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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申请应该怎么写(最新20篇)

导语:现在的年轻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主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年轻人应该要有自己的想法的英语作文。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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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是亲人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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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小艾(化名)刚开始被许帅带到救助站的时候,很有敌意,那眼神里透着一股怀疑与惊恐的光芒。许帅看他很紧张,且有些发慌。就先安排工作人员带小家伙洗澡,再给他换上新衣衫。

刚开始小家伙不配合,做什么都不愿意。就连工作人员给他端上热腾腾的鸡蛋面,小家伙都不愿意吃。看着小艾的样子,许帅也端来一碗面条,就在小家伙的面前吃起来了。并把自己碗里的鸡蛋夹给了他。也许是小家伙太饿了,也许是他有所放松。就大口大口吃起了面条。在接下来的日里子,小艾渐渐与大家熟悉了,天天就像一只快乐的小鸟,与救助的叔叔阿姨们亲近起来。

然而,好景不长,不几天,就有几个大人来救助站找小艾,要把他带走。奇怪的是,小艾的脸色一下子就变了。许帅就问他,你认识他们吗?

认识。

那就跟他们回家吧!

叔叔你看。说着说着,小艾就把自己的头发掀开了,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头上全是伤疤。小艾说,他们不是我家人,他们是坏人,回去后,他们还会逼我去做小偷。我不跟他们去。我要回家。

看到这里,许帅全明白了。正是这伙人用暴力让小艾他们这些小孩去当扒手,长期这样,孩子们很可能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小艾跟他们去。这不是一件小事,而关系到小艾一辈子命运的事。如果跟他们去了,小艾还会被利用去偷去扒,许帅根本就不敢往下想象了。于是,许帅对那几个人说,小艾说不认识你们,不肯跟你们回去。那几个人非要带小艾走,但许帅与工作人员一起义正言辞地拒绝了那几个人的无理要求,气得那几个人甩脸走了,丢了往后你们给我小心点的狠话。最终没让他们把小艾走。

为了安全把小艾送回家,许帅决定由自己亲自送小艾回家。

在回家的火车上,别提小艾多高兴了。尽管要座几天几夜的火车,但小艾一点儿也不觉得累。一会儿拉着许帅的手一起跳舞,一会儿与同火车的其他老乡唱歌。

许帅就是这样一个大男孩,不仅阳光,心灵也是格外的善良。对待任何一个受助的人们,都是想方设法的对他们好。他说,民政人就是为老百姓服务的,自己既是民政干部又是党员,就更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论是作为一名民政人,还是一名党员,组织把我放在这个岗位上,我就要好好地工作,舍身处地的为救助对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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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优秀毕业生申请理由

全文共 1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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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院领导:

你们好! 我是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外语系 2008 级商务英语二班的学生袁兵。在此,我特向学院申请成 为 2012 届学院优秀毕业生。 光阴荏苒,大学生涯已接近尾声, 在这宝贵的四年时间 里,我在各方面不断的提高自己,力求上进。经过四年的历 练,逐渐成为一名自信、坚强、踏实、认真、严谨的大学毕 业生。 这一切都要感谢母校的培养。 我特别希望能申请到 “优 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因为这不仅是对我大学四年的一个 评定,它也将激励我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好的 成绩。以下是我申请的理由,希望领导能予以考虑。 思想上, 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通过认真的领悟、 研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 解,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我以实际行动 向党组织靠拢,定期想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很荣幸, 2011 年 11 月,我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员。 学习上,我的学习成绩优秀,一直告诉自己,作为一名 大学生,学习才是天职,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也要 注意知识面的扩展,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曾先后获得“学院 三等奖学金” “学院二等奖学金”和“学院三等奖学金”等奖项,并顺利通过英语专业四级、教师资格证、计算机一级 等考试。虽然获得了这些荣誉,但在学习上我从来没有因此 而懈怠,反而更加努力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生活上,我乐观积极,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具有良好 的生活习惯。我一直是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联系在一起 的,与班集体成员和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同学朋友在生活学 习上遇到困难时,我也竭尽全力的帮其解决。 社会实践上,我积极参加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几年的 时间里,我从院编委会的一名干事,逐渐成为采写部部长再 到责任主编。

与此同时,我先后担任了新东方英语、时代凯 瑞培训学校、 才集培训学校等的校园代理; 此外, 我也在 2010 年和 2011 年年暑期相继从事金博雅培训公司和新思维培训 学校的招生宣传及教师工作。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不仅丰富 了大学生活、开阔了眼界,也锻炼了自己的工作协调、组织 管理等能力。 我深知一切的成绩终属于过去, 明日东方又将有一轮崭新的红日升起,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会更加努力地学习、工作,争 创一名新时代的 新人才,在不久的将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 的力量。

希望领导给予我支持和认可,批准我成为优秀毕业生。

敬礼 申请人: 袁xx

201x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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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写雪四年级话题作文应该怎么写

全文共 1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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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冬天的使者,洁白的象征,它以自己独有的身姿装点着大地。像玉一样洁,像烟一样轻,像柳絮一样柔,从天空中纷纷扬扬的飘落,把这美丽的世界装点得“银装素裹,分外妖娆”。 is the messenger of winter, the symbol of white, it decorates the earth with its own unique posture.Like jade, light as cigarettes, soft like catkins, and falling from the sky, decorating this beautiful world "wrapped in silver and enchanting".

清晨,我走在路上。突然觉得脸颊一凉,抬头望去,无数颗米粒大小的子纷纷降下,有的打在屋顶上,“沙沙”地演奏着冬日交响曲;有的打在树枝上,调皮地翻了个跟头;有的落在了地上,高兴地蹦来跳去。渐渐地,这些顽皮鬼都溜了,化作了清澈的雪水一个劲儿地往土里钻。

这时,飘下来的不再是雪子,而是雪花了。像一片片鹅毛,纷纷扬扬,飘飘悠悠,宛若一群穿着白纱裙的小仙女,牵着那轻柔洁白的舞裙,向人们展示自己的芳姿。一时间,色彩斑斓的世界已变成了粉妆玉砌的童话王国。

我伸出双手,接住几片洁白的小雪花如获珍宝似的欣赏着它们:多么可爱的小雪花呀!比点点晨露都要晶莹,比丝丝秋雨都还要细密,简直如玉屑办无瑕,让人爱不释手!

雪花在空中嬉戏着、飞舞着,它净化了世间的一切尘埃,送走了严冬的寂寞,它自由地来,潇洒地去,多少着名的诗词都赞美过它:“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多么俏丽呀!“瑞雪兆丰年”,它还是丰收的预言家呢!

雪渐渐地小了,空中零星地飘着几朵绒毛似的雪花。我有些好奇的张开嘴,迎接飘落的雪花,六角形的雪花轻轻地落在我的舌头上,那种清凉的感觉一直沁到心底,润醉了我的心田。

过了一会儿,雪停了。整个大地好像被一层银纱裹住,又好像被一层薄雾笼罩着。路旁的松树上挂满了“水晶屑末”,发出耀眼的光芒。如果你的赞叹声惊动了树枝上的小鸟,那“水晶屑末”将会如晨雾般挥洒,无声无息地融入大地;如果你顽皮地摇了摇树枝,那“水晶屑末”会发出“叮叮当当”清脆的响动,让你陶醉其中。不过,谁也舍不得去摇树枝,因为大家都不忍心破坏那无瑕的“水晶”工艺品。

多么美丽的雪景啊!我沉醉在这美妙的世界里,感觉雪是那样的可爱,那样的亲切,这真是一场瑞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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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作文300字:后悔当初不应该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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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已经窝在我心里好几年了,简直就成了我的心病。一想起它,我就开始引咎自责了。那时,我真希望有后悔药啊!如果有,不管我付出什么代价也要把它买来。就在七年前的一天……

从一所幼儿园里传来了刺耳的争吵声,是两个稚嫩的声音。

“不是我偷的,不是的”,一个小女生大声分辩到。

“是,就是你偷的,快交出来吧!”说这的人正是我。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我去拿点心时笔擦突然不见了。急得我像热锅上的蚂蚁似的乱找,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我想起我推心置腹的好友乌羽白她曾说过这笔擦好漂亮想自己也去买一个。嫌疑便自然落到了她的头上。

“还给我,再不还,我叫警察叔叔把你抓走!”我满着红红的腮帮说道。

这时,乌羽白的眼泪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掉了下来。而我却还在放我的“连珠炮”。

突然的一天,老师告诉我乌羽白要出国了,可那时我因为件事却连“再见”都没说一声。

就在我幼儿园生涯的最后一天时。我抱着怀念的心情打开幼儿园时的书,却发现里面藏着自己当时误以为被乌羽白偷去的笔擦。我就像是通了电流似一颤,脸上立刻红得一只煮熟的虾。

虽然已经过了七年了,但现在每当我看见笔擦,心里不禁由然而生一丝懊悔,一丝哀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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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压岁钱应该怎么花

全文共 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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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过年,孩子们都会得到长辈给的压岁钱。怎么压岁钱才有意义呢?各人有各人的用法……

首先,我会把一部分压岁钱交给父母,自己留着一些。到新学期开学时,我会把一些钱用来买新学期所需要的书和一些课外阅读的书,用压岁钱购买书籍来学习,既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又能提高写作水平,何乐而不为?

其次,用压岁钱捐款,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学校每次组织捐款,我都乐意地将自己的一部分压岁钱捐出去,捐给孤寡老人,退休老教师和一些灾区的小朋友。能自己用压岁钱帮助生活困难的人,我感到非常高兴。

再次,我会用一些压岁钱买学习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用品和交早餐费,尽量减轻父母的负担。()另外,我会适当地把剩下来的钱存到银行里。因为存到银行里既不会丢,也会控制自己不乱花钱,而且还可以得到一点利息,真是一举多得。

合理使用压岁钱,不仅能用钱做很多有益的事情,还能使自己学会理财,可以学会怎样有节制地花费。

同学们,让我们合理地使用压岁钱,从小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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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拟人句应该怎样改写呢?

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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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加人的称呼,如“姐姐妹妹,哥哥弟弟,公公婆婆”等。如上句就可以改为“柳枝姐姐”。

第二,改变名词的说法。如上文的“柳枝”,就可改为“柳树的头发”。

第三,用人做的事来代替句中的动词。如上文的“在微风中摇摆不定”就可改为“在微风中舞蹈”。

这三种方法,可以根据改写句子的实际情况,自由搭配组合均可。如上句就可以有这些改法了:

柳枝在微风中舞蹈。(一种)

柳枝姐姐在微风中迎风起舞。(两种)

柳树姑娘的头发在微风中翩翩起舞。(三种)

第四,不改变原来句中的用词,增加描写人的形容词。

以将“太阳从东方慢慢升起来。”改写为拟人句一题为例。这一句就可以改写为“太阳公公红着脸慢慢地从东方升起来。”“太阳公公慢慢地小心翼翼地从东方升起来。”“太阳公公慢慢地害羞地从东方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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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们维吾尔族同胞应该深刻反思心得体会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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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重点学习了《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我有以下的心得体会

这封觉醒书不仅是对全疆维吾尔族同胞说的,也是对全疆各族同胞发自内心的呐喊。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同志是一个敢于担当、敢于承担、敢于亮剑的好干部,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在反对民族分裂、打击“三股势力”、维护稳定中要冲锋陷阵,干活自己的本职工作,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该做的事不要做,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觉醒书发出了对党和祖国的感恩之声,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之声和坚决与“三股势力”作斗争的正义之声,大家表示要团结一心,凝聚起实现总目标的思想共识。处处加强民族团结,让我们大美新疆和谐稳定,让我们共同跟“三股势力”作斗争,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热爱民族团结,珍惜美好的生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民族团结,使新疆的未来更加美好。

1.新疆维吾尔族群众该觉醒了心得体会

2.维吾尔族群众该觉醒了心得体会

3.维吾尔族干部群众该觉醒心得体会

4.喀什的维吾尔族干部群众该觉醒了心得体会

5.我们维吾尔族同胞应该深刻反思心得体会

6.学习新疆《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7.党员干部《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8.拜读《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9.关于《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0.党员关于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1.新疆学习《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2.领导干部《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3.党员《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4.新疆《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5.学习《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16.2017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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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想,我应该是一株小草作文800字

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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嘈杂的蝉声在耳边响个不断。漫步于操场,望着那一株在贫瘠的土壤中茁壮生长的小草。我随着记忆的闸门,追忆起去年的夏天……

我从起跑线向沙坑飞奔而去,猛地一跳。那是我第一次沙坑跳远,虽用尽全力,却只跳了极近的距离。那是一个新项目,运动会迫在眉睫,而沙坑跳远却无人报名,我下定决心挑战自己。

烈日炙烤着大地,使花朵闭上了眼睛。我从跑道上突然加速,纵身一跃,将腿往前一蹬,身体前倾,可是望着自己离别人的成绩还相差甚远,眼看着实现目标仍遥遥无期,我不得不继续练习。

太阳渐渐地躲到了山的背后,而那四周的空气,却仍是那么燥热。我再一次飞驰在跑道上。忽然,当我双脚快要着地时,身体一斜,膝盖砸到了那滚烫的石子上,很快开始疼痛了起来。

我直起身,放弃的念头一下萦绕在脑海中。如此恶劣的天气,让我完成一个并不擅长的项目,再加上膝盖的红肿疼痛,可谓是火上浇油。

我举目投向膝盖,却在无意间瞥见了一旁的小草。我不由地惊叹了:如此干涸的土地上,却有如此生机勃勃的生命力。那株小草从石子间钻出来,那叶片中仿佛流露出它的坚持与韧性。我无法想像它是如何破土而出的,我仿佛看到了它用根死死地钻进土中,用尽全力伸展出它的躯体。我霎时间被蓬勃向上的生命力所感动了。

我转身回到起点,不顾阳光将我的手臂晒得滚烫,不顾伤口发出的丝丝疼痛,我闭上眼再次一跃。

日复一日,我反复地练习。每当我决定休息或者生出放弃的想法时,小草都会给予我力量,使我有了一股毫不畏惧的冲劲:没有什么是不可以战胜的!

运动会前一天傍晚,我发起最后的挑战。终于,我跳到了沙坑的中央,我跳到了我梦寐以求的距离。

仰望头顶,一抹晚霞笼罩着半边天空。回忆着我的辛勤付出,我终于体会到了小草的那份坚强。

一年如白驹过隙逝去,再度漫步操场,土地依然贫瘠,但那株小草已经比我的膝盖还要高了。我甘心做一株不起眼的小草,更愿做一个像小草这样坚持不懈、努力拼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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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运用比喻句应该注意

全文共 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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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色彩

(1)比喻要有感情色彩。更重要的是要表现作者的思想感情。

突出事物的特点

(2)在习作中,用上比喻的修辞手法,能够突出事物的特点,把事物刻画得入木三分。

比喻原理

(3) 了解比喻的特点不要随便写要遵守 把什么比作什么 的比喻原理

生动

(4)使文章更生动

如何判别是不是比喻句

有“好像”“像”“是”一类词的句子,不一定都是比喻句。判断一个句子是不是比喻句,关键要看句子里是不是在“打比方”。

有的同学一看到含有“像”、“好像”“仿佛”等词语的句子就认为一定是比喻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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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应该执著高二作文

全文共 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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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题目:——执着小时候,常常受到什么也看不懂却文风霸气的鲁迅影响,经常买大批的本子,在上面写一些不懂装懂自欺欺人的文章,编一些自认为十分有意义的故事,在某天某夜的灯下窗前,把自己感动得痛哭流涕。

那时候的我,童言无忌,儿小无猜,用最真诚的话写最简单的事,以为这就是文学,这就是热爱。后来,我渐渐长大,那些喝凉水写闲文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我开始渐渐思考这个世界,童年在大脑中跳跃的萤火虫也不再闪烁了,放下笔,什么也想不到,拿起笔,什么也写不出来。

小时候的作家梦被时光机器冲的破碎,我开始怀疑,开始迷茫,原来作家真不是坐在家里就能当的。那些冒充鲁迅冒充沈从文写的怪诞杂文,有时自己看着也会嫌弃一番,记得当时我哥对我的文章说了句特别精辟的一句话,“烂泥贴瓷砖。”

后来,接触的人和事开始多起来,深感自己之渺小,自己有何能何才,用十几年的天真、十几岁的青春就能写出受人瞩目的文章来?原来我只是我,不是韩寒,不是莫言,更不是鲁迅,我又没参加过五四运动,干嘛非得写什么革命散文?数百篇如一篇的给各个大小杂志社的投稿全撤了,顿时心灰意冷,不再考虑文坛。

绝望与之失望,正与希望同在。有一次在玩电脑刷博客,远在千里之外的老爸发来消息:“你现在还坚持写文章吗?很久没见更新了。”一时间,感觉心潮澎湃百感交集,忠实于我的粉丝,恐怕唯有父亲一人而已!无论我的文章写的有多次,有时甚至发表出来从来无人问津,连自己都觉得惨不忍睹,不过每每更文,老爸必然坚持点赞,积极转载,然后在他的博客空间里继续无人问津着。老爸逢人必荐,“我有一个爱写文章的儿子!”就这样在他的圈子里极力扩大我的人气!我又瞄了一眼电脑桌面上曾经我的专属文档,写么?写!就算是真的没有人看要扔,也要几十年之后再扔!

就如同许多执着于梦想的孩子一样,追梦的路永远是自己的专属大道,怎么能乞求于他人支撑?未来如黎明,梦想如朝阳,当黎明到来,朝阳也会如约升起。总有一阵属于自己的花信风,把梦想吹醒,把人生吹开。时间只是一种命运的考验,唯有对爱付出的时光,方能表达对未来的忠诚。面对梦想,应该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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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想我应该是一只鸟作文500字

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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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临世以来,我就桀骜,不拘于世俗之规矩,亦不服人生的羁绊,惟愿翔于天,见世间美景。

洒脱,是我这一生最信奉的词。儿时老师令我们守规,上课将双手齐放于桌,须潜心,但我不然。我喜欢专注窗外,赏虫飞,倾鸣。亦因此惹得师长忿然,常令我罚站。我自是不服,于是,逃课。

冲出门那刹,心中有些许释然,也含点滴沉重。但心已逃之夭夭,向往外界去了。

虽事后为老师捉回,亦少不了滔天的怒意。可我不以为然:为何欲将我拘禁于此呢?

每到休日,我都出门。到远山之巅去看日出;于近河之沿赏天影。奔波在巷尾的我,无劳,无倦,只是想追逐属于自己的梦,自己的向往。

每每望天,都有一种冥冥之意在唤我,我似乎属于天空,亦不融于天空。

偶日于整理书桌时找到一张废纸。正值无聊时,于是带着纸,乘车驶向远山。

沿着蜿蜒山上山巅。风过林动,草木亦舞。踏着板路一步步直上顶。

飞机上写着我的名字,它带着我的希望,向往,徐徐划向远方。风推动着飞机,使其漫舞于青天,黑夜中,有一抹白光,承载着我的傲,我的狂,驶向,云巅。

飞机没有落,竟出奇地驶向高处飞走。我看着我自己的梦,逐渐消失在我的视野,迷失于彻底的黑夜。

夜风过,拂衣,亦拂心。吾心不羁,愿翔于世,舞于天。

愿来世,我乃,一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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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人生应该追求完美

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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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虽然几乎不可能做到。但是,追求完美就有了目标,有了目标,人生就不在迷茫,可以朝正自己的理想而奋斗,虽然很难做到完美。或者说,这根本就不可能,但是至少,离完美不远了,真正的完美根本不符存在。

虽然瑕庇与错误也是生活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为了追求完美而忽视了我们眼前是生活。但是,夸父追日,道渴而死;精卫填海,失志不移;女娲炼石,力补苍穹。这种执著和顽强的精神,体现了生命的高贵,演泽了生命的壮丽和辉煌。追求完美,使人不在碌碌终生;追求完美,使人不在悔恨不已;追求完美,使人永垂千史;追求完美,是人达到人生目标。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我们虽然做不到完美,但我们可以追求完美,至少我们在向完美前进,在向完美挑战。至少我们进步了。试想,若我们没有追求完美的精神,因一点小成就而沾沾自喜。那么,“神州5号”载入飞船能顺利取得突破性的成功吗?许多疑难杂症能解除吗?历史的诸多问题能揭开吗?但是,如果我们有了这种追求完美的精神和毅力。那么我们就可以大声的对着蓝天对着大地喊:“我们能行!”

生命的长短用时间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计算。人生追求完美,定能做出一番不平凡的业绩,定能体现出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小而言之,追求完美是为了自己将来的幸福;大而言之,追求完美是为了报效祖国,报效人民,为祖国人民出一份力。

人在世界上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而人生中最难做到的事就是做到完美。可我们人类之所以不同于其它动物,就是因为我们有着这种坚忍不拔,执著和顽强的精神。我们或许不能做到完美,但我们可以追求完美,向完美更进一步。简单的说,就是我们人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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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以应不应该放弃中考满分

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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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快要完成一件事时,在最后一步因困难而放弃了,那么你将会一事无成。坚持就像一缕阳光,带领我们从黑暗中走向光明;坚持就像沙漠中的一片绿洲,让快要迷失方向的人找到自我;坚持像一位医生,让快要放弃理想的人找回自信。只要你一直坚持下去,那么你走向成功的路就不远了。那一天,我不再放弃。 When you are about to complete one thing, give up because of difficulties in the last step, then you will have nothing.Persistence is like a ray of sunshine, leading us from the darkness to light; persistence is like an oasis in the desert, so that people who are about to lose their directions to find themselves; insist on a doctor, let people who want to give up their ideals to find their confidence.As long as you keep persisting, then you are not far away.That day, I no longer give up.

开学没过几天,就迎来了体育考试。老师对我们说:“这一次考试很重要,考试的分数要记入中考总分……”听到这儿,我就有点慌了。啊!完了,寒假在家一直躺着,我没怎么运动,也就是出去买买零食而已,全身的肌肉几乎都退化了,而这次考试竟然要记入中考总分,我要怎么办才好?虽然我短跑跑得很快,但这是长跑啊!而且,我的肺活量也没那么多。我看了看班上的长跑健将们,他们一个个信心十足,跃跃欲试。完了,如果有他们在,那我还跑什么呀!我估计我最多也只能拿六分。忽然,我的几个同学拍了拍我的肩膀说:“加油,一起努力!千万别放弃!”

我们一起来到了操场。比赛开始了,只听一声枪响,我就像拉满弦的弓箭一样射了出去。起初,我跑得很轻松,慢慢地,我找到了感觉,不快不慢地跑着。才跑到一半时,我竟然开始喘粗气了,速度渐渐慢了下来。忽然,我感觉一阵风吹过,那风像是在把我往前推。阳光照到我身上,暖暖的。班上的同学一直在为我加油,于是,我憋着气,一步一步向前跑。

前面的同学不知怎么了,越跑越慢,我竟然就跑到了他们的最前面。眼看着就要到终点了,我却已经累到走不动了。我突然想到了我小时候考试的一件事。我把试卷前面几题都写完了,而到最后一题时,我写到最后一步却写不下去了。我想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还是犹豫不决,放弃了。可试卷发下来以后,我发现,那题前面的步骤都写得是对的,而最后一步,我想的也是对的,但是,我放弃了。那一次,如果我没有放弃,那我一定会是满分。那时的我放弃了,这一次的我绝不能放弃。于是,我用尽最后一口气,咬牙冲到了终点。

风吹过来,多么凉爽,太阳照着我,如此温暖,白云飘过,似乎也在为我的坚持喝彩!

那一天,我不再放弃,我坚持到了最后一刻。我也不知当时的心情是怎么样的,只知当时的我就像一只迷路的小鹿,被黑暗遮蔽双眼,而当我走出黑暗后,才知道世界是多么美好。只有坚持,才能成功。如果一直想放弃的话,那么你将会一事无成,成功的阳光永远不会照耀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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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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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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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给奶奶的一封信问候语应该怎么写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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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您一直疼爱我、照顾我,为我付出了很多心血,有一些心里话一直没有机会说出口,今天我要一吐为快!

从小到大,您总是护着我,生怕我受半点儿委屈。还记得有一次,我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跟妈妈闹别扭,不小心顶撞了她两句。这下家里可热闹了,被我妈妈吵得鸡飞狗跳,不得安宁。“小小年纪学会顶嘴了,不学好,尽学坏,看我不打你……”妈妈一边喊一边满院子追我。这时,幸亏您及时出现,制止了妈妈:“别打了,孩子还小,不懂事,打笨了怎么办!”有您撑腰,我胆子也大了起来,冲着妈妈说:“就是,把我打笨了,什么都不会了,看你怎么办,哼!”妈妈没办法,只好暂时放过我。您就是我童年的保护伞!

您是那么节俭,每次陪您出去买菜,几块钱的东西都要讨价还价,跟售货员磨上半天。可是,您对我却特别舍得,家里衣柜了装满了您送给我的衣服,外套、长裤、裙子……应有尽有,让人目不暇接。您总是说:“女孩子要穿的漂漂亮亮的!”我要赶紧长大,为您买许许多多好看的衣服,把您也打扮的漂漂亮亮的!

奶奶,您是我最爱的人,有您是我最大的幸福!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您的孙女: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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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人活着应该“累点儿”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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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听到某些学习认真的同学被人议论为“活得很累”,以致这些同学不敢在别人面前表现学习刻苦。仿佛谁要不玩世不恭就活得没有乐趣,而被人斥为“书呆子”,“假正经”,我认为,人活着应该“累点”。

说别人“累”的人抱着“吃不到的葡萄是酸的”的心态,他们活得潇洒轻松,那么每人都这样,想必生活一定很美好吧?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拿同我们生活最密切的电灯来说,这是爱迪生经过无数次艰苦实验制造的,如果他活得很“不累”或者“不很累”,那么我也只能用原始蜡烛照明。我们的国父孙中山先生,他为了中国的富强,多次发动起义,直到最后武昌起义的胜利,他为了中华民族可以说耗尽了毕生精力。这样的人“累”吗?当然累,但为了民族社会利益而“累”是值得的。

自古以来有成就的人没有一个不是“很累”的,现代作家鲁迅在其名文《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也曾经讲过“我们自古以来,就在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等等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盖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人的“脊梁”。他们“很累”,因为他们的责任比一般人更重,遭受的困难更大,但他们不畏挫折,不怕“累”,顽强地推动社会进步,他们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

所以说,我认为累并不是坏事,而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我们应该说“我们愿意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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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传统文化应该崛起作文

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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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神话,西方文化以一种全新的姿态挑战中国传统文化的地位,中国社会陷入了文化混乱和文化空洞之中。中国现代文化重构成为迫在眉睫的重任。那么我们是应该以西方文化的眼光审视中国传统文化,还是应该让中国传统文化崛起从而重构中国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古代社会的作用是明显的。推动着古代社会的进步,是古代中国不断强大。秦国横扫六国,建立统一的大秦帝国。唐宋时期中国就进入了文化繁荣时期。元朝蒙古骑兵横扫亚欧大陆。在明清时期,中国是世界公认的世界第一强国。在欧洲还是黑暗、落后、分裂时,中国早已建立起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传统文化推动古代社会的发展,古代社会又促进传统文化的进步。古代社会产生了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才把中国社会推动到现在,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传统文化的铺垫,就没有现代社会。

那么传统文化是否对现代社会有促进作用,能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给中国的再度崛起增添持久的动力,是否应该推崇传统文化。那么我们看看台湾是怎样发展的,国民党一败退到台湾,就致力于全面恢复中国传统文化,担起了复兴中华文化的重任,延续了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使命。台湾没有像大陆一样废除使用了几千年的繁体字,台湾学校注重传统文化思想的熏陶和古文训练,有了这些传统文化教育与道德教育,台湾才有了淳朴的民风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并且台湾在这些基础之上,较好地发展了民主制度,真正让传统文化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提高了国民素质。所以从台湾的发展来看,合理推崇传统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我们应当担负起复兴传统文化的重任,传统文化会促进而且一定会促进社会的发展。想象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在大陆传统文化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和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后,失去了它的主体地位。那么我们有必要担负起这个责任,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再度崛起。

中国在崛起,和平崛起,与百余年前的西方殖民者有根本的不同,中国不搞任何侵略。但是在文化方面却有惊人的一致性。西方殖民者因为强大将西方文化和语言传播到世界各地,中国也因为不断强大,使其传统文化不断影响世界。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学习汉语,并且把掌握汉语和来到中国学习作为一种荣耀。中国文化对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过去我们强大,学习西方;现在我们逐渐强大,不可避免地影响世界。也许将来的某一天汉语不仅仅属于中华民族,而是变成了全世界的通用语言。那么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必须担负起这个重任。几百年前,西方人用中国的火药发明大炮,打开中国大门。今天这种事情不能发生。我们应当担负起中华文化崛起的使命和责任,中国是传统文化的发源地,我们有必要让中国传统文化再度崛起,影响世界。

无论是对我们本身还是对世界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应该崛起,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影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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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同学之间应该团结友爱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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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美术课时,我正在听课,坐在我前面的同学是位女生,她一直往后推我的桌子,我的桌子斜到一边,书包掉在地上,这位同学还往后推。

这位同学不好好听课,还影响我听课,她一直往后推我的桌子,还站起来用手打我的脸,往我的脸上抓了一下,我很生气。

她先动手打我,还骂人,更影响听课,我没有告诉老师,可是我在声明一下:

同学之间应该团结友爱,不应该欺负人,如果你不好好听课不要影响我们听课,你这样的行为不对,骂人打人的行为更不对。

不大不小的教室,空间是有限的,同在一个班级里,同是同学,都是平等的,无论发生的错与对,大家都应该好好相处,不讲不文明的话,没有谁高谁低。

68个孩子的大班,尚老师都够忙的,68个孩子总是操不完的心,班级里的大小事都需要老师处理,在这里对老师说声,辛苦了!谢谢您,尚老师。同在一个班级里,同是同学,都是平等的,68位孩子都是这个家庭的一员,请大家和平相处,团结友爱,珍惜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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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救助外星人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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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站,宇航员正打盹。

突然,“咚咚咚”的急促敲门声响了起来,宇航员匆匆从舱门下来,向四周张望,然后决定向北游行。突然,他发现了一只不明生物,它有一个大眼睛,两只长耳朵,三张嘴,四条腿,六对翅膀,八只手,十二条尾巴,非常恐怖,宇航员先是一惊,然后就被吓呆了,转身就往身后跑,他跑了很久,本以为甩开了那个不明生物体,可是却发现他被那只不明生物的舌头卷住了身体。他被慢慢的移向怪物口中,他直冒汗,奋力挣扎着,想从困境中逃离。

越来越近了,大概距离还有半米,它突然停下了,它收回那巨舌,用手接住宇航员,然后它张开嘴,唾液滴滴答答的往下坠,全都滴在宇航员的宇航服上。宇航员他很害怕,吞吞吐吐的说:“不……不……要吃……吃吃……我。”那不明生物说了一堆让人听不懂的话,宇航员很疑惑。

不明生物带他去了一个很偏僻的“村庄”,里面有很多它的同类,他们满身是伤,都在痛苦的哀叫,悲啼。这时从“村庄”深处出现了一个走路一瘸一拐的生物,伴随咳嗽声靠近,宇航员也看清了它:手持拐杖,白发苍苍,胡须如柳条一般长……令人诧异的是,它居然会说人类的语言!他说的:“你好,我是这里的长老,我们被遭到其他星球的空袭,因此,许多村民死的死,伤的伤,而那些药物都被送往前线了,这里的医生也被带往前线,所以我希望你能帮助我们,从地球带些药物过来,这是唯一能救我们的办法了,一定要帮帮我们啊!”说完它咳嗽声不断,并且跪下哀求,同时所有的村民也在求情。宇航员他果断答应,并扶起那长老,。长老将那个带宇航员来的外星生物变成一个木制玩具,宇航员将它带回地球,然后把药物统统交给它。

十几年后,那个宇航员不幸得了疾病,外星生物得知后,第一时间赶往地球,将他们星百年才能结一果的宝贝——“痊愈果”赠给了宇航员。不久,宇航员痊愈了。

宇航员感到很庆幸,要不是之前帮助了外星人,就不可能会有这样的结果。他逢人就说:“我这是好人有好报。”

是啊,人活世上,能够给人以援手的时候,千万不要,吝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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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我想,我应该是目送者作文1000字

全文共 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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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应该目送者。在生命的每一个瞬间,无语无息,惟有怅然注视着每一个挚爱或陌生的转身,而他或她用背影默默告诉你:不必追。

——题记

火葬场的深夜,冷得好似不带一点温度。

“这里有休息室,请自便。”再官方不过的回答,一身蓝灰色工作服的管理人员带了口罩,声音,眼睛,都是冰的。他们的白手套,就要推走那一方乌桕棺木。门,偌大的门,关上的时候,也没有一丝声线,好像昔日的风光都埋葬在了日复一日的流转中。

一夜无眠。

清晨的些许阳光透过梭梭交织的厚云,不留痕迹地掠过发梢,像梦的碎片,可望而不可及。身上那一卦粗布白衣,一夜的憔悴后也平添了几缕褶皱,手里那张薄薄的流程单,仿佛要被从指间而来的颤抖捏碎。尽管已经被多少双眸子扫过,但仍觉得不大真实。

“来了。”

人群中细小的声音,转瞬就被湮没,但又那样清晰地传遍每个人的耳畔,我恍惚被撞了一下,像《骸骨之城》里的克莱拉,在扭曲房间里大声尖叫,却是另外一个维度的世界。飘荡着,飘荡着,远方的声音一点点传来,逐渐明明:

“你逃去罢,逃去……”

“快,快去罢。”

我才忽而间记起,本地不成文的约定俗成:凡人死了要赶着去投下一胎,火葬场里的一劫尤其凶险,若不快快逃去,可以超度的灵魂就会同肉体一道被烧掉。

棺木还是动了,人们扑上去抢,去拖,去抓,甚而大闹,我只在边角站着,看着白手套将它不留余地的推走。细雨扑面而来,打湿我额角的鬓发,我伸出手,一次次将它拨开,没有言语,没有声息,更不是冷漠,我只是深深而又深深地凝望远去的方向,在两个世界的边际,送去我最后一次的目送。

我看见——

火化室的大门开了又关。

人们的呼喊在层层减弱。

每一个悲伤的脸庞都无限生动。

每一次驻足都心悸得落泪。

我目送的眸光,越过了人群,越过了厚重的大门,直至越过窗口,落到你最后留给我的样子。我不确定你的灵魂是否听话的出逃,也不确定你是否听到了我们。我只在乎,一遍一遍,用最温润的目光,去目送,去告别,去结束最后的目送。我做不了别的,生命的轮回,哭泣,感慨,承诺,陪伴,都在这一轮的目送中渐行渐远。

龙应台唯一一次不尖锐的文笔在我的心中描绘:所谓至亲异常,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

我想,我应该是目送者,仅仅在目送中勾勒一面,仅仅是惊鸿一瞥,爱与牵绊,迷茫与孤独,便在缱绻中冰消雪融,如来时般纯净如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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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第一、应该以“培训式企业”的运作模式;

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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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培训企业如何定位呢?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培训就得付出代价,也只能说是:以最低的代价,让员工在公司里受到最良好的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也分很多种类,但我们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基层员工能正面接触到各式各样的人,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自我实现的实践平台。所以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培养提高员工的自身素养。

关于这个最低的代价是可以估算的,前面已经提到过:基层领导的责任在于,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与现场管理。但由于企业忽视了培训教育对员工积极性的正面影响,而只着重于现场管理。可以说是基层领导在双重责任下,只执行了单项责任。如果企业重视了这个问题,可以说在现有基础上,只不过是对基层管理者多加了一条要求,是不必花费任何其它资金的。

企业的赢利毕竟是面临着各方面的竞争的,这里又得考虑一个问题了,企业培训的专业人才过多,会不会对自身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这里我认为对自身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培训式企业的宗旨应该是:尽可能的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但须控制在不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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