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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什么行为(实用20篇)

导语:“名校家教性侵17岁少女一年多”,涉案教师姓邹,当时是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的数学老师,今年一月初已被刑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时事素材,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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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

全文共 2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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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良好的行为习惯在人生中的巨大作用,良好的习惯就是人生成功的阶梯,是我们飞向辉煌的翅膀,是打开胜利之门的钥匙。下面的是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一

我们是新时代的小学生,是未来科技发展的接班人,所以,我们要从小做起,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文明做人的好习惯。其中养成良好的品德习惯更为重要,因为良好品德是中华民族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美德。我们要让这种美德继承下去,就要从小学会做人,例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的每一条规定。其中有一条这样说道:

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每天在学校里,我们会见到非常多的老师,有教语文的,有教数学的,有教科学的,还有教音乐的……我们不可能把每个老师的姓都叫上来,这时候,我们便可以礼貌的说一句:“老师好!”这句话,包含了我们对老师的尊重,也代表了同学们感谢老师传授给我们知识。当老师听到这满含深情的一句话时,心情将是怎样的激动啊!

小学生守则上最后一条说:诚实勇敢,不说谎话,有错就改。短短的十二个字,写出了中华美德的骨干中心,而我,也有过亲身经历。记得那是在我四五岁的时候。有一天晚上,爸爸给我做好了饭,而我又想出去玩儿,爸爸让我喝完一碗稀饭,吃完一个煮鸡蛋再下去玩。稀饭喝完了,还要吃一个鸡蛋,但到底是吃呢,还是不吃呢?我开始疑虑起来,这时,我仿佛听见了小伙伴在楼底下叫我去玩,于是,我心急火燎的吃了几口鸡蛋,放到了铁锅的后面,跟爸爸说我吃完了,然后就出去玩了。回来以后,我看到爸爸阴沉着脸,便知道我又犯错误了,便耷拉下头,等着挨批。过了一会儿,爸爸问我:“你吃完饭了吗?”我心里猛地一惊,呀,坏了,让爸爸给发现了。“世界上最可恶的是撒谎,撒谎甚至比偷东西还恶劣,小时候撒谎,到社会上还撒谎,你的未来就没有立足的余地了!”爸爸的一番话使我为之一振,于是我下定决心改掉这个坏毛病。

中华美德是无穷无尽的,我们要从小学开始,一步一个脚印,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二

“叮叮叮”下课了,同学们纷纷走出教室,我刚准备离开,忽然被贴在墙上的《小学生行为规范》给吸引住了。我疾步走了过去,怀着好奇心读了起来:“1、升国旗时要面向国旗方向站好┈┈6、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撒谎,不骗人。”读到这儿,我不由地想起了一件事:记得我8岁那年,我们学校组织到世界之窗去秋游,其实只要交42元钱,但是我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向爸爸要了50元钱,隐瞒了8元钱想买赛车。这件事无意间被妈妈知道了,妈妈的神情突然变得严肃起来,找我谈话,问我为什么要撒谎,当时我慌了,忙说:“没有,没有,绝对没有!”妈妈带着疑问的神情问我:“真的没有?”我的脸一下子红得像一只熟透的大石榴,但是我低着头仍然不承认错误。这时妈妈给我讲了一个故事:从前,在一个小村庄里,住着一个牧童,他特别喜欢撒谎。一天他去山坡上放羊,忽然村民们听到山坡上有人喊:“救命啊,狼来了!”大家赶到山上,并没看见什么狼,只看见一个牧童,原来村民们受骗了,便告诉哪个牧童别再撒谎后,就走了。第二天,又发生了同样的事,大家又被骗了。第三天,狼真的来了,牧童大喊:“救命啊,狼来了!”可是没有人再来。最后,这个牧童的羊没了,自己也受了伤。听了妈妈讲的这个故事后,我终于明白了,不管对什么人、做什么事,都要诚实守信,不要撒谎,有错就要改,否则会得到应有的损失和惩罚。从那次教训后我再也没撒谎了。是啊!我们小学生从小就应该养成良好的品质,诚实守信讲原则,人人争做诚信娃。 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三

前几天,老师在班上给我们读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20条,并且每一条都为我们做了细细的讲解,这使我们更加铭记在心。

回到家里,我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条又读了一遍,因为这是我们学生在生活中必不缺少的重要角色。常常有很多小朋友因不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学校中,生活中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一天,我和妹妹一起伖 财 等ヂ蚴椋 谌ヂ蚴榈墓 讨校 瞪喜皇被岱⒊鲆徽笳蠡渡 τ铮 业男那橐埠芨咝恕K婧蟾 侠吹牧矫 ⊙ 懿蛔袷爻瞪系墓娑āT诔瞪希 橇┐笊 械娜硕及烟盅岬哪抗馔断蛄怂 恰J前。∽跃踝窦褪胤ㄊ且桓鋈烁呱星椴俚闹匾 硐郑 梦蚁肫鹆恕缎⊙ 粘P形 娣丁返牡 8条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可是他们没有做到,而且还违犯了规定,怎么有资格做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呢?妹妹小声的对我说:“姐姐,我们不要向他们那样,我要做一个优秀的小学生。”“对,我们不能学习他们的所作所为。”我在一旁说着,妹妹真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啊!

还有一次,我们班的两名女学生看见了数学张老师,并没有向老师问好,而是两人一齐跑得远远的,事后,老师当众批评了她们俩,要她们说了说为什么见了老师不主动问好,使她们知道了自己的错误。这又让我知道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三条: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少了小学生日常规范可不行呀!希望每个学生都能做到这20条规定。你能做到吗?

[关于行为习惯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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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反洗钱法征文:拒绝洗钱行为

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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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世界上有许多不同的反洗钱法规。特别是世界上被洗钱犯罪影响最严重的其中两个国家:哥伦比亚和中国。两个国家的法律系统最开始只因为毒品贩卖罪而建立起联系,而现在慢慢地包含其他的犯罪活动。

组织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现象,而且具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组织犯罪不断增多,是因为存在两个互相关联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犯罪是资金不断丰富的来源,第二个因素是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非法收益再实施更多的犯罪。因此,洗钱活动常常成为犯罪组织获取的资金途径。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反洗钱立法的国际合作体系的根据。遵循以上分析,旨在打击洗钱犯罪,也出现在很多国际协定里。因为它们遵循两个相同的目标,第一,限制犯罪团伙金融活动的范围,第二,防止新的犯罪。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犯罪团伙隐藏其非法收益从而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它们能再投资于腐败去收买那些沉默的无辜的人。让他们介入未来的犯罪,直接或间接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因此将促进这种犯罪活动的增加。

我们这里所讲到的原则是刑事检控的一般标准。它们不仅包括对犯罪分子或者对他们的社会行为的制裁,而且更深刻地聚焦起诉洗钱犯罪的不同方面,其根本是聚焦其犯罪产生的结果。寻找一种防止未来犯罪的途径。原因是,这种犯罪是危害公共财产或者是税收诈骗。因为其创造的可观利润和经济价值使这些犯罪一直在发生。如果我们迁移那些非法利润,我们就可以删除犯罪分子的犯罪资金来源。创建一种普遍的预防机制,更是为了下一代。这种概念在犯罪历史的不同时期已经提到过,从那时候也有对犯罪活动其经济来源的关注。例如我们这种反洗钱法,通过设立不同的体制,没收犯罪组织的非法收益来打击和阻止洗钱活动。因此我们这里只打击他们的非法收益, 而不对其前犯罪本身实行更长或更严厉的处罚。

当今,出现了全球化反犯罪体系的新现象,不仅通过协定和其他国际合作文书,而且通过超国家的司法机构,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这反映出反有组织犯罪所采取的行动,尽管有组织犯罪它们的快速增长及扩张超越政治边界。它们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和在同一领域被攻击。对于旨在打击它们的机构,有组织犯罪不会取胜,因此也就不会造成有罪不罚的现象。

我们知道当这种洗钱犯罪出现不罚现象的时候,它将是一个即容易又有效获取巨大数额资金的机会。特别是由于它获取资金的速度,这是促进不法分子进行这种犯罪的心理因素,因为它似乎是一个低风险获取经济资源的方法,它帮助不法分子很容易获得一个更好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因此,设立起诉方法来控制这种犯罪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了避免犯罪分子保护其不法收益并且防止未来犯罪的执行。因为违法犯罪可能成为一项有自己资源管理系统的经常性活动。

反洗钱法规应该坚持打击犯罪的经济来源或其非法收益,这样我们可以在短期或长远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也会将正确的信息发`送给潜在的罪犯。让他们知道违法犯罪取得都是非法利益。以此相类似的如其他学者原来也提议过必须强调运用行政法这个有效途径诉这起诉种罪行和其资源。因为这种法律结构具备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特点。为实现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很好的保证。还比如,在司法和行政程序,尊重其正当法定诉讼程序。履行国家的责任及保护公民的责任。一般来说,国家和它的组织所对其采取的任何行为负责,作为管制机构对公共权力和职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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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以我能行为话题的作文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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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困难时,大喊一声:“我能行”,这就是我常说的口头禅。因为有了这句激励我不断向前的口头禅,我在生活学习中的困难也变的越来越少了。

一天下午,我正在聚精会神地解数学题。有一道题非常难,我试了好多种方法就是不对。我很想放弃它,可我心里却默念着:我能行,这道题我能解答,我一定会做出来。我能行,我能行!为了证实我可以做到,我又仔细看了几遍题。终于,在我百番思索下,这道题被我攻破了。在这成功的喜悦中使我更加坚信:没有困难可以压倒我——我能行!那时,我高兴极了,我把难题战胜了,我好兴奋呀!

还有一次,我制作书签,说明书上说:每隔16齿绕一圈,可我就是没绕好。我着急了,想打退堂鼓。可又一想:这还是能战胜一切困难的我吗?怎么可以就这样放弃,这不成了逃兵了?不,我不能放弃,我能行的。我问同学,又问老师。终于绕成了一个精美的书签。我体会到:只要相信自己,准能成功的。

成功需要自信,所以我们要记住:坚信我能行,遇到困难我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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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2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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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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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为习惯作文

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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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之间的友谊是珍贵的,从同学成为朋友则更加珍贵。有了朋友,生活就多了一份色彩;有了朋友,烦恼就多了一个人替几分担;有了朋友,快乐就都多了一个人与你共同分享。既然有了朋友能有这么多好处,我们为什么不珍惜这份珍贵的友谊呢?

我喜欢处在同学、朋友感情融洽,和睦的环境中,我喜欢这种友谊特有的感觉,所以我才格外珍惜同学间的友谊,我也就最看不惯,或者说最不想看到同学之间搞分裂。

前段时间,我们班的部分女同学因为某些误会,闹起了不和,搞得全班气氛很恶劣,空气中充满了火药的气息,好像只要一不小心就会爆炸似的。原本充满了欢声笑语的教室一下子变得冷冷清清的,充满了仇视的目光,让人感觉很不舒服。一部分同学荒唐地签起了什么所谓的绝交书,把气氛弄得越来越僵硬。最后,还是班主任出面,解决了问题。老师可是苦口婆心地说了一大堆大道理,她们才勉强同意不再闹下去。

同学们,好好想,这是何必呢?我们已是六年级的学生了,就要毕业了。也许以后,我们不在一个学校读书,很难见面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在这小学阶段仅剩的一点点的时光中闹不和呢?这样又有什么意思呢?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友好相处,快快乐乐地度过这仅剩的时光,让这段时光成为我们一生中美好的回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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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6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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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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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作文300字

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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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阳光明媚,我十分开心,可以到外面走走。

我来到大街上,前方一个人,嚼着嘴里的泡泡糖,吮干了里面的甜味,只见他一个深呼吸,鼓起腮,三、二、一,瞄准,发射。那泡泡糖就像一颗子弹一样,发射出去,停留在地面上。没过多久,泡泡糖被人踩到了,像胶水一样贴住了人的鞋。没有办法,他忍着恶心,慢慢地用鞋在地面上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磨干净。

只是磨下来的泡泡糖又重新粘在地面上,清洁工来了,不论怎么扫也扫不下来,只好从口袋里掏出卫生纸,一点一点地抠下来。仔细地想一想,这泡泡糖还夹杂着无数的细菌,感染太多的人。

其实,我们真不该乱吐泡泡糖,让这些垃圾回自己家,让文明重新回到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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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行为规范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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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事使我们惊讶,小事使我们沮丧,久而久之,我们对这二者都会习以为常。--拉布吕耶尔

2、播种一个行动,你会收获一个习惯;播种一个习惯,你会收获一个个性;播种一个个性,你会收获一个命运。--[英]普德曼

3、总以某种固定方式行事,人便能养成习惯。--亚里士多德

4、习惯要靠习惯来征服。--坎普滕的托马斯

5、习惯真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生。因此,人自幼就应该通过完美的教育,去建立一种良好的习惯。--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6、习惯支配着那些不善于思考的人们。--华兹华斯

7、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马斯洛

8、一个钉子挤掉另一个钉子,习惯要由习惯来取代。--伊拉斯谟

9、以为一个曾以某种方式完成某种行为的人不会再作出相同的举动,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误解。只要干过,就一定会再干,实际上他早已干过了。--切萨雷帕韦泽

10、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习惯;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性格;有什么样的性格,就有什么样的命运。--查艾霍尔

11、在日常事物的自理中,一盎司习惯抵得上一磅智慧。--托布里德

[关于行为规范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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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全文共 7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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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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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文明的行为

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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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海甸岛,出行经常经过世纪大桥。在世纪大桥上我发现一个现象:有不少电单车驶上世纪大桥,上下班高峰期更多。

这个现象非常不文明。世纪大桥上的六车道,全部是给汽车行驶的,而且汽车在世纪大桥上行驶的速度非常快,如果电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和汽车抢道,汽车为了躲避电单车,被迫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变道,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其实,世纪大桥两头上桥处,都有个大大的告示牌,上面写着:世纪大桥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违者处罚。可是还是有些人不遵守规定,驾驶电单车上桥,才导致这些不文明的现象发生。

我妈妈一个朋友的亲戚,就是去年九月份骑电单车在世纪大桥上,被一辆汽车撞倒了,至今还没醒过来,成为一个植物人。她的家人不仅要承受亲人受伤的痛苦,承担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还要支付庞大的医药费。这个深刻的教训难道不能给大家警示吗?

我希望,一是大家都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电单车不要上世纪大桥行驶。二是交警加强管理,加大处罚的力度,不让非机动车上世纪大桥。

海口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如果每个人都是文明人,这个城市就会变得更文明、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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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文明行为观后感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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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说:“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的确如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文明礼貌是成功的必要条件,它具有奠基性的意义。若是学校不文明,学生就无法正常学习;工厂不文明,就无法生产;部队不文明,就无法打胜仗。没有文明礼貌,世界将乌烟瘴气。如果你想登上成功的顶峰,如果你想到达理想的彼岸,文明修养是你乘风破浪的风帆!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以文明言行严格要求自己,养成道德好习惯。

“人不识礼仪,寸步也难行。”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相待的人们喜悦。那么就让我们每个人都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文明小公民!同时希望全体学生围绕文明礼貌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让文明礼貌与我同行,共创美好的明天。在这里,我倡议大家从现在开始加强自身修养,剔除陋习,从细微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争做五种人:做有爱心的人;做知书达礼的人;做有高尚情操的人;做爱国爱校爱家的人;做与他人友好共处的人。

由此可见,我们高中生不但要讲究文明礼貌,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情操。因为我们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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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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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四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于1993年统一制发了一种新的特殊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简称“侦察证”。

“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侦察证”的式样和内容为:封面为真皮质地,朱红色,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爱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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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发言稿

全文共 3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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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1958年“大跃进”造成的困境,采取措施使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为了迅速改变一穷二白的面貌,全国各族人民迸发出空前的建设热情。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等原因,党在1958年发动了以超英赶美为目标、以大炼钢铁和农村人民公社化为标志的“大跃进”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主要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我国国民经济在1959年到1961年发生严重困难。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幅度减产,食品供应极度短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这是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遭遇到的第一次严重危局。面对这种局势,党中央加强调查研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正确政策,采取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工业战线、大力精简职工、减少城市人口、加强和支援农业战线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到1962年,国民经济就得到比较顺利的恢复和发展。到1964年12月周恩来总理在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任务时,国民经济已实现稳步增长,社会呈现健康发展景象。

应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严重局面,开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0年“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粉碎“四人帮”的胜利从危难中挽救了党和国家,但“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政治、思想、组织和经济上的混乱还极其严重,要摆脱困境、打开局面非常不容易。党在1978年领导和支持了对拨乱反正具有重大意义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冲破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党对重大历史是非进行认真清理,采取一系列措施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有利于增强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各项政策。十一届六中全会专门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根本否定“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同时坚决顶住否定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思潮,维护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肯定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随着国内局势的发展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越来越显示出党作出这个重大决策的政治勇气和政治远见。

应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政治风波的冲击,引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航船沿着正确方向前进。1989年春夏之交,国内发生政治风波,1989年到1991年国际上发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面临新的巨大困难和压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机对我国在政治上施压,在经济上搞所谓“制裁”。党面临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在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历史关头,党紧紧依靠人民,在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支持下,果断平息政治风波,捍卫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捍卫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毫不动摇地全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继续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纠正“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现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继续前进。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作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决策。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应对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和1998年严重洪涝灾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取得抗洪抢险全面胜利。1997年7月以后,东南亚一些国家和韩国相继发生金融危机,日本也出现金融动荡。短短半年时间,亚洲经济遭受重创,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止,世界经济环境日益恶化。这场金融危机,是中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进程中遭遇到的第一次国际经济变局带来的重大冲击。党中央果断采取扩大内需的措施,综合运用财税、货币和投资等宏观调控手段,在剧烈动荡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周边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情况下,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亚洲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过程中,1998年入汛后国内一些地方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长江发生继1954年以来又一次全流域性大洪水,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直接影响。面对大洪水的袭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紧急动员,军民一致协同作战,夺取了抗洪抢险斗争的全面胜利,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大灾之年农业仍然取得好收成。

应对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病灾害,取得防治非典和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双胜利。2003年春天,我国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病灾害,广东、北京尤为严重,引起举国上下担忧,也受到国际社会关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遭遇到的第一次如此大规模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否迅速制止非典蔓延,有效救治病患,尽快解除疫情对广大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党中央果断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要求,确定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措施;成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防治工作的指挥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群防群治,统一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党中央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这场艰苦卓绝的斗争,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战胜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也积累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经验。

应对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取得抗灾救灾重大胜利,保持了西藏、新疆稳定。2008年初,南方大部分地区遭遇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面积雨雪冰冻灾害,5月12日四川汶川又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特大地震。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8月8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2008年3月14日,拉萨市发生“藏独”暴徒打砸抢烧事件。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市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员伤亡最多、损失最大、影响最恶劣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这些突发事件,既有天灾又有人祸,发生时间集中,前后交替,此起彼伏,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遭受巨大损失,使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危害。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团结奋战,有效应对一场场抢险救灾和反分裂斗争。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紧急救援,是我国历史上动员范围最广、救援速度最快、投入力量最大的救灾斗争,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挽救。“3·14”事件和“7·5”事件也在短时间内得到平息,维护了当地正常社会秩序。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造成的困境,遏止了经济增长明显下滑态势,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2008年9月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遭受到20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挑战。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出口急剧回落,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社会就业面临巨大压力,进而导致经济增长速度迅速下滑,使2009年成为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党中央全面分析和及时判断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变化,制定并完善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迅速扭转了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局面,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中国在2009年取代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2010年又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对话与合作,阐述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以中国经济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充分展示了负责任大国形象。

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领导革命、建设、改革,是根本改造中国、造福中国的历史伟业,是前人根本没有干过的崭新事业,面对的困难和矛盾之多、经历的挑战和风险之大是世界上任何政党所不能比拟的,因而在奋斗历程中必然有胜利也有挫折、有高潮也有低潮、有顺境也有逆境。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饱受磨难而自强不息,历经挫折而愈挫愈勇,备尝艰辛而愈加成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所说:“95年来,中国走过的历程,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走过的历程,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用鲜血、汗水、泪水写就的,充满着苦难和辉煌、曲折和胜利、付出和收获,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不能忘却、不容否定的壮丽篇章,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继往开来、奋勇前进的现实基础。”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确实是勇担历史重任、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懈奋斗并作出最大牺牲的党;是历经磨难、久经考验,任何敌人和困难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党。这样的党,是不可战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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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文明行为高二

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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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那么,礼仪是什么呢?礼仪就是礼节和仪式等道德规范。中国是数干年的“礼仪之邦”,《礼记》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古人以礼待人的事例多如牛毛,而如今很多人认为礼仪已经不重要了,且渐渐被人们遗忘,现实生活中已经找不到了。但其实这只是他们不善于去发现,去注意,今天这种讲文明讲礼仪的事例也不胜枚举。

记得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清晨,我正走在街上,就看到这样一幕感人肺腑的事:马路上,绿灯亮起,等待过马路的人们开始前行,人群中有一位年过古稀,白发苍苍的老奶奶特别引人注目,她虽然被一位中年女子搀扶着,但动作迟钝,行动缓慢,时间流逝,绿灯向红灯倒数:5、4、3、2、1……行人道的红灯亮起,此时的斑马线上只留下她们两人。老人停住脚步,慢慢地抬起头,似乎在等待前行的车流从她们身旁穿行而过,但她却发现车辆并没有呼啸而来。的哥在车内微笑着用手势示意她们继续前行,没有丝毫不耐烦。老人点了点头,表示谢意,走了过去。

其实礼仪很简单,很平常。时代在改变,如今的我们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繁重的礼仪仪式已经被一再的简化,但这并不表示礼仪已经不存在了,它其实已经深入我们的骨髓,体现在我们平时的举止行为中。礼仪是温暖的阳光,给人无尽的温暖;礼仪是新出的绿叶,衬托花的美丽,礼仪是高大的树木,让人感到凉爽;礼仪是一股力量,会给人无穷的魄力。礼仪是多么的重要!文明礼仪我们身边无处不在,让我们从身边的一件件小事情做起,常常使用“请”、“你好”、“没关系”等一些有礼貌的日常用语。让每个人彼此之间都用诚恳、友好的态度待人;用热情、大方的举止处事;用善于宽容的方式对待他人……让我们的校园、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与美好!让祖国越来越昌盛,越来越伟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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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告别不文明行为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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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开展告别文明行为活动以后,我们班大多数同学能遵守,不过也有少数不遵守的。例如:我们班的王文静,她是我们班最脏的一个,特别是她抽屉里非常脏,都是一些零食袋。同学们帮她整理过,她又弄得乱七八糟,后来,老师开班会时说:“告别不文明行为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要从细节做起。”王文静最终明白了老师说的话,自己暗下决心:要让同学们对她刮目相看。从此王文静变处干净了,抽屉里整理得比以前好上百倍呢。同时我们班的纪律也有很大的好转。

当老师在讲第二个问题时,我突然想起了一件事来,我自己有没有变化呢?其时我的变化也很大。以前我的脾气非常暴躁,从来不听老师的话,有时还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自从开展告别不文明行为的活动以后,我下决心要听从老师对我的教育,对老师对我指出的毛病我认真改正。困此我的学习成绩有了不断的进步,喟然老师不表扬我,但我自己表扬自己就行了。

其时我们身边有许多感人的事呢。比如上次老师让我们抄两篇作文,沙思宇没有带作文本,她就向她旁边的同学借了一下,可他只有一本,但他还是毫不犹豫地借了给她。这些其时也不是什么感人的事,不过对于我们小学来说却是很感人的了。

如果同学们真要想告别不文明行为,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遵守纪律、宽容待人、学会感恩,只要同学们能做到这些就一定能告别那些不文明的行为。

同学们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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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向不良行为宣战作文800字

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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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法国学者培根曾经说过:“习惯是人生的主宰,人们应该努力地追求好习惯。”行为习惯就像我们身上的指南针,我们置身在在美丽的校园中,我们努力地学习,充实地生活,陶醉于书海,活跃在操场,尽情挥洒着青春的美丽与激情。可是当我们徜徉于美丽的校园时,却发现校园中跳动着许多不和谐的音符,校园陋习随处可见,这也是美丽的校园的违和点及不和谐因素。

在上体育课时,有些同学会带点零食,两节课上下来就会有一操场的各色各样的零食垃圾袋,也有一些同学经常把粗俗脏字挂在嘴边,久而久之会养成不良的习惯,有的同学第三节课结束后还滞留在教室,操场,大道等,拉拉扯扯,超越了与异性男女生交往的底线。有些同学在用餐时,把不爱吃的饭菜拨到餐桌上,吃完了也不把他们收拾掉,端着一大盘剩菜剩饭走向了泔水桶。

这些行为大家看似无关紧要,是我们已经把这些不良行为,事情养成了一种习惯,种种令人心痛的现象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有以上种种不文明现象的同学,请不要忘记你的身份——作为东营市技师学院的一名学生,在处处倡导文明,人人提高素质的今天,作为新世纪的我们,不能忽视肩上的责任,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决不应该出现在我们身上。

学校的十不准还在警示着我们,老师的谆谆教导还在我们的耳畔,为此我们要做到:

文明生活。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随意践踏草坪;爱护公共财物,不在墙上和课桌上乱刻,乱画。

文明学习。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旷课;杜绝在教室内大声喧哗,吃零食等不文明现象。

文明就寝。按时作息,严格遵守学校熄灯制度,熄灯后不在宿舍内喧哗,打闹。

文明交往。同学之间保持竞争与合作的良好关系,男女生之间应保持正常的交往关系。

文明是成功的花蕊,是理想的风帆。维护社会公德,美化校园环境,遵守校纪校规,修身律己。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做一个勤俭诚信的人,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做一个胸怀开阔,恢弘大气的人,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

同学们让我们向不良行为宣战,还校园一片洁净的蓝天,建设高品位的校园文化,需要你我携手,与道德做伴,与文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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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学生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全文共 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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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上下学过马路要坚持戴小黄帽和走路队制。

二、小学生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三、小学生横穿马路要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

四、遇有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时,要走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

五、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滑旱冰、滑滑板。

六、不在车前猛跑过马路,不追车不扒车,不在马路上拦车打的。

七、12岁以下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八、乘坐公共电、汽车时要排队等候。等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九、乘坐汽车时,不要把头和手臂伸出车外;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十、乘坐小汽车坐在前排座位时,要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时要从右侧车门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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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2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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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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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发言稿

全文共 2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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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朋友们!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今天,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这就告诫全党,要时刻准备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

我们党已经走过了95年的历程,但我们要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

指导思想是一个政党的精神旗帜。95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完成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就在于始终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使我们党得以摆脱以往一切政治力量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局限,以唯物辩证的科学精神、无私无畏的博大胸怀领导和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无论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从未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了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指导,为增进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统一提供了坚实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背离或放弃马克思主义,我们党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同时,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也面临着进一步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我们认识真理、进行理论创新就永无止境。今天,时代变化和我国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想象。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只有几十年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事业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越多,也就越需要我们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不断突破。

理论上不彻底,就难以服人。我们要以更加宽阔的眼界审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实践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聆听时代声音,更加深入地推动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开辟21世纪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牢记我们党从成立起就把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自己的纲领,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推向前进。

革命理想高于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一次次挫折而又一次次奋起,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党有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个政党的衰落,往往从理想信念的丧失或缺失开始。我们党是否坚强有力,既要看全党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更要看每一位党员在理想信念上是否坚定不移。95年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激励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英勇奋斗,成千上万的烈士为了这个理想献出了宝贵生命。“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敌人只能砍下我们的头颅,决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这些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誓言生动表达了共产党人对远大理想的坚贞。理想之光不灭,信念之光不灭。我们一定要铭记烈士们的遗愿,永志不忘他们为之流血牺牲的伟大理想。

理想因其远大而为理想,信念因其执着而为信念。我们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战略任务,保持全党在理想追求上的政治定力,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理解之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之上。全党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保持对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的清醒认知和执着追求。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精神营养,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胜利和顺境时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时不消沉不动摇,牢牢占据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实现人类美好理想的道义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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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合格党员行为规范大讨论发言稿

全文共 2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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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央决定,今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将开展“两学一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其目的就是呼唤广大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意识,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叫响“我是共产党员”,时刻牢记自己曾在党旗下的宣誓与承诺,时刻不忘自己党员身份,以党为先,对党忠诚,模范践行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做合格党员。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就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在革命战争年代,一批批党的优秀儿女甘愿抛头颅、洒热血,为党的事业奉献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具有强烈的党性意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也正因为具有强烈的党性意识,一批批党的优秀儿女,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甘愿做党的事业的铺路石、奠基石。共产党员身份,不是炫耀的资本,而是“光明正大”牺牲自己,服务人民的“依仗”。我们党正是因为拥有众多具有强烈党性的优秀党员,才能在短短几十年时间中,带领中国人民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但我们也要看到,党内极少数党员不珍惜党员身份。他们将入党视作获取个人私利的“门票”,是一张通往名利场的“入场券”。为获取个人私利,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拼命争取,一旦获得利益,就视之为过期废票,弃之不理。一颗老鼠屎坏一锅粥。他们损害了党员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损失。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些党员的腐化堕落,无不是从个人思想 “滑坡”、忘记了“我是共产党员”这个称号开始的。正风先立学,治弊先醒脑。“两学一做”正是为了洁净肌体、净化细胞,消除不良影响。这即是党的要求,也是民心所盼。

开展“两学一做”,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必须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识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成败。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成功的可能。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颀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既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好地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等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是我们党推进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治国方略、工作思路和信念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凝聚思想共识、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遵循,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的科学指南。党章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党带领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旗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本“百科全书”,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最重要的学习内容。作为党员,学党章守党规,学讲话明思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党员没有行为规范,没有看齐意识,没有一致方向,就会各行其是,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充分认识开展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学习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当作自己的不懈追求。通过“两学一做”通读熟读党章党规,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把握共产党员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深刻理解全面掌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落实同步,自觉把党章党规和习近平系列讲话要求转化实际行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开展“两学一做”,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关键在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排头兵,是为民谋取福祉的领路人和最佳帮手,同时也是党的形象代言人。其责任之重大,使命之光荣,地位之特殊。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都应当做好表率,心存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清风正气、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邓小平同志曾说,领导干部带头起模范作用是整党不走过场的一个重要标志。“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层层推进、层层开展,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深刻理解党的科学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唤醒广大党员的身份认同感。正如方案要求的那样,党员领导干部要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走在前面、深学一层,以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全体党员的学习意识、对标意识,让“两学一做”蔚然成风。

开展“两学一做”,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必须做到知行合一。“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 做一名合格党员是这次学习教育的着眼点、落脚点,广大党员要自我加压、提高标准,真正做到讲政治、有信念,将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必须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针对存不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补齐“短板”,精准发力,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对党的信仰。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让党员“牌子”更闪耀,在任何岗位、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到六带头。要带头铲除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病根,做到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带头剔除意识淡化病毒,做到树立看齐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在党言党、爱党、护党、为党;带头排除不按党章党规行事弊端,做到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按党的原则办事;带头革除党的宗旨观念淡薄弊病,做到大公无私,关心群众疾苦,公平执法、不吃拿卡要、不假公济私、不损害群众利益;带头祛除精神不振歪风,做到对工作不消极懈怠,不乱作为,不逃避责任,起好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破除道德行为不端陋习,做到注重个人品行,自身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重托。为群众做好表率,肩负起实现中国梦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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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文明行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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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校园是一个美丽的地方,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地方。可是,有些同学却不好好珍惜这整洁的环境,学校里的不文明现象逐渐多起来。

昨天放学,我们的队伍停留在4楼半,高年级同学在5楼。因为前面的低年级队伍越来越多,我们只好在原地等待。突然,腾空降下的东西砸到了我和好朋友熊熊的头上,我们相视一看,竟是还有小半杯水的纸杯!熊熊看到高年级同学嘻嘻哈哈在上面乐个不停,我不禁对他们怒目而视,却得到这样的回应:“活该!”

这次的习作题材为:说说心里话,正好借此机会说说我的想法吧。

如果你们的行为仅仅是恶作剧,那请你不要再这样做了,这样不仅会破坏了原本一尘不染的回廊,更把中华的传统美德抹上了一层擦不去污点。今天我可以原谅你的恶作剧,可明天呢?将来呢?难道要一次又一次请求他人原谅吗?

除此之外,我还看到过同学带来一大把瓜子,磕的满地瓜子皮的;撕纸玩儿,撕的满地小纸片的;吃完饭,桌子也不擦就跑的……

以此类推,众多不文明现象成了环境的杀手。请不要再这样不讲文明了,为我们环境的明天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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