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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叛亲离怎么解释【汇编20篇】

导语:七月流火的时节,大家纷纷加厚了衣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七月流火的优秀成语,欢迎查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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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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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吓 kǒng hè

[menace;terrify;threaten;intimidate] 威胁人,使害怕;吓唬

他恐吓破产的人

亦作“ 恐赫 ”。以要挟的话或手段威胁人。《敦煌变文集·捉季布传文》:“院长不须相恐吓。”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七:“虏以虚言相恐赫耳,未必敢来。” 明 李贽 《复焦弱侯书》:“终身之交在此,半路絶交亦在此,莫以状元恐赫人也。” 清 顾炎武 《书吴潘二子事》:“ 庄氏 既巨富, 浙 人得其书,往往持而恐吓之,得所欲而去。” 鲁迅 《南腔北调集·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这诗怎么样?有辱骂,有恐吓,还有无聊的攻击:其实是大可以不必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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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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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在精神或肉体上受打击,受痛苦。 唐 白居易 《春晚咏怀赠皇甫朗之》:“多中更被愁牵引,少里兼招病折磨。”《儒林外史》第五四回:“我贪图些甚么?受这些折磨!” 秦牧 《长河浪花集·深情注视壁上人》:“﹝她﹞受着穷困和胃溃疡的折磨,但仍然一心一意要写成这本书。”

(2).犹消磨。 明 孟称舜 《桃花人面》第二出:“无端花月成淹滞,有限韶光空折磨,俺衷肠您知么?” 谢觉哉 《书同文,语同音》:“还要死记背诵。这样,折磨了我好几年的光阴,却一点用处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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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神态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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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喘如牛: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2、行色匆匆:行色的是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3、气喘吁吁: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4、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5、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6、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等同于“行色匆匆”。

7、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9、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10、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了自制。

11、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2、死皮赖脸:形容厚着脸皮,胡搅蛮缠。

13、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14、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15、睁目张须:瞪起眼,胡须竖起。形容怒气冲天的神态。

16、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17、温情脉脉:脉脉:指的是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18、声色俱厉:声色:指的是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的样子。

19、前倨后恭:倨:指的是傲慢;恭:指的是恭敬。以前傲慢,后来恭敬。形容对人的态度的改变。

20、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了起来。

以上的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物外貌和神态的词语了,如果大家觉得好的话就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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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词语解释

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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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ì wèi shēn cháng ㄧˋ ㄨㄟˋ ㄕㄣ ㄔㄤˊ

意味深长(意味深長)

意思含蓄,深刻,耐人寻味。《二程遗书》卷十九:“先生云某自十七八读《论语》,当时已晓文义,读之愈久,但觉意味深长。”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三九:“猛想起 童进 说‘出路要靠自己寻找’,他当时没有注意,现在仔细想想,这句话意味深长。”亦作“ 意义深长 ”。 巴金 《旅途随笔·别》:“这些简单而意义深长的话我还能够了解。”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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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成语故事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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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为五斗米折腰比喻做人态度清高,不愿屈服,有骨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为五斗米折腰

【汉语注音】:bù wéi wǔ dǒu mǐ zhé yāo

【成语出处】:.《晋书.陶潜传》:“郡遣督邮至县,吏白应束带见之,潜叹曰:‘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人邪!’义熙二年,解印去县,乃赋《归去来兮辞》。”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分句;形容人有骨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意思】:五斗米:晋代县令的俸禄,指微薄的收入;折腰:弯下腰跟对方下拜行礼。不能只是为了五斗米的俸禄而从此屈身事人。比喻做人态度清高,不愿屈服,有骨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近义词】:嗟来之食、不吃嗟来之食、堂堂正正;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反义词】:趋炎附势、阿谀奉承、阿其所好、阿谀逢迎、低三下四、低声下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

晋代时期,著名的田园诗人陶渊明经过他人的举荐曾经在县衙里任过职,公元405年,他被任命为彭泽(现地属江西省)县令。有一年冬天,上级派来的督邮督察的时侯来到彭泽县,这名督邮手上握着权利,但却是个品味很差的人,而且做人傲慢粗俗,刚一在彭泽住下来就马上叫县吏要去把县令找来见他。陶渊明平日里就不屑于功名利禄,也不肯对他人趋炎附势,像督邮这种狐假虎威利用上极权利对他人发号施令的人就更加看不起了,但是身为县令却又不得不处理这种事务,只好动身前去应对。此时身边的县吏对他说这:“大人,面见督邮的时侯一定要身穿官服的,还要把大带束上,这是朝廷的规矩,要不然督邮可能会借此小事做你的文章,对大人实属不利啊。”陶渊明听后很生气,有种忍无可忍的感觉,他唉声叹气地说道:“我定不能为了五斗米向这种小人折腰。”说完他写了一封辞职信,并取出官印,然后就走了,这一任陶渊明只在彭泽当了八十多天的县令。

【不为五斗米折腰例句】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卷五:“古人不为五斗米折腰,这个助教官儿,也不是我终身养老之事。”

刘茵《繁星闪烁》:“吴晗心领神会,知道他说的是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

【不为五斗米折腰造句】

尽管一直以来你对阿堵物嗤之以鼻,但是在这个现实的社会有时侯你也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

事实上每个人都希望自已能够不为五斗米折腰,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能养活自已,否则就是不自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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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带春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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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白雪 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杏花春雨 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万古长春 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桃李春风 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如坐春风 象坐在春风中间。比喻同品德高尚且有学识的人相处并受到熏陶。

如登春台 春台:美好的旅游、观光的地方,比喻极好的生活环境。好象生活在幸福的太平世界里。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春风 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实春华 〖解释〗比喻德行和才华。

着手成春 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月旦春秋 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有女怀春 谓少女爱慕异性。

有脚阳春 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沂水春风 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一室生春 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一年之计在于春 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一场春梦 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阳春有脚 用以称誉贤明的官员。

琼岛春云 即琼华岛。明代北京八景之一。明蒋一葵《长安客话·积水潭》:“海子东浒有琼华岛,亦永乐间赐名。岛之阳为广寒殿,乔松古桧,烟云缭绕。京师八景有‘琼岛春云’,谓此。”明王洪《北京八咏》有《琼岛春云》诗。亦谓北京十景之一。明李东阳《京都十景》诗之一有《琼岛春云》

皮里春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暮云春树 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妙手回春 指医生医术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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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后起之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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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起之秀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起之秀

【汉语注音】:hòu qǐ zhī xiù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王忱传》:“宁让忱曰:张玄,吴中之秀,何不与语?忱笑曰:‘张祖希欲相识,自可见诸。’宁谓曰:‘卿风流俊望,真后来之秀。’忱曰:‘不有此舅,焉有此甥!’”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形容出类拔萃的年轻人。

【后起之秀的意思】:秀:特别优异的。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

【后起之秀的近义词】:青出于蓝、后生可畏、后来居上、后浪推前浪;

【后起之秀的反义词】: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少不更事;

【后起之秀的故事】

王忱是东晋时期的一名官员,他小时侯就聪明伶俐,因此他的舅舅范宁很喜欢他,常常把他带在身旁跟自已一起去参加一些名人聚会,王忱因此也增长了很多的见识。范宁的家里常常有人来拜访,有一次一位叫张玄的人到范宁家里,张玄很早就知道王忱很聪明,就跟他交流起来,但王忱却面无表情不说话,张玄见此情景便起身告辞了。张玄走后范宁对王忱说:“张玄是个杰出的人物,你怎么不跟他聊聊呢?”王忱不宵地说道:“他并不是来拜访我的,如果他是来跟我交往的话可以来找我呀。”范宁听他这么狂妄便半开玩笑地说道:“你这么风流俊逸真是不可小视啊。”王忱笑着回答说:“因为有您这样的舅舅才会有我这样的外甥呢。”后来范宁把王忱的话转告给张玄,张玄听了也觉得王忱确实不一样,便专门去拜访王忱,后来他们便成了好朋友。

【后起之秀例句】

《晋书·郭舒传》:“乡人少府范晷、宗人武陵太守郭景,咸称舒为后来之秀,终成国器。”

清.余怀《板桥杂记·丽品》:“崔科,后起之秀,目未见前辈典型,然有一种韶令之致。”

清.王韬《淞隐漫录.申江十美》:“王佩兰,来自甬江,托名茂苑。年犹未笄,貌已出群,体态轻盈,丰姿绰约。见人,初不知作寒暄语,而一笑嫣然,双涡微露,自饶媚态。后起之秀,将来洵足以独步教坊矣。”

柳亚子《书信辑录.致冯春航》:“友人陆子美,英英露爽,后起之秀。”

【后起之秀造句】

互联网人才辈出,成功的老前辈们要有居安思危的准备,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后起之秀所超越。

老牌手机诺基亚因为战略决策的重大失误,逐渐被后起之秀们赶上,市场占有率破天荒的出现了大副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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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名词术语解释

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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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外机构、组织:是指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机构、组织,包括这些机构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使、领馆,办事处,商社,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团和企事业组织。

2、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3、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代理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目前已规范了“特务”与“间谍”的称谓,把“特务”统称为“间谍”。

4、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它既包括外国人以各种机构、社团名义对我国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而成立的组织,也包括逃往境外的动、暴乱分子以及其他人员成立的以破坏、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各种社团组织,以及境内各种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

5、资助: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法,以各种名义向境内敌对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属提供经费、物资、器材、设备等,支持他们进行反政府、搞分裂、颠覆政权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6、勾结:主要是指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通过公开或秘密接触、信电往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谋、策划等,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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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形容“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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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有许多的景色。比如在花园里、小河边、竹林里,还有门屋前后等地方,有美丽如画的景色。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形容“春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春光漏泄: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

春华秋实:华:古同“花”。春天盛开的花;秋天结的果。比喻文采与德行。有时也比喻学问与品德修养之间的关系。

春满人间:是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春秋鼎盛:春秋:年龄。人年龄正处在旺盛、强壮之际。旧时比喻人正当壮年;精力充沛。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风满面:春风:比喻笑容。形容情绪愉快;满脸高兴的样子。也作“满面春风”。

春风夏雨:春风与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与帮助。

春光明媚:明媚:鲜艳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十分美好。

春寒料峭:料峭:形容初春的微寒。形容早春微带寒意;刺入肌骨。也作“料峭轻寒”、“料峭春寒”。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各自在自己开花的季节显示出秀美。比喻各擅其美;各有所长。

春梦无痕: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形容美丽的景色。比喻事物得以顺利发展的良好环境或机遇。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满园: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到处是欣欣向荣的景象。也作“满园春色”。

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大地回春:是指冬去春来,草木萌生,大地上出现一片生机景象。有时亦用比喻形势好转。

寒木春华:寒木不凋,春华吐艳。比喻各具特色。

腊尽春回:腊:是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枯木逢春:枯:枯萎;木:树木;逢:遇上。枯树遇上春天又有了生机。比喻经历挫折又获得生机。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满面春风:春风:春天温暖的风。本指春风拂面;温暖宜人。现指心情喜悦;满脸笑容。也用以形容与蔼热情的面容。

秋月春风:是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阳春白雪:阳春;白雪:是战国时代楚国的艺术性较高难度较大的歌曲;后来泛指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着手成春:一动手便有了春意。比喻诗人、画家才思高雅;也比喻医生医术高明。着:接触;挨上。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与风与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花秋实:见“春华秋实”。

枯树逢春:已枯之树又重获生机。喻绝境逢生。

枯枝再春:枯死的树木又恢复了生命力。比喻历经挫折又获得生机。

一年之计在于春: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雨后春笋:春雨以后;竹笋长得又多又快。比喻新生事物大量涌现蓬勃发展。

笔底春风: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杏林春满:满:充满。杏林春意盎然。赞扬医术高明

青春不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春夏秋冬:是指四季或一年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春来秋去:秋天过去,春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归人老:归:回去。比喻女人青春已去,人老珠黄

春光如海:形容大地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粉面含春:粉面:是指女子的面庞;含:饱含,充满;春:生意,生机。比喻与颜悦色。形容女子面容与蔼

春风风人:与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以良好的教育与帮助

春风与气:春天与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与蔼可亲。

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与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大地春回:见“大地回春”。

回春妙手:妙手回春。喻人医术高明,能使垂危的人恢复健康。

回春之术:回春:本指冬去春来,比喻医道高明,能治愈难治之病,挽救垂危的病人。

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九十春光:九十:90天;春光:是指春天。指整个春天

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比喻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青春难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青春两敌:敌:相当。两个人的年龄相当,都处于青春期

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秋责备贤者:春秋:孔子修订《春秋》书;贤者:是指才德兼备的人。指《春秋》书对贤者常常责备,严格要求

春祈秋报:祈:向神求祷;报:为报恩而祭祀。指春秋两季举行的祭祀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泛指时新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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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刻苦学习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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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苦卓絶:坚毅刻苦的精神超越寻常。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刻苦学习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埋头苦干:专心一意地刻苦工作。

2. 分甘绝少:绝:拒绝,引伸为不享受;甘:好吃的。好吃的东西让给人家,不多的东西与人共享。形容自己刻苦,待人优厚。

3. 顿学累功:愚笨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取得成就。

4. 坚苦卓绝:坚忍刻苦的精神超过寻常。

5. 十年寒窗:形容长年刻苦读书。

6. 笃学好古:笃学:专心好学。指专心致至地学习古代曲籍。

7. 无的放矢:的:靶心;矢:箭。没有目标乱射箭。比喻说话做事没有明确目的,或不切合实际。

8. 坐薪尝胆:指刻苦自励,奋发图强。

9. 广师求益:师:效法,学习;益:进步。多方面学习,以增进学识。

10. 手不释卷:看书入迷,手都不舍得放下书,形容勤奋好学。释:放下;卷:指书籍。

11. 驽马十驾:原意是骏马一天的路程,驽马虽慢,但努力不懈,走十天也可以到达。比喻智力低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追上资质高的人。

12. 凿壁偷光:凿穿墙壁引过光线。形容家境贫困仍刻苦勤学。

13.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14. 昼耕夜诵:白天种地,夜晚读书,形容抓紧时间学习,读书勤奋。

15. 枕戈尝胆:头枕兵器,口尝苦胆。形容刻苦自励,发愤图强,或报仇雪耻心切。

16. 悬梁刺股:把头发挂在梁上,用锥子刺自己的大腿。形容发奋刻苦学习。

17. 学无常师:学习没有固定的老师。即凡有点长处、学问的人都是老师。

18. 映雪读书:利用雪的反光读书。形容读书刻苦。

19. 悬梁刺骨:形容刻苦学习。

20. 邯郸学步:邯郸:战国时赵国的都城;学步:学习走路。比喻模仿人不到家,反把原来自己会的东西忘了。

21. 刺骨悬梁:悬梁:以绳子系头挂在屋梁上。形容刻苦学习。

22. 悬梁刺股:形容刻苦学习。

23. 穷日落月:白天连着晚上。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24. 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

25. 坐薪悬胆:坐卧在柴草上,悬胆尝其味。比喻刻苦自励,奋发图强。

26. 幼学壮行:幼时勤于学习,壮年施展抱负。

27. 万世师表:万世:很多世代,非常久远;师表:表率。值得永远学习的榜样。

28. 十年磨剑:比喻多年刻苦磨练。

29. 学而不厌:厌,满足。学习总感到不满足。形容好学到不会厌烦的地步。

30. 发愤忘食: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

31. 铁面枪牙:比喻坚忍不拔,刻苦自励。

32. 穿壁引光:穿:凿通;引:引进。凿通墙壁,引进烛光。形容家贫读书刻苦。

33. 镞砺括羽:比喻人刻苦磨练,力求精进。镞砺,磨砺箭头;括羽,用羽毛装束箭尾。

34. 废寝忘食:废,停止。寝,睡觉。忘,忘记,食,吃饭。顾不得睡觉,忘记了吃饭。形容很刻苦,专心致志。

35. 攻苦食淡:攻:做;若:艰苦;淡:清淡。做艰苦的工作,吃清淡的食物。形容刻苦自励。

36. 断织劝学:原指东汉时乐羊子妻借切断织机上的线,来讽喻丈夫不可中途废学。后比喻劝勉学习。

37. 鹘仑吞枣:把枣子整个儿吞下,不细嚼辨味。常比喻在学习上食而不化,不加分析。

38. 夙兴夜寐:解释: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39.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40. 磨砥刻厉:磨练砥砺。形容刻苦钻研。

41. 废寝忘餐: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42. 孜孜不倦:孜孜,也作“孳孳”,努力不懈的样子。不倦,不知疲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刻苦,不知疲倦。形容十分努力。

相关阅读:古代刻苦学习的故事

映雪囊(náng)萤

晋朝时候,有一个人名叫孙康,非常好学。他家里很穷买不起灯油,夜晚不能读书,他就想尽办法刻苦地学习。冬天夜里,他常常不顾天寒地冻,在户外借着白雪的光亮读书。(孙康映雪苦读)

当时还有一个人,名叫车胤(yin),也和孙康一样,没有钱买灯油。夏天夜晚,他就捉了许多萤火虫,盛在纱袋里,用萤光照亮,夜以继日地学习。(车胤囊萤夜读)

负薪(xīn)挂角

汉朝时候的朱买臣,小时候,家里很穷。为了维持生活,他每天都得上山砍柴,没有时间读书。但是他好学不倦,常常背着柴一边走,一边看书。(朱买臣负薪读书)

隋朝有一个叫李密的人,小时候给人家放牛。每天出去都要带几本书挂在牛角上,趁牛吃草的时候,他就坐在草地上用心读书。(李密牛角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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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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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值晚秋,小编整理了一些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金风飒飒: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飒飒:风声。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指秋天的景物。

秋月春风:秋天的月亮,春天的花朵。比喻良辰美景、美好岁月。

秋高气爽:形容秋季天空明净,气候凉爽宜人。

霜天红叶:红叶:槭、枫等树叶,秋时变为红色,故称为红叶。霜天:严寒的天气。

秋阳杲杲:盛暑炙热的太阳。周代以国历的十一月为正月,七、八月秋季开始,时值国历五、六月,正当盛暑。秋阳:秋天的太阳。

丹枫迎秋:丹枫:枫叶到秋天会变红,故称为丹枫。

红衰翠减:红:指花;翠:指绿叶。红花衰败,绿叶减少。形容春尽花残或初秋百花凋谢的景象。

秋行夏令:令:时令。时已秋季,还在做夏令的事。指不合时令。

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林寒涧肃:秋冬间林木凋零、涧水枯落的景象。

一叶知秋:1)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2)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西风落叶:秋风吹,树叶纷纷下。形容秋天的景象。现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的情景。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橙黄橘绿

秋风瑟缩:瑟缩:身体因寒冷、受惊等而蜷缩或兼抖动。

秋风落叶:秋风扫尽了落叶。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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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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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心专一,一心不二。《韩非子·忠孝》:“专心於事主者,为忠臣。”《后汉书·马援传》:“初, 嚣 遣臣东,谓臣曰:‘本欲为 汉 ,愿足下往观之。於汝意可,即专心矣。’” 浩然 《艳阳天》第二三章:“ 焦振茂 干活的时候非常专心,旁边就是有变戏法、唱戏的,也不能扰乱他。”

(2).指专一之心。 唐 慧偘 《听独杵捣衣》诗:“令君闻独杵,知妾有专心。”

(3).齐心。《史记·苏秦列传》:“大王诚能听臣,六国从亲,专心并力壹意,则必无彊 秦 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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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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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与生机又来到人间。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春天的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月旦春秋:用来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2、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用来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用来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4、姹紫嫣红: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5、春色恼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6、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形容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出处: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

7、花团锦簇:形容春天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

8、秋实春华:用来比喻德行与才华。

9、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与生机又来到人间。

10、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11、春与景明:春光与煦,风景鲜明艳丽。

12、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与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用来比喻恩泽。

13、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用来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14、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像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15、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6、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与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用来比喻及时给人教益与帮助。

17、东风人面:指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18、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用来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19、百草权舆: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20、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21、绿暗红稀:形容暮春时绿阴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22、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23、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形容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

24、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用来比喻革命与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25、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形容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

26、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形容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形容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27、红情绿意: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出处:宋·文同《约春》诗:“红情绿意知多少,尽入泾川万树花。”

28、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出处:宋·陆游《剑南诗稿·山园杂咏五首》:“桃花烂漫杏花稀,春色撩人不忍为。”

29、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形容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30、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31、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32、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用来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33、万象回春:万象:一切景象。指各种事物都出现了生机。形容春天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的景象。出处:宋·朱熹《道德经注释》第四章:迨一元方兆,万象回春,道发散于天地人物之间,而无从窥测,修士欲明道体,请于天地将开未开,未开忽开而揣度之,则得道之原,而下手不患无基矣。

34、东风入律:春风与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35、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36、春色恼人:春日美好的景色,反惹人烦恼。

37、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用来比喻良师的教诲。用来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38、桃红柳绿:字面意思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绚烂的春景。

39、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40、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41、笔底春风: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42、春意阑珊:春天的景象衰败凋残,指春天就要过去了。阑珊:将尽,将衰。

43、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景如微笑般明媚动人。

44、百花争妍:妍:美、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45、春意阑珊:春意,春天的气象;阑珊,将尽、将衰。形容春天就要过去了。

46、满面春风:用来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与蔼愉快的面容。

47、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用来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48、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用来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用来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

49、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50、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51、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52、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用来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53、细雨与风:细雨:小雨;与风:春天的微风。温与的风,细小的雨。用来比喻方式方法温与而不粗暴。

54、花红柳绿:①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②形容花木繁茂的样子。

55、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用来比喻大好时机。

56、姹紫嫣红:①指各种娇艳的花朵。姹、嫣:娇艳。②形容各色鲜花五彩缤纷、娇艳美丽。

57、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用来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58、含苞欲放:指花骨朵将开而未开,形容花苞还在叶片里,很快就要开放出来。意思是:花未开的时候包着的花骨朵的小叶片。

59、桃李春风::用来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60、燕舞莺歌:燕子飞舞,黄莺歌唱。形容春光明媚。

61、桃李争妍:桃花李花竞相开放。形容春光艳丽。出处:明·无名氏《万国来朝》第二折:“春花艳艳,看红白桃李争妍。”

62、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用来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63、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形容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出处:这句话出自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

64、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65、春回大地:①春色降临到广阔的大地。如:“四月,春回大地,万紫千红”。②也形容严寒已过,温暖与生机又来到人间。如:“落实政策同欢庆,春回大地喜安居”。

66、百花齐放:百花,指各种花,齐放,一齐开放。指春天到来时各种花开放的景象,常用来用来比喻艺术上的不同形式与流派自由发展。

67、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68、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用来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69、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指能使万物生长的雨与风。用来比喻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70、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用来比喻人的文采与德行。现也用来比喻学习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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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实事求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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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实事求是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实事求是

【汉语注音】:shí shì qiú shì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河间献王传》:“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定语、补语、状语;含褒义;多用于形容做事方法上。

【实事求是的意思】:事:指客观事物;是:指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其词,也不缩小事实,正确的处理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或按实际情况办事。也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

【实事求是的近义词】:脚踏实地、一是一二是二;

【实事求是的反义词】:徒有虚名、听风是雨、有名无实、三人成虎、弄虚作假;

【实事求是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刘启跟栗姬生有一子名叫刘德,刘德从小就手不释卷,十分喜爱读书。后来他深入民间收集了很多先秦时期的著名作品,刘德对这些作品会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因此很多文人墨客都喜欢跟他共同研究,朝廷里很多文官都十分佩服他,皇帝对他也非常认可。著名的东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在编写《汉书》的时侯就为刘德写了《河间献王传》,其中对刘德孜孜不倦的钻研精神给予了肯定,班固这样写道:“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实事求是例句】

明.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二》:“其所以振刷综理者,皆未尝少越于旧法之外,惟其实事求是,而不采虚声。”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要朝学者以实事求是为学鹄,颇饶有科学的精神。”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四部:“财产清点的原则,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企业合营时全部实有财产,认真清查核实,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阿英《〈李闯王〉编演纪事》:“什么困难都不怕,想法克服,要求也很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造句】

有一些部门的领导总是习惯了道听途说,不能用实事求是态度去主持工作。

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实事求是,不能随意的恶语伤人,这样才能够成为德高望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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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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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苦 kèkǔ

(1) [assiduous;hard-working;strenuous]∶勤奋努力;不怕吃苦

刻苦学习

(2) [be simple and frugal] [生活]∶俭省

生活刻苦

(1).(研读)勤苦。 唐 韩愈 《柳子厚墓志铭》:“居闲益自刻苦,务记览。” 元 刘壎 《隐居通议·骈俪三》:“读书於 麻姑山 ,刻苦肄习。”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这个同志三八年入党,在游击组里出生入死,又刻苦地学到了文化。”

(2).(生活)艰苦。《新五代史·杂传·冯道》:“ 道 为人能自刻苦为俭约。” 宋 曾巩 《故太常博士吴君墓碣》:“﹝ 吴祥 ﹞既自力学问充其业,又率其弟务刻苦养其亲。” 洪深 《香稻米》第二幕:“为了要节省刻苦,把好的东西一概不吃不用。”

(3).(诗文)艰涩。 宋 严羽 《沧浪诗话·诗评》:“ 孟郊 之诗刻苦,读之使人不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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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词语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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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仿效,模仿。

颦:皱眉头。

东施:越国的丑女。

西施:越国的美女。生卒年不详。姓施,越国苎罗人(今浙江诸暨)人。初由范蠡把她献给越王勾践,继又献给吴王夫 差,成为夫差最宠爱的妃子。有传说"陶朱公"范蠡后来带着西施离开越国宫廷经商。

美之:认为她的样子很美,以之为美。

美,动词,以……为美。

归:返回,回去。

去:躲开,避开。

其里:同一个村里;同一个乡里。

里:乡里,这里指家门口

之:(之在这里意思众多。)1.贫人见之:可代指东施的样子。2.其里之:的。3.见而美之:(代指)她。(西施皱眉、捂胸的样子)。4.之所以美:......的原因。

坚:紧紧的。

挈:本意是用手提着,在此处是带领的意思。

妻子:妻子和子女。

彼:她,代指丑妇(东施)。

病:毛病,生病。

病心 :病于心,心口痛。

[历史典故:东施效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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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八个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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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个字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蝉翼为重,千钧为轻 把蝉的翅膀看成是重的,三万斤的重量看成是亲轻的。喻指是非颠倒,真伪混淆。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不能把事情办好,反而把事情弄坏。多用来指斥办事拙劣或故意不让事情办成的人。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成则为王,败则为寇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寇贼。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成则为王,败则为虏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俘虏。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成则为王,败则为贼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寇贼。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城门失火,大家都到护城河取水,水用完了,鱼也死了。比喻因受连累而遭到损失或祸害。

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兴:兴致,兴趣。趁着兴致来到,结果很扫兴的回去。

吃着碗里瞧着锅里 比喻贪心不足。

安危相易,祸福相生 易:变易,转变。平安与危难互相转化,灾祸与幸福互为因果

安于故俗,溺于旧闻 俗:习俗。溺:沉溺,陷入。拘守于老习惯,局限于旧见闻。形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

鞍不离马,甲不离身 甲:铠甲,古人打仗时穿的护身衣。马不卸鞍,人不解甲。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 八公山:在安徽淮西市西。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八仙:道教传说中的八位神仙。比喻做事各有各的一套办法。也比喻各自拿出本领互相比赛。

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指要杀人见血、动手拼命。红刀子:带血的刀子。

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涅:黑土。白色的细沙混在黑土中,也会跟它一起变黑。比喻好的人或物处在污秽环境里,也会随着污秽环境而变坏。

百不为多,一不为少 指难得的好人或好东西。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佛家语,比喻道行、造诣虽深,仍需修炼提高。比喻虽已达到很高的境地,但不能满足,还要进一步努力。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比喻艺术及科学的不同派别及风格自由发展与争论。

百万买宅,千万买邻 比喻好邻居千金难买。

百足之虫,断而不蹶 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同“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百足:虫名,又名马陆或马蚿,有十二环节,切断后仍能蠕动。比喻势家豪族,虽已衰败,但因势力大,基础厚,还不致完全破产。

百足之虫,至断不蹶 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同“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虫名,躯干计二十节,切断后仍能蠕动。僵:肢体僵硬不能活动。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

败事有余,成事不足 指非但办不好事情,反而常常把事情搞坏。

傍观者审,当局者迷 指局外人对事物观察得周详慎密,当事人则往往会迷惑糊涂。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赶不上前面的,却超过了后面的。这是满足现状,不努力进取的人安慰自己的话。有时也用来劝人要知足。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 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惰:松懈善于用兵之人,总是避开敌人初来时的气势,等敌人疲惫时再狠狠打击。

冰炭不言,冷热自明 比喻内心的诚意不用表白,必然表现在行动上。

兵藏武库,马入华山 兵器藏进武库,军马放入华山。指天下太平。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来将敌,水来土堰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来将迎,水来土堰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马不动,粮草先行 作战时兵马还没出动,军用粮草的运输要先行一步。后泛指行动前须作好准备工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指出兵之前,先准备好粮食和草料。比喻在做某件事情之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智:智慧,见识。不经历一件事情,就不能增长对那件事情的见识。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不入虎穴,不得虎子 不进老虎洞,就不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担风险就不可能取得成果。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焉:怎么。不进老虎窝,怎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亲历险境就不能获得成功。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比喻只有破除旧的、错误的东西,才能建立新的、正确的东西。

不塞下流,不止不行 指对佛教、道教如不阻塞,儒家学说就不能推行。现比喻不破除旧的、坏的东西,新的、好的东西就建立不起来。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规:圆规;矩:曲尺。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不担任这个职务,就不去过问这个职务范围内的事情。

不知人间有羞耻事 形容无耻到极点。

不知有汉,何论魏晋 不知道有汉朝,三国魏及晋朝就更不知道了。形容因长期脱离现实,对社会状况特别是新鲜事物一无所知。也形容知识贫乏,学问浅薄。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 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

藏诸名山,传之其人 诸:之于的合音;传:传布流传;其人:同道。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后来志趣相投的人。

差若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以毫厘,谬以千里 差:相差;毫厘:很小的计量单位;谬:同“缪”。开始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以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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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基本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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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护 yōnghù

(1) [protect]∶扶助;保护

拥护百姓

(2) [cluster round]∶簇拥

花荣等拥护着宋江

(3) [support]∶对领袖、党派、政策、措施等表示赞成并全力支持

拥护改革

(4) [take care of]∶照料;护理

鲁惠分付楚娘好生拥护。——《八洞天》

(5) [bodyguard]∶卫士;侍从

我和你只做得个拥护,保得他身在命在,替不得这些苦恼,也取不得经来。——《西游记》

同义词

附和、赞同、赞成、称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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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简单三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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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外汉 指非局中之人,不属于某专业或不专于某门知识或艺术的人。

墙有耳 墙外有人偷听。指墙外有人偷听,秘密泄漏。

悄悄话 有关人员私下里低语或指耳语,私房话。

敲边鼓 比喻从旁帮腔、撺掇或助势。

敲门砖 敲门的砖石。比喻借以谋取名利的工具,目的一旦达到就被抛弃。

敲竹杠 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种口实为借口来索取财物。

翘辫子 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翘尾巴 翘:向上昂起。比喻骄傲或自鸣得意。

清道夫 旧时称城市的清洁工。现指扫除障碍的人。

清君侧 清除君主身旁的坏人。

清一色 麻将的一种花色组成。比喻全部由一种成分构成或全部一个样子。

擎天柱 古代传说昆仑山有八根柱子支撑着天。比喻担负重任的人。

请骸骨 请:求。古代官吏因年老请求退职。

穷措大 措大:醋大,指读书人。穷困的读书人。

穷光蛋 指贫苦人民。

穷折腾 翻来覆去地做某事,没有任何效果。

全家福 全家人的合影或指荤的杂烩。形容全部聚集。

群言堂 能发扬民主作风,让人讲话,倾听群众意见的场所。

群英会 借指英雄人物或先进人物的集会。

绕脖子 说话、做事绕弯子。形容言语、事情折费思索。

热门货 指好销的货。

热心肠 指对人热情、乐于替别人办事。

人生观 对人生价值和意义所持有的观点。

肉搏战 交战双方徒手或用短兵器格斗。指直接对抗。

肉中刺 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人。

孺子牛 孺子:儿童。儿童游戏时牵着走的由大人扮成的牛。比喻甘愿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人。

入幕宾 幕:帐幕;宾:客人。比喻关系亲近的人或参与机密的人。

软刀子 比喻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和腐蚀的手段。

软钉子 比喻委婉的回绝或批评。

软骨头 比喻意志薄弱、没有骨气的人,甚至丧失气节的人。

撒手锏 小说中搏斗时突然用锏投杀敌人的绝招,比喻在危急时拿出看家本领。

撒丫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撒鸭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塞狗洞 把银钱花在无用的地方。

三不知 指对开头、中间到结尾一无所知。也指什么都不知道。

三家村 泛指人烟稀少、偏僻的小村庄。

三脚猫 指稀奇的事情。比喻虚有其名而无真本事的人。

三只手 扒手,小偷。

丧门神 指专管死丧哭泣的凶神,比喻给人带来晦气的人。

丧门星 爱争吵的人。比喻带来灾祸或者晦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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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词语分散的解释及造句

全文共 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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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fen san

【意思】:(1)散在各处;不集中:~注意力|~活动。(2)散发;分发:~传单。

分散造句

1、犹太人分散在世界各地。

2、您可以走到每台机器前手工检查核对所有这些问题,但是当机器分散在一个广阔的区域内,这样做会是一个非常费时的过程。

3、代替分散这些任务做几次外出,把他们一次都做完。

4、这就是分散模型的真正的强势所在。

5、按顺序打完十个电话来代替在一天中的把他们分散开打完。

6、它将是高度分散的,而在跨服务的整体性内聚性的和透明的方式对身份、策略和许可进行管理。

7、您的组织很久以前就决定采用集中的数据架构和数据管理团队,但现在正用遍及世界的开发团队开发分散的系统。

8、是不是所有各种各样的怪物都分散在国家或整个世界周围,蛰伏着等待战争的到来?

9、语义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结构来为策略和隐私的整合建立和部署一个分散的框架,但是它尚待发展,更别说被采用了。

10、但是,自打博物馆把这些用几十个分散在馆内的互动触摸屏以后,我经常想:在这的所有技术无疑是领先整个新闻行业的。

11、在这种距离下,即便是聚焦良好的光束到达地球时也会分散到上千公里宽的面积上。

12、当您跨越多个服务器分散应用程序时,问题出现了,即如何分配输入更新。

13、对那些容忍权力分散的统治者来说,将权力下放给创业者和商人是增加收入的一个来源。

14、分析师称,即便是近期还热衷于要分散部分黄金储备的各国央行,可能很快也会到处寻求吸纳更多黄金.

15、这意味着信息活动既有集中性,又有分散性。

16、把你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然后小心的看好你的篮子,不要分散你的注意力。

17、我必在仇敌面前分散他们,好像用东风吹散一样。遭难的日子,我必以背向他们,不以面向他们。

18、那么这些异常值和分散度是怎么影响度量值和标准偏差的呢?

19、互联网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书籍却可以集中。

20、另一个原则是支持分散式通信。

21、现在,如果您的团队碰巧要被分散开,那么您知道,也许您们就必须打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或者进行视频会议了。

22、这一分散式策略被应用于负载信息交换,并且应用于进程迁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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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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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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