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顽强的解释(20篇)

汉语一个词语。通常用来指天气。气温过高、湿度减少都可造成天气炎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顽强的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浏览

162

作文

1000

形容爱国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619 字

+ 加入清单

1. 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

2. 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3. 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4. 忠肝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5. 忠君报国:忠于君主,报效国家。

6. 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7. 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

8. 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9. 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

10. 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11. 杀身报国:不惜牺牲生命来报答国家。

12. 治国安邦:治理国家,使之太平安定。

13. 保国安民:保卫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

14. 赴汤蹈火: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15. 舍身为国:为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

16. 富国强兵:使国家富足,兵力强大。

17. 以身殉国:忠于自己的国家而献出生命。

18. 精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19. 忠心耿耿:忠诚的样子。形容非常忠诚。

20. 乃心王室:本意是忠于朝廷,后比喻爱国。

21. 祖逖之誓:指晋代志士祖逖毅然立誓之事。

22. 碧血丹心:形容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

23. 光复旧物:指收复曾被敌人侵占的祖国山河。

24.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25. 济世爱民:指具有治理国家,经世济民的才能。

26. 浩气长存:形容一种刚直正大的精神永远长存。

27. 破家为国:为了国家,不惜损毁自己的家庭。

28. 见危授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29.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30. 忧国忘家:因忧虑国事而不考虑自己的家事。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顽强的小草作文200字

全文共 246 字

+ 加入清单

公园里,田野间,马路边,随处都能看见小草的身影。

春天,无论是在坚硬的泥土里,还是在狭窄的石缝中,小草都一个劲地往外钻,伴随着温暖的春风生根发芽。在夏天,小草不怕风吹,不怕雨淋,顶着炎炎的烈日茁壮成长。秋天,天气越来越凉,即使已经枯黄,小草还在努力地把种子洒向四方。冬天,小草把根深深地钻进土里,不断地积攒力量,等待着第二年的春天。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看,小草的生命多么顽强

我爱小草,爱它强大的生命力。我要像小草一样,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坚强地面对,勇往直前。

展开阅读全文

篇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花之生命,花之顽强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6 字

+ 加入清单

我和外公去山上挖笋,路过一块黑黝黝的岩石。突然,我发现这块热得直发烫的岩石上,竟长了一株并不起眼的小野。岩石上,这朵小花显得那么孤单,那么卑微,那么俗气,但是我不得不向它低头。因为它那内在的精神,既是一种特殊的伟大,也是一种令我不可言喻的自信、坚忍与顽强

这朵野花纤细的茎,傲然挺立在岩石之中,它那翠绿的叶子苍翠欲滴。它的身边,没有肥沃的土壤,没有青翠的伙伴,只有炎热酷暑,飞沙走石。它或许是一只鸟儿不慎掉落的,也可能是从山上滚落下来的。它长期地待在这块岩石上,经受着风霜雨打的考验。豆大的雨点打在它身上,狂风吹弯了它纤弱的身体,它时时面临着折腰的危险。但它站起来了,尽管身上早已伤痕累累。在一天天生命的磨练中,它不断地积蓄能量。终于,在阳光晴朗的一天,它爆发出了自己全部的力量——它长出了第一个花苞,绽放出了生命中最大的快乐。那雪白的颜色,成为岩石上最美丽的风景。

敬重卑微,使我把生命看得严肃,看得深刻,看得坚强而勇敢。比起这朵小野花,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言渺小、说卑微?生命,永远只有一次!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引证解释

全文共 599 字

+ 加入清单

光线不足,阴暗。

《敦煌变文集·破魔变文》:“强风忽起,拔树吹沙,天地既不辩东西,昏闇岂知南北。”

宋 何薳 《春渚纪闻·龙蜕放光》:“夜自庄舍还,而月色昏暗,殆不分道。”

《英烈传》第四二回:“上面都是顽石生成,止有一个洞口,倒影天光,并不十分昏暗。”

曹禺 《日出》第一幕:“远处鸡鸣……屋内还是昏暗的。”

指社会混乱,政治腐败。

《后汉书·独行传·范冉》:“吾生於昏闇之世,值乎淫侈之俗,生不得匡世济时,死何忍自同於世。”

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二》:“但若政治昏暗,好的人也不能做办事人员。”

昏庸;愚昧。

《宋书·刘敬宣传》:“ 牢之 以 道子 昏闇, 元显 淫凶,虑平 玄 之日,乱政方始。”

前蜀 贯休 《经吴宫》诗:“ 夫差 昏暗霸图倾,千古凄凉地不灵。”

《三国志平话》卷下:“有 魏王 昏暗日甚,司马不能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六·孔明渊明》:“ 孔明 治 蜀 ,不专主宽。盖以 刘璋 昏暗,故稍以法纪振之。”

指文字模糊或某些物体不光洁明亮。

唐 冯贽 《云仙杂记·墨染纸不昏》:“墨染纸三年字不昏暗者为上。”

《红楼梦》第九五回:“ 贾母 打开看时,只见那玉比先前昏暗了好些。”

鲁迅 《野草·好的故事》:“石油又不老牌,早熏得灯罩得昏暗。”

指面色阴沉。

《再生缘》第十五回:“我看你,近来气色常昏暗,倒只怕,头次兴师要失机。”

骆宾基 《生与死》:“他的前额有着阴天欲雨那样的昏暗色。”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同甘共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38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同甘共苦,指共同享受欢乐和幸福,共同承担祸患和艰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甘共苦

【汉语注音】:tóng gān gòng kǔ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燕策一》:“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指同享受,共患难,一般用于男女誓言。

【同甘共苦的意思】:甘:甜;一同享受幸福,一起分担苦难。指共同享受欢乐和幸福,共同承担祸患和艰苦。

【同甘共苦的近义词】:同生共死、同舟共济、休戚与共、风雨同舟、患难与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同甘共苦的反义词】:同床异梦、明争暗斗、尔虞我诈;

【同甘共苦的故事】

这个成语告诉我们朋友之间要互相帮助,才能够共度难关。战国时期,燕国太子姬平继承了父亲的王位,历史上称为燕昭王。当时,燕国的情况非常萧条,百废待兴,燕昭王不知道怎么去治理国家。于是他派人请来赫赫有名的谋士郭隗,开诚布公地对他说:“你能不能帮我找一些有真正本领的人来帮助我,把我们的国家治理得越来越好呢?”郭隗想了想回答说:“如果您是诚心想要寻找有能力的人,那么亲自登门到府上拜访是最好的方式了,你这样做了,天下各界的有志之士就都会闻名而聚集到燕国来帮助您。”燕昭王又问道:“那么我一开始找谁会比较合适呢?”郭隗实事求是地回答他说:“我的本事一般般,如果你先重用我的话,那些本领比我高的人看到我这样的人在您这里都如此受重用,他们就会纷纷来投奔您的。”燕昭王听了以后觉得很有道理,立刻拜郭隗为老师,为他建造了一幢漂亮的住宅。燕昭王求贤若渴的消息四处传开以后,邹衍、乐毅、剧辛等很多有本事的人都纷纷从天涯海角赶到燕国,为燕昭王效力。燕昭王将这些能人志士一一委以重任,并且与他们一起同享安乐,共渡苦难,对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最后在他们的帮助下燕昭王把国家治理得越来越好,终于使燕国的国力不断强盛起来。

【同甘共苦例句】

宋施德操《北窗炙輠》卷上:“元帝与王导,岂他君臣比,同甘共苦,相与奋起於艰难颠沛之中。”

明.李昌祺《剪灯馀话.鸾鸾传》:“夫耕于前,妻耘于后,同甘共苦,相敬如宾。”

毛泽东《和英国记者特兰的谈话》:“官兵一致的原则,就是军队中肃清封建主义,废除打骂制度,建立起自觉纪律,实行同甘共苦的生活,因此全军是团结一致的。”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十一:“在我们的许多工作人员中间,现在滋长着一种不愿意和群众同甘苦,喜欢计较个人名利的危险倾向。”

【同甘共苦造句】

只有那些在困难的时侯能够从容不迫的与我们同甘共苦的人才是真正可以交的朋友。

他与工人同甘共苦,在工地上一同祷告,一同歌唱,在工人眼中他是个德高望重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生命的顽强作文

全文共 389 字

+ 加入清单

外面的花花草草虽然渺小,但他们都是有生命的;虽然生命中免不了被人类的踩踏,但,他们都会以一个最为顽强的生命活下来!

野花野草

生长在外面的野花野草,虽然没有过多的养分,但他们却可以在野外恶劣的环境中生长下来。他们拥有的顽强的生命是我们人类没有拥有过的;他们拥有那样顽强的生命,那样坚强的性格,那样不屈的精神!它们应当值得我们去学习!

麦苗

绿油油的麦苗,在十月份的时候播种。那样脆弱的麦苗,居然可以再后来的寒冷的季节——冬天,生长出来。长成翠绿的麦苗在冬天那样的冷风冷雨中傲然挺立,茁壮成长!

万年青

漂亮的万年青,虽然生长在水里,但是他们仍然坚强不屈的生长。它们在寒冷的水中生长的那么茁壮!他们不需要泥土,它们不需要别人给它们施肥,也不需要过多的照料他们只需要让人类给他们在需要的时候浇一些水,就可以生长的非常茁壮!

同学们,你们能感受到植物的那顽强大的生命吗?拿到我们不应该向他们学习吗?

展开阅读全文

篇7:顽强拼搏,哪怕遍体鳞伤

全文共 288 字

+ 加入清单

拼搏,是成功的关键。而青春却是我们拼搏的动力,正是有了青春的激情,我们才有了拼搏的信念。在压力面前,我们不曾畏惧,我们要用拼搏,用实力向世界宣告我们的存在!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挑战时,我们时常会听到两个字:“拼了!”在面对一个又一个困难时,我们时常会看到一种坚持不懈的信念与勇气,一直把自己推向梦的远方……

或许拼搏让我们更加劳累,疼痛与不安,但是面对青春,我们留下了胜利的微笑,留下了不悔的目光,无论成败与否,我们都可以抚着自己的伤口,然后坚定地说一句:“我拼过了,绝不后悔!”拼搏,往往让我们更强,让我们的青春更光彩!更绚丽!

这并非是我们顽固不化,而是青春赋予我们的拼搏的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8:顽强的小草

全文共 414 字

+ 加入清单

小草嫩嫩的,绿绿的,在花下,在树下,在石头上,在路边……小草无处不在,小草分布在大地的各个角落,给神州大地换上了绿色的新衣。

有一天,暴风雨来了,五颜六色的花朵禁不住狂风暴雨的吹打,一片片艳丽的花瓣纷纷落在了地上,风雨过后,枝折花落,一片狼藉。一棵棵小树也经不住暴风雨的侵袭,被风折断了,被风吹弯了,不再那么挺拔威武。而那最弱小的小草,在狂风暴雨来临之时,小草毫不惧怕,小草在风雨之中起伏舞蹈,风雨过后,他又挺起了片片绿叶,叶子经过雨水的冲洗显得更加鲜亮,焕发出勃勃的生命力。

无论环境多么恶劣,小草都能顽强地生长。你见过长在石缝里的小草吗?即使石缝里只有一丝泥土,小草也能在那儿快乐的生活。小草不怕困难,不怕危险,小草把小草的根极力的伸长伸长,再伸长,去寻找泥土,去吸取营养。小草就是靠着这有限的营养生根,长叶,开花,结种。小草的生命力是多么顽强啊!

我们应该像小草学习,在危险面前,不退缩,在困难面前,不屈服,顽强拼搏,勇往直前。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描写心情好的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914 字

+ 加入清单

1、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2、怡性养神:怡悦精神,使之安适愉快。

3、一室生春: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4、安居乐业:安:安定;居:居所;乐:喜爱,愉快;业:职业。指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5、一言难尽:形容事情曲折复杂,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用在不好的事)。

6、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7、心存芥蒂:芥蒂:本指细小的梗塞物,后比喻心里的不满或不快。指心里对人对事有怨恨或不愉快的情绪。

8、妄自尊大:过高地看待自己。形容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眼里。

9、心余力绌:心里想做但力量不够。

10、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11、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2、愀然无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13、亲密无间:间:缝隙。关系亲密,没有隔阂。形容十分亲密,没有任何隔阂。

14、旧愁新恨:愁:愁苦;恨:遗憾。指久未排解的苦闷和新起的愁怨。

15、消愁释愦:指消除烦闷,愉快身心。

16、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17、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指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18、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9、神怿气愉:形容欢欣愉快。

20、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21、安生乐业: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2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23、和颜悦色: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24、怡然自得:怡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25、乐业安居:愉快地从事自己的职业,过着安定的生活。形容生活、生产、思想状况安定正常。

26、愀然不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27、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28、欢聚一堂:欢乐愉快地聚集在一起。

29、安心乐业:指心绪安定,生活愉快。

30、安家乐业: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常用形容冬季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 加入清单

⊙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更多:

天寒地冻 寒气袭人寒风刺骨 寒风浓号 寒风呼啸 寒冬腊月 风雪交加 漫天大雪 冰天雪地

千里冰封 北风呼啸 滴水成冰 雪花飞舞 玉树银花 天寒地冻天冻地裂 三九严寒 鹅毛大雪

数九寒天 粉妆玉砌大雪纷飞 雪花乱舞 白雪暟暟 呵气成霜 万木凋零 腊梅怒放 松柏傲寒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引证解释

全文共 450 字

+ 加入清单

1. 直观,未经逻辑推理。

鲁迅《花边文学·算账》:“但我直觉的感到,这恐怕是折了本,比用庚子赔款来养成几位有限的学者,亏累得多了。” 老舍《四世同堂》第二部四一:“他们直觉的感到,这两家子不仅是邻居,而也必是侦探。” 巴金《春天里的秋天》七:“这是我的直觉。我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 直接感到。

茅盾《昙》二:“女性特有的敏感,使她直觉到 兰女士 和 何若华中间似乎已经有一些事瞒着她在进行。” 沙汀《淘金记》五:“现在,既然双方直觉到了一种新的利害冲突,情形自然就更坏了。”

3、[鲁伊兹·布劳威尔(Luitzen Brouwer)的观点支持这样的解释]

直觉是意识的本能反应,不是思考的结果。估计是意识的源反应,比以语言要素通过逻辑关系构建的反应系统要更加高效、更具准确性。只是能引起意识源反应的机会通常不多。也许人类在语言意识未建立前,依靠的就是这种意识的本能反应——直觉。人类语言意识建立后,到今天,这种本能就逐渐退化了。蜜蜂能以最省的方式精准的建造坚固的六角巢穴,一定不是物理计算的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顽强的小草

全文共 434 字

+ 加入清单

我常常想,生命是什么呢?

在去年冬天,我家小区的一片小草地被火烧了。春天来了,让大家异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草重新从土地里探出了小脑袋,眼前就像一张绿色的大地毯。这才让我知道小草的生命力是那么顽强。过不了几天,有一场突如其来的大暴雨,一连下了几天。我心里想:这场雨真大啊,来得又那么突然,那片小草地能挺得过这场大暴雨吗?大暴雨一停,我就迫不及待地跑去看看小草怎么样了。有些小草弯了腰,有些小草脸上流着晶莹的泪水,有些小草三个一群,五个一伙的挨在一起。我心里想:小草生命力这么强为什么挺不过这场雨呢?小草还能继续生长出来吗?我的脑海里不停地发出一个又一个的小问号。过了几天,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出去买东西时,发现小草又重新挺直了腰,这才让我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小草。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要像小草生命力这么顽强,要像小草碰到困难不放弃,要坚持下来。

原来,生命竟然这么奇妙,别看小草如此貌不惊人,但它蕴含的坚韧意志却是我们可望得到的宝藏。别在犹豫了,站起来做一个生活中的勇者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生命是多么顽强

全文共 489 字

+ 加入清单

我听说过许多生命顽强的故事,它们都令我惊讶。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草是一种并不起眼的植物,谁可曾注意过,它的生命力是多么顽强。无论在石缝、花盆、田地里,它都可以生长。即使被石头压住小苗,它也能顽强地生长。

植物都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哪我们人类呢?霍金、张海迪、海伦·凯勒,他们的生命是多么顽啊!海伦·凯勒在她19个月时因发高烧,失去了视力和听力。经过努力,毕业于哈佛大学,并用盲文写了《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和《我的生活》,他们的生命虽然不幸,可是他们却用坚强的毅力和顽强的意志战胜了困难。创造出了常人办不到的奇迹,可想他们多么热爱生命啊。

像这样生命顽强的例子有很多,但我们现在生活在这么美好的环境下,还有人不懂得珍惜生命。前不久,从新闻媒体得知,某学生跳河自杀。这些是对自己,对父母负责任的表现吗?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谁遇到过张海迪、霍金、海伦·凯勒那样的挫折,他们能勇敢地面对,不放弃生命,而我们为什么不能?

我们现在是含苞的花朵,正是人生最宝贵、最美好时期,我们要珍爱生命,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

[有关生命顽强的作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我看见了顽强的小草作文

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

当小草顶开石头探出头来,我看见生命的顽强。当水滴石穿,我看见坚持的毅力。当试飞的小鸟在天空划出一道美丽的弧线,我看见努力的成功。

在温暖的午后,我将家中的花搬出来晒太阳,墙角的那一抹新绿引起了我的注意,那不知何时起长出了一丛小草。我随手一拔,将它扔进了废旧的花盆中。便不再管他。可在等我记起那丛草时,已是一个星期后了。那花盆早已春意盎然。那一丛碧绿的小草已伸出了小小的狗尾巴了,甚是可爱。我又不禁想起那盆水仙,就因为三两天没有浇水,而丧失了活力。

同是植物,然而水仙与小草却截然不同。在小草的成长中,我看到了坚持,我看到了毅力,我看到了那永不泯灭的新绿。而水仙却是娇滴滴的存在。

大自然中,我看到了毛毛虫想破茧而出的梦想,我看见小苗想长成参天大树的理想,我看见雏鸟想翱翔天空的蓝图。……。我看见那一个个不屈的灵魂。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顽强的小草

全文共 486 字

+ 加入清单

“没有花香,没有树高,我是一个无入知道的小草。从不寂寞,从不烦恼,你看我的朋友遍及天涯海角。”

朋有,你可曾注意每当春天来到时,这些小草就悄悄地破土而出,舒展出幼嫩的叶子微风吹过,你仿佛看到小草在向你鞠躬致意,小草,用它那翠绿的衣裳打扮着大地四夜,使春天更加美丽,迷人。

然而到了可了酷热的夏天,太阳炙热着大地那些在春天里被人们观赏的鲜花,都耷拉着脑袋,显得没有精神的时候,这些小草却仍然顽强地昂着头,顶着炎热;当暴风雨袭来时候,虽然小草被风雨吹打得东倒西歪,但是它们没有区位屈服,仍然牢固地扎根在泥土里,任凭风吹雨打。

从电视上,你一定看过生长在草原上例如地毯的青草生长在柔软草坪里的风草,但,你见过被压在石块下的小草吗!为了生长,它不管上面的石块多么重,石块之间的缝隙多么窄,总是曲曲折折地,武器不屈地挺出地面来,这时,你一定会被小草那顽强的精神所感动。

小草是那么渺小,在百花争艳之前,在万木爆青之际,小草无声无息地从泥土中冒出来,吐出一点不为人注意的春天的绿色,小草是那样绿,似乎要把积了一年的绿色全部献出来。

“野草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小草这种顽强精神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关于顽强拼搏的作文500字

全文共 511 字

+ 加入清单

一天晚上,窗外有一轮明月,它的周围闪耀着一颗颗像钻石一样的星星,看着如此迷人的景色,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了我学骑自行车的故事。

那时,伙伴们骑的都是二轮自行车,可我骑的却是四轮自行车,所以我央求爸爸赶紧教我骑二轮自行车,“少说话,多做事”,所以我赶紧学了起来。

开始学了,我要爸爸一定要扶住我的车,绝对不能松手,话虽然这样说的,但是我的心里就像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的,紧张万分。慢慢的,我开始不紧张了,我越骑越顺利,仿佛就是从地狱里出来的一个人一样,没有烦恼,没有忧愁,惬意得很。就在这时,我转回了头,想和爸爸聊天的,但是一转头,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爸爸竟然早就松了手,正在远处望着我呢!我立马变得有些不知所措了,手和脚变得越发不协调,速度忽慢忽快,自己都无法控制住自己,就仿佛像一条蟒蛇一样在道路上游来游去。此时,我的脸色是苍白的,我的内心是恐惧的,我的动作是不协调的……我摔了一个狗啃泥,但是,我心想:既然都到这种地步了,那就把这事坚持下去吧!于是,我站了起来,咬咬牙又开始练起来。“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我还是成功了,虽然这只是一件小事,但是这件小事给了我一个终生的教诲:顽强拼搏,不轻言放弃,我们就会迈向成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顽强的生命力作文500字

全文共 473 字

+ 加入清单

2014年3月19日,我看见了一个有着顽强生命力的生物。

它身体呈黑褐色,有六条细细的腿,头上还有一对触角,一动不动落在厕所的凳子上。刚开始我以为它是一只死虫子,就朝它的身体戳了一下。结果它立马起身,绕着我的手指转圈圈。小家伙,竟然装死骗我,我顿时火冒三丈,用“降龙十八掌”向它压了过去,心中暗自得意“哈哈,这下没辙了吧,这如泰山般的压力,叫你必死无疑!”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当我把手移开,发现它缺了两条腿和一根触角,身体还在不停地动。我一下子愣住了,多么强大的生命力啊!

我脑袋几乎一片空白,脑子里不停地回响着一个词——生命!我反反复复地念着这个词,心里有种说不出的不舒服。

它依然在那里努力,终于站立起来。它开始走路,走得颤颤巍巍,每一步抬腿时都显得很用力,它一定很痛苦吧。我不想伤害它了,试图把凳子挪开,可万万没想到中指碰到的地方正在它的移动路线上,当我反应过来时,一切都晚了,那只虫子被我压扁了,拱着身子,腿蹬了一下,做了垂死挣扎便不动了。

死了,它死了,它闭上了眼睛,永远睡着了。我后悔极了。

它为了生命做了最后的挣扎,这一举动,深深感动了我。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顽强的小草的

全文共 619 字

+ 加入清单

新学伊始,万物复苏,我漫步到学校的后墙下,一片绿油油的东西吸引了我的注意,那是什么?我走近一看,哦!原来是一小片草地。

这一片小一草长得翠绿,每当春天来临之际,小草们便揉了揉惺忪的眼睛,悄悄地从土里探了头,开始生长。不久就变得生机勃勃了,我们一不小心便会踩断它们的腰,但过了几天,小草就会重新站起。无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豆大的雨点儿像断了链的珍珠,从天而降。噼哩啪啦!雨点无情地拍打着小草侧身躬。经过一番狂风暴雨,小草已经被折磨得奄奄一息了,有的歪歪斜斜,有的身子贴地,一看就让人顿生怜悯之心。唉,它们恐怕活不了多长时间了。我失望地走了。几天之后,我路过这里,不经意瞥见了小草,它们都挺直了腰,尽管它们的脸上还挂着晶莹的泪珠。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句诗赞扬的不就是可爱的小草吗?小草百折不挠、生生不息的精神,使我想到一些平凡而又特殊的人——霍金、海伦·凯勒、张海迪、史铁生他们虽然遭遇不幸,但他们依然乐观的面对生活,顽强的克服困难,成为生活上的强者。霍金尽管半身不遂,但他克服种种困难,研究宇宙起源,被称为宇宙之王;张海迪身患高位截瘫,而她在病床上以惊人的毅力学习了4国语言,并成功翻译了16本外国名著;史铁生看看他们,不就像这小草,困难面前永不退缩,他们坚强、乐观、自信的精神深深感动了我。看看自己——喜欢打退堂鼓、半途而废。比起小草,我真是惭愧。

顽强的小草,你给我不平凡的感动,如果可以,我愿意做一株小草,一株顽强拼搏的小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一棵顽强的树作文600字

全文共 735 字

+ 加入清单

一滴水打破寂静的黑暗。

“嗯?我的脸怎么湿湿的?”我抹了一把脸。

“傻孩子,因为今天下雨了呀,”头顶传来妈妈的声音,“孩子,已经是春天了,你也该出来看看外面的世界了!你看,雨伯伯都在欢迎你呢!”

外面的世界?外面的世界是什么样的呢?妈妈说的阳光是什么样子的?还有春天,春天的温暖是什么感觉?我一定要看看!用力,我的脚努力的向下生长;用力,我要冲破头顶的黑暗!突然,一个硬物撞疼了我头!好疼!

“孩子,这是石头,是你成长过程中必经的道路,你要加油!”这是妈妈的鼓励。于是我忍着疼痛,继续向上……

微风吹拂着我的脸,阳光柔柔地照着我的身体,呼……好舒服!蓝天代替了黑暗,不远处是妈妈挺直的身躯。原来这就是外面的世界,我闭上眼睛,与清新的空气拥抱,开始无限的遐想。

突然一阵冷风撕扯着我脆弱的身躯,一阵阵狂风像是一把把锋利的剪刀,想要将我拦腰斩断,狂风中,我摇摇欲坠!我拼命地抓住脚下的大地,不,是脚下的砾石!原来,我是悬崖边的一颗种子,我的新生命,在悬崖边开始!

“妈妈,妈妈,我该怎么办?”我向妈妈求助。

“孩子,这也是你必须经历的,要么摔下悬崖,粉身碎骨,要么与风雨抗争,获得新生。孩子,妈妈相信,你一定可以的。”

是的,我一定可以!脚下的砾石松动了,那我就把根扎向更深的石缝里;狂风不会减弱,那我就强健自己的臂膀。日复一日,不知经历了多少个日日夜夜,我只知道妈妈看向我的目光由关切到欣慰。

“快来看呀!这里,悬崖边上竟然有一颗!”

“奇迹!这真是生命的奇迹!悬崖边上,经受狂风肆虐的松树竟然也能这么茂盛!”

“我要把它照下来!”山下传来一阵喧哗,一群旅游观光的人们来到了这里他们发现了我,他们说我是悬崖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听到他们说的话,我笑了!

是的!这道风景就是我,一棵树,一棵顽强的树。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描写叶子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867 字

+ 加入清单

叶子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你会用哪些词语描写叶子呢?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描写叶子的词语及解释,欢迎参考借鉴。

1、层林尽染:层林尽染,原意是山上一层层的树林经霜打变红,像染过一样。

2、牡丹虽好,全仗绿叶扶持:比喻人不管有多大能耐,总得有人在旁协助。

3、枝繁叶茂:形容枝叶繁盛茂密。

4、枯枝败叶:败:衰败。干枯的树枝,衰败的花叶。形容荒凉、破败的样子。

5、嫩绿:中国传统色彩名词,是指比较浅、比较清淡的绿色,是浅色,与深绿的区别是绿得程度不同,深绿是深色。与浅绿的不同是,它比较清新。

6、郁郁葱葱:郁郁:草木茂盛的样子。葱葱:草木青翠欲滴、十分茂盛。

7、金枝玉叶:原形容花木枝叶美好。指皇族独苗子孙。现也比喻出身高贵或娇嫩柔弱的人。

8、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9、落叶归根:飘落的枯叶,掉在地上,变成肥料滋养树根。比喻事物有一定的归宿。多指客居他乡的人,终要回到本乡。

10、黄绿:介于黄和绿之间的一种颜色,没有黄的耀眼,没有绿的低调。

11、干枯:草木衰亡,失去水分。

12、落叶归根:飘落的枯叶,掉在树木根部。比喻事物有一定的归宿。多指客居他乡的人,终要回到本乡。

13、翠绿:像翡翠那样的绿色。

14、根深叶茂:茂:茂盛。根扎得深,叶子就茂盛。比喻基础牢固,就会兴旺发展。

15、红叶题诗:唐代宫女良缘巧合的故事。比喻姻缘的巧合。

16、琼枝玉叶:封建时代称皇家后裔。

17、枯黄:指凋残的黄叶。

18、碧绿:清澈明亮,晶莹通透。也是作为除了翠绿色的上好翡翠的绿色之一,拥有水晶般无杂质的清澈颜色。

19、两叶掩目:如同两片树叶遮住了眼睛。比喻受到微小的蒙蔽而对事物分辨不清楚。

20、凋零:零落。多指草木花叶。

21、莫辨楮叶:莫:不;辨:分辨。不能分辨楮叶的真假。比喻模仿逼真或以假乱真。

22、倡条冶叶:通‘娼’;冶:妖艳。原形容杨柳的枝叶婀娜多姿。后比喻任人玩赏攀折的花草枝叶。

23、破桐之叶:比喻已分不可复合的事物。

24、疾风扫秋叶:比喻力量强大、行动迅速,象暴风扫除落叶一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