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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预防接种宣传活动总结【汇总20篇】

红色教育指在以红色作为时代精神内涵的象征、务实的落点在于教育。下面是关于七一建党节红色教育活动简报,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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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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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好6月全国禁毒工作现场会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拟召开“6.26”全市禁毒工作表彰大会的要求,按照市、区禁毒委的统一部署,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金惠社区于2016年6月2日,上午10:30在金惠社区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禁毒宣传月”安排部署会。

参会人员有:社区党委成员、社区各部部长、各村(居)书记、主任、派出所民警。

会上、党委书记梅军传达了云禁毒(2016)13号文件精神并对“禁毒宣传月”的工作进行了安排:一是各村(居)要以禁毒宣传“八进”活动为重点开展“百万禁毒志愿者进千万家庭”活动;二是社区工会、妇联、团委、文体、宣传、禁毒办、辖区派出所也相应的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三是各村(居)在6月期间势必组织辖区志愿者、党员、青少年,开展“全民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掀起新一轮全民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热潮,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最后,党委书记梅军就以上工作提出了要求:1、社区各部门、辖区各村(居)、单位、辖区派出所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月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投入保障,创新宣传形式,制定方案落实措施,确保禁毒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2、社区各部门、辖区各村(居)、单位、辖区派出所在开展活动中的工作亮点和涌现的典型人物及事迹要及时联系新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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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区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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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也是第27个世界无烟日,为宣传吸烟有害健康,西一社区开展了以“减少烟草消费,挽救生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社区工作人员还有楼道小组长等志愿者一起参加了此次宣传活动。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且又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也是按其生产说明使用却导致高达50%吸食者死亡的唯一消费品。为了做好宣传工作,社区在各个苑的宣传橱窗内都张贴了宣传海报,倡议居民减少烟草消费。大家还在各个小区大门以及社区内主要道路的路口,向过往市民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吸烟的种种危害,倡导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很多居民都表示今后要控制抽烟,并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对推动我们社区控烟工作,创造无烟、洁净、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居住环境,对维护广大居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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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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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提高我县公众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局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药品安全月宣传活动,专门成立了药品安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药品安全宣传活动,为开展好此次宣传月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的主题“安全用药,全民行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药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悬挂横幅、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9月 8 日在县政府门口举行了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永兴县启动仪式,并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以横幅、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和实物比较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发放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宣传资料1000余份,《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手册》科普资料300本,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解答问题28条次。此次“全国安全用药月”

科普宣传活动全县社区(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建立用药安全科普宣传站3个;完成了社区和全县中小学校科普宣传;举办药品安全知识讲座6场;在电视台播放科普公益广告及公益宣传片80场次;悬挂标语、横幅46条,制作户外公益牌10块;发送安全用药短信3000多条,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药品安全走进千家万户,形成全民关注、人人参与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四、与农村药品“两网”工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的作用,与协管员一起开展 以“科学用药,健康生活”“安全用药,关注老人”“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幸福生活”为活动口号,广泛宣传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让安全用药,健康生活活动走进广大农村。我局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策划,采用多种形式把安全合理用药知识送到了千家万户,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安全用药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全民关注、共同关心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为药品安全监管创造了更好的舆论环境,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今后,我们将把向公众普及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作为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工作来抓,注重宣传工作的广泛性和时效性,继续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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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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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近日,江西省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六个一”宣传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宣传国土资源知识。

6月20日—24日,江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将在江西日报A2版开辟一个专栏,连续五天刊登“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相关政策解读内容。

同时,邀请省厅政策法规处、土地利用处、耕地保护处负责人做客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主题,就有关土地方面问题与广大网民朋友进行互动。

活动周期间,江西省土地学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在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进行一次土地政策专题讲座。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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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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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下午,绛县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文明办、县网监大队联合开展了《网络安全法》集中宣传活动。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解伟龙出席活动。

活动中,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网监大队利用网络安全法宣传展板、现场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的进行普法宣传,并为市民解读《网络安全法》相关知识。本次活动共发放政策解读宣传册400余份,宣传页800余张。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将对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在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人员还通过发放宣传单、上街宣传等方式为运城赢取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主办权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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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社区举办“爱耳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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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为我国第17个“爱耳日”。3月1日上午,戚街道戚大街社区残协联合计生妇联,在戚大街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展“邻里和睦,保护听力”主题活动

报名参加活动的25对邻居,交往最多30多年,最少的也有10多年。平时双方邻里问候,借醋送蒜更是家常便饭,即使曾经有点矛盾,也在一个微笑、一声问候中消解。

当天,各位居民畅谈了邻里之间的故事、趣事、轶事。为了加深邻里的情感,社区给每位居民送上爱耳护耳知识及一支带光掏耳勺,有的居民已经迫不及待的为邻居检查耳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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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社区法制宣传活动简报2024年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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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12月3日,邱县古城营小学利用国旗下讲话开展了“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以“ 学法 知法 守法 护法 为你为我为大家”为主题,目的是通过大力宣传,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达到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的目的。

二年级二班主持了这次升旗仪式,邢校长用生动的语言、典型的事例做了精彩的讲话,让学生明白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学校的法制安全实际对学生进行教育,希望全体同学做一个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为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除宣传活动外,该校还将采取不同的形式,选用不同的内容,开展师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如法制演讲、开展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开设黑板报的法制专栏等等,相信同学们一定会有所收获,在生活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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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由来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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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

80年代后,我国政府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EPI,Expanded Programme on Immunization)并积极开展工作。

九十年代以来,每年选定一个重点内容作为当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的主题,尤其是紧紧围绕WHO“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行动纲领的要求,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每一年主题的确立对全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普及计划免疫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免疫预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也使每个儿童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使全国儿童获得高水平的免疫种率成为现实,为保护儿童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至此,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在婴儿1周岁之前,完成程序中的所有基础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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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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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是“第29个世界艾滋病日”,1988年,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定于每年的12月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携手抗艾 重在预防”。为宣传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山东省多地开展了艾滋病宣传日活动

“你觉得艾滋病陌生吗?”

大学生赵玲燕:“这个我觉得有点陌生,我现在就觉得艾滋病挺可怕的。”

杨明月:“其实大学生对艾滋病的了解非常少,对艾滋病的理解也比较片面。”

在《生活帮》记者的采访中,不少大学生表示,对艾滋病并不是特别了解。据山东省卫计委的最新统计显示,山东省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中青年学生所占比例上升较快,2015年报告的青年学生病例数较2011年增加了295.2%。

济南市市中区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科长李辉:“大学生中谈恋爱的比例是非常高的。所以我们把宣传重点放在性健康和性安全。目前,艾滋病的高发,主要是和性知识的缺乏有非常大的关系。所以我们的活动主要是围绕守护青春为爱补课开展的。”

济南:“为艾走泉城”

为增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在青年学生中的普及,来自济南7所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齐聚济南英雄山赤霞广场。通过“为艾行走”,让更多人了解艾滋病。

大学生志愿者马明珠说:“给我们一个提醒作用让我们可以关爱自己。再一个是一个感召。我们都是青年志愿者,宣传预防知识是我们应该做的。”

青州:资料发放 高校宣讲

在潍坊青州,医务人员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艾滋病预防宣传手册,讲解预防艾滋病的常识,呼吁大家携手抗艾。此外,青州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还走进高校,向大学生们普及艾滋病的预防知识

山东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逐年上升

据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山东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已累计报告10550例,现存活9115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病例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全省17市的所有县(市、区)均有病例发现。现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经性传播的占91.2%,同性途径传播占66.7%。艾滋病防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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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活动总结

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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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的中学生,就如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幅图画一样,处在人生的一个十字路口,虽然我们迷茫却必需小心翼翼地作出选择,否则一步错,则成终身悔恨!只要我们明白了我们当前的任务所在,我相信,我们的学生就会如迷航的小船重新找到灯塔一样,找到我们的答案!而关于恋爱,我想说的是:爱情是伟大的,爱情是浪漫的,一个人爱别人或被别人爱都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可一旦爱错了季节,就将成为人生的悲剧。因为人生的四季也有不同的主题:春季是播种,夏季是耕耘,秋季是收获,冬季是享受快乐。不同的季节享受各自的主题,就会得到快乐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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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国公安百佳刑警宣传活动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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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主要产通过和存在于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对公安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保密防范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安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量体裁衣,提高保密教育实效性。

公安特点一:职业生涯较长

建议:保证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持续性

公安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决定了其职业生涯较长,这就要求对公安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持续性。

第一,要持续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安上岗培训、任职培训的内容,打出提前量,使公安在职业生涯刚开始就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笔者在进入海关接受初任培训时,保密教育是单独作为一门课来讲的,当时的教员就称此举是“没进公安门,先做公安人”,令人印象深刻。

第二,要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公安的保密教育必须与时俱进,要让他们及时学习最新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技能。同时,要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让教育对象切实认识到泄密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简报、学习会、局域网等平台,开展对公安的日常保密教育。

第三,加强对重点涉密岗位公安离岗时的保密教育。公安离职时

的保密教育可形成部门规章使其制度化,如观看保密警示教育专题片、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以避免保密教育前紧后松、虎头蛇尾。

公安特点二:具体工作直接涉密

建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应提高保密意识与提高保密技能并重

每一名公安既可能是国家秘密产通过的参与者,也可能是国家秘密的使用者,相对于其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来讲,公安是一个涉密较直接的群体。因此,对公安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其工作岗位实际,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提高公安在具体业务工作中遵守、履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在提高公安保密意识抽理,要扎实开展保密技能培训,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最近,一些单位发通过了泄密事件,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稀里糊涂”泄密的:他们或因自己的电脑接收了不明邮件,或因U盘违规交叉互用。可见,由于相关技能的缺失,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泄密者。

公安特点三:较多面向社会公众建议:主动向公众宣传保密知识,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

公安所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务,这就决定了公安要较多面向社会公众,同时也承担了很多社会义务。针对这一特点,应促使公安承担好保密法制宣传员的角色,在自身学习的同时,适当向社会公众宣传,这样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同时,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是每位公安要把握好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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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情人节活动宣传语大全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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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情人节相约新世纪

情浓一生,真心表爱意

心相系 爱相随

爱的银河系,爱在七夕

七夕情人节,爱情总动员

驯养爱情 浪漫七夕

七夕情人,真爱无限

让七夕在生活的每一天

岁月无声、真爱永恒

浪漫七夕,相会XXX

遥远的传说由XX为您实现

缘定XXX,七夕话浪漫

为你的真心架一座鹊桥

七夕情人节浪漫情人夜

捧在手中,甜在心中!

这个XXXX,要有点不一样!

不一样(特别)的礼物,送给不一样(特别)的你!

相约XXXXX,幸福 、定格在瞬间

我们为您准备浪漫,您准备好了吗?

长久”酒店一直为您守候

“情”寻色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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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爱耳日宣传活动方案

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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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听力残疾人已达2780万,并且还在不断增加。为切实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迫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知识、提高公众的爱耳护耳意识。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奥会即将到来之际,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将围绕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及咨询活动,并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关爱听力残疾儿童、关注成年和老年听力残疾人,让他们与健全人一起“共享同一片蓝天,倾听同一个奥运,放飞同一个梦想”。为此,特制定如下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一、 活动主题

“奥运精彩—我听到”

各地要围绕这个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贯彻“xx大”精神和喜迎奥运为契机,从实际出发,坚持广泛性、公益性、社会性原则,有组织地开展富有当地特色的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二、 活动形式

(一)大力开展贫困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活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以“奥运精彩—我听到”为主题开展贫困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产品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让他们从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实在具体的关怀,和健全儿童一样分享奥运、健康成长。

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将从各地挑选100名听力残疾儿童作为奥运小使者,亲赴北京参观奥运场馆、感受奥运氛围,传递奥运信息、播撒奥运爱心。

(二)积极举办体现喜迎奥运、参与奥运精神的相关主题活动。各地组织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通过书画奥运、歌唱奥运、舞动奥运、绿化奥运等方式为奥运献礼,展示聋儿康复成果,让孩子们从中体会“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的奥运精神,同时促进孩子们的社会康复。

活动办公室将组织部分听力残疾儿童用画笔描绘自己心中的奥运,并向北京奥组委捐赠部分优秀作品,让孩子们在快乐的参与和奉献中体会“超越、融合、共享”。

(三)广泛开展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知识宣传活动。各地在“爱耳日”活动当天组织医疗康复机构的耳鼻喉专家和听力学、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员在城市主要广场、街道、社区设立宣传点摆放宣传品,面向公众普及和宣传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知识,并提供义诊、测听等。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组派小分队进农村、入社区等活动宣传与服务形式。

活动办公室将统一印制下发“奥运精彩—我听到”宣传海报,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技术指导组将对活动进行集中指导。

(四)深入宣传国家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政策。中国残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将在“爱耳日”活动期间共同发布《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实施方案(20xx—20xx年)》,各地要及时将该方案的宣传、学习融入本地“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中。

三、 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精心组织。2016全国爱耳日宣传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成立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同时成立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技术指导组对活动进行集中指导,各地要及时成立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抓好落实,确保本次“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关爱聋儿、服务大众、融入奥运。各地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奥运理念,突出贫困救助和康复服务的特点,帮助听力残疾人实现“融入奥运、聆听奥运、参与奥运、分享奥运”的梦想。

(三)创新形式、扩充内涵、务求实效。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联系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形式、扩充内涵、突出特色,切实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深入宣传、扩大参与、及时总结。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级残疾人事业新闻促进会,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本次“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及时将本地的活动情况、感人事例、宣传报道材料、图片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于20**年4月以前报第九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

四、 宣传口号

——爱心启聪,聆听奥运

——关爱聋儿,共享奥运

——回归有声世界,共迎百年奥运

——救助贫困聋儿,共享人文奥运

——健康听力,绿色奥运

——畅听无碍,分享奥运

——自由畅听,共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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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与反思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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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因学生上学、放学行走在路上时导致的交通事故,巡逻大队深入辖区交道镇阳光幼儿园开展幼儿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幼儿学生文明出行、遵章守法的交通安全意识。

2016年12月2日上午,巡逻大队民警走进交道镇阳光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为该校100余名师生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讲课中,民警告诉同学们: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放生,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骑乘摩托车的不得有三人同骑,骑乘摩托车必须要戴好安全头盔。平常没有做到的,通过今天的学习告诉家长,督促家长做到;二是步行上下学的同学要遵从走路牢记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路段紧靠路右边行走;三是小车接送学生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四是乘坐校车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同时监督家长不要酒后驾驶、不要超员、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五是要做一个文明出行的好学生。

随后,民警给幼儿学生讲解了校车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应急门的位置以及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叮嘱幼儿学生有序上下校车,过马路注意过往车辆。

通过本次宣传,学校领导纷纷表示,希望巡逻大队多到学校指导道路交通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因学生上学、放学在道路上行走时带来的交通事故,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巡逻大队还将继续走进学校开展更多形式的宣传教育,以提升广大学生及群众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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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简报

全文共 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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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在海口举行的2016“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现场,交警贺文昌和禁毒警察胥瑞用“国际范儿”十足的原创说唱歌曲《路之星》彻底颠覆警察叔叔一贯严厉形象,令人耳目一新,交通安全宣传效果更佳。

“这道路上最亮的星,总是陪你安全一路同行,坚持这颗赤诚的心,守护平安我决不放弃……”海口交警贺文昌和禁毒警察胥瑞两人在现场配合的默契十足,用时尚动感的歌曲《路之星》传递出交警的内心想要对交通参与者说的话。

“很多人都喜欢音乐,音乐的形式跟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知识结合,使得一些生硬的东西能够更好地传播,更能让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接受。”贺文昌说,希望年青人能通过听歌对交警多一分理解和支持,将交通安全理念入耳、入脑、入心希望能更多人,主动遵守交通规则。

“我们会挖掘更多新的宣传形式,也从交通违法员、驾驶人等多个角度去创作歌曲内容,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胥瑞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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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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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

平安的学习氛围,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3月16日下午,学校聘请了朱王堡镇派出所所长曹万勇在我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懂法活动。我通过倾听学习,受益匪浅,对依法执教 关爱学生

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认真履行义务和遵守道德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

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

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 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

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 错误性质严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当然,法制教育对学生而言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

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 生活的学校 家庭 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 自救 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

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 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

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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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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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第26个世界人口日来临,7月8日起,唐山市路南区小山街道花园里、联合里社区在辖区开展了以“弘扬婚育新风,关爱弱势群体”为主题的世界人口日活动

活动中,社区工作人员走进居民家中,耐心讲解新婚姻法、单独二胎政策、《母婴保护法》等居民比较关注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居民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遵守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为计生家庭提供了免费测血糖、量血压等基础体检服务,发放了叶酸等药品,并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了优生优育知识。活动共为22户家庭做了体检,接受咨询45次。

社区的计生干部还走访慰问了境内的失独家庭、贫困计生家庭,了解到他们的实际需求,开展了“一对一”帮扶,并号召辖区群众、志愿者们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人口工作是社区的重点工作之一,必须要做实、做细。只有人口素质提高了,家庭才会幸福美满,社区才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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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开展爱眼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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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6日全国爱眼日前夕,为普及科学用眼知识,预防屈光不正,提高青少年眼健康水平,5日上午,桂林街道同光路东社区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了“‘目’浴阳光,预防近视”主题宣传活动

同光路东社区志愿者在活动现场悬挂了宣传条幅,为居民发放了“日常爱护眼睛”小常识宣传单百余份,同时社区志愿者还详细地为辖区内的青少年讲解了如何注意用眼卫生、怎样进行眼睛锻炼以及不要在光线太暗的地方看书、不要经常点眼药水等常识。

同光路东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希望通过此次全国爱眼日宣传活动,使广大青少年知道如何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帮助大家掌握眼保健知识,培养科学用眼、卫生用眼的习惯,提高眼健康水平,唤醒全社会爱眼护眼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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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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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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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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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儿童预防接种日。为使幼儿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4月21日下午,茗馨幼儿园的孩子和家长们参加了江北疾控中心、江北区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的一场以“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说到给孩子接种疫苗,许多家长表示心里没底,担心孩子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防病不成反致病,尤其是近年来接连曝光的多起“问题疫苗”事件,更让疫苗遭遇了信任危机。加之一些接种点总是向家长推销收费疫苗、进口疫苗,导致家长对预防接种产生抵触情绪。本次活动对计划免疫是一次正面积极的宣传,消除了家长的疑虑。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此次的宣传活动不仅有各类预防接种方面图文并茂的展板和“接种疫苗保障健康”、“接种疫苗,家长有责”、“让宝宝远离春季传染病”等20余种宣传资料,更是针对幼儿的年龄特征让家长和幼儿一起参加有奖问答。

通过这次与家长、幼儿的互动活动,专家们的权威解释等让家长们对预防接种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小不点”们对预防接种也消除了心里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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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爱眼日宣传活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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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全国爱眼日,由爱尔眼科主办的“EYE健康·爱守护”第22届全国爱眼日公益主题讲座顺利举办,活动当天,203名患者参加。会后,爱尔眼科还为参加讲座的朋友免费进行眼健康检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眼部状况。

今年爱眼日的主题是“ 目 浴阳光,预防近视”,这已是爱眼日主题连续第二年聚焦在近视问题上面。也是自1996年确定“全国爱眼日”至今,第5次明确提出近视防控及青少年眼健康相关的主题。当天长春爱尔眼科医院张岩院长首先致辞,张院长提醒广大朋友: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关注眼健康,别让眼疾模糊了“窗户”。

当天,爱尔眼科还分别启动了“爱心助学公益活动”和“眼病救助计划”,旨在帮助更多的高考考生完成大学梦和救助困难见义勇为英雄及其家属眼疾治疗。日前,爱尔眼科与腾讯联合发布了“中国青少年眼健康状况调查报告”,在活动现场,长春爱尔眼科医院视光中心林子丹主任就“中国青少年眼健康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详尽的解析。林子丹主任提到:青少年近视,控制是关键!早在2016年,爱尔眼科为了使青少年更为有效的控制近视,已推出了三位一体的青少年近视防控体系,即从检查、治疗、预防三方面,全方位提供青少年近视解决方案。

据悉,爱眼日期间,爱尔眼科将开展眼健康讲座和义诊活动,以提高市民对眼健康的重视和眼病的防控意识。传播眼健康知识,开展眼健康讲座,并推出检查费超低折扣活动,这也是爱尔眼科连续第二年推行这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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