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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申请应该怎么写(汇总20篇)

导语:现在的年轻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主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年轻人应该要有自己的想法的英语作文。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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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照焦裕禄精神,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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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兰考县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讲话的通知》、《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学深悟透、落到实处,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全党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为此,我们必须结合自身工作、学习实际,抓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做好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为各项工作确立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切实增强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政治责任感。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自觉担当起责任,积极投身教育实践活动。要确立较高标准,始终贯彻整风精神,聚焦“四风”,有针对性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讲认真动真格,通过改进作风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不达标准不交账。要严格按标准检验活动成效,把是否做到言行一致、解决问题,作为党员、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实践载体,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的要求,永远保持共产党人崇高精神境界。要学习弘扬焦裕禄同志的公仆情怀、求实作风、奋斗精神、道德情操,学习焦裕禄同志的事迹和言论,从中把握党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把握改进作风的重点。要把焦裕禄精神作为一面镜子,深入查摆自己在思想境界、素质能力、作风形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促进党员、干部向焦裕禄同志看齐,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

三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的要求,始终坚持领导带头、层层示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自己以一个普通党员身份摆进去,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示范到位。要做到抓作风建设返璞归真、固本培元,真正触及党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要下决心减少应酬,保持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实实在在做人做事,坚决不搞“假大空”。要对一切腐蚀诱惑保持高度警惕,慎独慎初慎微,做到防微杜渐。

四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指导原则,确保每个层级每个单位活动取得实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教育实践活动。要整合好资源,使各种因素同向着力、相互协调。要把握好节律,有先有后、适当压茬。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让每个党员、干部都能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要坚持开门搞活动,开门听取意见、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制度。要严格督导把关,突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跟踪督查落实情况。要既见物又见人,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五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特点规律和县域治理特点规律,把开展活动同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推动发展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能力;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发展潜力转化为发展优势;与富民利民结合起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与加强基层基础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有人说,如果每一个县委书记都像焦裕禄那样,我们的祖国会更加繁荣富强;如果我们每一个公务人员都像焦裕禄那样,我们的人民会更加幸福安康;如果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像焦裕禄那样,我们的党旗会更加辉煌鲜亮。

那么,我也想说:如果我们学校的每一位党员、干部、老师、学生,都能够以焦裕禄精神为旗帜、为镜子、为标尺,在对比参照中不断深刻反省,在扪心自问中不断深入思考,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责任感,以胸怀百年、勇立潮头的气魄,以苦干实干、分秒必争的干劲,去持续推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我相信,一个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具有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衡阳师范学院就一定会矗立在中国大地上、矗立在世人面前。同样,如果我们音乐系的每一位领导、老师、同学都能够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对照“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的焦裕禄精神和“三严三实”要求,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做起,着力抓好党员党风、干部作风、教师教风、学生学风的建设,我们音乐系的明天一定更加灿烂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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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要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三个坚持”让我印象深刻,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将规范司法的意识渗透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二是坚持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办案依据、案件流程和处理结果,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和答复,倒逼司法办案的规范;三是坚持强化外部监督,认真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的监督,提高检察环节办案的公正、透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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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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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悦悦”救助者获“良心人物”奖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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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车两次碾轧、18位路人漠然无视的2岁小悦悦,挺身而出的拾荒阿姨陈贤妹昨晚获“良心人物”奖。昨晚,“2011平凡的良心”颁奖盛典在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举行。

除了陈贤妹,“良心人物”代表还有:天安门广场义务捡垃圾的75岁老太太刘玉珍;照顾着108个流浪儿的“白菜爸爸”石清华;7年义务修建了700级台阶的开山爷王振明;勇救落水女孩,拒收10万元恩谢的昔日铁窗囚徒耿旺;自建盲人电影院,为盲人讲述电影人生的王伟力;照顾非亲老妈17载的退伍老兵杨森;13年温情照顾,唤醒植物人丈夫的杨立英;父亲瘫痪后母亲出走,幼小肩膀撑起了一个家的11岁男孩陈财东;小巷凌晨突发大火,挨家拍门救下15位邻居的12岁小女孩夏鹃。

在这个不平凡的时代,正是一颗颗平凡的爱心彰显着道德的力量,引领社会的风尚,支撑起我们精神的家园。

陈贤妹人物故事

今年10月13日,两岁零四个月的女童小悦悦在广佛国际机电五金城一街道先后被一辆面包车和汽车两次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拾荒的阿婆陈贤妹救起女童并找到孩子家长。

陈贤妹台上感言

陈贤妹上台时,全场观众起立以掌声迎接这位善良的老人。

陈贤妹的普通话讲得不好,但是大家都听懂了她的话——“多谢大家。我只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良心,作为人心中的最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良心的自我发现有两个结果:

要么从自己既有的作为中获得精神的快慰,要么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悔恨交加,以致觉得自己的一切都逃不过良心眼睛。

世上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

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道德生活的最高境界;

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塑造有德之人的第一步;

做坏事竟心安理得而不觉得受良心的谴责,则属于只有靠严厉的惩处才能纠偏的行为。

毫不夸张地说,良心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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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这是我应该的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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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妈妈去内蒙古东胜市探亲。我们踏上了一列绿色的票车。我倚窗远眺,外边的景物都随着车轮扣击钢轨的“咯噔”声从我眼前急闪而过。我伴着这和谐优美的“乐曲”,迎着那扑面而来的微风、花香,沉浸在美好的遐想之中了……

车上上来了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奶奶,她挎着一个沉甸甸的竹篮子,额头上挂满了晶莹的汗珠。车上行人已经很多了,她扫视着车厢里的座位,但都坐满了人,没有一个空位子,这时,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同学站起来,很有礼貌地让这位老奶奶坐到他的位子上,老奶奶正要谦让,那个小同学已经把她拉到了座位上,把她的竹篮子放在了车箱底下,他自己站在了旁边。

忽然只听“哇”的一声,一个小男孩呕吐了一地板,溅了那个小同学一鞋。那个不知所措的妈妈连忙掏出一块崭新的手绢递给那个小同学擦。那个小同学却转身急忙拿来了拖把、簸箕,用一块脏布把那些令人作呕的脏水一齐扫了个干净,又把它们倒进了垃圾箱。这时服务员叔叔赶来了,他用拖把把地板擦得干干净净,又端来了一盆水,让孩子洗了脸,又转身工作去了。这时,那个小孩子的妈妈对那个素不相识的小同学连声道谢,让他擦净了鞋子。

这时列车在一个山区小站停住了,那个小同学急忙向车门走去。那个年轻的妈妈还是激动地说:“谢谢你,小同学”,他的脸涨得通红,擦了一下脸上晶莹的汗珠,转过身用他那悦耳的童音说道:“这是我应该做的。”说罢,转身向车门走去。

我此时感到脸上火辣辣地发烧,我为他的行动而深深地感到无比愧疚。列车慢慢地开动了,我随着微微抖动的车箱,倚着车窗想了很多很多……

那个不知名,可敬的小弟弟的身影常常浮现在我的脑海里,它时时都在鼓励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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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共 2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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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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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白血病救助募捐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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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今年11月,库伦旗库伦镇东树嘎查包全儿子,五岁的包伟伦被查出《儿童淋巴细胞白血病》现需高昂的医疗费,为了给患白血病的儿子治病,现已负债累累,昨日看到其父亲在白血病房里绝望痛哭:“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救治孩子……”但问题是他已无家可倾,无产可荡。爷爷奶奶在泣血倾诉,震颤人心的家庭悲剧面临重演…… 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儿童白血病已成了“可治之症”,且疗效良好。

然而,当一个儿童被查出患白血病后,面临的最大打击是无钱治疗。面对数十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他贫困的家庭只能选择放弃。而后果就是一个小天使般的稚嫩生命的夭折,家庭遭受巨大的打击。

为凝聚社会爱心,救助他的白血病患儿,我特向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希望各界人士伸出爱心之手,开展募集资金的募捐活动,救救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孩子!一样的生命一样的梦,每一个梦都呼唤着人间真情,都憧憬着生的幸福美满;一分一元百元万元,每一分钱都凝聚着人间至爱,都昭示着无私奉献的高风亮节。白血病患儿和健康儿童一样,都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关爱她就是关爱未来。

我们呼吁:

大家都来做白血病儿童的爱心天使,给面临生命威胁的白血病儿童送去福音,让他的患病儿童也拥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明天。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小编代表他的家人真诚地向捐赠单位及个人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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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这是我应该做的

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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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细雨蒙蒙,像绣花针一样从天上落下来,正当我们美滋滋的喝着甘甜的山泉水时,云南地区却遭受了特大的旱灾,别说灌溉,就连用的水也需要官兵们通过水运过来,国家领导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纷纷带领大家捐款,我们学校也不甘落后,召集全校学生进行一次“爱心捐款”活动。

当天,天上下着牛毛般的、淅淅沥沥的小雨,虽然有雨,但活动依旧进行着。咱们站得整整齐齐,一行行,一列列,盛大的爱心捐款活动,谁也不敢有丝毫马虎。在校长的带领下,我们一个个向前走,前面的捐完,后面的便紧跟上来,一个接一个,就这样,捐款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着。大家都献出了自己对灾区小朋友的一份爱心。突然,一个小朋友居然不假思索地捐出了100元!他的行动令我震惊,大家竖起大拇指连声夸赞他。 捐款活动进行得很快,下一个就是我了,不知怎么的,我的心怦怦直跳,怀里像揣了只小兔子似的,十分紧张。该我了!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把拽在手里的一长十元钞票小心翼翼地放进捐款箱,又迈着矫健的步子走进了教室。 在数钞票的时候,校长问我:“贺佳乐,你捐了多少钱?”

一听这话,我顿时来了精神,回答道:“报告校长,我捐了十元。”没想到,校长微笑着向我竖起了大拇指,我羞羞地说:“这是我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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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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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7月9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6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在轮岗实习期间,我先后在工程部、成本部、企发部和办公室等各个部门的学习工作了一段时间。这些部门的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六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公司的帐务,整理部门内部各种资料,进行各项税务申报,协助进行资金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公司的财务运作流程。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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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炎影剑》第四章:魔界司法上

全文共 2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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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神帝,不好了!”男子边跑边大喊着。闻言,神帝皱了皱眉头,问道:“何事如此慌张?”“不好了,神帝,魔界的人冲破了一至六重天的防御,现在正与第七重天的神兵交战,但第七重天也快守不住了!”男子年轻的脸庞之上一脸焦急,不断喘着粗气说道。闻言,神帝一愣,旋即怒道:“好大的胆子!让八重天的和九重天的神兵全力抵御,本帝现在就派神兵去救援!”“报!”此时,有一名身穿铠甲的男子跑了进来。“禀神帝,魔兵已冲破第七重天,第八重天也快坚持不住了!”

“什么?!这么快?带领魔兵的人你可认得?”闻言,极电之神问道。“小将不知,但小将知道领头的有三个人,个个法力高强,守天门的神卫根本拦不住!”那男子道。

“三个?难道是……他们?”闻言,极电之神喃喃道。

“极电,你可认得他们?”神帝疑惑地问道。

“如果猜得不错的话,应该是……魔界的三大司法!”极电之神缓缓道。闻言,神帝一怔,旋即又问道:“他们突然闯入神界,到底有何意图?神界与魔界一直都是井水不犯河水,到底是什么东西让他们冒这么大的险?”闻言,极电之神沉默了片刻,突然,他转过头,j似乎想到了什么……

众仙随着极电之神所看的方向转过头,那里……一把火焰巨剑悬立在空中!

“是因为仙剑?!”虚无之神突然反应过来,惊讶地问道。闻言,神帝也是直盯着远处的火焰巨剑,似乎也明白了什么。

“有这个可能……之前神帝讲过,仙剑出世之时弄出了巨大的能量波动,连火陨星都被炸毁了,当时作出的动静可不小……”极电之神缓缓说道。

“你是说……仙剑出世之时就被魔界的人发觉了?”神帝吃惊的问道。闻言,极电之神点了点头,刚欲再说些什么,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响传入帝殿之中。

“轰!”

“杀!”

“杀啊!”

帝殿远处,密密麻麻的人群厮杀着。

“报!启禀神帝,魔兵已打破第九重天天门,已彻底侵入神界!”这时,有一名男子跑了进来,急忙喊道。

闻言,众仙皆是大惊,这速度也太逆天了吧……

“杀!给我杀光他们!你们三个,给我去抵住!”神帝大怒道,闻言,刚刚跑来报信的三个神兵连声应道:“是!是!小将这就去!”

“众仙家不必惊慌,不就是几个魔界的司法嘛,有何惧之有?四位战神,听命!”神帝大喝道。

“臣在!”极电之神四人一齐应道。

“吾以神界神帝之名,命你四人速战速决!若没完成任务,后果,我想你们也知道……”

“是!”四位战神齐声应道。旋即转过身,也不拖拉,摇身一晃,便消失不见。

“杀啊——”

“叮!”

“嘭!”

“铛铛!”帝殿远处的一片星空,杂音刺耳,人群的厮杀声,惨叫声、兵器的撞击声、肉体相碰撞的沉闷声……这一片星空,血雾弥漫,尸体横七竖八地浮在空中……

人群中,一片银色兵潮,一片黑色兵潮,两种兵潮撞在一起,厮杀声实在让人听着心烦。几个身穿黑袍的魔兵一齐用长枪刺死一个神兵后,便又涌向另一个正在厮杀的神兵,然后再将之刺死,之后又……这种战术,是魔界的独特战术,每三个魔兵为一小队,一齐厮杀,一齐生,一齐死……然而神界的神兵则是各杀各的,效率低的可怜。

“轰!”

“轰!”数十个神兵在一瞬间被击飞!

“轰!”

“轰!”

又是数十个倒霉的神兵被击飞!

“哈哈哈……这些小虾米打起来真不过瘾,老子都手痒了几百年了,也不来个合格点的!”在击飞数十来个神兵后,一名身穿黑袍,脑袋上戴着黑色头盔的中年男子狂笑道,如疯狂的野兽般!只见其眼瞳全是一片血色,不时闪着红芒。

在其左右,分别站着一个黑袍人,三人穿戴一模一样,若不是他们眼瞳颜色有所差异的话,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他们是孪生兄弟呢。

“嘿嘿,马上就有大熟人来喽,要不要好好叙叙旧?”紫色眼瞳的黑袍人在一旁笑道。闻言,另一边的白色眼瞳的男子也是阴森一笑:“嘿嘿,那当然,我们都几百年没见过他们了,听说因为和我们过多来往,他们几个都被那无能的神帝给关了起来,可真是狼狈!”“哈哈……可现在不又放出来了么?我可是感觉到了他们的气息呢……嗯……越来越近!”血瞳男子不怀好意地笑道。

“轰!”

“轰!”

“轰!”

“轰!”

突然间,四股强大的力量将数百个小魔兵打成一大片的血雾,那些魔兵甚至连惨叫都未来得及喊出。四个光圈缓缓出现,几个高大削瘦的身影从中走出……

“哟,出场还挺霸气的!四位神界战神,别来无恙啊……”血瞳男子笑道。

“血魔,你脑子被门夹了?竟敢带兵来攻神界!”极电之神怒骂道。闻言,那被称为血魔的血瞳男子也不怒,只是笑道:“嘿嘿,火气可别那么大,伤身体啊……你我七人数百年都不曾相见,我们仨想你们想的紧啊!”

“嘿嘿,是啊是啊,特别是极电,我都好久没尝尝你的‘极电雷切’了,今天终于可以试试了……”一旁的紫瞳男子也是阴森森地笑道。闻言,极电之神不屑道:“哼,吞无,你那独虚剑几百年未见,怕是早已生锈了吧?劝你回去叫人打磨打磨,省得我一锤子下来你的宝贝都没了……”

“极电你……”闻言,被称为吞无的紫瞳男子大怒,他最恨别人小看自己的宝贝了,那把独虚剑可是五大魔剑中的一把,当然为了得到它,差点连命都赔进去了,现在听到极电之神污染自己的宝贝,不怒才怪呢。

“好了好了,这有什么可气的,大家都是老熟人,何况此次来又不是专门来打架的,何必呢?”看到吞无发怒,血魔身旁的白瞳男子劝道。

“哼……”闻言,吞无狠狠地瞪了极电之神一眼。

“还是雪妖大度点……对了,你刚才说不是来打架的,那是来干何事?”极电之神疑惑道。

“嘿,你也别装蒜,所谓的仙剑出世我们怎么可能不知道?”雪妖应道。

“哦?你们怎么就知道是仙剑出世了?”闻言,极电之神一旁的噬炎之神疑惑地问道。

“嘿嘿,你们神界哪次铸剑有我们不知道的?只不过之前你们所铸的仙剑还不值得我们冒这么大的险……”血魔笑着说道,紧接着又说:“不过此次所作出的动静可真不小,简直可以惊动三界啊!所以说,此次所铸的剑一定非同寻常,于是我们就……”话到此次,血魔还阴森森地笑了笑。

“于是你们就不顾危险来闯神界,目的就是抢炎影剑?就不怕有去无回?”毁灭之神鄙夷地摇了摇头,道。

闻言,血魔大笑一声后,指着极电之神四人不屑道:“原来仙剑名为炎影剑,不过凭你们四人,还不能留下我们!”

“哟,看样子是有备而来啊,不介意的话……那就来试试!”毁灭之神边说边伸出右手,随便一招,一把深蓝色长剑便是握在手中。

PS:哎呀,好累!不过第四章总算完成了,虽然咱字数不多,但可以慢慢来不是?好了,不多说了,没推荐票的亲们就直接翻页吧!当然,有票的,就献上宝贵的一票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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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想我们应该坐下谈谈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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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圣陶老先生曾说过:“教,是为了不用教。”

而当今社会,有多少人正如《虎妈猫爸》中的狮子姥爷,将“棍棒底下出人才”奉为信条?孩子说错话了,打!孩子任性了,打!孩子做错事了,打!

打!打!打!

或许,孩子在切肤的疼痛中会明白——不该这么做。但为什么?不知道。他们只知道不该做这件事,却不知道理由,又何谈避免再犯错呢?

妹妹打碎了花瓶,被母亲狠狠抽了一巴掌,她带着哭腔哀嚎:“我知道错了……”然而下一次,她又打碎了玻璃杯,责问她为什么死不悔改,她说;“可是我上次打碎的是花瓶……”声音软软,小小,带着恐惧的颤音。

她根本不知道两者是一样的性质!

打,根本不可能让她“触类旁通”!

《礼记》中说:凡学之道,严师为难。

但儒贝尔曾说过:教育不仅仅用于装点记忆力和启发理解能力,它的职责在于引导意志力。

当西北五个小学生连续用服毒的方式自杀时,人们只是简单的归根于邪教,但有谁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

在棍棒面前,他们习惯了沉默,最后,在沉默中爆发!

当小杨的父亲手扣在肚子上骂;“你为什么不干脆死掉呢?给我惹那么多麻烦。”当小杨的母亲蹲在地上痛哭;“你把我的脸都丢光了。”当药家鑫的父亲以军人的口吻命令儿子却不加解释,当宋的父亲“巴望着他早点出事,好证明自己是对的”;当李阳的父母骂他是“猪”“笨蛋”,当小少年屡次打架,盗窃,父亲却能毫不在意的笑笑“没关系,回来捆起来打一顿就行了。”……

他们可曾想过孩子的感受?

棍棒教育已不仅仅只是暴力教育,更是成为了人们文化精神的代表,他们不是在引导孩子,而是在逼孩子!父母不循循善诱,而是拿棍棒,伤害的不仅仅是身体,更是心灵,心流血了,心死亡了,孩子还怎么去爱自己,爱别人,爱这个世界?孩子不会爱,家长又会拿起棍棒……这是一个悲哀的圆……

小杨自杀了,药家鑫杀人了,宋恨父亲刻骨铭心,以沉迷网络来逃避现实,李阳对kim施行家暴,小少打架最狠……

教育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不管是故意的还是不故意。教育,就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面对卢安克的“白日梦”,他的父母并不以“棍棒”的方式,而是让他发展下去,让他用手去创造自己的白日梦,最后,他被汉堡美术学院免试录取,因为他是个“只有创造性的人”。

其实,抑制比棍棒更有力量。

卢安克从不“凶”,他用行为去理解,影响山里的野孩子,让那个说“你死就死,我舒服就行”的孩子为他写道“我们都不完美,但我愿意为你做出不可能的改变。”

是的,让我们放下棍棒,做出不可能的改变!

雅斯贝尔斯说:“教育,就是一棵树撼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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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篇应该的造句

全文共 1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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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男尊女卑的思想。

2、你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

3、每个同学都应该拟订一份学习计划。

3、造 句 网是一部在线造句词典,其宗旨是更快地造出更优质的句子.

4、统治者应该实施休养生息的政策。

5、生活水平提高了,应该提倡适度的消费。

6、开发旅游风景区,不应该破坏天然景色。

7、我们应该虚心接受别人善意的批评。

8、对这件事,你是局内人,应该很清楚。

9、我们做任何事都应该持之以恒。

10、老师应该爱护学生,学生应该尊敬老师。

11、谁取得了好成绩,就应该向谁学习,不能忌妒人家。

12、妈妈觉得家里还应该购置一些家具。

13、爱护公物是我们应该养成的好习惯。

14、每个人都应该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15、俗话说,人无完人,对谁都不应该求全责备。

16、课外活动应该蓬勃地开展起来。

17、老师批评学生,应该允许学生分辩,把事情真相讲清楚。

18、看待事物应该全面,不能管中窥豹。

19、违反纪律的同学应该受到批评。

20、我们不要歧视犯过错误的人,应该热心帮助他。

21、你应该主动找他谈谈,消除误解。

22、这是个十恶不赦、罪该万死的匪徒,应该枪毙!

23、我们不应该妄自菲薄,也不应该妄自尊大。

24、为人做事应该正大光明,而不应该偷偷摸摸。

25、革命青年应该四海为家,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

26、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热情帮助,而不应该幸灾乐祸,袖手旁观。

27、要改革就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困难,我们不能畏缩不前,应该知难而进。

28、这些作奸犯科的违法分子,都应该绳之以法。

29、对于他那些以管窥天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反对。

30、不管是成绩好的或是成绩差的同学,老师都应该一视同仁。 篇【2】:应该造句:

1、你应该陪她回家。

2、你应该勇敢地处理你的难题。

3、你应该振奋精神,勇敢地面对事实。

4、基督在布道中说人们应该互爱。

5、我们大家都应该去。

6、你应该学会思考。

7、最后这一次轰炸应该毁灭这个城市。

8、你应该把那些旧杂志都处理掉。

9、我们应该用爱和管教来当好孩子的父母。

10、我们应该蔑视困难,但绝不应轻视它们。

11、你应该体谅到她的视力差。

12、我们应该把计划变成行动。

13、我们应该让公众了解事情的真相。

14、你应该经常漱口。

15、你应该牢牢记住我说的话,不然的话你要吃苦头的。

16、你在书写时,应该每两行留些空白。

17、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纪律,你也毫无例外。

18、人人都应该学会做饭。

19、如果有人奚落你,你就应该教训教训他。

20、你应该学会接受批评。

21、我们应该使机器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相位同步。

22、我们应该节省开支。

23、你应该来,或者说,至少派一位代表来。

24、作为农民,你应该学会怎样把一对牛用轭连起来。

25、我们应该与别人共同前进。

26、即使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不应该自满。

27、我们应该放慢公司发展的速度。

28、各国领导人都应该为和平做努力。

29、我认为你应该找另一位大夫,再听听另一种意见。

30、我想我们应该进一步照他的建议去干,它听起来可行。

[词语应该的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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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志愿者申请VolunteerApplication高考英语满分作文

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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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达: 假设你的名字是李华,亚洲冬季运动会将在你居住的地方举办,现招募志愿者。你希望成为志愿者。申请信的格式已经写好了,你直接写内容就可以。你的个人情况:年龄性别学历,个人条件。英语好,爱好体育,擅长交际,乐于助人。承诺提供最佳服务。字数100左右。

范文:

I was quite excited when I heard the Asian Winter Games will be held in the city I live. My name is Li Hua. I am an 18-year-old boy student in a senior middle school. And I want to be a volunteer for the games. I like English and sports very much. I like making friends and I am ready to help others. I can be a good interpreter in every sports during the time. Hope the games will be a great success. Hope I will be chosen to be one. Thanks. Li Hua

当我听说冬季奥运会将在我的城市里举行,我感到非常兴奋。我的名字是李华。我是一个高中学生,一个18岁的男孩。我想做一名志愿者。我非常喜欢英语和体育。我喜欢交朋友,我随时准备帮助别人。我可以做一个好的翻译,在每一个体育的时间。希望奥运会取得巨大的成功。希望我会被选为一个。谢谢李华

[志愿者申请 Volunteer Application高考英语满分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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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应该记住作文700字

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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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板上密密麻麻的字以及反复出现的学号使我瞬间背脊发凉、疑惑、惶恐以为为圆心,不断扩散、压抑、低沉至今都感觉得到……

兴许是今天的学校搞活动,也就是个消磨时间的冬天的活动,每个人都有些躁动,又因为放学早,所谓的好友邀请我去打篮球。心不在焉,盲目拖着几下地,也就是拖把与地面有了几下接触,良心多少有些过不去,就又把地上的垃圾捡干净,总归还是不算认真、细致。头也没回就走了,再次回来时,我已被按上了“逃逸”的罪名。值得留意的是小黑板上有一句:“×××人未打扫卫生。”这感觉是在拿刀捅我,我明明打扫卫生了,怎么成了未打扫?怎么说也是未认真打扫,我自我安慰道。同学们大都走光了,寥寥几人,无碍于事,只是有些不解与难受,时间快要来不及了。值日组长也就是A君毫不留情地指着我鼻子讲道:“你怎么没打扫卫生?我要和老师讲。”面色难看至极,手中不断挥动扫把,不能自己。一场无畏的争吵就这样引发了。两位认死理的人,也就是A君和我一个抓住我胡乱打扫卫生,另一个认为自己就是打扫了,认不认真另外一回事。我半愤怒半争辩的模样与A君的暴怒形成了对比。这位一向做事认真细致,聪明绝顶的同学还真抓住我的把柄了,不想罢休,还一度情绪失控,面红耳赤,一幅要把我杀了的模样,脚步也咚咚逼近,错落有声。

我只得一面辩解,一面像模像样地打扫一下周围。A君还在生气,激动地眼泪都流出来了,一边抹着泪珠,一边嘴中嘀咕着不为人知的东西,我记得清楚无误,我几乎是灰着脸出教室的,无法直视A君愤怒的脸庞,令我心生畏寒,那言语仿佛是在用火烧灼我的脸……

校园的小道上涂满金黄,如在我心中打下了烙印,那次疏忽与偷懒以及伤人的争吵,没有忘记,更没有掩藏。应该记住,做事要静,要细致,更要用心,做到心里去,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尽责为重,冲突皆可避免,完善恐怕就差一个“细”字吧。路途漫漫,任重道远,细致相伴,理应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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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拟人句应该怎样改写呢?

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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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加人的称呼,如“姐姐妹妹,哥哥弟弟,公公婆婆”等。如上句就可以改为“柳枝姐姐”。

第二,改变名词的说法。如上文的“柳枝”,就可改为“柳树的头发”。

第三,用人做的事来代替句中的动词。如上文的“在微风中摇摆不定”就可改为“在微风中舞蹈”。

这三种方法,可以根据改写句子的实际情况,自由搭配组合均可。如上句就可以有这些改法了:

柳枝在微风中舞蹈。(一种)

柳枝姐姐在微风中迎风起舞。(两种)

柳树姑娘的头发在微风中翩翩起舞。(三种)

第四,不改变原来句中的用词,增加描写人的形容词。

以将“太阳从东方慢慢升起来。”改写为拟人句一题为例。这一句就可以改写为“太阳公公红着脸慢慢地从东方升起来。”“太阳公公慢慢地小心翼翼地从东方升起来。”“太阳公公慢慢地害羞地从东方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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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应该怎样写好说明文作文800字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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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说明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说明文。说明文是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以说明事物或阐述事理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文体。

一般来说,在构思说明文的时候,就要理清文章的说明顺序,常见的说明顺序有三种: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如黄传惕的《故宫博院》是主要用了空间顺序,介绍了故宫的主要建筑及其布局功用,使文章显得井然有序,条理分明。而陈从周的《说“屏”》则主要用了逻辑顺序介绍了屏的主要作用和其实用性及艺术性,还从建造材料和装饰的华丽程序划分出屏风种类,与屏风在设置上应注意的问题。

知道了怎样从整体上把握说明文的写作方法,还应了解常用的说明方法,才能使文章严谨,在读者全面、具体地了解你的说明对象,这个道理就和你是湖南人,但你在参加高考的时候却应该写详细自己的家族住址一样,要不然就算你付出了再多的心血,努力结果也终将为零。常用的说明方法有:下定义、举例子、作比较、打比方、分类别、画图表、列数字、引用等,要写好一篇说明文就应该灵活运用各种说明方法。

诚然认识到说明事物要抓住事物的特征也同样重要,就如同一座连接起大河的小桥,可以更直观、快捷地使自己到达预定的目标。茅以升的《中国石拱桥》就抓住了中国石拱桥历史悠久、坚固、雄伟、造型美观的主要特点,又以赵州桥和怎样看这府特色桥的,说明我国石拱桥在设计施工上的独特创造和工程师的聪明才智,某一事物如何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在这个事物的特征。要比别人更认识、了解这个事物,就得抓住它的特征来介绍,这样既介绍了要说明的事物的有关知识,又开阔了读者的视野。

要体会说明文准确、周密的语言。还要知道说明文不求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而重在给读者以知识,所以说明文的语言讲究科学性,常用的说明词语有据说、多、一般、比较、几乎,可能大多数等。有了这些词语的点缀就可以使说明文语言严谨、精确的特点,使说明文具有优越真实性。

然而要真正地写好一篇说明文还远远不只这些,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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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就应该这样做作文800字

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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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周末,小侄女依旧背着她鼓鼓的书包,来到我家里写作业。

看着她那又大又圆的书包,我不禁无奈地摇了摇头,默默地在心里为她叹了口气。这时妈妈看了,淡淡地说了一句:“书包这么多书,没累坏吧?”小侄女只得嘿嘿笑了两声,然后背着书包一蹦一跳地进了我那一屋。待我将妈妈打发了,便扭头回屋写作业。

推开门,习惯性地再回头去关门,却发觉到她就在我身后,她拉着我的手就往里拽,却还不忘用她的“小蹄子”轻轻踹了一下门,门便“啪”的一声合上了。她拉我坐在写字台前,眯缝着小眼,笑嘻嘻地对我说:“小姑姑,你看看我给你带了啥?”说着便一把把她的大书包拎了起来,迅速拉开了拉链,一个劲的往外倒零食,“1,2,3……7,8,9……”她一边往外拿,一边拨弄着小手在那数着,大包的,小包的,又是一个大包的……各种各样的零食袋和包装纸,花花绿绿的摆了一桌子。我看看这一桌子的零食,再瞅瞅小侄女,我仿佛看到了她垂涎三尺的口水已经滴到了我的作业本上,连忙拍拍她的肩说:“写完作业才可以吃零食哦!”很显然,我这话说了也是白说,她早已经开吃了。

小侄女成绩并不是十分理想,今年三年级了。她总是贪吃,贪玩,要么是装睡。在她的眼里什么事都有因果关系。

这不,我让她写作业,她又来了一句:“为什么要写作业?为什么写完作业才可以吃东西?……”一连串的问号从她的口中吐出。我刚想说,不为什么。话到嘴边,又被我制止了。这次我反过去问她:“阳阳,你为什么姓姜?因为你爸爸姓姜,那你爸爸为什么姓姜?因为你爷爷姓姜,那又为什么你爷爷姓姜?因为你祖祖辈辈都姓姜,为什么你祖祖辈辈姓姜……”没等我说完,小侄女就咯咯地在旁边捂着嘴笑个不停。

我语重心长地对她说:“有些事情并没有太多的为什么和因为,很多事情就是这样。就应该这样,我们就应该这样,也必须这样。我们就应该写作业,我们就应该好好学习,我们就应该做个听话的乖孩子,我们就应该体谅父母,少吃零食……”小侄女听后,似懂非懂的点点头,含糊不清的“嗯”了一声。

教训完小侄女,回头想想我们自己。是啊,就应该好好学习。嗯,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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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应该执著高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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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题目:——执着小时候,常常受到什么也看不懂却文风霸气的鲁迅影响,经常买大批的本子,在上面写一些不懂装懂自欺欺人的文章,编一些自认为十分有意义的故事,在某天某夜的灯下窗前,把自己感动得痛哭流涕。

那时候的我,童言无忌,儿小无猜,用最真诚的话写最简单的事,以为这就是文学,这就是热爱。后来,我渐渐长大,那些喝凉水写闲文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我开始渐渐思考这个世界,童年在大脑中跳跃的萤火虫也不再闪烁了,放下笔,什么也想不到,拿起笔,什么也写不出来。

小时候的作家梦被时光机器冲的破碎,我开始怀疑,开始迷茫,原来作家真不是坐在家里就能当的。那些冒充鲁迅冒充沈从文写的怪诞杂文,有时自己看着也会嫌弃一番,记得当时我哥对我的文章说了句特别精辟的一句话,“烂泥贴瓷砖。”

后来,接触的人和事开始多起来,深感自己之渺小,自己有何能何才,用十几年的天真、十几岁的青春就能写出受人瞩目的文章来?原来我只是我,不是韩寒,不是莫言,更不是鲁迅,我又没参加过五四运动,干嘛非得写什么革命散文?数百篇如一篇的给各个大小杂志社的投稿全撤了,顿时心灰意冷,不再考虑文坛。

绝望与之失望,正与希望同在。有一次在玩电脑刷博客,远在千里之外的老爸发来消息:“你现在还坚持写文章吗?很久没见更新了。”一时间,感觉心潮澎湃百感交集,忠实于我的粉丝,恐怕唯有父亲一人而已!无论我的文章写的有多次,有时甚至发表出来从来无人问津,连自己都觉得惨不忍睹,不过每每更文,老爸必然坚持点赞,积极转载,然后在他的博客空间里继续无人问津着。老爸逢人必荐,“我有一个爱写文章的儿子!”就这样在他的圈子里极力扩大我的人气!我又瞄了一眼电脑桌面上曾经我的专属文档,写么?写!就算是真的没有人看要扔,也要几十年之后再扔!

就如同许多执着于梦想的孩子一样,追梦的路永远是自己的专属大道,怎么能乞求于他人支撑?未来如黎明,梦想如朝阳,当黎明到来,朝阳也会如约升起。总有一阵属于自己的花信风,把梦想吹醒,把人生吹开。时间只是一种命运的考验,唯有对爱付出的时光,方能表达对未来的忠诚。面对梦想,应该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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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高一作文传统节日应该这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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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很多传统节日,如:中秋、重阳、元宵……但我还是喜欢除夕。

我最喜欢在除夕夜里放烟花了。今年除夕,新年是钟声还没敲响,大大小小,形状各异的烟花早已在天空中绽放开来,五彩缤纷,千姿百态,像一朵朵美丽的花在天空中绽开。忽然,在一旁的哥哥提议道:“我们别傻呆呆地站着了,一起来放烟花吧!”“太好了!”我像个三岁的孩子一样,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经过反复哀求,大人终于答应让我们放烟花。因为我不敢,所以年长的哥哥给我做了一次示范。只见哥哥点燃引线,还没见它飞出去的样子就已经在天空中爆开来了。哥哥又放了一根,这根烟花也跟上次一样,像火箭一样冲上云霄,炸开了千朵银花,在夜空中画出一道道美丽的弧线。

我不禁跃跃欲试,急忙拿出一根爆竹。我划了根火柴,小心翼翼地靠近爆竹,将它点燃。“滋——滋——”火花慢慢地在引线上蠕动着。我像一只看见老虎而惊恐不安的兔子似的,撒腿向屋子里跑去,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捂住耳朵。“轰——”“啪!”烟花立刻在天空中绽放开来。此时此刻,我十分高兴,终于放飞了属于自己的“幸福”!邻居和小弟弟妹妹们也一同出来放烟花。不一会儿,天空已被“烟花仙子”点缀得五光十色,让人眼花缭乱。我看着一个个被放飞的“幸福”心里十分高兴,似乎看到了美好的明天。

除夕夜里,我们不仅只放烟火,还会吃团圆饭,贴春联,守岁,小朋友们也有大人给的红包来压岁,总之一切的一切都预示着未来是美好的。

我最喜欢除夕了,没有什么节日能够替代它在我心目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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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梦想总是遥不可及,是不是应该放弃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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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们怀揣梦想,却因为种种原因感到恐惧失败或害怕挑战时,是不是想到放弃?不管你们怎么说,我已经放弃了好多梦想,因为思想的转变以及现实的压力的缘故,我感到不能达到愿望而放弃了这些梦想,那么,在树立梦想的同时,你们有没有想过自己与目标存在着多少的距离呢?

我们的梦想,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呢?在崇拜某个大明星时,我们是否就已经在心灵的沃野上,买下了当明星的梦想?当看到一件件神奇的发明悄然诞生时,是否埋下了当发明家的梦想?当我们读着大文豪的作品时,是否就买下了当文学家的梦想?但是,埋下后,有多少人勤恳地为这几粒种子浇灌施肥呢?

小时候,我种过一株兰花草,它是我随便从河水旁摘了的,还是别人特地种的,我一到家,就兴冲冲的开始挖土种植,可种过之后不一会儿就散作一团,爸爸告诉我:“根要种的深!”种好之后,没过几天叶子就被小青虫给啃得五花八门,妈妈告诉我:“再不打药这话可能就坚持不住了!”于是,我有辛辛苦苦的给花打麦药,才勉强挺过一关,我开始有些耐不住性子,于是花儿就不常常照顾了,在一个寒冷的冬天里,这朵花孤单地离开了我们家的庭院……

梦想的开始如同刚埋下花钟,埋得根要深!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今天刚刚埋下小小的种子明天就忘到九霄云外去了,这样是没有效果的。种完种子后要勤修理,正如梦想中掺入杂念后要及时修除,但是,如果我们不持之以恒的给他灌输营养,努力实现梦想,梦想也不会扎稳脚跟的。哪怕是一步步地走,只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在面对暴风雨来临的时候,梦想才不会被轻易的抹灭……

在我们付出了努力之后,或许我们会经历种种挫折,即使再小,也会对我们娇小的梦想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那么,坚持住,梦想不能半途而废!为自己的梦想去奋斗,去努力,去冲破彷徨!即使我们迫不得已放弃自己的梦想,那么,我们也要用哪怕是最后的力气仔细回首我们的汗水,自己,为自己鼓掌!

我们曾有过无数的梦想,或许我们失败了很多,在面临放弃的时候,请想一想,我们是否值得为这样的梦想去拼搏,去奋斗,如果在我们回首往事的时候,不因碌碌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羞耻,这所谓,找到了人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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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全文共 4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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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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