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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十四号新闻(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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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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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师让我们观看了新闻大求真,我深受启发。

新闻大求真主要讲的是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讲述了小学生中存在的一些危险事件。比如:有些同学因过马路不看红绿灯,闯红灯,发生车祸;有些同学嘴里老含一些东西,进入食道,最后要做手术取出;有些同学遇到紧急情况逃避,在楼梯内丢了东西逆行捡东西,造成踩踏事件......

这些事件告诉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绿灯,以免发生车祸,也不要吞入一些小零件,堵塞气管、食道......其实,我也有这些危险动作:有时候不看红绿灯,闯红灯;有时候把橡皮、笔盖放到嘴里;有时候上下楼梯无秩序,甚至在人群拥挤的时候逆行。

今天,我看了新闻大求真,学到了很多安全方面的知识,受到了许多启发。我以后要改掉这些危险行为,不要让这些不幸的事故发生在我的身上,我要尽全力保护自己,让自己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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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月27日新闻大求真防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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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防溺水专题视频,直到现在心中久久不能平静。

在别人溺水的时候,不要在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下水救人,应该向附近的成年人求救,如果去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但是不能在水库和不安全的地方游泳。遇到火灾,不能着急,一定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巴,压低身子,如果火很大,应该用毛巾和手电筒向下面呼救,尤其不能坐电梯。

这个专题片,深入浅出地结合从发生在学校中的几个案例,给我们认真地讲解了发生各种灾害的原因和预防措施,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那么消失了,着实让人痛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一定要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做好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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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关于电视新闻标题写作技巧

全文共 3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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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新闻及其传播特性

要探讨电视新闻标题写作方法和技巧,就要先弄明白什么是电视新闻,电视新闻有怎样的传播特性。

一般来说,电视新闻较为准确的内涵是:“电视新闻是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音、画面为传播符号,对新近或正在发生、发现的事实的报道。”电视新闻的传播特性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新闻传播的及时性、传播符号的综合性、事实氛围的传真性、深度涉入的参与性。电视新闻作为一种渗透力极强的大众传播媒介,无论在信息传播还是舆论导向上,都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标题是电视新闻写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新闻播出时,在屏幕上打出的文字传播符号,用以揭示新闻的主要内容,对传播信息、沟通观众、引导社会舆论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标题写作一定要精心设计,反复推敲。然而,当今的电视传媒对新闻标题的写作水平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与报刊等传统媒体甚至互联网这样的新媒体相比,尤为不足。

二、电视新闻标题的作用

与报刊新闻标题和网络新闻标题的“导读”作用不同,电视新闻标题不是在新闻前面出现,而是在新闻播出开始以后才加上去的,因而没有起到提示后一条新闻开始的作用。换言之,电视新闻标题没有标位作用,其出现的目的主要是对报道内容的概括、提示,以帮助观众加强对新闻的理解,或者评价事实、表明态度、引导舆论。

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突出要旨

标题是新闻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那部分事实的浓缩和概括。例如,“我国预报天体和撞已达国际领先水平”、“锲而不舍,绿我神州--中央领导参加植树”,这两个标题提纲挈领、清晰明白,使观众一眼便能从标题中看清楚新闻的要旨,对新闻主题的表现有着直接的帮助。

(二)评价事实

标题对读者的引导,不仅仅表现在对新闻核心事实的提示上,还能够对新闻所反映的事实和意义做出恰当的评价,巧妙地揭示其实质,并以此影响舆论。例如这样两个标题:“合资,引进来,更要利用好”、“打击棉花掺杂使假行为刻不容缓”,这样的评价深刻尖锐,直接触及新闻事实的本质内涵,借以引导舆论。

三、不同体裁电视新闻的标题写作

俗话说:“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新闻标题之于新闻体裁,也像衣服之于人,应视“体裁”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写作特点和写作方法。在这里,我们把电视新闻分为消息类、专题类和评论类三种体裁加以探讨。

(一)消息的标题

消息主要是迅速、简要地报道国内外发生的新闻事实。因此,电视的消息类新闻标题应该主要在于摆事实,侧重表现事物的动态,回答正在发生什么这样的问题。一般可分为叙述式标题、概括式标题和提示式标题三种。

1.叙述式标题

叙述式标题,就是用直接叙述的方法,把消息中最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简明扼要地标示出来。这种类型的标题是电视新闻消息中广泛采用的。例如,“天安门广场竖起‘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倒计时牌”、“国际田联对中国田径运动员进行飞行药检”、“广东警方迅速破获‘东星轮’千万元劫案”等等,都是对新闻中最重要的事实的直接陈述,通俗易懂。

2.概括式标题

概括式标题是对新闻报道的内容、主题的概括和凝练。例如,“朱卡嘉没有走”、“代表民心的四次掌声”、“广东:农民成了现代农业投资的主体”等等,这些标题都是对报道内容和思想的最集中的概括,凝练,扼要。

采用提问式的写法,如《这样收费合理吗?--关于大连站车票问题的报道》,这种问题性标题也是对报道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的概括,以引起观众的注意。

3.提示式标题

提示式标题在以往的电视新闻中应用不多,是近几年才被一些电视媒体采用的。这类新闻往往都是一些短消息,特别是在大杂烩式的组合编排中,以时间、地点或者其他标准将各条新闻加以区分,有的也是以新闻的主题词、关键词来标示。这类新闻标题往往是不完整的,它只是提示式的,如“美国:火山”、“匈牙利:汽车大赛”、“珍稀动物”等等,都极为简练。

(二)专题的标题

专题,是就某一新闻题材作比较详尽完整的报道。它的标题一般不宜太实、太露、太直,要做得虚一些、含蓄一些。不宜像消息那样把新闻中所言、所明之理,在标题中直截了当、合盘托出。由于专题需要比较详尽地描述新闻事件发展变化的过程,需要再现人物的精神风貌,主要着眼于开掘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思想意义,使之成为窥见人物心灵的“窗口”。例如这样几个标题:“三军战三江”,气垫恢宏;“粤海情融天山雪”,寓意深长、耐人寻味;“兄弟情”颂扬了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人与人之间兄弟般的真情厚谊;“西海固连着中南海”,生动形象地传达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的关心,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这一全片的主旨。

(三)评论的标题

电视新闻评论是虚实结合、记叙结合,因此其标题的特色是据事立论,带有提问题、指方向和阐发观点的特点。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中经常采用这类标题:“法规为何成空文”、“连续诈保为何得逞”等,既点明事物的本质,又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问题,引人深思;“苦涩的苹果”、“难转的‘金轮’”等,把要论的事和论及的理都概括地写进了标题;“‘罚’要依法”、“对话比对抗好”等,旗帜鲜明,直接阐发了对所要论及的问题的看法、见解和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电视新闻专题和电视新闻评论的标题,有时除了主题之外,往往还有副题,如“潜在危机--关于童工现象的思考”等。

了解不同新闻体裁标题的各自特点,便于掌握标题写作的一般规律,同时注意各自的特殊性并加以区分,以免出现张冠李戴、题不对文的现象。当然,在实践中,各种新闻体裁的标题之间存在差异外,往往又是互相渗透的,并非完全不可逾越,关键是要运用得当。

四、电视新闻标题的写作重点

除了“量体裁衣”外,电视新闻标题的写作技巧概括起来说,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准”--标题要概括新闻中最重要、最有特点的精华部分。标题是一则电视新闻报道的提要和点睛之笔,因而标题写作要紧贴主题,对新闻事实的表述要准确、精当,以概括新闻内容的精髓和实质。这就要求记者、编辑有对题材高度的概括和把握能力,才能做到用词准确适当,分寸得体。

二要“简”--标题要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电视新闻标题的遣词造句要平实朴素,明白晓畅,让观众在一瞥之中,不假思索地便能了解它的内涵,切忌艰涩、生僻或华丽词藻的堆砌。当然,通俗化并非简单化、公式化,标题写作忌讳相互模仿,重复陈旧,像“……成绩显著”、“……留给我们的思考”这类的标题,在今天就很落俗了。另外,电视新闻的标题相对要短,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冗长的复合句、不必要的副标题等的出现。

三要“隐”和“新”--标题要形象生动,力求新颖独到。标题要让人俗中见雅,俗中见奇,俗中生趣,起到“言近而旨远,辞浅而义深”的表达效果。因此,可巧用修辞方法,或用具体、浅显的事物替代抽象、深奥的事物等技巧。例如,“一脚油门踩到底”,生动活泼,简洁明快,动感强烈;“六年冠军梦,圆梦在津门”,对仗工整,语言凝练,文采斐然;“检查团来了!走了!”,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引人深思。这些都是做到了“隐”的标题,即有内涵、有寓意、有悬念。同时,一个好的标题,一定要别出心裁,一定要有个性特征。不用别人用过的,不用俗滥陈腐的套话,要用“新”,才能体现作者的独具匠心,才更能抓住观众的心。

四要“针对”--标题要配合电视新闻的传播特点。电视是图、文、声、形并茂的,电视新闻也包含了画面、音响、解说等多媒体因素,因此电视新闻标题的制作也要注意与这些因素相配合,做到符合全片的风格和基调。例如下面这些例子:“城里人下乡购时装”、“走南闯北看浙货”,这样的标题中蕴含的动感,就很好地配合了电视画面的连续运动性。另外,电视不仅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更是一种艺术。因此,我们同样应该重视电视新闻节目的艺术内涵和审美标准,文本记者和编辑也应该追求标题中的文采、意蕴、内涵和感染力。

五、结论

总之,电视新闻标题的写作并非易事,其中包含着诸多的技巧和艺术,新闻工作者对此不应小视,而应当作一门学问去精心锤炼。笔者在这里讲到了一些方法和技巧,也只是“冰山一角”罢了,从业人员要想做到“信手拈来”,还得在实践中多写多练,毕竟,熟能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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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行孝?值得深思新闻素材

全文共 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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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川师大女学生向社会借资200万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帖子在网络上走红。

文中,自称川师大毕业的21岁女生樊师贝希望有人能够“支持”她200万元,可以为父母在城里买一套房子+装修+两份社保,目前还没有工作的她承诺将在15年内将贷款还清,并且承诺“我的后半生将为你而活,创造的财富都可以属于你”。该帖立即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

笔者看过这则贴文之后,甚是震惊,一是为这位女大学生的另类做法汗颜;二是质疑这位女大学生的此般“孝心”怎能被“铜臭”亵渎。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一直居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首位,而且自古以来,传承孝道的故事不绝于耳。从董永卖身救父,到东汉黄香扇枕温衾等二十四孝故事,总能让我们感悟到古人孝亲之情。时至今日,虽然孝道一直得以传承,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打着“孝心”的幌子,借机上位,传统的孝亲美德就这样被一些人给亵渎。

而就这个女大学生的“孝心”来说,她口口声声说要“孝顺”父母,但她这种“诠释”孝道的做法可取吗?其实并非如此,向他人借资200万,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无形当中就是给自己画了一张“卖身契”。试想,哪个家庭、又有哪个父母,愿意拿自己的孩子作抵押房款的筹码呢?这位女大学生的做法,只会给父母增添额外的心理重负。不知这个女大学生想过没有,他们的父母将会为之遭受多少社会舆论压力?这究竟是“孝顺”父母、还是坑害父母?毫无疑问,她的这种做法,就是对孝道的亵渎,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庄子有云:“以敬孝易,以爱孝难,以爱孝易,以忘亲难。”这句话把对父母的孝分出三个层次,一是以敬行孝;二是以爱行孝;三是忘亲而孝。庄子认为,对父母恭恭敬敬,比较容易做到;而对父母充满真诚的爱心,这样的孝,相对就比较难;而最难的孝,就是对父母怀有一种十分自然的孝的感情,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一种孝的情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父母的孝,提供相应的物质生活保障只是其一,但最关键的,还是要用自然之情去温暖父母,从心理上给予父母最大慰藉,从而使之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因此,我们奉劝这位女大学生,对父母表达孝心无可厚非,但是万万不可让一些沾满“铜臭味”的东西玷污了原本纯真的“孝心”。因为父母需要我们自然行孝,而不是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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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钓鱼岛新闻作文

全文共 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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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国渔民去钓鱼岛捕鱼,遭到了日本非法扣押。

自古以来,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因近代太弱,被日本控制,还在上面建了灯塔。但那里还是中国的领土 ,所以我国渔民可以在那捕鱼。但日本觉着那里是他们的领土,把渔民非法、强硬扣押,我国强烈要求放人。经过国家和人民的一再要求和抗议,最终,日本把渔民放了。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贫穷、弱小时,常常会被外国侵略甚至占领,她的国民也会被外国人欺辱。比如:我国近代,清政府软弱无能、贫困落后,我国被外国侵略、占领……钓鱼岛就是这时候被日本控制的。这次日本之所以把我国渔民放了,是因为我国越来越强大、富有,嫦娥二号卫星在西昌成功发射就说明了我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学习,学习建设祖国的本领,把祖国建设得更强大。

我的梦想是让祖国更强大,屹立在世界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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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闻日记600字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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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我从不接触过作文,只觉得动画片确实很好看,到了我十一岁的时候,我才开始看新闻,同时,我也渐渐喜欢看新闻,现在,每逢假日,我都会每天坚持看新闻,这让我产生了很多的感受。

在每天看新闻时,我不会感到无聊,就感觉有人在和我很投机地交谈着,即使一个人在家,也不感觉孤单。

我觉得,新闻并不全是给人解闷的,在新闻中,我可以了解身边的小事,整个中国的大事以及全世界的大事,我不再认为只有大人需要关心国家大事,每天能了解这么多的事情,我觉得自己更像一个公民了。

我认为,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新世纪的小公民,关心周围,关心国家,关心世界就是我们的义务,就应该像古代一位诗人所说:“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每天看新闻,可以学到很多知识,我自己总结了四点:一是生字,二是生活中的技巧,三是一些有关的物理、化学知识,四是学习中的技巧。能在新闻中学到这么多的知识,看新闻也成为了一个知识乐堂。每天坚持下来,一个假期的收获还真不少呢。

在新闻中,我不仅可以学到丰富多彩的知识,还可以培养自己的情操。每当新闻中报道有人遇到很大的困难,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我自己也会感觉到难过,有时候,也曾经想伸出援助之手,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她减轻一点负担。每当看到新闻中故意伤害他人的坏人,473我总感到愤怒,总想见到这个坏人,和他讲道理,同时也希望他能改过自新,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好人,不要再干坏事。以后无论有多大的难言之隐,多不能伤及无辜。通过每天看新闻,我渐渐的希望有困难的人能够走出险境,世上的坏人都变成好人,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从现在开始,我喜欢每天看新闻,新闻将成为我的第二个人生朋友。

每天坚持看新闻,越看人生越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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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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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健康,就不会有奇迹,没有安全,祖国也会少一份希望。自从我看了《新闻大求真》这个节目以后,使我受益匪浅,每一个孩子,有可能是以后奥运会的世界冠军,有可能是一位鼎鼎有名的文学家,也有可能是一位国之栋梁。可如果没了安全,祖国和社会的希望就将会受到大大的损失,科技发展将会缓慢,所以,每一个人都要拥有安全。

《新闻大求真》这个节目播出以后,告诉了我许多关于预防溺水的安全知识,也警告了各位热爱游泳调皮活泼的孩子不能在不安全或不熟悉的情况下游泳,各位不会游泳的小孩们也一定要尽快学习可以预防意外。

在炎热的夏天,骄阳似火,如火如丹,每一个小孩都想去游泳,可却也是溺水发生最多的时候,所以,要去游泳的话,必须要在大人的陪同下,一定要注意安全,尤其是一些淘气的小孩子,他们总是会有一点逞强,说自己不用救生圈,不用做热身,有的甚至用一只手游泳,结果在游泳的过程中抽筋,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险,不能在不熟悉,不知水情的地方游泳,以免造成不可预料的危险,所以每一个人都需要记住这些防溺水的知识,可真是名不虚传,对人可有效了呢!

希望每个人都身体健康,认真学习,千万别让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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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溺水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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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栏目于2012年开通,节目用科学的方法关注社会热点,用实验的方式还知识于民。昨晚的溺水专题节目让我们印象深刻。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而纵观这些事故,又大多是因大家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引起的。有一篇报道说:我国每天都有近40名学生意外死亡,也就是说中国每天都在减少一个班级。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啊!

同学们,我们即将迎来期末考试,为了迎接这一学期中最重要的时刻,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除课堂上专心听讲外,课后要认真完成作业,更重要的是还应该合理安排时间,按时作息,中午一定要好好休息,保证下午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使自己的学习效果更高效。

中午要好好休息,就一定要呆在家里睡觉,不可以到处乱跑,任何活动都不要参与,特别是不要私自跑去游泳。咱们高市乡没有专门的游泳池,部分同学因为天热喜欢到瓯江、水库、水潭、小溪等游泳。因为水不卫生,水下不平坦,水下也许有暗礁、暗流、杂草等,所以不要私自去游泳。

最后请同学们允许我送给你们三句话:

少一次水中嬉戏,就少一次安全隐患。

莫贪一时凉,徒留一世悲。

别让生命的火焰熄灭在冰冷的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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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相关新闻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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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昨日在青岛开幕。第一个决赛日,最受关注的明星绝对是参加400米自由泳决赛的孙杨。结果,重回赛场的他以3分42秒16的成绩,轻松夺冠。

男子400米自由泳是第一个决赛日的第一场对决,也是孙杨新赛季的第一场决赛。在国内赛场,孙杨在这个项目的优势,相当明显。尽管他的出发,比预赛时还要慢了0.01秒,但很快实力上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第一个转弯,孙杨就已经轻松排在了首位。前100米,他的摆臂速度相当快,节奏控制得也十分出色,迅速将领先优势扩大到了1秒多。随后的比赛,冠军更是毫无悬念,孙杨几乎以每50米多快1秒左右的优势,把对手远远甩在身后。最终,代表浙江出战的孙杨以3分42秒16,领先第二名六秒多的成绩,获得冠军。这个成绩,是本赛季目前为止的世界最好的成绩。

本届冠军赛,孙杨一共报了6项比赛。比赛的频繁,对于还有伤在身的他,是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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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新闻联播观后感

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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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闻联播》讲的是:1.中国与马耳他两国领导人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四十周年。2.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六次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3.贾庆林会见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穆罕默德。4.新春走基层:(1)太行山两端的坚守。(2)青海玉树:探访重建中的东风村。(3)西藏先心病患儿首例外科手术今完成。5.黑龙江双城:男子徒手接住坠楼少年。6.全国大部分地区热门线路有余票。7.根河再现超低温,大雾笼罩中东部。8.环保部要求严查广西镉污染肇事企业。9.2012年欧盟首次非正式峰会闭幕。10.关注叙利亚局势。

其中,我最为关注的是男子徒手接住坠楼少年。在还没有看结尾之前,我为他们的性命担忧,看了结尾后,我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但中间的过程还是惊心动魄,假设一下,如果他们与所站的地方在相差10厘米,结局又会怎样?

西藏先心病患儿也是我一直关注的,我真心的希望他们能早日康复。

我以后要多多关注新闻联播,关心国事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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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看新闻大求真感想

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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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收看了一部关于安全教育的片子。

首先,电视上放了一个大力士,可以把5吨重的车子推动,可是被5个小朋友跑过去的力量推动了,力气有625公斤。所以楼梯上走路不可以推推搡搡。

后面让我知道了发生危险时要用手保护头和胸。

下面说了有一位叫鲁贝贝的同学,有一天他闯红灯,结果被车撞了,让我知道不可以闯红灯。

过了两个月,他把一个东西放进嘴里,生病了,这个让我知道不能随便把异物放进嘴里,不然会生病。

又过了两个星期,他的外公吃好吃的油炸食品,他站在旁边,结果油炸到脸上了。这个让我知道了不可以靠近热油和热水。

最后鲁贝贝因为找不到弟弟,想看看楼下有没有,就一不小心掉到了楼下,让我知道了不可以去爬栏杆,否则会掉下去。

安全教育视频让我学到了很多安全知识,我觉得对我们很有用。

3月31日新闻大求真观后感300字

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观后感300字

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200字

新闻大求真观后感2015【最新】

2015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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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税务新闻有奖征文启事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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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提高公众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公正执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拂晓报社决定联合举办税务新闻有奖征文活动,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投稿。

一、征文时间

自见报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截止。在《拂晓报》1版、2版开设“税务新闻有奖征文”专栏,择优刊登来稿。

二、征文对象

此次活动面向全市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和税务干部职工。

三、征文要求

(一)稿件要以身边发生的难忘税收故事、个人对税收的认知和感悟、诚信纳税背后的人与事、税务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税收改革与发展、税收在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等为主要内容。要求内容积极,健康向上,题目自拟,体裁以消息、通讯、特写、言论为主,字数在1500字以内。

(二)参赛作品应属原创,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由此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作品提交者承担。

(三)征文请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fxbzbb@163.com,来稿须标注“税务新闻有奖征文”字样。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便于通联。

四、评选奖励

征文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本次征文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2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元;优秀奖10名,奖金各200元。评选结果将在《拂晓报》上公布。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拂晓报社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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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一张难忘的新闻照

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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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紫露

1937年8月28日,上海火车站传来了隆隆声,这是日本的轰炸机在轰炸上海火车站。

上海原本是一座绿水环绕,峰峦叠翠的秀丽小城。而现在,白天变成了黑夜,太阳被黑烟笼罩着。断裂的天桥,弯曲的铁路,倒塌的房屋,满地的碎片,火车站一片狼藉。弯曲的铁路上坐着一个无助的男孩,他全身是血,脸上全是眼泪。小男孩儿的爸爸妈妈呢?他们在哪里?小男孩叫什么名字呢?

原来小男孩的名字叫小涛,他们一家三口在一家面馆吃早餐。爸爸妈妈听到隆隆声,马上碗筷一丢,抱着小涛快速奔跑。可是他们快速奔跑也没有用,难道能奔跑赢飞机吗?突然一颗炸弹落在了小涛爸爸的头上,顿时黑夜里面有很多鲜血,那是小涛爸爸和其他人的,小涛的妈妈马上抱着小涛四处找地方躲,可是有一颗子弹击穿了小涛妈妈的手臂,小涛妈妈忍着疼痛继续奔跑,可还是有一颗子弹射进了小涛妈妈的身体,小涛妈妈已经没有了力气,小涛就这样被丢在了铁路中间。妈妈去世的时候嘴里还呼喊着小涛的名字,只留下小涛孤独的嚎啕大哭。这一幕被一个记者看到了拍了下来,记者把小涛送进了孤儿院,从此他就成了成了孤儿。

我们通过这张照片看到了战争给我们带来的伤痛,看到了日本侵略者的滔天大罪,所以我们要发愤图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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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闻大求真观后感500字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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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它,必须珍惜你所拥有的美好。我国教育部委托《新闻大求真》制作了一期关于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的节目,我也观看了。

关于溺水事故,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吧!但有些中小学生明知道野外水区危险,却还是去水区中游泳,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调查,全国中小学生非意外事故死亡中因溺水死亡的约占三分之一。

《新闻大求真》也进行了调查,150名学生,会游泳的占30%,其中野泳过的占了15%,大多数都发生了意外。一旦发生意外,如果周围没有大人,很容易失去生命,就连游泳运动员在野外游泳也会发生意外。因此,不要到野外水区玩耍。

同学们,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我们的安全,请大家不要野泳,如果发生意外,会牵连到很多关心我们的人为我们感到伤心,父母辛辛苦苦的把我们养大,如果我们这么不重视生命,让他们为我们伤心,就会辜负他们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

这期《新闻大求真》做的非常好,它用了许多测试来证明了溺水的危险,让我们知道了生命的来之不易,因此,请大家不要到野外水区玩耍,更不能去野泳!

生命是宝藏,是黄金,我们中小学生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努力学习,回报自己的家人和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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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闻体裁知识

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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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体裁有消息、通讯、特写、专访、评论等。消息一般报道事实比较单一,突出最新鲜、最重要的事实,文字简洁,时效性最强。通讯是一种比消息更详细和生动地报道客观事实或典型人物的新闻体裁,它以叙述和描写为主,兼用议论、抒情以及修辞等表达方式,及时报道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人物、事件、工作经验和地方风情等。新闻特写是新闻体裁中富有表现力的重要体裁,以描写为主要手法,“再现”新闻事件、新闻人物“一瞬间”的形象化报道,它抓住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某些重要场面,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两个片段,用描写手法给予集中的、突出的刻画,将富有特征的真人真事“放大”和“再现”在读者面前,给人们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使人们感受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新闻专访是记者事先选定采访对象,对特定的人物、文体、事件和风物进行专题性现场访问之后所写的报道,是集新闻性、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炉的一种可读性很强的新闻体裁。新闻评论是一种对最新发生的新闻提出的一定看法和意见的文章,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件和重大问题发表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新闻媒介中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

新闻“六要素”:WHEN时间、WHERE地点、WHAT事件、WHO人物、WHY原因、HOW结果。

新闻结构:标题(引题、正题、副题)、导语(第一段或开头第一句话)、主体(展开新闻事实的叙述)、结尾(结语)  (有的新闻还有背景,通常安排在主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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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闻大求真读后感300字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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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讲了一些我们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节目中做了几个实验,五个小朋友一起推,一共产生了627kg的压力。在踩踏事件中,没有人能够阻挡这样的压力。又做了一个实验,就是有两个队各用不同的方式保护气球。红队的气球都破了但是蓝队没有,因为蓝队是用了两个胳膊交叉抱住胳膊肘,给气球留出了空间,所以气球没被挤破。专家告诉我们,当踩踏事件发生时,你要像保护气球一样保护自己的胸腔。歪倒时双手抱头,身体蜷缩侧卧保护自己。还讲了一个名叫鲁贝贝的小朋友的惨痛经历,有一次他上学过马路时没看红绿灯被汽车撞了,他还吞下了哨子,自己炸鸡翅烫伤了脸,还从楼上摔下来了。我们可不要像他那样,要好好的保护好自己,注意安全。

新闻大求真很有用啊!我喜欢这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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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新闻大求真观后感作文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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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学生身边,有无处不在的危险!它们会给我们的生命带来威胁!如:溺水、车祸、高空跳楼、踩踏事件 ……这些事情都会给我们带来安全隐患!在看过《新闻大求真》之后,我觉得踩踏事件是最可怕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如果处于人群中,不可以突然蹲下。在20xx年西安海洋馆有这样一起案例!在满满当当的电梯上,有一个男孩突然蹲下,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如果有物品掉落,不可以逆行回头去捡。20xx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正是因为人流逆出,最后造成了摔倒被踩踏。有36人死亡,49人受伤!

出口必须要保持没有杂物。20xx年9月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因为出口有一个海绵垫,造成6人死亡,26人受伤!

如果遇到踩踏事故,要两手交叉,腿微微的弯起来。用自己的肘关节对抗力。如果这是你已经摔倒了,那你就要保持侧身双手抱头,蜷缩膝盖到胸腔前,不要仰卧。还有一个小口诀就是:“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胸蜷身体。”要记好这个小口诀哦!

安全隐患在身边,须要谨慎讲安全!踩踏事件虽可怕,要有知识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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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新闻写作指导:时事评论怎么写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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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发表意见、阐述观点、表明态度的体裁。与其他言论一样,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组成,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准确性。立意新颖,论述精当,文采斐然。

1、展开话题:说说你对这件事的观点。

2、分析这件事对社会、对人们、对自然等的影响 。

3、提出建议或希望。

(1)按评论对象的内容分类:有政治评论、军事评论、经济评论、社会评论、文教评论、国际评论。

(2)按评论的解说型评论性质功用分类,有论、鼓舞型评论、批评型评论、论战型评论等。

(3)按评论写作论述的角度分类,有立论性评论、驳论性评论、阐述性评论、解释性评论、提示性评论。

(4)按评论的形式分类,有社论、编辑文章、评论、评论员文章、短评、思想评论、专栏评论、新闻述评、论文、漫谈、专论、杂感等

时事评论的写作:

第一,要注重针对性。需要文明回答的主要思想,解决的实际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具体的科学的分析,实事求是地给予说明、回答和指导

第二,论点要新鲜。就一篇评论而言,论点是观点。是灵魂。论点不新鲜,或者和报纸上或网络上发表过的相雷同,读者看了开头就兴味索然,不想看下去了。

第三,论据要有典型性,具有说服力。评论的论据,就是用来阐明论点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论据,既是论点的依据,又是评论判断和推理的基础,因此,精心挑选作为论据的事实,至关重要。

第四,说理要有深度。写评论,要在说理上下功夫。一篇评论,说理有无深度,往往关系到它的成败。

此外,评论写作还要注意写得平易近人,力避老话套话,力求有点文采,使评论写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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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新闻大求真观后感500字

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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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在家观看了 《新闻大求真》,节目里主持人为我们做了几个小游戏,通过直观地模拟人潮涌动的场景来告诉我们遇到危险情况如何保护头部和胸腔。天啊,仅仅五个小朋友的测压力就是七百多公斤,假如十个、十五个、二十五个,甚至更多的人拥挤在一起,那该会有多大的压力啊!

看完这个模拟后,我内心受到了深深震撼。每天都有许多儿童因为各种状况受伤或死亡,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拥挤、踩踏、误吞东西、烫伤,坠伤等等。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疏忽造成的。

我的身边也发生过这样一回事。有一个小朋友喜欢把扭扣放进嘴里玩,有一次,他一不小心便把纽扣吞进肚子里了,结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出来。这真是太危险了。 我们的学校有两千多名学生,有什么活动也会很拥挤,因为同学们不能正确礼让,还喜欢追逐打闹。所以上下楼道就变得很危险了。也许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

我们一定要爱护生命,才能有美好的明天和未来,正如我们的袁校长所说:生命安全是“1”和其他的都是“0”只有有了生命,拥有健康,我们才能将数字无限大。同学们,让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做文明人,好好珍惜这只有一次的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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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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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我和妈妈一起看了《新闻大求真》这个节目,节目中教会我在踩踏事件中如何保护自己,还通过男孩鲁贝贝的演绎讲述了孩子们容易发生的意外情况。

看完节目,发现以前我也做过一些危险的事,虽然没有像鲁贝贝一样严重,也在事故中明白了一些“不能”。今天我觉得发生踩踏事件,误吞异物,不遵守交通发生交通意外,高空坠落等事故都很可怕,希望大家不要学习这个坏榜样,免得自己像贝贝一样全身是伤。

我想提醒大家:如果你遇到人群拥挤的时候,要双手交叉抱在胸前,万一你摔倒了,一定双手抱头,双腿收紧靠住胸部,防止被踩踏窒息。在马路上要走斑马线,观察信号灯,记住红灯停,绿灯行,还要记得先向左看,再向右看。不要把什么都往嘴里放,注意食物中是否有不能食用的物品。

以后大家都要多多注意安全,避免不幸发生在我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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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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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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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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