的。因此,论证这些都导向一个结论: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根据富勒的分析,在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主张中,只有颁布或公开性可以转化为形式化的表述,适用义务的道德的要求。其他的主张则很难形式化为一项简单的规则。
在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性质之后,虽然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项独特的标准来检验合法性的完善程度,但我们却总也无法实现一种完善状态。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内在矛盾以及它所具有的愿望的道德,使我们对于它的追求永远只能是一个过程,永远只能是在努力之中的。正是在这样一个角度,富勒提出了“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
富勒正是凭借“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这一分析框架,经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内在矛盾的分析,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的属性,并进而提出了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结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富勒其实是力图从法律的内部解决法律与道德的难题。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说法律不是基于法律而成立的,而是法律因为具有内在道德成立的。法律自身的道德性是良法的前提条件。所以富勒主张,法律不能与道德分离。
现在的中国不断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与其重视法律的外在道德,不如把注意力放在法律程序道德的这样一种良法标准上,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提出的那八个标准便为一个堪称良法的规则提供了道德支撑,使得我们在程序上拥有了一套对法律进行道德审视的规范,也许这样一个标准更具有现实意义。
篇15:我希望法律相伴我们一生高中作文
全文共 1156 字
+ 加入清单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又有多少人在面对它的时候,不选择逃避,真正地勇敢地去对待,让它相伴我们一生?
“法律”这个词语好像在很小的时候就接触了。到了小学,平日里收看各类新闻,都能听到有关法律的故事。于此同时,法律这个词语似乎我渐渐地了解。到了初中,老师在政治课上再次提到。记得有一次,老师在黑板上大大地写下了“法律”这两个大字。告诉我们,何为法律,如何正确面对法律。老师说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很实用,更多地了解能够增加阅历,考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相关题目,所以让我们好好听,让我们记一下笔记。面对这个似曾相识的词语,我很感兴趣。因为法律包括很多,范围也很广。就像询问老师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老师却说,考试最多只考刚刚讲的那么多。记住这个就可以了。
我顿时不解。很明显,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只是种形式,至于其他,能够真正实践的寥寥无几。
还有很多触犯了法律的人。其中有些人在做错了之后,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于是产生了恐惧的心理。面对现实,选择退缩;面对当下,选择逃避。面对命运,遗忘了自己曾有的一颗纯正过的心灵。选择退缩,选择逃避,并不是说他们懦弱。只是他们潜意识中的第一意识是如此。就是想要逃。逃得远远的,不让警方抓到。如果他们这次成功了,那么他们还会有下一次的犯罪行动,还会有下一次的侥幸心理。选择逃避选择侥幸或许是可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恐惧,保护自己的不安,保护自己的无知,保护自己的心情。可是他们不知道,一旦久了自己就会习惯它,依赖它。直至自己在潜移默化里接受了这样的心理就是他们真实的面孔。是他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其实也知道,只是不去那么想罢了。他们曾经也许并不是真正想要犯罪的,直至最后,一切的一切打败了他们。他们遗忘了自己曾拥有过一颗纯正的心灵,抛弃了过往的所有,直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派出所中痛恨自己。可到那时,早已悔之晚矣。
我想,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更要关注些。法律是伴随我们一生的。我们要更好地了解它,尊重它,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我们需要注重它,面对它,而不是逃避。
中国有13亿人口。一个很大的灾难除以这个数字会变得很微不足道,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十三亿会变成一个很大的灾难。同样的,一份很小的注重乘以十三亿来说会是很大的一种支持。拿法律来说,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够注重它,那么法律这个理念不会像如今一样不深入人心,不会毫无意义。我希望,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也不仅仅是一个只需要扯着嗓子把法律喊在嘴边的口号。而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一个可以付之行动的实践行动。我真切地希望人们能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好好地进行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美好的素质。
[我希望法律相伴我们一生高中作文
篇16: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1077 字
+ 加入清单暑假,老师给我们留了一个特殊的作业--写一篇与法律有关的作文。我天天冥思苦想,可是,暑假快过完了,我也没有一点灵感,一个字也写不出来。没办法,我只好请教妈妈:“什么是法?”妈妈说:“我先问你几个问题,同学发生矛盾动手动刀杀死了另一个同学,这算犯法吗?”“当然算,这是杀人行为。”“有人在深夜,跑进了别人家偷取了财物,这算犯法吗?”“这是盗窃行为。算!”我说。 “是的,法就在我们身边,许多的事都和它相关。”
是呀,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比如说在十字路口,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有的人在红灯时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过马路,令一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车轮下发出刺耳的声音,令人心惊肉跳。每当看到这种情况,我总会想:“千万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就要出人命了!”
记得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也有些虽然没被制裁,但其实已是违反法律的事件。比如说,吸毒,抢劫,偷窃,迷恋网吧等。有一次,我们班有位同学发现自己一千二百块钱的生活费掉了,于是便给老师说,老师听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马上和另外一个老师急忙地赶往了教室,说明了情况,便开始调查了。老师们首先便叫我们同桌互相交换检查书包和抽屉,结果下来还是没有,老师便又教育我们说:“拿别人钱的那位现在如果站起来承认了可能还会减轻你的错误,如果待会儿还不承认,那被我们查出来了,那事情可就严重了!”正当老师说完时,老便发现有一个同学的脸色突变,老师们见了一下便把那位同学请上了讲台。于是便开始审问她了,先那位同学还镇静自如,结果越到后面,她就越慌张,最后便不打自招了。……老师为此便语重心长地教育了他,这事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有时或许只是一时迷惑,却会让自己的命运出现另一个大转折点,让自己的“画纸”沾上抹不去的黑点。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的生活如此安定。在21世纪,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发展。我认为,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素质,我们必须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立志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世界的美丽在于人们对规则、法律的遵守。为了让世界变得更美,让我们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我们要时时谨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篇17:让心灵开出法律之花高二作文
全文共 979 字
+ 加入清单对与错,天堂与地狱,不过一念之间,大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追悔莫及却也无可奈何。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当地法院的邵法官,在我们学校作了一场法制报告会,主要向我们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因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罪或令人憎恨,或令人同情,或令人感慨,错误一旦酿成,就算人情原谅你,法律也无法放过你。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多数的高中生年龄处于14—18周岁,即使大多数人不懂法也知道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数青少年心存侥幸:我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便可肆意违法了吗?当然不!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自有约束,给予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触犯《刑法》。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因为网络、家庭以及自身的一些心理原因才陷入了罪恶的深渊。因为上网,无钱时便小偷小摸,即使未成年也能构成盗窃罪;或因为心灵扭曲及家庭因素聚众斗殴或恶意伤害他人也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就算未成年,也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人有情而法无情,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压又岂容得罪犯的轻易挑战。
勿以恶小而为之,旷课逃学,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及讲你所谓的兄弟义气,这些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将你推进犯罪的深渊;就像一把工具,成为你犯罪的助力。犯罪的后果你又何曾想过,等待你的是无边的黑暗,等待你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与自责。当你在监狱中痛苦而又挣扎时,你的家人在承担你犯的错,在弥补你犯的罪,在替你接受社会的谴责。是否在你犯下罪责,伤害别人后,你的灵魂会快乐?你的心灵会喜悦?当然不,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你的灵魂会永远被束缚,你的心灵无法得到解脱。人是一种奇怪的生物,明知会痛苦,却依然无法克制自己。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是天使,它们的心灵都如白纸一样纯净。不会有人天生就是邪恶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无情,了解了犯罪的因果。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处于一个迷茫而又冲动的时期,犯罪源于心灵的扭曲,源于错误的引导。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净土,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希望每位青少年都能在一中和谐的氛围中成长,在学校都能受到正确的教育,在社会中遵法守法,为人善良,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与犯罪的后果。
青少年应当恪法守己,做人正直,守着心灵中的一方净土,不忘初心,人性本善,让法律在心灵中开出一朵花来。
篇18:高三作文法律700字
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正是有法律条文的存在,才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充实,更加美好。
警钟在黎明敲响,也敲醒了人们昏睡的心灵。无可否认,当代青少年的犯罪案件数正逐年上升,难道法律真的无法约束我们吗?
大家是否听说过一些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惨剧?大家是否了解过犯罪分子被抓后的后悔心理?大家是否记得那些惩罚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你们都忘了,也许早就被压在你们心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大家是否天真的认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惩罚甚至免去刑罚?你错了,法律在人人面前一律平等,即使你还是孩童,你终要背上你应负的责任。
湖北省某市一名中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母亲出于关心对该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孩子却不知悔改,心存不甘,动了歪念——趁母亲正在熟睡的时候狠心地把母亲砍死。可怜的孩子以为能为自己“报仇”,可最终依然难逃法网,走上了不归之路,流下痛恨的泪花……
一名中学生为了能按时参加朋友的生日派对,不惜违反交通规则,逆线行车。一位迎面而来的糊涂司机,因为车速较快而且没有看清前面的食物。车辆如一头慌乱的蛮牛,与少年相撞。少年的鲜花如彩雪般在空中飞舞,生命的歌谱却在此画上了句号,后悔已成了不可能的事……
事故的发生我们无法阻止,但我们却有能力预防它的发生。法律犹如我们的指明路灯,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犹如房屋结构的框架,只有深层扎根,才能使我们的生命大厦越建越高。生命因法律而充实,国家因法律而强盛,社会因法律而稳定……法律造就我们美好的生活。
法律的海洋沉浸着广大人民的权利。让法律的歌调钻进人们的脑袋,让我们打开封闭的心扉,让法律走进我们心中!
篇19: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全文共 1261 字
+ 加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篇20:法律与平安
全文共 396 字
+ 加入清单世间有一种概念,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才收到权益的保护,过上幸福的生活。这种概念就是——法律。从古至今都有法律,正如俗语所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但是还有一些人被一己的私利冲昏头脑,去干一些触犯法律的事。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到了这样一件事:几个小伙子,因为上网吧没钱就去抢劫,他们中间最大的才20多岁,他们的学历都不高,有的甚至才上到小学四年级,他们因为家庭环境的原因还有其他的原因办了这些错事,只能在监狱里度过他们人生中最美好的岁月了。
他们的亲人呢?他们该怎么办?他们为什么在做这些事时没有看到后果?因为他们的法律概念都不强,我们应该从小学就学习法律常识,长大了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
是啊,世界上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才会和平,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的权益才受到保护,正因为有了这种概念,人们才过上了幸福的,平安的生活。所以我们应该学习法律常识,这样才可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