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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强的解释(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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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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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含有比喻的词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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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法如炉 指国家如炉火无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含有比喻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冠盖如云 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形容官吏到的很多。

观者如堵 堵:墙壁。形容观看人数众多。

观者如云 观看的人就象行云一样密集。形容围看的人非常多。

归心如箭 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果然如此 果真是这样。指不出所料。

如痴如醉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火如荼 荼:茅草的白花。象火那样红,象荼那样白。原比喻军容之盛。现用来形容大规模的行动气势旺盛,气氛热烈。

如胶如漆 象胶和漆那样黏结。形容感情炽烈,难舍难分。多指夫妻恩爱。

如泣如诉 好象在哭泣,又象在诉说。形容声音悲切。

如手如足 手足:比喻兄弟。比喻兄弟的感情。

如兄如弟 情如兄弟。比喻彼此感情好,关系密切。

如埙如箎 埙:古时用土制成的乐器;箎:古时用竹管制成的乐器。象埙、箎的乐音一般和谐。比喻兄弟和睦。

如醉如痴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杀人如麻 如麻:象乱麻一样数不清。杀死的人多得象乱麻。形容杀的人多得数不清。

舌锋如火 比喻话说得十分尖锐。

慎终如始 慎:谨慎;如:象。谨慎收尾,如同开始时一样。指始终要谨慎从事。

胜友如云 胜友:良友。许多良友聚集一处。

始终如一 始:开始;终:结束。自始自终一个样子。指能坚持,不间断。

视丹如绿 丹:红。把红的看成绿的。形容因过分忧愁而目视昏花。

视民如伤 把百姓当作有伤病的人一样照顾。旧时形容在位者关怀人民。

视死如归 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逝者如斯 用以形容光阴如流水一去不返。

守口如瓶 守口:紧闭着嘴不讲话。闭口不谈,象瓶口塞紧了一般。形容说话谨慎,严守秘密。

守身如玉 保持节操,象玉一样洁白无瑕。也泛指爱护自己的身体。

思贤如渴 如渴:如口渴思饮那般,形容迫切。比喻迫切的想延致有才德的人。

哀思如潮 哀伤的思绪如同潮涌一般。形容极度悲痛。

爱才如渴 才:贤才,人才。爱慕贤才,急欲求得,就象口渴急于喝水一样。

爱财如命 把钱财看得跟生命一样重要。形容极端吝啬。

爱国如家 指帝王像爱抚自己的家室一样爱国爱民。

爱民如子 旧时称赞某些统治者爱护百姓,就象爱护自己的子女一样。

爱钱如命 某些人贪爱钱财就像吝啬生命一样。形容十分贪婪、刻薄。

安堵如故 堵:墙壁,居所。故:原来的。像原来一样相安无事。

安然如故 还象原来那样安安稳稳。

安适如常 安静而舒适,象往常一样。指经过某种变动后,恢复了正常,使人感到舒适。

白头如新 白头:头发白了;新:新交。指交朋友彼此不能了解,时间虽久,仍跟刚认识一样。

暴跳如雷 急怒叫跳,象打雷一样猛烈。形容又急又怒,大发脾气的样子。

鼻息如雷 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形容熟睡时鼾声大作。

笔大如椽 形容著名的文章。也指有名的作家。

表里如一 表:外表;里:内心。表面和内心象一个东西。形容言行和思想完全一致。

宾客如云 来客多得如聚集的云层。形容客人多。

宾至如归 宾:客人;至:到;归:回到家中。客人到这里就象回到自己家里一样。形容招待客人热情周到。

兵败如山倒 兵:军队。形容军队溃败就像山倒塌一样,一败涂地。

不绝如缕 绝:断;缕:细线。多形容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臣门如市 旧时形容居高位、掌大权的人宾客极多。

臣心如水 心地洁净如水。比喻为官清廉。

堆积如山 聚集成堆,如同小山。形容极多。

对答如流 对答:回答。回答问话象流水一样快。形容口才好,反应快。

恩德如山 比喻恩德极为深生。

恩重如山 恩情深厚,像山一样深重。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纷乱如麻 麻:麻团。交错杂乱像一团乱麻。

风雨如晦 指白天刮风下雨,天色暗得象黑夜一样。形容政治黑暗,社会不安。

风雨如磐 磐:大石头。形容风雨极大。

复旧如初 复:恢复;如:像,好像。恢复旧的,就像当初一样。

赴险如夷 赴:投身进去;险:危险;如:像;夷:平坦。走向危险的道路,看作像平坦的大道。形容不避艰险。

甘死如饴 甘:情愿;饴:饴糖。甘愿去死,就像吃糖一般。形容不怕死,把死作为快事。

甘之如饴 甘:甜;饴:麦芽糖浆。感到象糖那样甜。指为了从事某种工作,甘愿承受艰难、痛苦。

隔行如隔山 指不是本行的人就不懂这一行业的门道。

骨瘦如柴 形容消瘦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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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戴罪图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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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戴罪图功,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戴罪图功

【汉语注音】:dài zuì tú gōng

【成语出处】:清.张廷玉《明史.马芳传》:“帝令察广堪办贼,许戴罪图功,否即以赐剑从事。”

【成语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有罪之人。

【戴罪图功的意思】:戴罪:身负重责;图:谋取。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

【戴罪图功的近义词】:戴罪立功、立功赎罪、将功折罪;

【戴罪图功的反义词】:负隅顽抗、顽抗到底、死不改悔;

【戴罪图功的故事】

明朝时期,崇祯十五年,甘肃发生回民起义,甘肃总兵马爌率领军队加以镇压,为摇摇欲坠的朱明皇朝暂时求得了一方安宁。但是刚扑灭了这里的火,别的地方又有战乱。有一次督师孙传廷下令调动马爌的军队,马爌自以为有丰功伟绩,对孙传廷根本置之不理,孙传廷上奏皇帝,弹劾马爌违抗军令。皇帝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马爌不服军令是不对,但他镇压反抗有办法,便许他戴罪图功。马爌回军后孙传庭没有放过他,一面惩罚他抗令之罪,一面又开诚布公地加了一些罪名。好在皇帝还用得到他,仍然叫他以戴罪之身,好自为之。

【戴罪图功例句】

清.柯劭忞等《清史稿.宣统皇帝纪》:“诏夺瑞塣职,仍命权总督事,戴罪图功。”

姚雪垠《李自成》第六章:“一会儿,他幻想着皇上必将来旨切责,给他严厉处分,但仍使他戴罪图功,挽救局势。”

【戴罪图功造句】

尽管他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导致计划失败,但是以他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还是有戴罪图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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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顽强的生命

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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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是白居易写的一个诗句,形容小草顽强生命力。

小草,一种无名的植物,虽然它很渺小,但是成千上万株小草就织成了一张大自然的绿被;虽然它很渺小,但是它为大地增添了一份又一份的生机;虽然它很渺小,但是它那顽强的精神一直鼓舞着我。

我家楼下旁边有许许多多块砖头和很多垃圾,那里有很多小草和小花,它们很不幸,一出生就被垃圾压在黑暗之中,那些沉重的垃圾压在了它们的身上,使它们不能自由舒展,但是它们不屈向上,茁壮成长,使劲的往上钻,它们向着阳光,为了表达它们的生之意志,不管上面的垃圾如何沉重,它们的根往上钻,芽往地面挺,慢慢的伸展,呼吸着新鲜空气,是一种无可抵抗的力量,真是不可思议!

夏天,下起了倾盆大雨,旁边的小花耷拉着脑袋,花瓣撒满了一地。只有小草独立在那里,雨抽它,雪摧它,雷电轰顶,但是它并没有屈服。小草那种顽强的精神永远留在我心中。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小草那顽强的生命力令我震惊,我以后在学习上也要像小草一样,不屈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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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蒲公英教会我顽强作文500字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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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植物,经历了万难而不屈,遭遇了百折而不回,在贫瘠的土壤中唱出生命的韵律,于恶劣的环境中擦出希望的火花,它就是教会了我顽强后便是春天的蒲公英

在前一个春天里,一粒种子乘着降落伞飘然而至,这粒种子里包含着一缕生命之火,它极其顽强,再大的风也没法吹灭它的意志,终于,它飘落在一条石缝中,石缝中湿冷昏暗,数不尽的危险侵蚀着那缕小小的火焰,火焰以无法察觉的速度消逝着,危机感愈来愈浓……

春回大地,一声极其微小的声音从一条贫瘠得不能再贫瘠的岩缝里传出,一抹表示生命的绿色绽放了,在荒芜之中,这是一道怎样亮丽的风景啊。原来,三季的忍耐,顽强的拼搏,为的只是这春回大地的一日,因为这一日,那缕细细幽幽的生命之火,便会燎原!我想:如果那株蒲公英会说话的话,它一定会站在岩石之巅去宣告自己重生。谁又能在那蒲公英开遍山野的时刻,想到逆境中顽强拼搏的艰辛呢?只有蒲公英自己知道,只有被征服的土地知道,那些时日的顽强,换来的便是今日的辉煌与灿烂!

望着那株石缝中的绿色,我的想象无限展开,最后,所有的想象聚集到一起,形成了一个道理:没有顽强的意志,就只能自甘堕落,而顽强拼搏纵使遍体鳞伤,也值得去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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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心花怒放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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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心花怒放

【读音】:xīn huā nù fàng

【正音】:怒;不能读成“nǔ”。

【辨形】:怒;不能写成“努”。

【心花怒放的意思】: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像花朵盛开。形容喜悦兴奋之极。

【出处】:《圆觉经》:“成就正觉,心华发明。”

【近义词】:欣喜若狂、欢欣鼓舞、兴高采烈

【反义词】:五内俱焚、痛哭流涕、痛不欲生、心如刀割

【用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褒义

【心花怒放造句】

1、见过婴儿心花怒放之笑,只觉成长格外悲凉。——李碧华《只是蝴蝶不愿意》

2、妈妈说,当我们爱上一个人,就像有一百只蝴蝶在肚中翩翩起舞,然后就会飞着飞着,飞到了心里,就像心花怒放的感觉。——《想爱就爱》

3、心花怒放到心如止水,中间是一次泪的旅行。

4、在成长的过程中,谁都会遇到这么一个人,让你心花怒放,到最后黯然神伤。

5、有没有一个人的一句晚安就能让你瞬间心花怒放.

6、快乐时,心花怒放;失落时,心灰意冷;激动时,心惊肉跳;默契时,心有灵犀。

7、我遇到一个人,让我心花怒放,让我黯然神伤。

8、长脸是一件心花怒放的事情,特别是自己给自己的。

9、我上辈子可能是碳酸饮料,以至于现在见到你就心花怒放。

10、故事的开头总是这样心花怒放,故事的结尾总是这样百孔千疮。

11、昨日心花怒放,今日寒风冷雨;昨日美景一瞬,今日现实冷漠!

12、我喜欢那些好养活的花花草草,只要给点阳光和水,就会花香满园。我也一样,给点温暖,我就心花怒放。

13、牵手那刻,内心是阳光普照的春天;心花怒放。分手那时,内心是冰天雪地的冬天;万念俱灭。

14、繁华盛开却已凋零,城市喧嚣却已处于安静,我心花怒放却已遍体鳞伤。

15、我看着你的到来让我心花怒放,又看着你的离开让我痛不欲生,但又能怎样,我只能看着。

16、善于编故事的人,能把受害者哄得心花怒放,受害者要是能幸福死掉,倒也是个不错的结局。

17、以前跟朋友聊天,她告诉我,当她早上起不来的时候,一想到起来之后可以吃什么什么,就心花怒放地蹦了起来。——刘瑜《送你一颗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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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顽强的小草作文600字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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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的生命力顽强,被人踩踏后仍可以抬起头来。而小时候我们在学某样东西时的自尊心也像小草一样,也会一不小心被补习班老师所踩踏。

我就有一段这样的往事,我六七岁时学习了古筝,刚开始教我的老师非常温柔,非常耐心,甚至会给我们讲一些平凡的小道理。可是,好景不长,老师怀孕了,就暂时回家保胎去了。随后再次上课时,校长又带了一位新老师来到了,我们所在的班级。那个新老师看起来还挺温柔,脸上经常挂着很多老师都没有的笑容。

上过两三节课后,那个老师真正冷酷的一面展现出来了,以往慈祥的面容变成了冰冷的眼神。紧绷的脸,让人看了后就不禁浑身一颤,老师把一首曲子教了两遍之后,连自由练习的时间都没有,直接让一个一个上台独自弹奏曲子。

我由于没有时间练习,而且从小就缺乏自信,所以内心非常紧张,以至于弹错了好几个音符,连缠指甲的胶带都崩开了,老师直接走到我跟前,冰冷的眼神盯着我,我不敢与老师对视,只能低着头默不作声。

老师用严厉的语气说:“这么简单的曲子都弹不好。”我心里有一肚子的怨气,却不敢说出来,后来那个老师竟用手拍了我的头一下,我吓得也不敢动。

那节课之后,我再也没有去上古筝班,家人问我为什么的时候,我只是低着头,眼里闪烁着恐惧的目光。但是,我并没有低下头,过了一段时间后,又重新站起来走上了幸福的生活,就像被践踏的小草,又重新抬起了头,决不像困难低头。这可能就是小草的精神吧,虽然平凡,但任何困难都打不倒。

我虽然被践踏,但我是永远不会向困难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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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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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指好吃懒做的人。用作贬义。用来形容人习性非常懒惰。它与“好吃懒做”有相同的意思;但它强调贪图安闲。一般作谓语。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郭玉传》:“其为疗也,有四难焉:自用意而不任臣,一难也;将身不谨,二难也;骨节不强,不能使药,三难也;好逸恶劳,四难也。”

《周书·苏绰传》:“若有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罪一劝百。”

宋·陈敷《农书·稽功之谊篇第十》:“好逸恶劳者,常人之情,偷情苟简者,小人之病。”

清 黄宗羲 《原君》:“岂古之人有所异哉?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

刘师培 《论说部与文学之关系》:“要而论之,此三类者,均由学士大夫,好佚恶劳,惮著书之苦,复欲博著书之名,故单辞只义,轶事遗闻,咸笔之於书,以冀流传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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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引证解释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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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时医家指经久不愈、腹有痞块的疟疾。 宋 周密 《志雅堂杂钞·医药》:“ 俞老医 云:‘医家怕四子:口,痞子;疟,顿子;嗽,攧子;痢,市子,或作世子。’此皆医行市语也。”参见“ 疟母 ”。

2.恶棍;流氓无赖。 萧军 《五月的矿山》第十章:“这一次,他由一个什么人全轻视过他的‘痞子’,竟当了乙等劳动模范。” 张天翼 《清明时节》:“这是那个痞子漏勺子 老七 , 罗 府上的清客。” 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国min党右派说:‘农民运动是痞子运动,是惰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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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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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分明: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黑白分明

【解释】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

【出处】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

左右开弓

【解释】左右手都能射箭。比喻两只手轮流做同一动作或同时做几项工作。

【出处】元·白朴《梧桐雨》楔子:“臣左右开弓,一十八般武艺,无有不会。”

进退维谷

【解释】维:相当于“是”;谷:比喻困境。无论是进还是退,都是处在困境之中。形容进退两难。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人亦有言,进退维谷。”

轻重缓急

【解释】指各种事情中有主要的和次要的,有急于要办的和可以慢一点办的。

【出处】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古之人有至于张空弮、罗雀鼠而民无二志者,非上之信有以结其心乎?此又权于缓急轻重之间而为不得已之计也。”

同甘共苦

【解释】甘:甜。共同享受幸福,共同担当艰苦。

【出处】《战国策·燕策一》:“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

推陈出新

【解释】指对旧的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创造出新的文化。

【出处】清·戴延年《秋灯丛话·忠勇祠联》:“不特推陈出新,饶有别致。”

公而忘私

【解释】为了公事而不考虑私事,为了集体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得失。

【出处】郭沫若《水平线下·到宜兴去》:“像他这样不折不扣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的人,泱泱的中国中,究竟能有几个?”

七上八下

【解释】形容心里慌乱不安。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二十六回:“那胡正卿心头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柳暗花明

【解释】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出处】唐·王维《早朝》诗之二:“柳暗百花明,春深五凤城。”

里应外合

【解释】应:接应;合:配合。外面攻打,里面接应。

【出处】元·杨梓《豫让吞炭》第三折:“反被韩,魏同谋,里应外合,决水淹我军,甲士溃乱,死者山积。”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深入浅出

【解释】指讲话或文章的内容深刻,语言文字却浅显易懂。

【例句】这篇文章写得深入浅出,使人爱看、易懂。

内忧外患

【解释】多指国内不安定和外敌侵略。有时也比喻个人的情况。

【出处】《管子·戒》:“君外舍而不鼎馈,非有内忧,必有外患。”

眼高手低

【解释】眼力过高,手法过低。指要求的标准很高(甚至不切实际),但实际上自己也做不到。

【出处】不然,仍旧脱离不了教条主义和党八股,这叫做~,志大才疏,没有结果的。◎毛泽东《反对党八股》

惹是生非

【解释】惹:引起;非:事端。招惹是非,引起争端。

【出处】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安分守己,并不惹是生非。”

出生入死

【解释】原意是从出生到死去。后形容冒着生命危险,不顾个人安危。

【出处】《老子》第五十章:“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

大材小用

【解释】把大的材料当成小的材料用。比喻使用不当,浪费人才。

【出处】晋·石崇《许巢论》:“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

九死一生

【解释】九:表示极多。形容经历很大危险而幸存。也形容处在生死关头,情况十分危急。

【出处】战国·楚·屈原《离骚》:“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刘良注:“虽九死无一生,未足悔恨。”

左右逢源

【解释】逢:遇到;源:水源。到处遇到充足的水源。原指赏识广博,应付裕如。后也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非常顺利。

【出处】《孟子·离娄下》:“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原。”

生死契阔

【解释】《诗经·邶风·击鼓》 中“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出处】契阔:聚散、离合的意思。契,聚合;阔,离散。死生契阔就是生死离合的意思。

阴阳怪气

【解释】形容态度怪癖,冷言冷语,不可捉摸。

【出处】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们哪一个上想顺我的心?哪一个不是阴阳怪气。”

出入平安

【解释】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喜怒无常

【解释】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出处】《吕氏春秋· 诬徒》:“喜怒无处,言谈日易。”

扶老携幼

【解释】携:拉着,带领。搀着老人,领着小孩。

【出处】《战国策·齐策四》:“夫至百里,民扶老携幼,迎君道中。”

半信半疑

【解释】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出处】三国·魏·嵇康《答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苟卜筮所以成相,虎可卜而地可择,何为半信而半不信耶?”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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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猪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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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猪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牧猪奴戏:赌博或奕棋。

2、杀猪教子:比喻做父母的要以身作则,从小培养孩子诚实的品德。

3、猪狗不如:比喻下等。

4、一龙一猪:比喻人的贤与不肖,相去悬殊。

5、猪朋狗友:比喻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的坏朋友。

6、老虎借猪,相公借书:相公:旧指读书人。比喻东西正合自己的心愿,到手后就据为己有。也比喻各有各的爱好。

7、豚蹄穰田:比喻以小牺牲而希望得到大报酬。

8、扮猪吃老虎:比喻用心机耍诈。

9、猪狗不如:骂人连牲畜都不如的话。

10、辽东之猪:表示少见多怪,或因见识浅薄而羞惭。

11、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12、指猪骂狗:拐弯抹角的骂人。

13、豕突狼奔:比喻急遽奔跑的景象,通常用以形容两军对阵,败军奔逃流窜的情状。

14、肥猪拱门:谓自己送物上门﹐使人意外得财。

15、一龙一猪:比喻两个人高下相差极大。

16、泥猪瓦狗:比喻无用之物。

17、钱到公事办,火到猪头烂:比喻条件成熟了,才好办事。

18、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形容钱能通神,不管办什么事,都必须用金钱打点贿赂才能办成。

19、猪突豨勇:比喻冲突锐利勇猛。

20、狗猪不食其余:食:吃。狗猪都不吃他剩下的东西。形容人的品行极其卑鄙龌龊。

21、猪羊变色:比喻扭转并彻底改变局面。

22、猪朋狗友:比喻损友。

23、肥猪拱门:比喻送上门来的利益。

24、猪朋狗友:形容只能玩乐,不能共患难的朋友。

25、猪卑狗险:比喻卑鄙阴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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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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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脍炙人口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脍炙人口

【汉语注音】:kuài zhì rén kǒu

【成语出处】:五代.王定宝《唐摭言》卷十:“李涛篇咏甚著,如‘溪声常在耳,山色不离门’,又‘扫地树留影,拂床琴有声’……皆脍炙人口。”

【成语语法】:复杂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脍炙人口的意思】:脍:切细的肉;炙:烤熟的肉;形容味道鲜美的食品人人爱吃。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

【脍炙人口的近义词】:交口称赞、喜闻乐见;

【脍炙人口的反义词】:平淡无奇;

【脍炙人口的故事】

春秋时期,有两父子他们同是孔子的徒弟,父亲曾皙喜欢吃羊枣(一种野生小柿子,俗名牛奶柿),儿子曾参是个孝子,曾皙死后,他知道父亲喜欢吃羊枣,自己竟不忍心再吃羊枣。此事被当时的儒家传颂为美谈。战国时候,孟子的学生公孙丑听说这件事后觉得有些不可理喻,于是他向孟子不耻下问道:“老师,脍炙(精美的肉食)和羊枣哪样东西好吃?”孟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当然是脍炙好吃。难道你不爱吃吗?”公孙丑又问道:“那么曾参和他的父亲曾皙也一定都爱吃脍炙了,可为什么父亲死后,曾参只戒羊枣,却不戒脍炙呢?”孟子回答说:“脍炙是大家都爱吃的东西,羊枣虽然比不上脍炙好吃却是曾皙最喜欢的,所以他死后,曾参会继续吃脍炙而戒吃羊枣。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名有姓,我们对待长辈一般叫他们的名字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但姓却可以叫,因为姓是很多人都会相同的,而名字却是每个人独特的。”公孙丑听完以后恍然大悟。后来,人们从“脍炙,所同也”中重新引伸出了“脍炙人口”这个成语。

【脍炙人口例句】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

闻一多《歌与诗》:“一部脍炙人口的《国风》与《小雅》,也是“三百篇”的最精采部分,便是诗歌合作中最美满的成绩。”

北宋.徽宗赵佶《宣和书谱》卷十:“(韩偓)所著歌诗颇多,其间绮现得意者数万篇,往往脍炙人口。”

【脍炙人口造句】

这些赫赫有名的经典古诗词流传至今,语言上优美精练,脍炙人口,感情真挚。

音乐的创作来自于不拘一格的灵感,创作出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音乐作品确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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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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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

【释义】婀娜:柔软而美好。形容女性姿态各异,美丽娇媚,轻盈柔美。也用于形容花木的形态美丽。

【用法】 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娇媚,轻盈可爱

【示例】 我忘不了她那~的舞蹈。

我喜欢看~的芭蕾舞,也喜欢看节奏欢快的迪斯科。

【近义词】千娇百媚、仪态万方、绰约多姿

【反义词】丑态百出、搔首弄姿、舞骚弄姿

【正音】 “婀娜”不能读作“ā nà”

【辩形】 姿,不能写作“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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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最顽强的生命

全文共 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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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梅,屹立在皑皑白雪中,依旧怒放,虽是寒冬腊月,也惟有它尽吐芬芳……

春,百花怒放;夏,荷花娇艳;秋,菊花遍野;冬,傲梅开放。在风雪中,傲梅不低头,迎着风雪怒放,最顽强生命莫过于此了。然而另一棵梅花更引人注目——

张海迪,5岁时因患脊髓血管瘤,导致高位截瘫,胸部以下全部瘫痪。她也因此而没有上过学,但身残志坚、拼搏进取的她,不会向人生中的风雪低头,她要迎难而上!她在家中自学了大学英语,还学习并掌握了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另外还自学了十几种医学书籍和医学院校的部分教材,并向有经验的医生请教。无偿地为人们治病一万多次,受到人们的热情赞誉。1983年,张海迪有开始了文学创作,译出了许多外国名著,作出了卓越贡献。

2008年11月13日,张海迪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是什么让她具有如此毅力?为什么她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我想正是因为她具有傲梅那样不畏严寒、熬霜斗雪的精神才有今天的成就。

还有一位历史名人,更是显现了自己在逆境中奋斗的精神风貌,他就是——贝多芬。

晚年的贝多芬耳朵聋了,但他却依然执著的继续音乐事业,继续创作乐曲,继续为音乐作贡献。音乐,要领略它的真谛,重在于聆听,然而失去了这个自然的馈赠,贝多芬没有失去他对音乐的热爱与执著,他用自己熟知的音律谱写了历史的音乐篇章。

顽强的生命,经磨难才配叫“顽强”,普天下的残疾人,是人残志不残的,他们的肢体虽然不如健全人,但他们的大

脑是智慧的,思维是灵活的,并怀有一颗感恩的心,这也是许多健全人难以匹敌的。

傲梅,屹立在皑皑白雪中,依旧怒放,虽是寒冬腊月,也惟有它尽吐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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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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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浅浅的笑,淡淡的念,在季节的罅隙间流窜,在白色的高光下,折射出纷错的词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延伸阅读】描写笑的好词

银铃般、笑嘻嘻、连珠般、笑哈哈、笑眯眯

嫣然一笑、微微一笑、心里暗笑、眼里含笑、不觉失笑、前仰后合、直不起腰、笑口常开、笑破肚皮、畅怀大笑、掩口欲小、咧着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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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希望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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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令人羡慕:指让人爱慕,钦慕,希望自己拥有。

2、起死回生:把快要死的人救活。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3、望子成龙:望:盼望。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学业和事业上有成就。

4、望子成龙: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学业和事业上有成就。

5、临渊羡鱼:渊:深潭;羡:希望得到。意思是站在水边想得到鱼,不如回家去结网。比喻只有愿望而没有措施,对事情毫无好处。

6、清尘浊水:清尘:喻他人;浊水:喻自己。比喻相隔很远,会面没有希望。

7、付之东流: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象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8、挖耳当招:见别人举手挖耳朵,却误以为是在招呼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9、窥觎非望:窥觎:伺机行动;非望:非分的希望。寻找实机实现非分的希望。旧时多指谋求帝位。

10、尽如所期:尽:完全。完全同所希望的一样。指事情的结果与当初预料的完全一样。

11、不可企及:企:希望;及:达到。没有希望达到。形容远远赶不上。

12、枯骨生肉:犹言起死回生。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13、莫可企及:企及:希望赶上。指没有希望达到。

14、冯驩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冯驩,即齐人冯谖。

15、万死一生:死的可能极大,活的希望极小。比喻冒生命危险。

16、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17、静极思动:指生活平静到了极点,就希望有所改变。亦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便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18、静中思动:静:平静,静止;动:变动。指在生活平静中希望有所改变。也指事物的静止状态达到极点就会向动的方向转化。

19、豚蹄穰田:比喻所花费的极少而所希望的过多。

20、如愿以偿:偿:实现、满足。按所希望的那样得到满足。指愿望实现。

21、来苏之望:苏:苏息。从疾苦中获得休养生息的希望。

22、冷水浇背:冷水从背上浇下来。比喻因突然遭受意外的打击或刺激,思想为之一震或希望为之幻灭。亦作“冷水浇头”。

23、弹打雀飞:弹:弹丸;雀:麻雀,山雀。弹丸射出去了,但小雀没打着,飞走了。比喻希望落空,一无所获。

24、冯驩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25、买菜求益:益:增加。象买菜一样希望增加一点。比喻争多赚少。

26、不吝珠玉:吝:舍不得。不要舍不得好的东西。恳切希望别人给予指教的谦词。

27、冯生弹铗: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28、大势已去:大势:事情发展的趋势。有利的形势已经丧失,前途已经没有希望。

29、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30、不吝赐教:吝:吝惜;赐:赏予;教:教导,教诲。不吝惜自己的意见,希望给予指导。请人指教的客气话。

31、物望所归:物:指人,公众;物望:众人的希望。形容众人所期望的。指得到群众的信任。

32、大失所望:表示原来的希望完全落空。

33、寤寐求之:比喻迫切地希望得到某种事物。

34、付诸东流:付:交给;诸:之于。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象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35、观化听风:指希望看到良好的政治教化。

36、不幸而言中: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却被说准真的发生了。

37、贵不期骄:指显贵的人尽管不希望自己染上骄恣专横的习气,但它仍然在不知不觉中滋长起来了。

38、但愿如此:希望能这样。多表示怀疑。

39、人心思治:心:指愿望;治:社会局势安定,得到治理。民众都希望国家安定。

40、凤鸟不至:凤鸟:指凤凰,吉祥的象征。凤凰不来。比喻天下不太平,政治不清明,无希望。

41、放羊拾柴:指老人娶妻,有意不加管束,希望能怀孕,从而得到名份上的儿子。

42、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43、拨云睹日:拨开云彩看见太阳。形容受到启发,思想豁然开朗,或比喻见到光明,大有希望。同“拨云见日”。

44、付之东流:扔在东流的水里冲走。比喻希望落空,成果丧失,前功尽弃,好像随着流水冲走了一样。

45、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46、匣里龙吟:宝剑在匣中发出龙吟般的声响。原指剑的神通,后比喻有大材的人希望见用。

47、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48、回生起死:起死回生。形容医道高明,能把垂死的人求活。也用以形容挽回了看来没有希望的事物。

49、锐挫望绝:指受挫而希望破灭。

50、徒托空言:白把希望寄托于空话。指只讲空话,而不实行。

[描写希望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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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顽强的生命作文550字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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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野火烧不尽”的小草,是一朵默默绽放的花朵,也是一只竭力逃生的蜜蜂,让我们一起品味这些顽强的生命。

在一次上课中,飞进来一只小蜜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小蜜蜂一会儿上,一会儿下,像一只摇摆不定的飞机,试图寻找出口。突然,不知谁打开了一下风扇,而小蜜蜂刚好就停在扇叶上,便被巨大的风力吸了进去,转了几圈后又被甩到地上。我们一看,小蜜蜂经过扇叶的巨大伤害,蜷伏在地上,翅膀还在微微颤动,多么顽强的生命啊!

不知过了多久,那只蜜蜂又在我们头顶上飞动。因为我们班的窗是透明的,所以那只蜜蜂以为那是出口,它忽然朝透明窗户飞了过去,只听见“啪”地一声,撞到玻璃上,它又重重地摔到了地上。又有一位调皮的同学用课本用力地把它扫出几米外,我看着它一动不动地呆在地上,心想:这回小蜜蜂活不成了。就在我们都以为它死了时,它竟然奇迹般地飞了起来,迅速从门缝里逃了出去。

连一只小小的蜜蜂都有如此顽强的生命,何况我们人呢?有的人和小小的蜜蜂一样:遇到困难,永不放弃!有的人却是遇到一点的困难就放弃了宝贵的生命!不久前,上海一个17岁的少年,因为被母亲责骂,便毫不犹豫地从桥上跳了下去,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这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对待生活中的困难,我们应该向蜜蜂学习,要有顽强的意志去寻找解决方法。作为一个人,我们要理智地对待自己的生命,永不轻言放弃,顽强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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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颜”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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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咫尺威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同“咫尺天颜”。

[咫尺天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

[正言厉颜] 话语严正,表情严肃。同“正言厉色”。

[先意承颜] 指孝子不等父母开口就能顺父母的心意去做。后指揣摸人意,谄媚逢迎。同“先意承志”。

[希旨承颜] 指言语行动迎合上级的意图。

[皓首苍颜] 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婢膝奴颜] 形容卑躬屈膝谄媚奉承的奴才相。参见“奴颜婢膝”。

[白发朱颜] 颜:脸色。头发斑白,脸色通红。形容老人容光焕发。

[白发红颜] 头发斑白而脸色红润。形容老年人容光焕发的样子。

[白发苍颜] 头发已白,脸色灰暗。形容老人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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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顽强的草作文800字

全文共 1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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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渺小的一根青草可以展示勃勃生机,狂风不可以将它刮倒,野火不可以将它烧尽,大水不可以将它淹没。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顽强的草作文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顽强的草(一)

说起小草,人人都会把它当作弱小的象征。的确,它是很小,而且很脆弱,连一滴露水都能把它的叶子压得低低的。我喜欢小草,不仅仅是它报告春天的到来,象征这新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它那令人敬佩的生命力。

小草不像大树那样得意洋洋的高耸。看看大树,再看看小草,很自然地感到小草是如此的渺小,其实它内心的力量却大的无法比喻。小草更不像鲜花那样鲜艳多姿,但我想,如果没有小草的衬托,一朵花儿孤独的在泥土上,那么花儿将会失去了一些光彩。

春天来了,小草破土而出,嫩嫩的,绿绿的,散布大地。一万棵、一亿棵谁也数不清到底萌发了多少青草,这么多的小草聚集在一起,不愧古代诗人称它们为“野火烧不尽”。各种有生命的植物都怕狂风暴雨。狂风暴雨是花七零八落,花残叶败;可以使大树枝条散落,“高处不胜寒”。但它对弱小的小草却毫无办法。你见过狂风暴雨后,花和树都变了样,小草却安然无恙地停在地上吗?一切有土壤的地方,得到温暖的阳光都能看到小草的踪迹。就是这种平凡而弱小的植物默默地生长在世界中,人们才不了解它,没发现它。

小草是平凡的,但它的生命力却是顽强的。正是这重重的阻挠,大自然的选择,才使它具有顽强的意志。我们做人也应该不怕阻力,在任何困难面前都坚强不屈,与大自然搏击。

从今以后,我不羡树的高大挺直,不恋花的娇嫩艳丽,独爱小草的顽强坚韧,它让我感受了生命,感受了希望,激励我奋发向上。

小草随处可见,它很平常。但它能为大地增添一份绿,所以它的一生是有价值的。

小草的生命力特别顽强。有两句诗不就是赞美小草顽强的生命力的吗?:“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敬佩小草,它不怕风吹雨打。任凭狂风暴雨,在风雨中依然直直挺立,像一个身穿绿军装的战士那样坚守自己的岗位。每当风雨过后,小草就挺起腰板,仿佛在告诉人们它的顽强。小草这顽强的品质是多么值得我们学习呀!

我为小草歌唱,因为小草为大地平添绿色和生机,但它却从不求任何回报。我们敬爱的老师不正具有小草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吗?我们的老师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他们为我们奉献了他们的全部。老师只希望我们学习好,品德好,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却对我们别无所求。小草为大地无私奉献,老师为我们无私奉献,小草的精神和品格不正是我们敬爱的老师的精神和品格的真实写照吗?

啊! 我爱你,小草!

顽强的草(二)

前年,我从草地上将一株小草移植到了家中。由于我的照顾不当,它枯萎了原本以为它就这么死了,但是到了今年春天,我欣喜地发现它冒出了许多芽苞。在其他花盆里,它的种族纷纷发芽。

这就是草的生命特征——顽强。

在上个学期,学校开展了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又一次被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赋得古原草送别》所感动。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描写了绿油油的草原,一年中枯萎又繁荣。外来野火烧也烧不尽;哪怕烧尽了,春风一吹,草又快活地生长。

远处,小草镶嵌在古老的羊肠小道旁,甘愿来到这座荒芜小城。今日,就在这小城外,我送别挚友王孙,在这小道上走了许久。啊!小草!我再一次从你们身边经过。你们那葱茏的绿……仿佛也蒙上了一层充满别情的色彩!

小草为了绿化环境,不怕付出任何代价,因为它知道,人们需要新鲜空气,要是没有它,人们就生活不下去,世界将是一片荒凉,小草对人说是多么重要啊,所以我们要爱护小草,不让小草受任何伤害。

小草,在常人眼里是弱小的、卑微的,人们难以说出它们的名字,有的人甚至肆无忌惮地将它们踩在脚下,就连牛、羊也把它们当做食物任意咀嚼……可它们—无言的小草总能重新挺直娇小的身躯,重新长出绿绿的嫩芽,恢复原来生机勃勃的模样。

如今,人们不仅常常被小草顽强的生命力所感动,更被它们的绿化环境、美化生活的功能所吸引:在城市、在农村,在房前屋后,在道路两旁……用它们制作出各种优美的图案和造型,装饰着环境、装点着生活。人们筑起篱笆保护它们,为它们驱赶害虫……

是啊,在生活中,不管遇到怎样的困难,都应该坚持下去。一场大火扑面而来,自己厄运难逃,但不能就此绝望、沉沦。要坚信不久便会有春风带来甘露,勇敢面对眼前的现实,积聚力量,从头再来,将自己推向再次的繁盛。这是我重读这首诗的又一次感悟。

其实除了这首诗,古人流传下来的许多传世经典都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感情:《赠汪伦》传递了深深的友情;《游子吟》表达了慈祥无私的母爱;《静夜思》散发着浓浓的思乡情怀……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精华,丰富多彩,博大精深。我们要好好学习,深刻体会这些瑰丽文字的内涵,做个有知识、有文化的中华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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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描写夏天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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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似火——酷暑难耐,烈日当空,赤日炎炎,暴风骤雨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夏雨雨人——比喻及时给人帮助。

夏炉冬扇——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虫语冰——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比喻时间局限人人的见识。

冬温夏凊——凊:同"清"。冬天给父母温被,夏天给父母扇席,指对亲人无微不至。指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扇夏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裘夏葛——泛指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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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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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采薇》是中国古代现实主义诗集《诗经》中的一篇。这是一首戎卒返乡诗,唱出从军将士的艰辛生活和思归的情怀。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采薇(节选)

朝代:先秦

作者:佚名

昔往我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行道迟迟,载渴载饥。

我心悲伤,莫知我哀!

注释

①思:语气助词。

②矣:语气助词。

③依依:形容树枝柔弱,随风摇摆的样子。

④霏霏:雪花飞舞的样子。

⑤昔:从前。

译文

回想当初出征时,杨柳依依随风吹;

如今回来路途中,大雪纷纷满天飞。

道路泥泞难行走,又渴又饥真劳累。

满心伤感满腔悲。我的哀痛谁体会。

【拓展阅读】

《诗经·采薇》(节选)文本细读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这篇文章是六年级上册“轻叩诗歌大门”单元中的一篇阅读材料。我没有尝试过古诗词的公开教学。我想凡事都会有第一次的,于是我决定试一试。

下这个决定就在一念之间,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发现很困难。我静下来读了一遍——“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短短的16个字,而且是上一节课,怎么教?教什么?正当我准备怎么设计整个过程的时候,师姐提醒我:要从文本细读开始。对哦,我又和以前一样了(这个习惯要彻底改)。记起在哪本书上王老师提到过要我们练的第一个功夫就是文本细读。那我就边学边进行文本细读吧。

一、了解《诗经》、《雅》和《采薇》

1.《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为《风》(即15国风,大多为民间歌谣)、《雅》(又分“大雅”、“小雅”,多为贵族创作的宫廷乐曲歌词)、“颂”(宗庙祭祀乐歌)三部分。它的基本句式是四言,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常常采用重章叠唱的形式,大量使用双声、叠韵、叠字的语汇。

2.《雅》:《雅》共105篇,分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毛亨《诗大序》:“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兴废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雅》多数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小部分是民歌。其内容几乎都是关于政治方面的,有赞颂好人好政的,有讽刺弊政的。只有几首表达个人感情的诗。但是没有情诗。

3.《采薇》:《采薇》是《小雅》中的一篇,全诗分为六章:第一章,写士兵为抗击外族的侵犯,背井离乡,久久不得归家,而产生的悲伤、厌战和对外族的仇恨;第二、三章,写军旅生活的劳苦;第四、五章,直接写战事;第六章,写戍卒归途中悲伤痛苦的心情。节选的部分是《采薇》第六章的头四句。后面还有四句: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

《采薇》的创作时间:《小雅·采薇》中有“王命南仲,往返于方。”《后汉书·庞参传》马融上书,称猃狁侵入,宣王命以赫赫南仲,立中兴之功。再加上《采薇》的章法较为零乱,在《小雅》中的非常特殊的一篇。从先秦诗歌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来看,《诗经》中结构较为零乱的诗出现在西周中后期和春秋中叶,宣王正式处于这一时间段的君主。当时,政治腐败,国事衰弱,诸侯外判,四夷内侵,其中危险最大的就是西北方的猃狁部落。周宣王为了解除外族的侵扰,被迫发动对猃狁等部落的自卫反击战争。《采薇》正是这一时期的作品。《采薇》所要表达的感情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感情的表达。它代表的一种时代的烙印,是一个时代中整代人的情感。

二、走近文本

1.诗韵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四言句式,读起来朗朗上口,而且有惆怅、伤感之意,符合这首诗的诗情。

2.诗题

“节选”两字说明这只是诗歌的一部分,诗的情感要结合语境来理解,因此可以补充关键的句子来理解文本,再推荐学生课后找全篇诗歌读一读。题目中有个间隔号,这个间隔号表示书名与篇(章、卷)名的分界。《诗经·采薇》说明《采薇》是出自《诗经》的。“薇”是个生字,是一个形声字,上形下声,草字头。《中国高等植物图鉴》(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编)这样著录:窄叶野豌豆、大巢菜、野绿豆,是一种野生的豆科植物。其叶嫩时可以为蔬,或入羹。作为救荒植物,又常被古人采以充饥。正因为有了采薇充饥这个题材,才有了采薇这首诗。所以说生活是诗歌的源泉。

3.诗句

(1)意象

区区十六字为我们展开了一副深远的画卷:杨柳青青,春光明媚,好一派美好的春日景象,随风摇曳的依依杨柳似乎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如今,我回来了,遇到的却是大雪纷纷漫天飞,望着眼前熟悉的一草一木,我不禁思绪万千,是对去时的回顾?还是对未来的担忧?多年的征战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全无回乡的喜悦之情。

(2)表现手法

对比:

字面上有三处对比:“今——昔”,“杨柳——雨雪”,“往——来”。短短4句诗,看似平淡,娓娓道来,却充满了强大的艺术感染力。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同一条路,却有“杨柳依依”与“雨雪霏霏”之别,而这一切都在这一“往”一“来”的人生变化中生成。

借代:

“杨柳依依”代春,说明征人出征的时候是在春天;“雨雪霏霏”代冬,表明征人回来的时候是冬天。杨柳与雪都是具体形象的事物,而时令是抽象的事物,所以诗中以具体代抽象,不动声色地暗示了出征人在外时间之长,显得形象生动而又含蓄隽永。

化实为虚,以景衬情:

以前,士兵被迫远征,诗人却描写了杨柳摇曳、依依不舍的春日美景;今天,终于要回到久别的家乡了,诗人却描写了雪花纷飞、满目萧条的冬景。表面上只是昔日之杨柳化之为今日之雨雪,但是在这景物变迁之中,诗歌的情感得到了高度的凝聚与深化。著名美学家宗白华认为:“化景物为情思,这是对艺术中虚实结合的正确定义。以虚为虚,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景物就是死的,不能动人;唯有以化实为虚,就有无穷的意味,悠远的境界。”通过这样的描写,来衬托回乡途中士卒的复杂心态。

留白:

留白是这两句诗的一大特色。读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之时,士卒和家人难舍难分的情景不由自主地浮现在我的面前,在依依杨柳之下,会有怎样的分别场景呢?

到如今,身得生还,为什么读后面两句诗我们感受不到士卒一丝回乡的喜悦,只感到一片悲凉。长久的戍边生活或许已经在我的心中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我是怀着一颗破碎的心走向故乡的。归途中那熟悉的一草一木,都能勾起我情思泉涌,此时此刻,我又在想些什么呢?

(3)炼字

“昔”:根据注释理解是:从前。兼有概括、收束前五章回忆、开启下文的作用。

“往”:与下一句的“来”相对。表示“去”的意思。往同时也是离别、离乡的意思。

“矣”“思”:语气助词,使得整首诗富有音律的和谐美。

杨柳:一、以柳示春,杨柳就是春天的标志。二、门前那随风摇摆的柳枝依依眷恋地,像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于是从《诗经》开始,以柳入诗的就很多了,杨柳这个意象成为诗经的首创。它是中国文化中最经典的意象,被一代代诗人所吟唱。比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中的:“渭城朝雨邑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柳永的《雨霖铃》中: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

“依依”:叠词。把杨柳之状描绘的淋漓尽致,而且把杨柳之多写得入木三分,很有形象感。

“今”:与“昔”相对。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

“雨”:读第三声。原因如下:从语境来看,因为诗句的对偶比较严格和工整。“今”对“昔”,“往”对“来”,“杨柳”对“雨雪”,应该是名词。从意象的角度,杨柳依依:杨柳是名词,依依描摹它的动态,名词动词化,雨雪也是这样。而且,教材的编者也作过思考。编者认为要标的读音,他标出来了。这里没有标注音,说明编者经过考证的。

“雪”:同一条路,但早已是物非人非了,满目萧条,倍感忧伤。

“霏霏”:叠词。与“依依”相对。把行道之状描绘得淋漓尽致,而且给人以节奏鲜明、形式匀称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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